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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匹夫之责 2013-8-24 06:30
巩老师的文章观点非常正确,本人坚决支持!
“根据我国法律界公认的、人民法院判案通行的犯罪构成具备的“四个要件”的理论,说被告人构成犯罪是不成立的。尤其是证据方面,其证据体系:第一、构不成逻辑上成立的、能够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犯罪链条;第二、有的证人证言自相矛盾;第三、有的关键证人行为能力欠缺,证明力很弱。第四、有的证人的证明意图无法排除有做伪证的可能。
假如法庭以此为标准而判处被告有罪的话,恐怕改革开放以来的共产党的领导干部中不是“罪犯”的可真是凤毛麟角了!这显然是极为荒唐的”从目前审理的结果来看,在构成犯罪的四个要件上,无法证明薄有贪污,受贿的主观意图和故意实施犯罪的行为!
更主要的是对薄案及所谓“重庆模式”的意义,必须联系国内外尖锐复杂的阶级斗争背景来认识。
巩老师的观点实在是真正马克思主义政治家和法律专家的观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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