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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特色流氓”编造、传播报虚假信息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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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6-11-25 02:50:2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举报“特色流氓”编造、传播报虚假信息

作者:尹一鸿



根据“特色” 之《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的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于是, 2016年2月7日【农历除夕】早8时许,一男子【讨薪农民工】在其住所用自己手机拨通了110报警电话, 为让警察帮助讨工资谎称中央电视塔内有三枚炸弹,法院判决被其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16年8月6日至8日期间,上海又一名男子【目的是为了帮哥哥讨回钱财】拨打110报警电话三十余次,扬言要用汽油、火药将某大厦三楼焚毁及炸毁,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将张某批准逮捕了。



那么“特色” “白猫黑猫” “一男子” , 于1983年1月编造、传播江青同志等“四人杰” 之“十大罪” 等虚假信息,并造成江青同志等“四人杰” 入狱、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最终被迫害“被自杀” 的严重后果,“特色” “白猫黑猫” “一男子” 缘何至今仍逍遥法外?!


其编造、传播江青同志等“四人杰” 之“十大罪” 虚假信息如下:


1.进行分裂党、篡党夺权的阴谋活动,妄图架空毛主席。

2.破坏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

3.阴谋推翻党中央,实行反革命复辟。妄图使中国共产党变为修正主义的党,使无产阶级专政变为资产阶级法西斯专政,使社会主义的中国重新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国家。

4.篡改毛主席关于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伟大理论,篡改党的基本路线,颠倒社会主义历史阶段的敌我关系,从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推行一条极右的反革命的修正主义路线。

5.他们是地主资产阶级在我们党内的典型代表,是蒋介石国民党在我们党内的典型代表。他们的社会基础是地富反坏和新老资产阶级。

6.妄图打倒周恩来同志和一大批中央和地方的党政军负责同志。

7.打击和诬陷邓小平。

8.在领袖毛主席病重期间,丧心病狂地迫害毛主席。

9.是一伙资产阶级野心家、阴谋家,是一伙彻头彻尾的极右派。

10.张春桥是国民党特务分子,江青是叛徒,姚文元是阶级异己分子,王洪文是新生资产阶级分子。


以上编造、传播江青同志等“四人杰” 之“十大罪” 的虚假信息,其特别严重的后果是:

第一,江青同志的所谓“反革命罪” 罪名没有法律依据,何以定罪重判?


江青同志是1976年10月6日被“隔离审查” 的,也就是说其行为是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版,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79年7月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第五号令公布 自1980年1月1日起施行)正是生效之日;也就是说,在新的刑法修正案生效后, 1981年1月的“特别法庭” 为什么还要以“反革命罪” 判处江青同志死刑,并关押在秦城监狱至直江青同志“自杀” ?!

第二,江青同志之“反革命集团罪” 适用法律无效,又何以视法律于儿戏?


江青同志的罪行之一是“反革命集团罪”, 而在当时的法律、法令政策并没有这么一条罪名的情况下,所以,对江青同志的“反革命集团罪” 定罪, 适用法律无效。


第三,别严重的是:对江青同志的“审判” 公然违反党章、宪法以及刑法,是明知故犯的知法犯法,那么“特色” 后们,是否也有可能“依法治国” ,以“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将“邓氏特色” “白猫黑猫” “一男子”  “批准逮捕” 吗?!其“批准逮捕” “特色” “白猫黑猫” “一男子” 的理由如下:


1.将党内政治路线斗争、不同政见,“华丽转型升级”扩大为敌我斗争!

2.对中央领导同志先抓后审,程序违法,且罪名子虚乌有,纯属指鹿为马,践踏党纪国法!

3.据史料记载,我国“反革命罪”罪名始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即1951年2月9日政务院第七十一次政务会议通过、2月20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


而“特色” “白猫黑猫” “一男子” 之“特别法庭” ,对江青同志的“审判”定性为“反革命罪” 等指鹿为马,子虚乌有罪名,纯属枉法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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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6-11-25 23:44:29 |只看该作者
什么叫"欲加之罪,何患无词"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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