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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革命”、连续革命与美国宪法稳定性的想象

2013-5-25 06:24| 发布者: 龙翔五洲| 查看: 840| 评论: 0|原作者: 刘晗|来自: 经略

摘要: 刘晗:“二次革命”、连续革命与美国宪法稳定性的想象作者:刘晗发布时间:2013-05-23来源:经略字号切换:大|中|小美国宪法稳定性不是一个历史事实,而是一个政治想象。 从历史的角度讲,美国宪政稳定性命题从是错误的;但在社会想象的意义上,它有其正当性。需要指出的是,中国宪政模式的想象也必须放到宪政与革命的视野中才能得到恰切的理解,司法审查模式亦不例外。  原标题:刘晗:“二次革命”、连续革命与美国宪法稳定性 ...

刘晗:“二次革命”、连续革命与美国宪法稳定性的想象

作者:刘晗 发布时间:2013-05-23 来源:经略 字号切换:   |    |  
美国宪法稳定性不是一个历史事实,而是一个政治想象。 从历史的角度讲,美国宪政稳定性命题从是错误的;但在社会想象的意义上,它有其正当性。需要指出的是,中国宪政模式的想象也必须放到宪政与革命的视野中才能得到恰切的理解,司法审查模式亦不例外。

  原标题:刘晗:“二次革命”、连续革命与美国宪法稳定性的想象

  从2001年的齐玉苓案开始,以司法审查为代表的美国宪政模式构成了中国宪政讨论的中心议题。[1] 21世纪中国宪政争论或多或少都围绕着19世纪初的美国:齐玉苓被看作中国的马伯里,中国的最高法院憧憬着重温美国最高法院的梦想。以司法审查为出发点,整个美国宪政体系成为了中国宪政学者的重点关注对象。从某种意义上说,理解美国宪政构成了想象中国宪政的认识论前提。

  在目前中国学界对于美国宪政的想象中,美国宪法稳定性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很多学者认为,以1787年《美国宪法》为起点和中心的美国宪政在历史上极为稳定;它也造就了美国的稳定(以及强大)。[2] 这一命题自身有其例证:在《美国宪法》颁布后的两百年内,只通过了27条修正案。与诸如法国等不断革命和不断动荡的国家相比而言(法国现在已经是"第五共和"),美国宪法可谓一种超稳定结构。并且,这种美国宪政稳定性的想象并不是中国的专利,美国人的公众意见也是如此;[3] 以美国宪法为典范的世界其他国家在某种程度上也对美国宪法抱有此种想象。[4] 我将之称为"美国宪法稳定性"命题。

  但此命题是错误的。美国虽是一个在名号上未曾改朝换代的政治体(Polity),但却经历了不同政体(Regimes)的嬗变。[5] 美国宪政史上的不稳定性很多,革命的动向和革命的变迁也很多:想想美国内战就足够了。

  因此在宪法稳定性问题上,美国并不是现代世界的例外。美国是革命建国的国家;以后历史上诸多革命动向都诉诸美国革命本身。由革命建国的国家总是面临着不断革命的风险。法国是鲜明的例子:法国大革命是现代革命的样板,[6] 也是不断动荡的样板。现代共和制的特点是废除君主终身制,并通过革命来完成的。废除君主终身制意味着国家领导人定期轮替。但如何能够防止每一次的领导人轮替不变成下一场革命?[7] 这是建设稳定的宪政秩序的核心所在。因为宪政本身不仅仅意味着个体权利的保障;宪政首先意味着稳定的政治秩序和平衡的权力结构。[8] 长期以来,很多人认为美国不存在这个问题,但事实并非如此。

  驱散简单的幻象是为了思考复杂的问题。对于美国宪法稳定性命题,我们应该这样思考:一个由革命建国的国家如何实现宪政?一个有着革命传统的国家如何通过宪政获得稳定?更进一步的说:如果现代共和国都面临着不断革命的挑战,[9] 那么如何给此种"不断革命"的断裂性与分离性赋予统一性?我们必须从美国宪法稳定性的信仰中超脱出来,才能真正思考以上的基本问题;我们应该以好奇的心态取代膜拜的心态,认真地考察美国宪法的历史稳定性问题。

