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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派的“中国劳工通讯”谈工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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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5-20 04:57:3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本帖最后由 傑瑞米柯賓 于 2024-1-3 15:09 编辑

作者 中國勞工通訊 寫於 二零二三年
工會絕不能在“共同富裕”大計中淪為“忠誠的廢物”

2023年04月03日


無論是從中共作為執政黨的理論基礎和根本承諾上,還是從法律法規和制度設計上,中國絕非是也不應該是壹個忽視工人權益的國家。


中國有著比較完整的保障工人權利的法律和行政法規。中國政府會對這些法律和行政法規做出高頻率的修改和調整,並會針對新情況推出新的法律和行政法規。“勞動合同法”2008年1月1日生效實施,2012年12月便做出修改,2019年3月十三屆人大二次會議上有代表再次提出修改議案。“安全生產法”2002年生效實施,2009年第壹次修正、2014年第二次修正,2016年國務院又提出需要修改並於2020年通過修改草案,2021年完成第三次修正。


中國也有著完備的保障工人權利政府行政機構設置。勞動行政部門和勞動監察部門專責勞動法律的落實,以及對違法企業提出警告和實施處罰;安監部門負責確保安全生產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落實,並對違法企業提出警告和實施處罰,發生工人權利侵權爭議,則有勞動仲裁和法院負責審理並作出調解或判決。上述政府行政和司法機構,從中央到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區(縣)、鄉鎮逐層設置編制齊全。


中國還有世界上最龐大、全職受薪工作人員最多的工會系統。與黨政機構設置相對應,從鄉鎮、區(縣)、市、省(自治區和直轄市)到全國總工會,全職受薪工會工作人員人數從改革開放初期1979年的17.9萬人,到2009年增加到74.6萬人,到2014年增加到115.5萬人,2020年為90.2萬人。


2020年中華全國總工會公布的工會會員人數2.7億,基層工會數247.6萬個,如果這壹數字屬實的話,相當於每300名工會會員(或2.7個基層工會)便有壹名全職受薪工會幹部提供服務。在河南省,每138名工會會員有1名全職受薪工會幹部,相當於每個基層工會便有1.5名全職受薪工會幹部提供服務。


然而,這些不斷修改完善的勞動法律法規、完備政府勞動行政和仲裁司法機構、人數龐大的工會系統,對於保障中國工人權利起到過什麼作用嗎?


回看中共自“文革”後至今40年來關於分配的政治背景、決策思路以及隨時間推移的調整軌跡,可以幫我們更清楚了解中共決策調整與體制慣性之間銜接的錯位。認識中共高層在決策時的期望與執行系統在落實中發生的偏差,甚至刻意扭曲,有助於找到中國工人權利長期得不到有效保障的結癥所在。


改革開放:分配為經濟建設讓路

1977年8月,華國鋒在中共十壹大報告宣布“第壹次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的勝利結束,使我國社會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建設進入新的發展時期”。


1978年12月,中共中央十壹屆三中全會決定“把工作中心轉入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同時承認“我國經濟目前還很落後,生活改善的步子壹時不可能很大,必須把有關的情況經常告訴人民”,並提出“人民的生活必須在生產發展的基礎上逐步改善”。公報認為中國經濟管理體制的壹個嚴重缺點是權力過於集中,應該“有領導地大膽下放(權力)”,應該讓企業在國家統壹計劃的指導下“有更多的經營管理自主權”,應該把各級(政府)經濟行政機構的大部分職權“轉交給企業性的專業公司或聯合公司”,應該在黨的壹元化領導之下加強(企業)“管理機構和管理人員的權限和責任”。公報要求文革期間”設立專案機構審查幹部的方式,弊病極大,必須永遠廢止”,同時要求“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需要集中統壹的領導,需要嚴格執行各種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資產階級派性和無政府主義必須堅決反對”。


1981年6月,中共中央十壹屆六中全會通過“關於建國以來黨的若幹歷史問題的決議”,確認“我國所要解決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要同落後的社會生產之間的矛盾”,正式定下了經濟發展優於分配的調子。


1982年,胡耀邦在中共十二大上的報告強調“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都只能靠努力發展生產,而不能靠減少國家必不可少的建設資金,否則將損害人民的根本利益和長遠利益”。報告要求“職工平均收入增長的幅度,只能低於勞動生產率提高的幅度。不顧生產和利潤的實際情況而濫發獎金和各種津貼的現象,必須制止”。也就是,分配要為國家建設所需資金讓路,改善人民生活水平的眼前需求與“根本利益和長遠利益”對立了起來。


允許壹部分人先富起來,然後呢?


