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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迭飞 2013-4-21 14:58
周年大会上特别强调:“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

现行宪法第61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但是1982年宪法颁布长达三十年来,人大常委会却从未行使第61条赋予的这项权力,而在此期间却出现大量的重大宪法性问题,足以表明现行宪法实施机制并非行之有效。中国宪法审查之所以长期维持“零记录”,并不是偶然现象,而是制度设计不完善造成的。人大常委会释宪不仅存在僭越全国人大职权、自行审查自己制定的法律等有违民主与法治原则的嫌疑,而且也不符合职能合理分工原则。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本质上是一个立法机构,宪法与法律解释则是一项司法工作。常委会的立法工作本身已十分繁重,根本无暇顾及宪法的个案适用。
引用 迭飞 2013-4-21 14:57
要让现行宪法从无用变为有用,只有在国家日常政治生活中不断适用宪法。法治国家适用宪法主要有三种模式:美国模式由普通法院适用宪法,德奥专门成立宪政法院适用宪法,法国模式则由宪法委员会适用宪法。即便美国模式或德奥模式当前不适合中国,仍有必要改革宪法实施机制,尽早建立负责解释和适用宪法的专门委员会。在现阶段,宪法委员会可以设在全国人大内部,向全国人大负责,但是其人员构成与运作程序必须保持相对独立,否则无法彰显中国宪法的法律效力。
引用 迭飞 2013-4-21 14:55
最后,宪法审查的重点并不是控制人大立法的合宪性,而在于控制法规、条例、规章及一般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与合法性,建立有效的法律规范审查机制,进而理顺中央与地方的立法关系,保证中国法律体系的和谐统一,同时兼顾中国辽阔版图下的地方差异、多元性与自主创新的需要。在符合宪法与法律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应充分允许地方自由试验不同模式,形成良性地方竞争格局。过去三十年的改革开放正是1978年安徽小岗村引领的地方试验、中央推广的成果,今后的改革开放也需要在党内民主、基层选举、司法实践、合宪性审查等诸多领域引入新的地方试验、竞争与融合机制。
引用 迭飞 2013-4-21 14:53
“世界潮流,浩浩荡荡;顺之者昌,逆之者亡。”民主、法治、人权、宪政是不可阻挡的世界潮流。中国百年血与火的历程——尤其是“文革”十年的惨痛教训——表明,一旦背离民主、法治、人权、宪政的世界潮流,人民就要遭殃,社会就不可能稳定,国家政权也不可能稳固。我们衷心希望新一届领导人把握千载难逢、稍纵即逝的历史机遇,不为陈旧意识所困,不为短期利益所惑,为了国家和执政党的长远利益坚定不移、励志改革。我们更希望人民能够看清世界大势、民族大利,不为周边纠纷所扰,不为激进言论所动,立足理性、渐进的国内制度改良,对推进依宪执政、落实选举民主、尊重表达自由、深化市场经济、实现司法独立、保障宪法效力等改革方向形成基本共识,并用自己的行动宣传之、推进之、促成之。

让我们超越左右之分、朝野之别,为建造一个民主、法治、尊重人权、民富国强的宪政中国而共同努力! ...
引用 迭飞 2013-4-21 14:51
倡议人(按拼音顺序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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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出处:北大公法网-理论前沿
http://www.publiclaw.cn/article/Details.asp?NewsId=4090&ClassName=%C0%ED%C2%DB%C7%B0%D1%D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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