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第三次农业互助合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 自一九五二年九月第二次农业互助合作会议以来,各地农民对发展互助合作的积极性进一步提高,互助合作事业有一个较大的发展。但从秋收开始,在一些地区程度不同地出现急躁冒进倾向,主要是盲目追求互助合作的高级形式,试办农业生产合作社,贪多贪大,将耕牛农具变相地无偿归公,盲目强调增加社会主义因素。由此引起农民主要是中农的不安,影响了生产。与此同时,在农村中比较普遍地出现了对农民干涉过多的现象,即所谓“五多”(任务多,会议集训多,公文报告表册多,组织多,积极分子兼职多)。中央农村工作部和邓子恢发现了这些情况,向毛泽东汇报,并代中央起草了几个纠正互助合作急躁冒进的文件,下发实施。经过一段工作,这一倾向得到克服,农民生产情绪趋于安定。但在纠正冒进时,一些地方又出现不积极发展互助合作的自流现象。也有一些由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自发办起来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称“自发社”)不被承认,被视为非法。 一九五三年十月,过渡时期总路线已经向全国公布,中共中央决定提前召开第三次农业互助合作会议,具体研究大力推进农业互助合作运动的指导方针和部署。 十月十五日,毛泽东找来中央农村工作部副部长陈伯达、廖鲁言谈话。 他说:“办好农业生产合作社,即可带动互助组大发展。在新区,无论大、中、小县,要在今冬明春,经过充分准备,办好一个到两个合作社,至少一个,一般一个到两个,至多三个,根据工作好坏而定。……只要合乎条件,合乎章程、决议,是自愿的,有强的领导骨干(主要是两条:公道,能干),办得好,那是‘韩信将兵,多多益善’。” “中央局、省市委农村工作部就要抓紧这件事,工作重点要放在这个问题上。” “一般规律是经过互助组再到合作社,但是直接搞社,也可允许试一试。走直路,走得好,可以较快地搞起来,为什么不可以?可以的。各级农村工作部要把互助合作这件事看作极为重要的事。个体农民,增产有限,必须发展互助合作。对于农村的阵地,社会主义如果不去占领,资本主义就必然会去占领。难道可以说既不走资本主义的道路,又不走社会主义的道路吗?资本主义道路.也可增产,但时间要长,而且是痛苦的道路。我们不搞资本主义,这是定了的,如果又不搞社会主义,那就要两头落空。” “合作社不能搞大的,搞中的;不能搞中的,搞小的。但能搞中的就应当搞中的,能搞大的就应当搞大的,不要看见大的就不高兴。一二百户的社算大的了,甚至也可以是三四百户。” “老区应当多发展一些。有些新区可能比有些老区发展得快,……要打破新区一定慢的观念。”“华北现有六千个合作社,翻一番——摊派,翻两番——商量。……东北一番、一番半或两番”。 “发展合作社,也要做到数多、质高、成本低。所谓成本低,就是不出废品;……最后的结果是要多产粮食、棉花、甘蔗、蔬菜等等。不能多打粮食,是没有出路的。于国于民都不利。” “大城市蔬菜的供求,现在有极大的矛盾。粮食、棉花的供求也都有极大的矛盾,肉类、油脂不久也会出现极大的矛盾。需求大大增加,供应不上。从解决这种供求矛盾出发,就要解决所有制与生产力的矛盾问题。是个体所有制,还是集体所有制?是资本主义所有制,还是社会主义所有制?个体所有制的生产关系与大量供应是完全冲突的。个体所有制必须过渡到集体所有制,过渡到社会主义。” 十月二十六日至十一月五日,第三次农业互助合作会议在北京召开。闭会的前一天,十一月四日,毛泽东再次约陈伯达、廖鲁言谈话。他说: “做一切工作,必须切合实际,不合实际就错了。切合实际就是要看需要与可能,可能就是包括政治条件、经济条件和干部条件。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现在是既需要,又可能,潜在力很大。如果不去发掘,那就是稳步而不前进。……‘纠正急躁冒进’,总是一股风吧,吹下去了,也吹倒了一些不应当吹倒的农业生产合作社。” “要搞社会主义。‘确保私有’是受了资产阶级的影响。‘群居终日,言不及义,好行小惠,难矣哉’。‘言不及义’就是言不及社会主义,不搞社会主义。……不靠社会主义,想从小农经济做文章,靠在个体经济基础上行小惠,而希望大增产粮食,解决粮食问题,解决国计民生的大计,那真是难矣哉!有句古语,‘纲举目张’。拿起纲,目才能张,纲就是主题。