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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资产阶级法权问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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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7-16 23:37:27 |显示全部楼层
远航同志在回帖中提出“在马克思主义文献中,确实没有“资本主义法权”的说法,而只有“资产阶级法权”。容易引起误解的地方还不仅如此,严格来说,“资产阶级法权”与我们通常所理解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无关,但与私有制条件下的商品货币关系有一定联系。

此外,用资产阶级法权来解释社会主义社会又出现官僚特权集团后的特权,理论上不正确,实践中造成很大混淆,将实际上是新剥削阶级的剥削与一般的不平等混为一谈。这是文革后期党内毛泽东主义者因为历史条件限制不得已的做法,但确实给后人带来很多困惑。"

文革派提出的”资产阶级法权“确实在理论上有很多不清楚的地方。张春桥所说的”资产阶级法权“同马克思的原意也有区别。但只要把握住一个关键点:资产阶级法权理论是试图从历史唯物主义出发,对社会主义条件下阶级斗争和资本主义复辟的原因做出科学解释的一种理论。现在的实践也要求对这种理论做出完善,不然很容易导致唯生产力论。(就我的经验来看,唯生产力论国内左派群体特别是网左中有特别大的影响力)我在这里分享一下文革派在1976年9月(也就是10月政变前夕)在上海出版的《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中对资产阶级法权的一些论述,代表了文革派比较成熟的观点。希望同志们对这个问题进行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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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7-16 23:43:01 |显示全部楼层
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第37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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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7-16 23:48:38 |显示全部楼层
按劳分配中的资产阶级法权占统治地位
“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是在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础上确立起来的。这一原则要求每一个有劳动能力的
1《国家与革命>。《列宁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52页。2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2页。
社会成员,应该尽自己的能力为社会工作,而社会则根据各人向社会提供的劳动量来分配消费品。有劳动能力的人而不为社会工作,就没有权利参予消费品的分配。从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到资本主义社会的几千年中,剥削者凭借生产资料的私有,不劳而获地侵占着奴隶、农奴、雇佣工人的劳动成果,过着奢侈淫逸的寄生生活。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也就是实行“不劳动者不得食”的社会主义原则,这是对剥削阶级的一种经济上的强制,迫使他们接受无产阶级的改造,向自食其力的劳动者转化。社会主义国家实行“不劳动者不得食”、“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废除了人剥削人的分配制度,这在历史上是一个很大的进步。
但是,另一方面,“就产品‘按劳动’分配这一点说,‘资产阶级法权’仍然占着统治地位”①。毛主席指出:按劳分配“跟旧社会没有多少差别。所不同的是所有制变更了”②。
为什么说按劳分配跟旧社会没有多少差别,资产阶级法权仍然占统治地位呢?
首先,按劳分配承认劳动者在扣除他为社会基金而进行的劳动以后的那部分劳动,是他个人的劳动。劳动者对自己提供的劳动保留着权利,可以凭借着它参予个人消费品的分配。同这种情况相联系,在社会主条件下,家庭也就将作为一个消费单位在长时期内存在,劳动力的生产和再生产费用的一部分,仍然要由家庭中那些具有劳动能力的人来负担。这就表明,按
1《国家与革命》。《列宁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51页。
2转引自1975年2月22日《人民日报》。
劳分配仍然没有跳出资产阶级私字的框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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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7-16 23:49:51 |显示全部楼层
在社会主义社会,默认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这是历史发展过程中的不可避免的现象。社会主义社会是从资本主义社会脱胎而来的。在资本主义社会,被剥夺了生产资料而获得了人身自由的工人,只有自己的劳动力是归他所有的。工人要能生存,就必须把自己的劳动力当作商品出卖给资本家,归资本家去支配。当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建立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以后,劳动者成为生产资料的主人,开始了劳动者同生产资料直接结合的新过程。在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经济中,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不受资本家支配的许多个人的劳动力,开始直接当作一个社会的或集体的劳动力来使用了。这样,劳动者的劳动时间也直接成为社会的或集体的总劳动日的一个部分,劳动力已不再是商品。但是,劳动者的劳动还分为两部分:为社会基金进行的劳动和为个人消费基金进行的劳动;后一部分劳动,成为分配个人消费品的尺度。这种情况表明,按劳分配体现的权利仍然是一种资产阶级法权。在社会主义社会,知识私有、雇佣劳动等观念的存在,一方面是旧社会遗留下来的,不可能一下子肃清,另一方面,同资产阶级法权在分配领域占统治地位,也有密切的联系。