  本文即是这样一种尝试。文章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通过谱系的考察,叙述出美国历史上的宪法危机与革命动荡,以此指出美国宪法稳定性命题的错误与不足;第二部分通过对于宪法文本和人民主权、司法审查与民粹革命的对勘,重构美国宪法稳定性命题,以此来探究径美国宪法稳定性信仰的构成因素和结构形态。

  本文的结论是:美国宪法稳定性并不是事实;美国宪法稳定性是一种由各种因素构成的政治社会想象。[10] 从历史的角度讲,美国宪政稳定性命题从是错误的;但在社会想象的意义上,它可以存在,并能够获得其正当性。不言而喻,本文的结论具有潜在的争议性。但激起对于美国宪政革命问题的争议本身,恰恰是本文的目的之一。

  本文同时要指出,近来为中国宪法学界热议的马伯里案及以其为代表的司法审查宪政模式也必须放到宪政与革命的视野中才能得到恰切的理解。[11] 中国宪政模式的想象必须具有更宽阔的政治-法律视域。[12] 司法审查模式需要在这个视域中寻找其应有的位置。

  一、谱系考察

  1.《独立宣言》与《美国宪法》:革命与宪法的最初关系

  黑格尔曾说,熟悉的事情之所以是陌生的,恰恰因为它是熟悉的。因此需要强调一个因为太过熟悉而常被忽略的常识:美国是一个革命建国的国家;《独立宣言》先于《美国宪法》。 《独立宣言》的精神与《美国宪法》的风格之间的差异,《独立宣言》的起草人与《美国宪法》的作者之间的冲突,构成了美国建国初期革命与宪政之间的张力。

  美国革命既是政治时间的断裂,也是政治空间的断裂。政治时间的断裂,体现在美国革命弃绝"旧统",开创"新命"。美国革命创造了一个新的开始。[13] 虽然从20世纪以来,实证化的美国史学界(特别是马克思主义史学)大力质疑美国革命究竟能够配得上"革命"的称号,[14]但以治美国建国史闻名的史家戈登·伍德(Gordon Wood)的《美国革命的激进主义 》(The Radicalism of the American Revolution)[15]一书为美国革命进行了根本性地正名。此外,通常认为,与法国革命不同,美国革命一直以来被看作是温和的革命。[16] 但近来的史学研究已经大大挑战了这一看法:美国革命的激进程度,民众参与与暴力斗争远远超乎通常意见的想象。[17]并且,需要强调的是,《独立宣言》在当时不仅仅是今天人们所称道的自然权利政治哲学宣言。《独立宣言》首先是一个涉及生死的政治行动:从大英帝国的角度看来,这是叛乱;从美国革命者的角度来看,这是有着杀头危险的生死斗争。[18] 杰弗逊的笔必须和华盛顿的剑放在一起,才能展现《独立宣言》的全貌。

  政治空间的断裂体现在:美国革命实际上是一场分离运动。这一点与法国革命和俄国革命皆有不同。美国革命本身是美国作为殖民地从大英帝国分离出来的政治运动。它严格说来并不是在同一块领土和政治空间之中通过发动民众对于当权者的反抗;相反,它是为了创立独立的政治空间和独立的领土。理解美国革命的这一维度,是理解后来的美国内战的前提:当1860年南方提出分离的时候,他们认为自己才是美国革命精神的继承者。[19]

  革命建国造就了革命传统。革命传统使得独立革命之后的美国并没有消停。即便我们暂时无法断言美国革命的断裂性和连续性足以与法国革命相媲美,随后不断的政治运动多数也显示出仍未消散的革命气氛。

  1787年《联邦宪法》的制定本身就带有革命色彩。与中国辛亥革命一样,美国革命之后的要务是制宪。由于当代的渲染,[20] 费城制宪会议众所周知。但美国的第一部宪法并不是1787年《联邦宪法》。美国的第一部宪法其实是1781年《邦联条例》。最终草创1787年《联邦宪法》的费城制宪会议,实际上干了一件不合法的事情:它违反了 《邦联条例》中"永久联盟"的条款,[21] 非法地整体否定了《邦联条例》。 这无异于推翻了一部宪法,另立一部宪法。这本身就是不大不小的革命:它不是一般的法律修订,而是人民主权的现身。[22] 1787年《联邦宪法》实是美国的第二部宪法。

