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解除民主对财产的威胁 看看富绅们是怎样制定宪法吧: 新宪法的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直接税税额须按各州人口的比例分配,以人头摊,使直接税的负担落到了人数众多的穷人身上,拥有更多财富的富人人数少负担少。利用税收劫贫济富! 战争时期,大陆会议和各州曾发行了大量的各种形式的公债。而邦联政府自己没有收税权,财政上依赖于各州,连公债的利息都很难按时偿还。公债市价因此跌至了票面价值的六分之一甚至二十分之一。下层民众因生活困难不得已将公债低价出售,公债大都以极低的价格流入富人和投机商之手。 为了使新的联邦政府能偿还富绅和投机商手里的公债,富绅代表们在新宪法第一条第八款规定:“国会有权:规定和征收税金、关税、输入税和货物税,以偿付国债,提供合众国共同的防务和公共福利。”保证富人的利益。 当时各州议会是通过延缓偿债和发行纸币来帮助平民度过难关的。富绅们制定的新宪法的第一条第十款,用自上而下的禁令的方式剥夺了州议会的这项权力: 第一条第十款规定:“任何一州都不得:……铸造货币;发行纸币;使用金银币以外的任何物品作为偿还债务的货币;通过……追溯既往的法律或损害契约义务的法律” 这一条款事实上剥夺了平民通过立法机关保护自己免遭富人掠夺的权利。 威尔逊则对第一条第十款感叹道:“不幸的经历以高昂的代价教育了我们,这些限制有多么珍贵。” 南卡来罗纳州代表威廉·戴维赞叹道:“这一条款是宪法里面最好的条款……我认为就是这一款才使这部宪法成为这个国家钟爱的宪法。” 第一条第十款,民主对财产的最直接的威胁被解除了。 宪法赋予联邦的权力,这些权力都是用来保护资本家利益的,没有一项可以用来直接侵犯或限制财产。这就是富人们从新宪法中得到的巨大的利益。 宪法赋予联邦政府以极大的权力。 在赋予联邦以极大的权力以后,新的危险又产生了。权力可以用来保护财产的,但也可以用来侵害财产。富绅们的如意算盘是:权力只有在保护财产时是强悍有力的,而在侵害财产时则软弱无力。 那么什么样的权力才只会保护财产而不会侵害财产呢?那当然是当时英国的富人们寡头议会权力即由纯粹富绅独占议会,实施资本独裁暴政。这样一来,就充分保障了资产者的安全,可以任由富绅为所欲为。汉密尔顿们最欣赏英国的统治方式。 不幸的是,让美国恢复到英国的状态已不可能,经过独立战争的美国民众手中已拥有了太多的权力,要他们把权力再全部交回到富人手中,他们是决不会答应的。 退一万步说就算富绅们独占了议会,实施了资本独裁,新的风险又出来了。 一是民主的面具被撕去,欺骗性没有了,丧失权力的平民容易很快清醒觉悟,他们人数多,占社会多数。联合起来力量是巨大的,富绅们对付不了。 二是权力若主要集中在一个部门中(比如当时某些州的立法机构),或者不同权力部门的来源都相同(比如都由选民直接选举),即权力是单一的,那么当利益一致的多数人民联合起来后,权力立即就会被他们全部掌握,他们就会运用权力去保护多数平民的利益,侵害少数富人的利益。民主的政治就恢复了。 六、 三权力分立,制衡的目的 为了避免这种局面的出现,只有对政体进行重大改造。 既要“保持民众政府的形式”,又要避免居多数的穷人侵害居少数的富人的利益,当然更不能剥夺他们的财产了;也就是说,要抽去民主的实质,只保留民主的形式,让民主沦为一种对财产无害的形式民主。 富绅制宪者们绞尽脑汁,还是想出了好办法: 他们将整个权力分散到几个不同的部门中,每一个部门只拥有一部分权力,每一个部门的权力来源也各不相同,每一个部门的权力都会对其他部门进行牵制。这样一来,即使利益一致者联合成多数后,他们能够立即掌握的也只是整个权力机构的个别部门,当他们要贯彻自己的意图时,其他几个还未被其控制的部门就会进行抵制,使其不能达到危害少数富人的目的,从而使多数人民的统治无法实现。 把原来几乎所有的职位:众议员、参议员、总督、最高法院的法官等职位都要经由人民直接选举而产生。权利来源进行分离: 参议员取消人民直选,改由州议会选举,成为富人的权力; 总统取消人民直选,改由选举人选举,又成为富人的权力; 法官取消人民直选,改由总统提名,参议院批准,终身任职,成为富人权利的守门员。 最后给人民留一个众议员选举权,保留民众一个选举形式。 这就是权力的分立与制衡原则。 分立,就是对本应完全属于人民的权力进行分立! 制衡,就是对本应至高无上的人民意志进行制衡! 采用分权与制衡的原则,实际上就否定了人民主权的原则。 美国联邦的三权分立,权力制衡就这样设计出来。 联邦的权力被分散到不同部门。各部门都没有相同的权力来源: 立法权,属美国国会:众议院由人民直接选举;任期两年。 参议院由州议会选举;任期六年。 行政权,属美国总统:总统由选举人选举;任期四年。 司法权,属最高法院:法官由总统提名参议院批准任命;终身任职。 从这个设计中我们可以看到: 拥有立法权的国会,由人民直接选举的只有众议院,而且任期最短,只有二年。参议院就脱离了人民选举,由富人组成,任期六年,使参议员更加“精选而稳定”。来自平民的众议员要为多数平民争取权益,首先在立法机关内部就遭到了参议院的阻挠和制约。 拥有行政权的总统选举与人民无关,他由选举人选举产生,任期四年。这样,总统也与人民没有了直接联系。他代表富人的利益。 拥有司法权的法官由代表富人的总统提名,然后由富人组成的参议院批准,就可以终身任职。那么这个法官会站在谁的立场上执法,就一目了然了。 如果多数人民的意志排除了这些阻挠后,将会碰到最后的、也是最强的一道障碍:拥有司法审查权的联邦最高法院。 法官可以宣布“该法案违宪”因而无效,最高法院就“取消该法案”。人民经过艰苦的斗争,击败参议院过第一道关口,通过国会过第二道关口,通过总统过第三道关口,最终到最高法院只是轻描淡写的一句话“违宪”,就都白费了。约翰·阿克顿赞颂道:“分权原则是业已设计出来的对民主制最有效的限制。” 最高法院的所谓的独立性其实只是针对人民的独立性。因为他的提名,批准都与人民无关,由富人决定。因而法官对富人是不会独立的,也不敢独立的。 当处于多数的穷人触犯了少数富人利益的时候,法院就会站在少数富人一边,宣布多数制定的法律因违宪而无效。阿克顿在《自由史论》中说的再明白不过了:“对民主的这些限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高院取消违宪法律的行动”! 宪法是个很有弹性的文件,宪法解释权和审查权“违宪”的解释权在法官而不在人民。最高法院的法官克尔斯•伊凡•黑格对此直言不讳:“法官是什么,宪法也就是什么。”(巴克曼:《美国宪法入门》118页)也就是说,最高法院成了立法者。这实际上是借口防止多数人对少数人的暴政,实行少数人对多数人的暴政。 司法独立变成了司法独裁、司法专政。司法审查制度使一小撮资本家的意志压倒了人民的意志,这无疑背离了人民主权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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