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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邓腐党伪共治下的中国为何“邪教”猖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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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4-6-1 17:16:3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本帖最后由 ahjoe 于 2014-6-1 17:32 编辑

简论邓腐党伪共治下的中国为何“邪教”猖狂?

阿早 06/01/2014

一言以蔽之,方今中国内地多如牛毛般的“邪教”已如洪水滔天,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这些邪教的组织者一切向“钱”看,无非是利用邓腐党伪共治下人民思想层面的空虚和资讯的困乏,以合法掩护非法方式来诈财自肥,跟邓腐党伪共几十年来的行径倒是非常吻合。

清朝乾隆盛世时闹的白莲教等,是民间一些有识之士借神佛之名反抗满清的残酷统治,目前中国的邪教也要一分为二来看待,但大部分是骗财骗色,不足为训,它们成社会主义则不足,可剥削诈骗迫害老百姓则有余。

中国内地各种大大小小“邪教”猖狂,这一切,根子仍是这个邓腐党伪共!

山东招远的无辜妇女因不服从邪教的招徕而被群殴致死,固然是这些邪教的恶劣表现,但邪教们也会假借做好事来掩人耳目,如:

【在江苏宿迁农村,有些地下教会帮助鳏寡孤独,支持村级公共事务,国家有灾害时也会捐助,以使自己获得村民的认可。有个教徒说,他们的圣经都是向教会买的,一本30元,教会曾经将得到的1000多元捐给四川灾区。2011年有个妇女被火烧伤,村干部找到教会,希望其献爱心。堂委就带头,要求大家奉献,60-70个教徒很快筹集来3000元,他们后来逢人说,自己是与社会主义相结合。村里想将土路改成水泥路,就要用一事一议的办法筹钱,教会认为大德公心,应该带来完成,带头交钱。堂委不仅号召教徒尽快交钱,而且做宣传的势头比村委会还高。 】

(见“"全能神”邪教设“护法队”殴打不愿入教者“一文,http://redchinacn.net/portal.php?mod=view&aid=19096

反正钱都是诈骗来的,交出一点,算作是买路钱,一本万利,树立一些贞洁牌坊好为更大的诈骗铺路。但在一个真正的社会主义国家的标准来看这些“捐献”,邓腐党伪共统治的不堪闻问丑态也呼之欲出了。

有网友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第三百条查看邪教组织犯罪致人于死的刑罚提出疑问,他说:(见“乡村地下教会蔓延 “全能神”式邪教相伴“一文的跟帖 http://redchinacn.net/portal.php?mod=view&aid=19095)

“有熟悉法律的网友,请帮忙分析下面的真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第三百条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强奸罪;诈骗罪】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也就是说 麦当劳这个事情 虽然致人死亡 但是 凶手是邪教成员 所以 最多是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而不是死刑。 杀人犯有背景或者有高人指点。”

如果这引用的来源正确,依字面看,确实如此。这跟胡耀邦在新疆伊斯兰教区搞的“两少一宽”有异曲同工之妙。目前内地大大小小“邪教”猖狂,邓腐党伪共在刑罚上大搞“一国两制”,其实是张一只眼闭一只眼,任由各种邪教在当地做大做广,目的显然,用以中和跟取消中国大地上残存的毛泽东思想,一如其在党内温水煮青蛙式的妖魔化毛泽东思想的实践,鬼鬼祟祟地以取消毛思想方式来取得其76年非法叛变窃国的正当性,奸诈恶毒无比,但结果却为其“维稳”带来麻烦,是其始料不及的。天下没有白吃的午餐,一种倾向掩护了另一种倾向的发展,果然!

我们再反思一下,前几年不过有十几人以“毛泽东主义共产党“名义集会,立马被邓腐党伪共严打,杀的杀,关的关,软禁的软禁,被“除恶务尽”,网络上宣传毛思想的网站也是封的封,禁的禁,跟邓腐党伪共任由”邪教“坐大的事实相比之下,邓腐党伪共借邪教发展以打击有关毛主席的一切之心显然。可是经过几十年来的纵容鼓励,中国内地的邪教已成尾大不掉之势,害人害己,莫此为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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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4-6-1 20:38:51 |只看该作者
他们认为邪教没政治目的,只影响治安,不危及统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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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4-6-5 00:36:13 |只看该作者
特色社会,邪教生成的土壤和温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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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4-6-6 02:44:09 |只看该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第300条

http://www.chinalawedu.com/new/2 ... 311wangyo1490.shtml

2011-03-11 14:08 【大 中 小】【我要纠错】


  第三百条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强奸罪;诈骗罪】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联法规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4-6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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