1985年10月,鄧小平會見美國時代公司組織的美國高級企業家代表團時說,“壹部分地區、壹部分人可以先富起來,帶動和幫助其他地區、其他的人,逐步達到共同富裕。”


公開資料中,這是中共首次將“先富起來”與“共同富裕”定出先後次序,從政治和政策表述上確立了“先富起來”優先於“共同富裕”的分配原則,為中國進入“叢林法則”模式按下了啟動鍵。


1987年10月,趙紫陽在中共十三大上的報告重申“我們在現階段所面臨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要同落後的社會生產之間的矛盾”。報告給出的解決方案是“促進大批精明強幹、勇於開拓的企業家在市場競爭的風浪中湧現出來”,要“整頓勞動紀律,……使經營者的管理權威和職工群眾的主人翁地位相統壹”,要解決“吃大鍋飯”問題,要通過“企業自我約束的機制”實現“職工平均工資獎金的增長率不超過勞動生產率的增長率”。


此後,企業家和企業經營者被稱為“能人”,並擁有了經濟發展非他莫屬的光環,工人被矮化為“吃大鍋飯”的懶人,並進壹步被視為被改革對象。公平分配、共享改革成果等理念,被汙名化為“吃大鍋飯”,並被貼上改革和發展阻力的標簽,管理者權力與工人主人翁地位沒有走向“統壹”,勞資矛盾反倒從此日趨激化。


1992年1月,鄧小平到深圳等幾個南方城市“旅行休息”,壹路上的談話,尤其是在深圳期間的談話,被整理成“南巡談話”公開發表。“南巡談話”被視為1989年天安門鎮壓後,對中共黨內政治保守勢力要求放棄改革開放發出警告。“南巡談話”的核心,壹是“誰不改革誰下臺”,二是“不爭論,大膽地試,大膽地闖”,“對的就堅持,不對的趕快改,新問題出來抓緊解決”,三是“發展才是硬道理”。鄧在談話中還要求“在整個改革開放過程中都要反對腐敗”,要求“走社會主義道路,就是要逐步實現共同富裕”,並警告“不堅持社會主義,不改革開放,不發展經濟,不改善人民生活,只能是死路壹條”。


1992年10月,江澤民在中共十四大上的報告,沿用“現階段我國社會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要同落後的社會生產之間的矛盾”敘事,並大篇幅引用鄧小平“南巡談話”內容。就發展與分配關系,報告對鄧談話做出正式官方註解,即,要“合理拉開收入差距”,並稱“同步富裕又是不可能的,必須允許和鼓勵壹部分地區壹部分人先富起來,以帶動越來越多的地區和人們逐步達到共同富裕”。不過,就怎樣及何時“逐步達到共同富裕“,報告既沒有給出方案也沒有時間表。


鄧“南巡談話”後,假如中共在發展經濟和公平分配兩個方面,同時做到“不爭論、大膽地試,大膽地闖”和“對的就堅持,不對的趕快改,新問題出來抓緊解決”兩方面,中國壹定能在此後的發展經濟過程中,逐步形成壹套中國國情下合理的、公平的分配制度,使國家、社會、企業、工人能同步共享經濟發展和改革成果,伴隨改革而生的官員貪汙和企業腐敗,也壹定不會發展到後來如此瘋狂的地步。遺憾的是,假如並沒發生。反而,中國的改革開放被推進了“叢林法則”快車道,並在短時間內成為世界上貧富懸殊最大的國家之壹。


1997年2月19日,鄧小平去世。


圖片來源:chinahbzyg / Shutterstock.com

允許老板入黨與工人階級長遠利益

1997年9月,江澤民在中共十五大上的報告,宣布“近二十年來我國已經形成可觀的綜合國力”,同時仍然強調中國“人口多、底子薄”,並沿用中國社會主要矛盾仍然是“人民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要同落後的社會生產之間的矛盾”,要求“必須把經濟建設作為全黨全國工作的中心,各項工作都要服從和服務於這個中心”。報告承認“收入分配關系尚未理順”、“城鄉部分群眾生活比較困難”,承認國有企業職工下崗難以避免並“會給壹部分職工帶來暫時的困難”,但卻認為這“從根本上說,有利於經濟發展,符合工人階級的長遠利益”。報告提出要健全財產法律制度並依法“保護各類企業的合法權益”。也就是,繼續將經濟發展與分配對立起來,工人個體利益與工人階級利益對立起來,把工人眼前分配利益與工人階級長遠利益對立起來。