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的矛盾,并且逐步解决这个矛盾,这就是主题,就是纲。提起了这个纲,克服‘五多’以及各项帮助农民的政治工作、经济工作,一切都有统属了。” “现在的农业生产合作社还是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之上的,个人所有的土地、大牲口、大农具入了股,在社内社会主义因素和私有制也是有矛盾的,这个矛盾要逐步解决。到将来,由现在这种半公半私进到集体所有制,这个矛盾就解决了。我们所采取的步骤是稳的,由社会主义萌芽的互助组,进到半社会主义的合作社,再进到完全社会主义的合作社(将来也叫农业生产合作社,不要叫集体农庄)。一般讲,互助组还是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基础。” “这次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对于社会主义也是很大的推动。接着又开了这次互助合作会议,又是一次很大的推动。鉴于今年大半年互助合作运动缩了一下,所以这次会议要积极一些。但是,政策要交代清楚。交代政策这件事很重要。‘积极领导,稳步发展’,这句话很好。这大半年,缩了一下,稳步而不前进,这不大妥当。但是,也有好处。比如打仗,打了一仗,休整一下,再展开第二个战役。问题是有些阵地退多了一些,有一些不是退多了,而是本来可以发展的没有发展,不让发展,不批准,成了非法的。” “生产合作社的发展计划提出来了,今冬明春,到明年秋收前,发展三万二千多个,一九五七年可以发展到七十万个。但是要估计到有时候可能突然发展一下.可能发展到一百万个,也许不止一百万个。总之,既要办多,又要办好,积极领导,稳步发展。” 以上是毛泽东两次谈话的主要内容,包含了他对农业互助合作运动的一些基本思想、理论观点及具体工作部署。第一,对互助合作运动的关注点,已由互助组转移到农业生产合作社(初级社)。第二,强调个体所有制不适应生产力的发展,只有过渡到集体所有制,才能提高生产力,解决粮食和其他农产品的供求矛盾。第三,提出解决农村中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两条道路的矛盾,是统率农村一切工作的纲。第四,规定了中国农业合作化的具体发展道路;但又提出在特定的条件下,也可以不经过互助组,直接建立初级社,乃至高级社。第五,对发展合作社的态度是,只要条件具备,数量上多多益善,规模上能大则大。要打破新区的互助合作运动一定慢的观念。这里说的条件,指合乎章程、决议,是自愿的,有强的领导骨干(主要是两条:公道,能干),办得好。第六,再次重申检验合作社办得好坏的主要标准是看是否增产。毛泽东这些基本思想,在以后指导农业合作化的实践中,又发展了,强化了。 毛泽东这两次谈话是有针对性的,批评了一九五三年春发生的纠正农业互助合作急躁冒进的问题。 毛泽东的两次谈话,第一次比较系统地阐述了他的农业合作化思想,初步形成他指导中国农业合作运动的一套理论、方针、政策。《中共中央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草案)》,就是根据毛泽东两次谈话的精神起草和修改形成的。第三次农业互助合作会议讨论了这个决议草案。会后,在毛泽东主持下,又作了修改。十二月十六日经中共中央正式通过,在一九五四年一月九日公布。这是中共中央关于农业互助合作运动的第二个决议。 这个决议把过渡时期总路线作为全部立论的依据,分析了在农业经济发展中存在并制约国民经济发展的主要障碍,规定了党在农村工作中最根本的任务。决议指出:“根据党的这个总路线,我国的国民经济建设不但要求工业经济的高涨,而且要求农业经济要有一定的相适应的高涨。但孤立的、分散的、守旧的、落后的个体经济限制着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它与社会主义的工业化之间日益暴露出很大的矛盾。这种小规模的农业生产已日益表现出不能够满足广大农民群众改善生活的需要,不能够满足整个国民经济高涨的需要。为着进一步地提高农业生产力,党在农村中工作的最根本的任务,就是要善于用明白易懂而为农民所能够接受的道理和办法去教育和促进农民群众逐步联合组织起来,逐步实行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使农业能够由落后的小规模生产的个体经济变为先进的大规模生产的合作经济,以便逐步克服工业和农业这两个经济部门发展不相适应的矛盾,并使农民能够逐步完全摆脱贫困的状况而取得共同富裕和普遍繁荣的生活。” 