其次,按劳分配体现的平等权利,仍然是事实上不平等的权利。
在实行按劳分配的情况下,劳动者以一种形式给予社会的劳动量,又以另一种形式领回来。所以,按劳分配通行的仍然是调节商品交换的那个原则,即一种形式的一定量的劳动可以和另一种形式的同量劳动相交换。这种交换原则表面上看起来是平等的,每个劳动者的报酬都以同一的尺度——劳动来计量。但是,这种平等的权利,对不同等的劳动者来说,必然是不平等的权利。第一,各个劳动者的劳动能力有大小,有的体力强些,有的体力弱些;有的文化技术水平高些,有的文化技术水平低些,因此,他们能为社会提供的劳动量是不等的,这就必然造成各个劳动者在实际收入上的差别。第二,即使同等的劳动者提供同等的社会劳动,领取同等的社会产品,但由于他们各自家庭负担的情况并不一样,有的赡养人口多些,有的赡养人口少些,而八级工资制则不管你人少人多。这样,在他们之间也就会出现富裕程度的差别。以同一的尺度应用在情况各不相同的人身上,必然要出现事实上的不平等,这种形式上平等而事实上不平等的权利,就是资产阶级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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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7-16 23:50:55 |显示全部楼层
可见,按劳分配仍然是局限在资产阶级法权框框内的东西。它是资本主义得以产生的土壤和条件,必须在无产阶级专政下加以限制。如果把按劳分配绝对化、凝固化,巩固、扩大和强化资产阶级法权和它所带来的那一部分不平等,那就必然会进一步出现贫富悬殊、两极分化的现象,产生一部分社会成员在按劳分配的外衣下无偿地侵占另一部分社会成员的劳动的情况,资本主义和资产阶级就会在这样的基础上很快地产生出来。这一方面,苏联给我们提供了重要的教训。
十月革命前夜,列宁在《国家与革命》中就深刻地阐明了实行按劳分配体现的是资产阶级法权的观点。但是在列宁逝世以后,特别是从三十年代开始,苏联理论界在按劳分配问题上出现了逐渐背离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倾向,不承认按劳分配体现的是资产阶级法权。
1933 年,苏联发表了马克恩<哥达纲领批判>一书的原稿。苏联理论界围绕马克思在这部著作中提出的资产阶级法权问题展开了讨论,在讨论中,有些人认为,谁要是说社会主义社会存在资产阶级法权,谁就是“人民的敌人”。他们否认按劳分配体现的是资产阶级法权,而把它说成是所谓“社会主义法权”,不承认它依然是旧社会遗留下来的“弊病”。例如,米丁在题为《苏联社会主义的胜利和新事物中的残余》一文中说:“资产阶级法权承认生产工具和生产资料是个人的私有财产。社会主义使它们成为社会财产,因此,资产阶级法权消灭了,不存在了。”柯尔涅也夫在关于马克恩《哥达纲领批判》的书评中说:“不能把马克思关于在社会主义制度下还存在‘资产阶级法权的狭隘跟界’只有到共产主义高级阶段才能完全消灭它的原理,理解为在社会主义制度下资产阶级法权在起作用。····在社会主义制度下,资产阶级法权这个字就其本意来说已消灭了。”经过这次讨论,在苏联对按劳分配的这种错误认识就一直沿袭下来。
正是在否认按劳分配体现的是资产阶级法权这种错误理论的指导下,苏联自三十年代以来,资产阶级法权在分配方面就逐步得到了扩大。如逐步扩大了工资等级差距,对一部分人实行了高薪制度。在资产阶级法权的侵蚀下,一部分干部蜕化为工人贵族和新资产阶级分子,成为赫鲁晓夫、勃列日涅夫叛徒集团后来在苏联复辟资本主义的社会基础。这个历史的教训是极其深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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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7-16 23:52:16 |显示全部楼层
毛主席总结了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历史经验,一直坚持在我国无产阶级专政下对资产阶级法权加以限制。但是,资产阶级法权是党内外资产阶级的命根子。无产阶级要限制资产阶级法权,资产阶级则一定要扩大资产阶级法权。刘少奇、林彪、邓小平一类党内资产阶级就是资产阶级法权的卫道士。邓小平甚至根本否定按劳分配体现的是资产阶级法权,他说:“现在把什么都说成是资产阶级法权,多劳多得是应该的嘛,也叫资产阶级法权吗?”这不仅暴露了他的无知,而且反映了资产阶级法权是党内外资产阶级安身立命的基础。邓小平是党内外资产阶级的总代表,他要保护那些修正主义大官们的利益,保护资产阶级法权这块滋生资本主义和资产阶级的土壤,妄图使在苏联复辟资本主义的悲剧在中国重演。当无产阶级对资产阶级法权举起批判的武器的时候,他就大为恼火,感到资本主义和资产阶级存在的基础动摇了,资本主义在中国复辟的希望暗淡了,因而本能地跳出来向无产阶级发动猖狂进攻。可见,限制资产阶级法权和扩大资产阶级法权的斗争,是很激烈的,是社会主义历史阶段阶级斗争和路线斗争的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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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7-17 00:03:37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仗义执言 于 2022-7-17 00:05 编辑
启明 发表于 2022-7-16 23:52
毛主席总结了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历史经验,一直坚持在我国无产阶级专政下对资产阶级法权加以限制。但是,资 ...