2000年2月,江澤民踏著鄧小平的足跡,到廣東考察並提出“三個代表”,稱中共“代表著中國先進生產力的發展要求,代表著中國先進文化的前進方向,代表著中國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三個代表”被俗稱為允許私營企業老板入黨,兩年後中共十六大上寫進了黨章。


2002年11月,江澤民在中共十六大報告中繼續“人民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要同落後的社會生產之間的矛盾仍然是我國社會的主要矛盾”敘事。關於分配,報告要求“調整和規範國家、企業和個人的分配關系。確立勞動、資本、技術和管理等生產要素按貢獻參與分配的原則”。


中共從結束文革轉向經濟建設,壹開始便對政治敘事和政策方向做了明確定位,也就是由政府主導擴大管理者權力,通過擴大管理者權力恢復勞動紀律,通過恢復勞動紀律提高生產力。直到中共十六大,24年間中國的經濟建設與分配的關系、企業勞資關系,始終被約束在這壹人為設定的不平等關系中。壹方面,國家、企業、個人分配關系失衡越來越嚴重。以制造業為例,從1998年到2003年,人工成本年均遞增為6.4%,而同期工業GDP年均遞增達11.4%,人均人工成本的增長速度遠低於工業GDP的增長速度。另壹方面,勞動關系急速惡化。在“強資本、弱勞工”的大背景下,權力腐敗導致“資方對勞方的權力控制”,這在表面上使資方利潤增加,勞方報酬減少,但實質上形成了“勞方對資方的壹種普遍的對抗心理,使勞資雙方嚴重對立”。由此導致的勞資利益失衡格局“日見深刻”,資本單贏的格局有可能“向勞資雙損的危險境地演進”。


將工人眼前利益與工人階級長遠利益、工人個人利益與人民利益、經濟發展與公平分配、勞動者與資本對立起來,使中國經濟、社會和政治矛盾日益激化,並使中國社會在“叢林法則”泥潭中越陷越深。而立法保護企業合法權益,允許老板入黨,非但沒有促使包括國有企業在內的各類雇主善待工人,反而更強化了“強資本弱勞工”格局,使勞動關系更趨緊張,貧富懸殊越來越大,中國社會快速走向了共同富裕的反面。


中國社會各方利益在改革二十多年後變得多元復雜,如何面對並做出調整,中共再次走到了歷史十字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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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23-5-20 05:00:30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傑瑞米柯賓 于 2023-5-20 05:03 编辑

“叢林法則”還是共同富裕?

2007年10月,胡錦濤在中共十七大報告中,雖然繼續“人民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要同落後的社會生產之間的矛盾這壹社會主要矛盾沒有變”,不過就首次提出了“提高勞動報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以及“建立企業職工工資正常增長機制”。

2012年11月,胡錦濤在中共十八大報告中,雖然還是繼續沿用“人民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要同落後的社會生產之間的矛盾這壹社會主要矛盾沒有變”,以及要“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不過,同時要求實現“發展成果由人民共享”,要求“居民收入增長和經濟發展同步、勞動報酬增長和勞動生產率提高同步”,“提高勞動報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並首次提出要“推行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制度,保護勞動所得”。值得留意的是,中共十八大上,習近平接替胡錦濤擔任中共總書記,胡錦濤的報告在相當程度上反映了繼任者的主政理念和政策思路。

中共十八大前,涉及分配的政治敘事和政策框架中,下面幾點值得特別留意:

把改革和經濟發展與公平合理分配對立起來。

把工人利益與全國人民總體利益、工人眼前利益與工人階級長遠利益對立起來。

把文革期間企業生產效率低下完全委過於工人。

擴大企業管理者權力的同時,工人被視為改革對象,人為設定了失衡的勞資關系。

工人被賦予了領導階級和經濟建設者的虛假身份,公平合理勞動報酬被矮化為不顧大局甚至破壞改革,“走社會主義道路”、“改善人民生活”成為了沒有內容的口號。

由政府行政權力主導分配,並迷信於完善法律法規便可以確保分配公平。

在十七大和十八大期間,中共關於發展與分配關系的政治敘事和政策取向發生了重要調整,即,從改革開放頭24年的發展才是硬道理,包括分配在內的壹切都要為發展讓路,轉向承認經濟發展成果應該共享。