  但无论如何,1787年《联邦宪法》代表了一种试图稳定革命后政治秩序的努力。这种努力是以宪法来构建一套稳定的政治结构。因此,《联邦宪法》所体现出的风格就与《独立宣言》大相径庭:它的色调更为平缓。[23]

  但革命与宪政的张力并未因为《联邦宪法》的通过而消解。斗争依然在持续。

  2.杰弗逊的"二次革命",马歇尔的司法审查与联邦党人的分离企图

  美国差一点就有了第三部宪法。这个"差一点"离第一部宪法也不过二十年:1800年总统大选,《独立宣言》的起草人和革命家杰弗逊强势登场,要求发动"二次革命",[24] 再立新宪法。[25] 如果杰弗逊立宪成功,那么美国就有可能在革命之后的二十年之内相继制定出三部宪法,比法国有过之无不及。[26]

  让我们暂且停止反事实的历史研究,细看一下1800年及其意义。

  1800年大选的事件虽然蹊跷,但并不复杂。在这次选举中,前任副总统杰斐逊击败了在任总统亚当斯。这次选举造就了以杰弗逊为首的民主共和党在美国压倒性的优势,并间接导致了联邦党的解散(麦迪逊继而转投杰弗逊)。此次选举本身带来了一场由于宪法设计本身导致的宪法危机,使得襁褓中的美利坚共和国差点陷入群龙无首的混乱状态。[27] 此次宪法危机也构成了著名的马伯里案的政治背景。[28]

  1800年大选的意义却并不简单。杰弗逊党人与联邦党人的斗争不仅仅是政治斗争,更是政治思想和政治模式的斗争。

  1800年总统大选因而改变了《美国宪法》的制定者(即联邦党人)所设想的政治模式。对于联邦党人而言,杰弗逊式的平民民主制与联邦党人所设想的代议贵族制相冲突;杰弗逊的法国式政治信仰和行动与联邦党人的英国作派相冲突。[29] 更为重要的是,《联邦党人文集》中所担心并试图通过大国共和制来避免的党争出现了。[30]

  杰弗逊是一个信仰"不断革命"的政治思想家,也是美国第一位鼓吹此种思想的政治领导人。他宣扬"十九年来一次革命"的理念,即每一代人决定每一代人的命运;他挟天子以令诸侯,要求重新制定宪法(其中包括废除法官终身制等条款);他认为革命是现代共和国的精神所在,叛乱是"政府的健康所必需的药";他认为宪法应该每十九年重新制定一次;他认为每一次选举政治都是一场用其他手段来进行的革命。[31] 革命思想与宪政思想的冲突展现在了民主共和党人和联邦党人,杰弗逊和马歇尔的斗争中。在美国早期政治史中,革命与宪政的冲突体现在革命主义者与宪政主义者的冲突之中:1800 v. 1787; 杰弗逊党人 v. 联邦党人。[32] 以马歇尔为代表的维持宪法统一性和延续性的宪政思想与以杰弗逊为代表的不断革命,不断修宪的革命思想,构成了美国政治发展的两股潮流。[33]

  1800年大选是真正意义上的革命:一种激进的全新开始。但它同时也是一场回到起源的革命:回到1776年的原则。1800年标志着联邦党人精英主义的终结,指明了和平权力转移的道路,为后来政治图景中的州的权利诉求开辟了政治空间,并且,它也为后来的内战埋下了伏笔。

  1800年的"二次革命"也触发了另一场潜在的"革命"。联邦党人分裂了;分裂出的一支进而要分裂美国:新英格兰地区的联邦党人在1812年英美战争期间,曾经密谋将新英格兰地区从杰弗逊掌控的美国中分离出去。他们认为分离正是美国革命的精神,而杰弗逊恰恰背叛了美国革命,1814年的哈特福德会议(The Hartford Convention)就是他们的行动。[34] 虽然这一行动最终没有成功,但美利坚共和国早期的风雨飘摇已是不争的事实。[35]

  3. 1861年内战与重建修正案:两场革命

  从今天的眼光看来,似乎宪政与革命的斗争最终以马歇尔的胜利而告终;不断革命最终让位于司法审查。但回到美国19世纪早期的宪政语境中,事实不是这样。半个世纪之后,美国最高法院才第二次行使了司法审查审查国会法案:这就是有名的Dred Scott v. Sanford案。但它却引发了美国历史上最大的革命动荡:南方分裂危机与美国内战。