毛就是唯心主义,社会主义下恰恰要坚持资产阶级法权的按劳分配,马克思说按劳分配的问题不是就社会主义而言的,是就社会主义发展为共产主义而言的,在社会主义下限制按劳分配的资产阶级法权,不但不利于发展为共产主义,反而有利于资本主义复辟,因为你这是过犹不及,只有在共产主义下才能否定资产阶级法权的按劳分配,在社会主义否定这个原则就是左倾机会主义,不但做不到,而且会通向平均主义,历史就是这样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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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7-17 00:06:56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仗义执言 于 2022-7-17 00:08 编辑

马克思的哥达纲领批判说明的是共产主义下来说,社会主义下的按劳分配是资产阶级法权,需要否定,代之为按需分配,而不是说在社会主义下,作为资产阶级法权应该限制甚至否定。社会主义下不但不应限制否定反而要坚决肯定,而毛犯的错误就是在社会主义下否定限制按劳分配,导致平均主义,结果为资本主义复辟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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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7-17 02:11:00 |显示全部楼层
先引用一下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关于资产阶级法权及向共产主义过渡问题的原话,再慢慢讨论。这几段话需要完整的读下来,才能较好地理解“资产阶级法权”的概念。此外,“资产阶级法权”在英文版中是 Bourgeois Right,也可以译为“资产阶级权利”或者“市民权利”。

关于历史上社会主义国家发生资本主义复辟的原因以及未来向无阶级社会过渡所需要的条件,可以参考:

http://redchinacn.net/portal.php?mod=view&aid=41700

http://redchinacn.net/portal.php?mod=view&aid=48446

下面是《哥达纲领批判》节选:

我们这里所说的是这样的共产主义社会,它不是在它自身基础上已经发展了的,恰好相反,是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中产生出来的,因此它在各方面,在经济、道德和精神方面都还带着它脱胎出来的那个旧社会的痕迹。所以,每一个生产者,在作了各项扣除之后,从社会方面正好领回他所给予社会的一切。他所给予社会的,就是他个人的劳动量。例如,社会劳动日是由所有的个人劳动小时构成的;每一个生产者的个人劳动时间就是社会劳动日中他所提供的部分,就是他在社会劳动日里的一分。他从社会方面领得一张证书,证明他提供了多少劳动(扣除他为社会基金而进行的劳动),而他凭这张证书从社会储存中领得和他所提供的劳动量相当的一分消费资料。他以一种形式给予社会的劳动量,又以另一种形式全部领回来。