2017年10月,習近平擔任中共總書記5年後,在中共十九大報告,就經濟發展與分配的關系提出新敘事。壹是改變了沿用40年的“人民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要同落後的社會生產之間的矛盾這壹社會主要矛盾沒有變”,代之以“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發展之間的矛盾”;二是放棄了“必須把經濟建設作為全黨全國工作的中心,各項工作都要服從和服務於這個中心”,改為“必須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不斷促進人的全面發展、全體人民共同富裕”;三是要求破除“壹切不合時宜的思想觀念和體制機制弊端”,突破“利益固化的藩籬”,吸收“人類文明有益成果”,構建“運行有效的制度體系”;四是給出了時間表,提出從2020年到2035年實現“人民平等參與、平等發展權利得到充分保障”。報告還首次提出,要通過“完善政府、工會、企業共同參與的協商協調機制”,促進收入分配更合理,在勞動生產率提高的同時“實現勞動報酬同步提高”。

中共十九大,將中國今後經濟發展目標,從堅持了40多年的“讓壹部分人先富”轉向“共同富裕”,這壹轉變固然重要,但更值得留意的是中共認識到並提出,實現勞動報酬與生產率同步提高,要建立政府、工會、企業協商談判制度。但是,透過CLB地圖所呈現的侵害工人權利案件,以及CLB就其中壹些案件與各地政府部門和工會的談話、討論和互動,從2017年至今,中國工人權利保障狀況並未有所改善。

過去10年間,CLB地圖通過在中國國內公開資訊平臺收集到的侵害工人權利案例,只是冰山壹角,也許僅相當於實際情況的不到5%。也就是,頻繁“打補丁”式的修改勞動法律法規、層層設置的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和安全生產監察部門、無處不在的工會組織、人數龐大的全職受薪工會幹部,並沒有使勞動法律得到有效落實,中國工人權利也沒有受到法律所預期的保障。

2035年步步逼近,共同富裕承諾能否如期兌現,事關中共執政合法性。此時,習近平需要的應該不是“忠誠的廢物”。

工會:忠誠的代表還是忠誠的廢物?

中國人民共和國《工會法》有如下條文:

第二條第二款:中華全國總工會及其各工會組織代表職工的利益,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第二款:工會通過平等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協調勞動關系,維護企業職工勞動權益。

第十壹條第二款:上級工會可以派員幫助和指導企業職工組建工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

工會法明確限定工會必須在共產黨的領導下履行職責。現實政治制度和體制下,中國工會不接受共產黨領導是不可能的,這壹點在中國當下語境裏沒有討論余地。換言之,工會必須面對和回答的問題是,怎樣在共產黨領導下建立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制度,保護勞動所得,以及提高勞動報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

2019年7月,習近平曾經在壹次會議上給只會喊效忠口號而對解決不了實際問題的幹部“畫像”,形容這些人“有口無心”、“無實招硬招”、“口號喊得震天響,行動起來輕飄飄,裝出壹副忙忙碌碌的樣子,實際工作成效卻乏善可陳”。會上習近平還要求幹部們“在困難面前逞英雄”、“逢山開路遇水架橋”。習近平給幹部畫像,當然也包括工會幹部。

其實,早在2013年10月,習近平上任中共總書記第11個月,便曾召集中華全國總工會領導班子到中南海集體談話,要求工會“贏得職工群眾信賴和支持,必須做好維護職工群眾切身利益工作,促進社會公平正義”,要使工人“不斷享受到改革發展成果”。習近平寄望於工會行動起來,為實現早於十八大便提出的“勞動報酬增長和勞動生產率提高同步”、“提高勞動報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推行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制度,保護勞動所得”,探索壹條可行路徑和有效方法。

中共鞏固執政合法性需要兌現公平分配、共同富裕,中國工人改善權利狀況實現共同富裕離不開公平分配。那麼,對於中共和中國工人來說,中國工會到底是忠誠的代表亦或是忠誠的廢物?過去十年間,就CLB地圖工人權利侵害案件中的部分案件與各地各級工會工作人員的談話、討論和互動,CLB觀察到,相比十年前,各地工會工作人員接聽CLB來電的態度有很大改善,願意接受CLB建議主動聯絡案件當事工人詢問案情的工會幹部,也有所增加。但是當我們以法律為依據,逐條分析工會的具體工作內容時,結果往往難以令人滿意。