同第一个决议相比较,第二个决议有许多新的内容和新的特点。第一,从分析农民的两个积极性出发,提出农村中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两条道路斗争的问题。决议说,农民的个体经济的积极性和互助合作的积极性反映农民(主要是中农)本身是劳动者又是私有者的两重性质。“从农民是劳动者这种性质所发展的互助合作的积极性,表现出农民可以引向社会主义;从农民是私有者和农产品的出卖者这种性质所发展的个体经济的积极性,表现出农民的自发趋向是资本主义。这就不可避免地在农村中产生了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这两条发展道路的斗争,而由于农业经济的恢复和逐步上涨,这两条发展道路的斗争,就越来越带着明显的、不可忽视的性质。我们的政策是在于积极地而又谨慎地经过许多具体的、恰当的、多样的过渡的形式,把农民的个体经济的积极性引到互助合作的积极性的轨道上来,从而克服那种建立在个体经济基础上的资本主义自发势力的倾向,逐步过渡到社会主义。” 第二,把发展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作为推动互助合作运动的重要环节,肯定这是引导农民过渡到完全社会主义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即高级社)的适当形式。为了说明这一点,毛泽东在修改这个决议时,特地加写了一段话:“这是自然的不勉强的吸引农民走向社会主义的过渡形式。这种形式,使个体农民和加入了互助组的农民在他们进到高级的、社会主义的农业经济组织的时候不感到突然,而是事先有了精神的和物资的准备的,因而能够避免由于突然上升而引起的种种损失。”。这段话,在形成正式决议时又有修改。其中“高级的、社会主义的农业经济组织”改为“农业的完全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突然上升而引起的”改为“突然变化所可能引起的”。) 第三,规定了中国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具体道路。这就是:经过简单的共同劳动的临时互助组和在共同劳动的基础上实行某些分工分业而有某些少量公共财产的常年互助组,到实行土地人股、统一经营而有较多公共财产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到实行完全社会主义的集体农民公有制的更高级的农业生产合作社。这种从具有社会主义萌芽的、到具有更多社会主义因素的、到完全的社会主义的合作化的发展道路,就是中国共产党所指出的对农业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改造的道路。第四,在发展农业互助合作运动的指导方针上,如果说,第一个决议强调“稳步前进”,第二个决议则又加上一条“积极领导”(完整的提法是“积极领导,稳步前进”)。 在积极领导和推进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同时,毛泽东并没有忽视问题的另外一个方面,他已经注意到在农业生产合作社大发展的潮流中可能发生歧视和打击个体农民的情况,提示各级党委注意这个问题。在决议修改时,增加了一节关于保护单干农民生产积极性的内容。毛泽东看后说:“第七节加得好,但还应发挥一点,可引用过去决议中的一些话。”根据他的建议,这一节又引用了第一个农业互助合作决议中关于照顾、帮助和耐心教育单干农民的两段话。其中“要充分地满腔热情地没有隔阂地去照顾、帮助和耐心地教育单干农民”一句,是毛泽东修改第一个决议时加写的。 决议规定了近年内全国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发展计划:从一九五三年冬季到一九五四年秋收以前,全国农业生产合作社应由现有的一万四千多个发展到三万五千八百多个。在第一个五年计划内,即到一九五七年,全国农业生产合作社应争取发展到八十万个左右,参加的农户应争取达到农村农户总数的百分之二十左右。 从两个决议的比较中,可以看出,经过两年的实践,毛泽东关于农业合作化的思想又有了新的发展和变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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