  杰弗逊的平民主义总统制已经在1830年杰克逊当选总统之后加以发扬光大。托克维尔到美国时看到的民主勃兴正是此种民主。从那以后到内战之前,围绕着国家主义的一统思维还是联邦制之下的州权利优先的争论一直不休。[36] 在这段时间内,宪法语言成为了斗争双方的弹药;在后来的美国内战中,弹药成为了新的争论语言。

  南方分离主义者诉诸的是《独立宣言》和美国革命。[37] 在这种叙事中,南方实际上认为自己是在发动一场跟美国革命一样的革命。与19世纪初的新英格兰分离主义者一样,他们同样认为美国革命的核心精神即是分离。美国再次陷入了对于革命定义和美国革命精神界定的争夺中。如此我们才可以理解,为何林肯的葛底斯堡演讲诉诸的是《独立宣言》;他认为,是《独立宣言》创造了美国这个民族与国家,而非《联邦宪法》。[38] 维护革命成果和开创再次革命都诉诸美国革命。更精确的说,双方在争夺的是美国革命的正统;双方都自认是美国革命的正宗继承人;双方都将对方认为是美国革命的背叛者。

  北方与南方的战争因此可以被看做是北方平叛的行动。但反革命的北方在平叛后重建的过程中,同样发动了一场革命。这场革命的最终成果是所谓"重建修正案"(The Reconstruction Amendments)的通过。

  "重建修正案"的通过本身如同1787年《联邦宪法》的通过一样,是一个宪法革命。在通过的过程中,共和党人剥夺了南方议员的投票权。虽然有论者搜出宪法条文为之论证合法性,[39]但基本可以肯定,从法律的意义上讲,共和党人的行为是违法的。但违法并不意味着不正当。革命本身即是突破旧法统,确立新法统。因此,"重建修正案"的通过实际上被解释为一场革命;其正当性也通过宪法革命得以正名。[40]

  美国内战实际上包含了两场革命:南方的革命和北方的革命;保守革命和激进革命。南方试图通过分离来完成一场类似于美国革命的革命;北方通过宪法的修正确立了新的宪法和新的政治原则。南方试图通过革命守住他们认为是美国国性的要点:联邦制、州权力和奴隶制;北方通过战争和宪法修正案完成了美国中央集权、民族国家建设和工业革命(废奴以提供自由劳动力)等一系列新的原则。两场革命,一个失败了,一个成功了。综合起来,无论从过程的暴力性和变革的激进性而言,美国内战都可以算作了美国史上最大的革命。因此有论者将美国内战称为美国的"法国大革命"。[41] 更有论者认为,经过内战,林肯实际上为美国立了第二部宪法。[42]

  4"美国世纪"中的革命与宪政短论

  20世纪是所谓"美国世纪"。但20世纪的一大特点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争夺。这一争夺不仅仅体现在美国的外交事务中,同样体现在美国的内部政制中。本文对于二十世纪美国宪政革命问题的描述即以此开始。

  如同欧洲一样,内战之后的工业化建设也催生了社会主义革命的种子。其中涉及宪法和最高法院的最著名的案件是Debs案。[43] 当时美国铁路工会和美国共产党的领袖Debs领导发动了1894年普尔曼大罢工(Pullman Strike),美国政府发出禁令要求停止罢工,并派军队镇压。Debs向最高法院提出诉讼,认为美国政府的禁令是违宪的。最高法院支持了政府、美国最高法院意见的执笔者Brewer法官的理由是,美国正处于革命的边缘。[44]

  新政在某种意义上是对于社会主义运动的反应。罗斯福的新政纳入了很多社会主义的因素:工会合法化即是其中的一个例子。[45]新政革命性地改变了美国经济、政治乃至社会文化生活的面貌和底色。

  从宪法角度来讲,新政是一场没有增加宪法修正案的宪法革命。阿克曼教授将之称为"宪法时刻":罗斯福总统经过美国人民的授权,挟天子以令诸侯,通过政治压力迫使最高法院改变宪法教条,完成宪法革命;[46]孙斯坦教授则认为罗斯福的新政实际上带来了美国宪法的第二部权利法案;罗斯福的革命现在仍在继续,仍未完成。[47]