工會與安全生產。《安全生產法》所確立的“工會依法對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以及“預防為主、職工參與”的原則,在所有涉案企業,尤其是安全生產事故高發的建築和礦山企業,仍是壹句空話。工會缺位及不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職責,是每壹起涉案事故的最主要原因。但不可思議的是,過去十年間,事故發生地或企業的工會幹部,從未因不履行安全生產監督責任所造成的嚴重後果被問責。

工會與建築工人。在建築業是拖欠工資高發行業,涉案的絕大部分建築農民工都不知道什麼是工會。所有工會幹部在談話中也都承認,在建築企業成立工會,首先得老板或管理層同意並在本公司成立了工會,工人才能向老板或管理層申請加入工會。有些涉案地區總工會設立了“建築行業工會”或“區域性行業工會聯合會”。有些涉案建築工地還成立了所謂“項目部工會”,但這些工會,對於本地建築農民工進場開工前簽訂勞動合同以及確保雇主為工人繳納工傷保險,卻無所作為。當侵權發生後,建築農民工接受CLB建議找當地工會求助,工會卻往往以工人沒有勞動合同和工傷保險為由拒絕代表工人維權。絕大部分工會工作人員在談話中認為,建築農民工被侵權主要是工人自己權利意識淡薄所致,或者無良老板無視法律,與工會無關,工會也無能為力。

工會與新就業形態工人。與工會官方成績宣傳成對比的是,所有涉案新業態就業工人都沒有加入工會。涉案地區的工會工作人員承認,外賣送餐、快遞、網約客貨車等新興行業工人要加入工會,平臺企業老板或管理層先得建立公司工會,工人才能申請加入公司工會。而從2017年至今,全國各地各級工會網站上無壹例外,都曾刊登過當地工會大張旗鼓舉行隆重入會儀式的圖片,圖片中,工會領導在臺上排排坐,新就業形態和“八大群體”工人則在臺下列隊舉牌宣誓入會,圖片說明例牌都是建會任務圓滿收官大功告成。與這類“表面文章、說套話、走過場”形成鮮明對照的是,同期新就業形態企業對工人權益的侵害手段不斷花樣翻新,這些行業工人集體抗爭的行動也同步攀升。各地工會是否為了完成指標搞形式主義入會,甚至弄虛作假欺上瞞下我們不得而知,但CLB與各地工會談話所涉案件中的新就業形態工人,全部沒有加入工會卻是不可回避的事實。

工會集體協商。十多年以前,中華全國總工會便在全國範圍搞過壹波以完成指標為目的的集體協商“活動”。那是“壹場以指標為導向的體制內部考核與評估”活動,是壹項“需要完成的政治任務”,因此可以“在不發動工人和企業討價還價的情況下擴大集體合同數量和覆蓋率”,甚至“超額完成指標”。那壹波集體協商,由於衡量標準“並非合同的執行效果,而是完成數量和覆蓋面的指標”,工會幹部為了完成指標,便“在壹個行業中通過找壹個行業企業代表來代表所有企業簽訂工資集體協商合同”,簽訂的所謂集體合同中“涉及職工權益的相關事項大多由企業單方決定”。十年後的今天,無論在企業層面、地方層面還是行業層面,仍未見到工會代表工人與雇主進行過有實質意義的集體協商或集體談判。CLB與各地工會談話涉案所有企業都未與工人簽訂勞動合同,也未給工人繳納工傷保險,同時,涉案地區工會卻都宣稱,工會在本地簽下了覆蓋率極高的集體合同。即使習近平在中共十九大提出要求通過“完善政府、工會、企業共同參與的協商協調機制”實現勞動報酬與勞動生產率同步提高,也並未促使各地各級工會向企業提出有博弈、可持續周期進行的集體談判。各地工會仍在按部就班的進行著自定指標、自己內部考核完成指標、與保障工人權利無關的“集體協商”活動。

工會與黨和政府。1949年中共建政時確立了工會組織與黨政架構同步體制,從全國總工會,到省、市、縣(區)、街道(鄉鎮)工會,自上而下呈金字塔結構。這壹體制,從1950年代公私合營到全面國有化,從文革十年工會停擺到改革開放,從國有企業改制私有化到允許私營企業老板入黨,歷經七十多年至今沒有變化。各級工會的工作內容壹直都是按部就班轉發黨政和上級工會文件通知,工作方法壹直是“以文件落實文件、以會議落實會議”,工會工作成效考核,既不取決於能否在具體個案中代表工人爭取和維護權益,也不取決於能否發揮工會監督職能預防欠薪和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更與能否創新探索更加有效的工會組織形式和工作方法無關。對於CLB在電話中轉介的工人權利案件,工會最常見的回答是“工會沒有行政、司法和執法權”、應該“找勞動部門”、走法律程序“到法院起訴吧”,甚至連涉案企業有沒有建立工會這樣的問題,也要建議找當地黨委宣傳部詢問。