  显然,这里通行的就是调节商品交换(就它是等价的交换而言)的同一原则。内容和形式都改变了,因为在改变了的环境下,除了自己的劳动,谁都不能提供其他任何东西,另一方面,除了个人的消费资料,没有任何东西可以成为个人的财产。至于消费资料在各个生产者中间的分配,那末这里通行的是商品等价物的交换中也通行的同一原则,即一种形式的一定量的劳动可以和另一种形式的同量劳动相交换。

  所以,在这里平等的权利按照原则仍然是资产阶级的法权,虽然原则和实践在这里已不再互相矛盾,而在商品交换中,等价物的交换只存在于平均数中,并不是存在于每个个别场合。

  虽然有这种进步,但这个平等的权利还仍然被限制在一个资产阶级的框框里。生产者的权利是和他们提供的劳动成比例的;平等就在于以同一的尺度 —— 劳动 —— 来计量。

  但是,一个人在体力或智力上胜过另一个人,因此在同一时间内提供较多的劳动,或者能够劳动较长的时间;而劳动,为了要使它能够成为一种尺度,就必须按照它的时间或强度来确定,不然它就不成其为尺度了。这种平等的权利,对不同等的劳动来说是不平等的权利。它不承认任何阶级差别,因为每个人都像其他人一样只是劳动者;但是它默认不同等的个人天赋,因而也就默认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所以就它的内容来讲,它像一切权利一样是一种不平等的权利。权利,就它的本性来讲,只在于使用同一的尺度;但是不同等的个人(而如果他们不是不同等的,他们就不成其为不同的个人)要用同一的尺度去计量,就只有从同一个角度去看待他们,从一个特定的方面去对待他们,例如在现在所讲的这个场合,把他们只当做劳动者;再不把他们看做别的什么,把其他一切都撇开了。其次,一个劳动者已经结婚,另一个则没有;一个劳动者的子女较多,另一个的子女较少,如此等等。在劳动成果相同、从而由社会消费品中分得的份额相同的条件下,某一个人事实上所得到的比另一个人多些,也就比另一个人富些,如此等等。要避免所有这些弊病,权利就不应当是平等的,而应当是不平等的。

  但是这些弊病,在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在它经过长久的阵痛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里产生出来的形态中,是不可避免的。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

  在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上,在迫使人们奴隶般地服从分工的情形已经消失,从而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对立也随之消失之后;在劳动已经不仅仅是谋生的手段,而且本身成了生活的第一需要之后;在随着个人的全面发展生产力也增长起来,而集体财富的一切源泉都充分涌流之后,—— 只有在那个时候,才能完全超出资产阶级法权的狭隘眼界,社会才能在自己的旗帜上写上:各尽所能,按需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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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7-17 10:13:05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仗义执言 于 2022-7-17 10:16 编辑
远航一号 发表于 2022-7-17 02:11
先引用一下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关于资产阶级法权及向共产主义过渡问题的原话,再慢慢讨论。这几段话 ...

马克思的哥达纲领批判很好地说明了毛的平均主义的错误,也说明了邓小平所谓的按劳分配的虚伪性

但是这些弊病,在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在它经过长久的阵痛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里产生出来的形态中,是不可避免的。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

马克思在这里说资产阶级法权的有弊病只是就共产主义高级阶段相对而言的,但是认为共产主义第一阶段,它是不可避免的,就是必须的。而毛在第一阶段(有可能还不是,只是工人国家)下居然主张否定按劳分配或者限制按劳分配,是超出了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的要求,是左倾机会主义。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的要求最相适应的分配原则,在社会主义经济结构下主张共产主义高级阶段的按需分配和邓小平主张的资本主义分配方式一样都是错误的,是过犹不及,都是和社会主义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的,就如在奴隶制生产力条件下主张共产主义一样,生产关系不是越高越好,而是必须和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才是最好的生产关系,这是历史唯物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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