  新政革命之后便是民权革命。一般认为最高法院1954年的布朗案(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48]是民权革命的先兆。因此,我们首先来看布朗案。

  布朗案不像一般认为的那样,是司法推动的社会革命。实际上,它并没有推动社会变革。[49] 恰恰相反,布朗案是一种反革命。布朗案转移了美国黑人的工人运动所希望获得的注意力。根据最新的史学研究,在布朗案之前,美国黑人所面临的两大问题是:劳动就业问题和种族隔离问题。[50] 但布朗案之后,美国黑人的问题似乎全部变成了种族隔离问题。黑人工人阶级的声音和事业不再为人所知。布朗案看似一场革命,实际上是反革命;它没能带来社会变革,却不声不响地遏制了潜在的社会革命。

  但布朗案的确为下一次革命提供了象征性和符号性的意义。这场革命就是六十年代的民权革命(The Civil Rights Revolution)。六十年代是全世界的革命年代。美国也不例外。值得注意的是,真正到了民权革命,美国才真正废奴。记住马丁·路德·金著名演讲《我有一个梦》(I Have a Dream)中的话:《解放黑人奴隶宣言》"一百年之后,黑人依然不自由。"并且,阿克曼教授通过对于民权革命中的政治过程的详细分析,认为民权革命中的约翰逊总统也达到了"宪法时刻"的标准,通过诉诸人民的意志本身,促使三权协同,造就宪法革命。民权革命是美国的第四个宪法时刻;虽然它跟新政一样,也没有留下宪法修正案,但它足以成为美国"活着的宪法"或者"不成文宪法"的一部分。[51]

  美国的革命动向并未随着民权革命的终结而终结。里根的保守主义革命即是例证。但里根失败了。进入新世纪,小布什的新保守主义革命则是新的革命浪潮。比如阿克曼教授认为,如果2008年共和党继续当选总统的话,那么就有可能形成新政以来最大的革命运动:美国由自由主义的福利国家转向宗教原教旨主义和自由至上主义国家。[52] 而让美国自由派庆幸的是,2008年是奥巴马的年份。

  二、结构考察

  用历史叙述去驳倒政治想象是容易的。但也是没多大意思的,甚至是徒劳的--这好比用《三国志》去反驳《三国演义》。因此,需要进一步追问的是,这种政治想象的内在结构是什么?这种政治想象的意义何在?让我们用超脱的心态取代膜拜的心态,用人类学的方法观察美国自身的宪政稳定性信仰。此种信仰须放到美国的宪法崇拜这一人类学甚至神话学现象中去进行理解。并且,理解美国宪法稳定性的信仰亦是理解美国的宪法崇拜处理革命问题之方式的重要途径。

  针对美国宪政史中诸多的革命动向和革命举动,针对美国宪法文本的统一性,美国宪政学者大概可以分出三种解释路径:(1)如果宪法文本从未被全盘推翻从头再来,那么革命就未曾发生;一切都是合法与违法的问题,不存在革命与反革命的问题;[53](2)如果革命经常发生,那么即使宪法文本没有巨大改动,那么美国也是一个不断革命不断变革的国家;[54](3)美国的确是经常发生革命的国家,但不是那么经常:美国的宪政历史节奏是宪法状态与革命状态的交织;革命只是在奇迹般的宪法时刻才发生,因此不是不断革命。[55]

  后两种意见倾向于突出美国宪政史的革命性。第一种意见试图否认之。由于本文的目的是探讨美国宪法稳定性这一政治想象的结构和意义,我暂且将后两种意见作为背景,而突出展现第一种意见得以形成的要素和结构。无疑,宪法稳定性是一种表象。但我所关心的恰恰是这一表象。在政治生活中,表象比现实更为重要。[56] 因此我们不能仅仅戳穿"皇帝的新装";我们还要研究"皇帝的新装"。

  1.人民主权、革命与宪法

  革命与宪政的冲突从19世纪开始就构成了美国政治中的冲突性主题。[57] 我们已经在1800年大选当中看到了这种冲突。革命趋于立新,宪政偏好持旧。两者从表面上来看水火不容;两者代表了完全不同的政治世界观和政治时间观。[58] 革命作为一种政治行动的核心是通过树立敌人来确立新的政治认同和宪政秩序。[59] 革命总是预设内部的敌人,因而总是类似于内战。内战争夺的不是法律解释,而是谁是"人民本身"。[60] 而宪政作为一种政治体制的核心是通过保护基本权利和基本政治结构来塑造政治友爱。[61]