工會組建。過去十年間,所有與CLB談話的工會工作人員都坦承,任何企業建立工會,必須先經老板或管理層同意。因此,涉案企業中,大多數沒有工會,就算有工會,也都是由企業老板或者管理層主導建立的工會。這種做法明顯違反工會法規定。為了提高工會組建率和增加在冊登記工會會員人數,全國總工會還要求各地成立村級工會,本村村民外出打工前加入村工會成為會員。在談話中,當CLB問及可否為案件當事工人登記加入工會,工會幹部通常認為工人應該回自己戶籍所在地加入村級工會。CLB就發生在不同地方的案件詢問工會幹部涉案企業是否有工會,得到的回答通常是“涉案企業應該在工商註冊地建工會”。當問到,發生欠薪和工傷事故的工地在北方城市,但如果雇主公司註冊地在海南島,工人是到海南島加入工會,並由海南島工會代表工人維權呢?還是回原籍要求戶口所在地村工會出面維權呢?對此,工會幹部們也認為荒唐不合理,但卻表示體制就是這樣安排的,自己也無能為力。

工會與會員。過去十年間,涉案所有工人,無論是建築、礦山、環衛、零售服務、交通運輸業工人,還是外賣、快遞、網約車等新就業形態工人,全都沒有加入工會。各級各地工會仍然沒有壹套清晰的程序方便各行業工人加入工會。但同期,中華全國總工會所聲稱的全國工會會員總數卻不斷創歷史新高。從2010年2.39億人,2011年2.58億人,2014年2.88億人,2015年2.95億人,2016年3.02億人,到2017年達到3.03億人。

工會與工人。中國工會本應是工人利益的代表者。過去十年間,就CLB代工人提出的求助個案,工會幹部最常見的反應是“這事兒為什麼要找工會呢?妳應該去找勞動行政部門”。當我們援引工會法和習近平關於工會職責的講話,堅持要求工會代表當事工人找勞動部門和企業協商,最常見的回答是“這事兒我們工會有專責部門負責,不歸我這個部門管”,或者“這事兒歸我們部門管但我本人不是具體分工管這壹塊兒,管這塊兒的人請假了不在(或是下鄉扶貧了、或是協助防疫了)”,總之就是“這事不歸我管”。不過近壹兩年來,這壹情況有所改善,壹些地方工會幹部開始願意與當事工人聯系詢問情況。而工會與當事工人聯系後,案件往往能夠得到解決或部分得到解決。到目前為止,所有接受CLB建議直接去找工會求助的工人,向工會幹部提出加入工會的要求都遭到了拒絕。

工會與維權。各地工會最常掛口邊的維權工作,各地工會都是用財政撥款向當地律師“購買服務”,具體維權工作由輪流到職工服務中心值班的律師們完成。這些繁瑣的、需要耐心才能做好的具體案件工作,有編制的工會幹部們不懂也不屑於做,沒有編制的“社會化工會工作者”們,則僅對案件造表登記,無權決定是否介入某個維權案件。

工會棄主業搞副業。各地工會每年都會應季完成冬“送溫暖”、夏“送清涼”、“安全生產月”、評工人先鋒號、選勞模和先進工作者、設立職工之家等項目。前幾年,各地工會幹部們跑到遠在數十上百公裏外的鄉村參與定點扶貧,有些地方的工會對代表工人爭取工資改善待遇“心中無數”,但為了顯示自己“點子多”,還搞起了工會幹部每年“當壹周工人體驗初心”活動。各地工會對這類有形式無結果的項目、活動,也就是工會副業,搞起來樂此不疲,而且既不腿懶更不嘴懶。但對工會主業,也就是需要直面問題、正視矛盾、動腦子、腳踏實地不斷嘗試才有可能找到解決方案的工會職責,比如工會怎樣預防欠薪、工會怎樣確保雇主與工人簽訂勞動合同和繳納工傷保險、工會怎樣做好安全生產監督、工會主動介入勞資沖突避免事件升級等等,絕大部分工會幹部們反倒張口閉口“這事不歸我們管”,認為與工會無關。


圖片來源:He jinghua / Shutterstock.com

工會對中共僅僅剩下“口號的忠誠”嗎?

