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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察社会阶级分野的标准(3)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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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8 10:05:1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本帖最后由 子时 于 2016-11-18 10:05 编辑

                                                 考察社会阶级分野的标准(3)

     
       笔者说明:本文是《官僚是变相占有生产资料的剥削阶级》的第一部分(全文已发红旗网主要为三个部分,第二部分是“官僚符合阶级标准”,第三部分是“为什么会误认为官僚不是一个阶级”,结尾简述了认知官僚阶级的意义)。以这个“第一部分”单独发帖的目的,是想与认为官僚不是一个(独立的)阶级的马列毛主义同志核对一下各自对“考察社会阶级分野的标准”的认识,毕竟,笔者是从这样一个标准出发而指认“官僚阶级”的。
      
      看看列宁说了些什么吧。

      第一,列宁连续说了四个“不同”,并且清楚地说明了前面三个“不同”是第四个“不同”的原因;当然,也就说明了第四个“不同”是前面三个“不同”的结果。这是阶级这个事物关于因果的对立同一。前面三个“不同”是形成阶级的原因,也正是考察社会阶级分野的标准,其中,前两个“不同”说的是社会成员与其赖以存在的那些生产力(即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的实际关系,而第三个“不同”说的是社会分工。

      第二,列宁紧接下来用一句话总括了前面说的不同。他所说的“在一定社会经济结构中所处的地位不同”,正是前面所说三个“不同”的总括;他所说的“一个集团能够占有另一个集团的劳动”,正是前面所说“取得归自己支配的那份社会财富的方式和多寡也不同”。

      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列宁所说的“一个集团”对“另一个集团的劳动”的“占有”,既包含着前面两个“不同”的结果——即由于生产力私有而形成的我们通常称之为剥削的“占有”,也包含着第三个“不同”的结果——即由于社会分工而形成的我们通常称之为劳动差别的“占有”。之所以提请注意这一点,是因为不知从何时起,也不知是什么人,更不知凭着什么依据,总喜欢把列宁论述阶级的话掐头去尾,并且把列宁说的“一个集团”对“另一个集团的劳动”的“占有”仅仅理解为由于生产资料私有而导致的剥削“占有”。

      另外,列宁在这句总括的话中所说的“一定社会经济结构”,还表明了阶级的各项内容的社会表现形式。“一定社会”是一定水平生产力的最终结果,“经济结构”是生产关系的总和。每一种具体的“一个集团”对“另一个集团的劳动”的“占有”,都在一定的生产关系总和形式下发生、都在一定的生产方式下发生。

      第三,也是最关键的,列宁在紧接下来的一个自然段的论述中明白无误地告诉人们,存在着不同于“地主和资本家”以及“小生产”们的生产资料私有制。在这里,列宁说的“要废除任何生产资料私有制”,除了“地主和资本家”们的所有制而外,显然不是指奴隶主们的所有制,而是指“地主和资本家”们的所有制被废除以后还存在着的生产资料私有制。

      那么,在这里,列宁说的“要废除任何生产资料私有制”,除了奴隶主、“地主和资本家”们的所有制而外,是不是单单指“小生产”们的所有制呢?显然也不是。如果单单是指“小生产”们的所有制,列宁为什么不说:“不仅要推翻剥削者即地主和资本家,不仅要废除他们的所有制,而且要废除小生产的生产资料私有制”呢?显然,在列宁看来,“任何生产资料私有制”是一个超出奴隶主、地主、资本家和小生产所有制的生产资料私有制范畴。

      第四,列宁在整个论述的一开始就说:“消灭阶级”是社会主义的“最终目的”,这也就是说,在社会主义历史阶段,从始至终存在着阶级和阶级斗争。不知为什么,在所谓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反而阶级斗争只“在一定范围内存在”了?那个“一定范围”之外、不存在阶级斗争的“二定范围”是个什么东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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