  革命与宪法虽然看似冲突,却都来源于人民主权。在美国的政治理念结构中,宪政和革命都是人民主权的表现形式。托克维尔在美国观察到,人民主权是美国政治的天条;"人民统治政治世界,如同上帝统治宇宙。"[62]现代国家的合法性基础是人民本身。宪法本身诉诸的是人民主权;宪法的作者是人民。美国宪法的序言说:"我们人民...为美国建立此宪法。" 这意味着不能是外人为之立宪。因此,宪法信仰说信仰的是不仅仅是宪法,而且是"我们的宪法"。

  革命同样是人民主权的展现。在革命中,人民直接发出自己的声音;在宪法中,人民通过法律的形式表达自己的意志。法律不能穷尽人民的意志;法律总是面临着变革。用宪法语言来表述,体现人民意志的变革的法律即是宪法修正案。但宪法修正案不一定是革命;革命也未必通过宪法修正案来表现。美国宪政与革命复杂关系中所有的微妙之处都在于此。

  问题在于人民主权到底是在革命中一次性出场,然后制定宪法,继而离开政治世界,还是不断地返回政治世界进行干预。对于杰弗逊来说,人民需要多次出场。选举即是这样多次出场的形式:即每四年听取一次人民的声音。但对于宪法来说,人民的声音不应该这么容易就发出,人民只有在革命的时候直接出场,而美国只有一次革命;如果每一次选举都是宪法时刻,那么宪法和宪政体制本身就崩溃了。革命和宪法都是人民主权的产物。问题在于选择哪个作为国家认同的根基:革命还是宪法?美国的革命者同样塑造了一种将政治行动和政治认同诉诸革命的传统。[63]

  当然也有调和两者的可能。阿克曼的二元主义民主理论即是这种努力。这种理论实际上是说:常态政治下的立法巩固的是民主过程中的成果;高级立法时刻或曰宪法时刻之下是一种革命的状态,立法确认的是革命的成果。[64]

  但为了形成统一的国家认同,美国必须做出选择:是革命,还是宪法?美国宪政稳定性的信仰选择了宪法。但它不是否定革命的意义,而只是将其高高供奉。

  宪法的要务即是如何保证人民主权但同时又不让人民主权随意出场。问题在于如何用宪法来限制人民。[65] 如果像杰弗逊说设想的那样,每隔十九年重新制定一次宪法,这就意味着每一代人都是一个新的"人民";先辈与后代之间没有任何政治联系。那么该政治体在时间维度上实际上是处于分裂状态的。这相当于后代人对先辈的背叛:后代人不服从先辈立下的根本大法。从某种意义上讲,美国宪政的核心问题即是自治与宪法、正当性与历史之间的冲突。[66] 因而稳定的宪政共同体必须是一个历史共同体:人民主权不断发出声音,这些声音是断裂的;宪法的使命是将这些断裂放在一个整体内赋予统一的意义。宪法使得这些冲突与断裂变成统一认同之中的内部矛盾;宪法必须在国家内部驱散敌我矛盾。

  但想达成这个目的并不容易。由革命建国、以人民主权为最高政治原则的现代国家总是面临着下一次革命的问题:以人民之名来反对同样以人民之名进行统治的现任政府的状况随时都有可能发生。[67]

  但从人民主权的角度来看,革命与宪法恰恰互为对方的前提和论证。革命是动力因,宪法是形式因。两者都是人民主权构建自我的政治身体的方式。但我们要认识革命的时候,我们必须通过宪法;当我们认识宪法的时候,我们必须回到革命。两者相辅相成。

  因此,宪法如果要击败不断革命的诉求,那么它必须说,美国只有一次革命。这次革命塑造了美国宪法。以后所有的后代都生活在这个宪法所塑造的政治共同体中;以后所有新的原则、实践和规则都是这个宪法的演进;以后所有的革命,如果成功,那就是宪法改革,如果失败,那就是违法行为。