前面說過,中國工會法明確限定工會必須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履行工會職責。我們這裏要觀察和討論的是,現實中中國工會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有沒有切實履行工會職責,有沒有代表中國工人不斷改善權利狀況,有沒有完成黨要求工會完成的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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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23-5-20 05:01:49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傑瑞米柯賓 于 2023-5-20 05:03 编辑

比如說,胡錦濤在中共十七大提出的“提高勞動報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以及“建立企業職工工資正常增長機制”,15年過去了,工會做到了嗎?胡錦濤在中共十八大提出要“推行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制度,保護勞動所得”,10年過去了,工會做到了嗎?

再比如,習近平在中共十九大要求通過“完善政府、工會、企業共同參與的協商協調機制”,促進收入分配更合理,在勞動生產率提高的同時“實現勞動報酬同步提高”。各地各級工會有沒有主動推動政府、企業跟工會進行協商呢?習近平還要求破除“壹切不合時宜的思想觀念和體制機制弊端”,突破“利益固化的藩籬”,構建“運行有效的制度體系。又是5年過去了,各地各級工會有沒有破除自身存在的不合時宜思想觀念和體制機制弊端呢?有沒有突破工會自身的利益固化藩籬呢?習近平要求從2020年到2035年實現“人民平等參與、平等發展權利得到充分保障”,各地各級工會有沒有代表工人從工資、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入手,開始嘗試“平等參與”探索保障中國工人“平等發展權利”的有效途徑和方法呢?

工會重復叫喊接受共產黨領導口號,回答不了這些問題;工會放下本職工作,置發生在身邊的工人權利案件於不顧跑到幾十上百公裏外積極參與扶貧幫助村民清掃庭院,回答不了這些問題;工會將上門求助並要求加入工會的工人拒之門外,同時卻遍地開花大搞形式主義到處搭臺舉行“八大群體”入會儀式,回答不了這些問題;工會固守不合時宜的觀念繼續依靠老板和管理者主導建立企業工會,也回答不了這些問題。另外,各地工會幹部每年當壹周工人“體會初心”、大規模招聘社會化工會工作者、到處設立行業工會和區域性工會聯合會甚至村級工會;上級工會自定集體合同指標並對下級工會考核完成這些指標、每年搞評選表彰勞模先進工作者、每年6月大搞安全生產月,等等,這類形式主義點子、花樣再多,只要工會不肯、不懂腳踏實地的代表工人與雇主進行集體協商談判,就包括工資待遇、工時安排、安全生產、職業健康、社會保險等達成集體協議,並實時監督敦促集體協議的落實,工會就不可能回答上述問題。

現實中,對於中國工人權利,中國工會仍然不願意、不懂得直面問題、正視矛盾,做不到習近平要求的“在困難面前逞英雄”、“逢山開路遇水架橋”。對於中國共產黨要求工會行動起來探索公平分配共同富裕的路徑和方法,工會卻噤若寒蟬不敢往前多走壹步,只是裝模做樣搞出壹些形式主義的花樣動作交差。中國工會接受共產黨領導,在現實中經過長期異化,已經變成了只要黨的指示不具體,工會的工作就不需要具體。對此現實,即使習近平也只能在會議上抱怨有些人要”等黨中央有批示才動壹動,沒批示就不作為。我作批示是守住最後壹道防線,難道我不作批示工作就不幹了嗎?!”

中國工會接受中國共產黨領導,已經異化成了“口號的忠誠”。

忠誠的口號異化成了口號的忠誠。上世紀90年代前,東歐、蘇聯及中國都有口號的忠誠,今天,東歐和前蘇聯都在口號的忠誠裏消亡了,中國,仍在口號的忠誠裏載浮載沉。

中國勞工通訊針對全國總工會的建議
CLB的建議,旨在探索解決中國工人權利保障問題的路徑和方法,而非挑起或進入任何意識形態爭論。

CLB的建議,難免與某些已經不合時宜但卻行之已久的思想觀念和體制機制弊端相沖突,難免觸動長期以來形成並已固化了的利益藩籬。

CLB的建議,並非要提供壹套完整解決方案,而是基於中國現行政治制度,指出企業分配政策和勞資關系走出困境可能的起點。

建議壹,建立政府、工會、企業共同參與的集體協商談判機制。無論是改革開放前實行計劃經濟,還是改革開放後發展市場經濟,實踐證明單靠政府行政權力,無法實現勞動報酬與勞動生產率同步提高,無法擴大勞動報酬在初次分配中所占比重,無法縮小收入差距實現共同富裕。而至今為止,三方集體協商談判機制仍然只停留在各級工會文件中和口頭上。