  宪法稳定性的信仰必须要打消人们对于人民主权经常出场的印象。做到这一点,需要将人们的信仰投向人民主权的产物,而不是人民主权本身。人民主权的产物即是《宪法》--正如上帝的声音和意志都体现在《圣经》里一样。在这里,神学的比喻不仅仅是比喻;它是我们理解美国宪法文化的重要途径;神学思维和宪法政治具有起源和结构上的双重紧密关系。[68] 人民主权和神圣主权(上帝)的相同之处在于:1. 两者都是至高无上和全能的;2. 两者都充溢在时间和空间中:上帝的意志布满整个时间和宇宙;人民主权的意志遍及每寸领土和每段历史;3. 两者都只能通过其产物来认识,而无法认识其本身:上帝从不露面。[69]

  正是因为人民如同上帝一样密不可测,我们只能通过宪法来认识其现身时刻留下的东西。宪法稳定性的想象的第一个教义是:"人民只出场了一次,只发动了一场革命,人民革命的所有意涵都在宪法中。" 宪法是理解革命的唯一途径,革命也是理解宪法的根本途径。

  2.作为神圣文本的《宪法》

  美国虽然只有一部宪法,但该宪法的涵义很多。不同的涵义甚至有可能导致解读出不同的宪法。比如弗莱切教授就从十四修正案读出了林肯为美国奠定的第二部宪法。因此宪法稳定性的信仰必须确认,只有一部宪法。要做到这一点,就需要将宪法文本经典化。

  宪法本身具有多层次的意义。出于本文的需要,我们首先要区分作为工具的宪法和作为象征的宪法。[70]作为工具的宪法是通过宪法来构建全国政治权力并对之进行分权制衡,同时以司法审查来保证宪法与政治过程的关系顺畅;作为象征的宪法则是政治象征和国民情感的体现。前者是政体和政制意义上的宪法;后者是文化和认同意义上的宪法。两者不可混为一谈。所谓宪政稳定性的想象,更多地是在后一种意义上得以可能。因为在前一种意义上,我们已经看到了宪法是如何受到革命断裂性的侵袭以及宪法本身的革命性变革。

  问题在于如何将事实上的革命在政治想象当中去革命化。在美国语境中,去革命化即是将革命本身和革命的成果宪法化。既然人民主权是政治世界中的上帝,革命就是上帝出场的时刻,那么尘世上帝发出的声音--《美国宪法》--就是美国世俗宗教的《圣经》。[71] 赞颂美国宪法的稳定性在很大程度上是赞颂《美国宪法》的稳定性。这好比说,基督教《圣经》在两千内也没有多大改动。这种信仰试图通过文本的同一性来忘却历史的革命性--我们只要想到路德的宗教革命就够了。

  《美国宪法》作为神圣文本体现在它为政治辩论提供了一个公共的媒介。无论是要革命,还是要守成,大家都诉诸宪法本身。比如内战之前关于联邦和州权力的争论。没有人反对宪法本身。国家内部的争论被理解为对于宪法不同解释的争论。对于宪法文本的争辩使得争辩者进入一个阐释共同体之中。[72]

  《美国宪法》的确改动过。"十四修正案"可谓《新约》。[73] 但正如《旧约》和《新约》都是基督教的经典一样,在一般信众的心目中,原始的《美国宪法》与重建修正案两者之间的革命性断裂被看做了自然的衍生。

  所有的神圣文本,如果它要在历史变迁当中追求统一性,就面临着解释的问题。《美国宪法》也是如此。近三十年以来,关于美国宪法解释的争论大致可以分出两派:原旨主义和非原旨主义。虽然两派争论激烈,门户水火,但必须强调,两派的最终出发点都是美国宪法的稳定性。两派都认为美国宪法是一个在历史当中未曾断裂的文本。所有的区别只是解释的问题。两派都否认美国宪政史上曾经发生过革命,或者革命造就了新的宪法。[74]

  宪法稳定性的信仰认为,虽然历史当中的确发生了多次革命,但只要符号和象征没变,革命就未曾发生。虽然宪法的意思变了,但只要语词不变,那么变化就好像没有发生。我们可以将其称为"宪法文本拜物教。" 这是美国的世俗公民宗教。这是作为神圣文本的宪法的政治神学含义。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民权革命和女权革命虽然席卷美国,但最终因为未能写入宪法,至今仍然耿耿于怀。

  这一信仰的教条可以归纳为:"只要宪法没有被全部改写,革命就未曾发生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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