以集體協商談判為目標重設行業工會。目前,從全國總工會到省、市、區(縣)、鄉鎮、村等各級區域總工會,負責覆蓋本區域內所有行業和企業。但是,在同壹區域,建築、礦山、環衛清潔、公共交通、保安、酒店餐飲零售服務、教師、護士、快遞外賣送餐、網約車、出租車、貨車運輸等,各行各業的安全生產、職業健康、工時安排、工人所需技能及所對應的工資待遇等,有著巨大差別。因此,現有區域工會就算有意願,也不可能在本區域多行業展開有實際意義的集體協商談判。中華全國總工會應該照習近平的要求,破除“壹切不合時宜的思想觀念和體制機制弊端”,突破“利益固化的藩籬”,選擇幾個有代表性的省份和地區,以集體協商談判為目標,集中資源重設區域行業工會。

各地行業工會從地方政府行政主管部門脫離。目前,各地行業工會,絕大部分設在地方政府行政主管部門內。應該將這些行業工會從政府主管局內遷出,設在地區工會內。重設的行業工會應該盡快創造條件,使同行業工人可以根據個人意願,直接申請加入行業工會。

以集體協商談判為目標設立行業工會部門。包括:職業技能和安全生產職業健康工作部、社會保險部、勞動合同部。各部門按各自職能,分別舉辦職業技能和安全生產職業健康、社保和勞動合同培訓活動,了解本行業工人權益保障現狀和改善需求。

展開行業集體協商談判。行業工會通過與本行業工會會員直接互動,在對本行業工人主要權益訴求、勞資矛盾特點等深入了解的基礎上,向本地區同行業企業聯合會提出行業集體談判要約。行業集體談判是壹個周期性(年度或雙年度)過程。隨著周期性行業集體談判,逐步改善本行業工人權益狀況,減少安全生產事故和職業健康傷害,使本行業勞資關系逐步走向和諧。

建議二,區別對待工會與婦聯、共青團這三個群團組織。1949年中共建政之初公私合營到後來實行全面計劃經濟,企業工人的工資、福利待遇由國務院和省級政府統壹決定,企業管理者只是執行政府定下發的工資標準,工人與企業管理者之間幾乎不會發生實質性、可計算的利益沖突。那時候的工會、共青團和婦聯,分別針對各自的工作對象(工人、青年工人、女工),動員工人為建設國家工業體系無私奉獻,參與勞動競賽,爭做勞模。改革開放後,企業勞資之間實質性、可計算的利益關系逐漸形成,無論是國有、私營還是外資企業,管理方擁有了對工資、工時、勞動保護、職業健康等事項的絕對決定權,但工會卻仍然做著與計劃經濟體制下差別不大的工作。

工會是企業中勞方利益的代表者。工會法、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安全生產法等法律界定了工會的職責,工會不依法履責,便會直接導致企業工人分配利益、生命安全和職業健康的損失。因此,工會如不依法履責就應該被追究責任。

共青團和婦聯並非任何利益群體的利益代表者。共青團和婦聯是否履責,並不直接影響青年和婦女的分配利益,無法通過可量化的利益損失追究責任。

工會與共青團、婦聯的法定職責不同,是否依法履責的法律和社會後果不同,不適用同壹套規範。

建議三,法律所確立的權利由行業集體合同、勞動合同落實。法律定下了企業勞資間權利關系的原則框架,具有相對穩定性;周期性行業集體談判所簽訂的行業集體合同,隨市場環境變化而調整;個人勞動合同則依每個工人職業技能而定。

建議四,行業工會組織和行業集體談判應當成為落實勞動法律維護工人權利的第壹道防線。現實中,無論是發生工傷、工亡事故,還是發生欠薪,各地工會的第壹反應都是讓當事工人找勞動行政部門提起仲裁,或者上法院起訴,企業老板和管理者們更是動輒“有本事妳去法院告我”。行政、司法權力本應是落實勞動法律、保障工人權利最後壹道防線,但卻成為了唯壹壹條戰線。強化行業工會和行業集體談判的作用,不但能避免浪費寶貴的行政、司法資源,更可以逐步提升企業、行業遵守法律法規的自覺性,從源頭上減少違法侵權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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