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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泽东的历史不容篡改(八)

2013-4-16 23:14| 发布者: 龙翔五洲| 查看: 1709| 评论: 0|原作者: 水陆洲|来自: 东方红网

摘要: 毛泽东的历史不容篡改(八)时间:2013-04-16 17:34来源:来稿选登作者:水陆洲点击:44 次(八)“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第一部分原文摘录原书第九章论述了毛泽东关于创立新中国一部宪法的活动。这一章可以分为三节来读。第一节中共中央决定召开第一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九五二年十二月一日,中共中央在《关于召开党的全国代表会议的通知》中说,为了充分准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召开,中央决定于一九五三年二月五日召开党的全国代表会议 ...

第三个问题是:宪法草案从法律上加强各民族的团结。中国是一个由五十多个民族组成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在中国境内各民族逐步汇合成为伟大的中华民族,在经济上、文化上、政治上都有着密切的联系。《说明》指出:草案在序言和总纲中确定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民族享有自由平等的地位,结成友爱互助的大家庭,反对大民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禁止民族间的歧视和压迫,禁止分裂各民族团结的行为。这是我国民族关系的基本原则。关于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按照民族聚居的人口多少和区域大小分别建立各种民族自治机关,这在《共同纲领》中已经作了原则规定。而宪法草案对于民族自治区域作了专门的详细的规定。按照这些规定,各种不同级别的民族自治区的自治机关,一方面是我国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的一部分,和普通地方国家行政机关一样,受中央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另一方面,却享有普通国家行政地方机关所没有的特殊权利。宪法草案对民族区域自治和各少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建设,都比《共同纲领》作了进一步的规定。 

  第四个问题是:宪法草案是《共同纲领》的发展。《说明》指出:一九四九年《共同纲领》起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宪法的作用。《共同纲领》在过去几年的历史实践中证明是完全正确的。但是,它的一部分内容带有浓厚的时间性,已经完全实现,例如土地改革、镇压反革命,而不需要继续规定了;一部分内容则在新的形势下需要以新的规定代替旧的规定;一部分原有的规定过于简单,在宪法上需要作出比较详细的具体的规定;另有一部分原有的规定,在宪法上则需要加以简化或省略。宪法草案在起草的时候充分利用了《共同纲领》,所以草案的序言说,宪法是以《共同纲领》为基础,而在内容上有新的发展。”“宪法草案保留了《共同纲领》中关于我国国家性质、人民民主制度、人民权利、民族政策各方面的各种基本原则,而作了充分详细的规定。《共同纲领》中的经济政策的原则,一部分仍然有效,一部分已经过时,宪法草案抛弃了那些已经过时的原则而作了新的规定,这中间最重要的就是关于实行过渡时期总路线的各项规定。” 

  第五个问题是:关于宪法草案在结构和文字上的特点。《说明》指出:宪法草案的结构和文字力求简明。草案只分四章,凡是可以在这四章中规定的,都不另设专章。关于宪法的总任务(也就是过渡时期的总任务)、宪法产生的基本背景和实施宪法总任务的条件,都写在草案的序言里。宪法草案的条文不足一百条,字数连序言不足一万字。这在各国宪法中要算是比较短的一个。这样简要,不但由于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凡是可以由普通法律规定的东西一般无需列入宪法。而且由于第一,我国既然处在过渡时期,宪法的许多规定必须具有充分的灵活性,以免在实际生活的迅速发展中变得不适用和成为障碍;第二,我国人民对于实施宪法还缺少必要的经验,政治生活中的许多细节,还需要在实践中逐步得到结论,不可能也不应当过早地作详细的规定;第三,人民对于宪法既然还缺少经验,宪法愈繁杂人民也就愈难了解。《说明》又指出:宪法是必须在全国人民中间普遍宣传和普遍遵守的,因此条文固然要尽量简单,文字尤其要尽量通俗。从这个观点出发,宪法草案的文字完全用白话写成,凡是可以避免的难懂的字眼,一律加以避免。” 

六月十一日下午,宪法起草委员会举行第七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了宪法草案(修正稿),准备提交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并公布。 

 毛泽东主持这次会议并讲话。他说:宪法起草委员会已经开了六次会议,今天是第七次会议,也可以说是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开会前的最后一次会议。宪法起草委员会应当把它所做的工作向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报告,并把这个宪法草案(修正稿)作为草案批准公布,在全国人民中间进行讨论,收集意见。那时,起草委员会还要做工作。宪法草案公布以后,估计意见不会很多,但是尽管意见不多,总还会有些意见。在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做报告以前,宪法起草委员会还要开会,同时要准备一个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报告。因为宪法草案是起草委员会起草的,收集了意见以后,还要再修改。修改成了最后稿,还要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做报告。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这个报告进行讨论,那就是它的事了。

六月十四日,毛泽东主持召开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一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毛泽东作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讲话。 

  毛泽东开头第一句话就是:这个宪法草案,看样子是得人心的。接着他说:经过讨论,证实了宪法草案初稿的基本条文、基本原则,是大家赞成的。草案初稿中一切正确的东西,都保留下来了。少数领导人的意见,得到几千人的赞成,可见是有道理的,是合用的,是可以实行的。这样,我们就有信心了。同时,在讨论中还提出了一些好的意见,被采用了。如果没有这些意见,宪法草案初稿虽然基本上正确,但还是不完全的,有缺点的,不周密的。现在的草案也许还有缺点,还不完全,这要征求全国人民的意见了。但是在今天看来,这个草案是比较完全的,这是采纳了合理的意见的结果。” 

  毛泽东认为,这次起草宪法草案的一个成功经验,是采取了领导机关的意见和广大群众的意见相结合的方法。今后,一切重要的立法都要采用这个方法。 

  他说:这个宪法草案所以得到大家拥护,大家所以说它好,就是因为有这两条:一条是正确地恰当地总结了经验,一条是正确地恰当地结合了原则性和灵活性。如果不是这样,我看大家就不会赞成,不会说它好。” 

  在讲到宪法的意义时,他说: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一个国家也要有一个章程,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是根本大法。用宪法这样一个根本大法的形式,把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原则固定下来,使全国人民有一条清楚的轨道,使全国人民感到有一条清楚的明确的和正确的道路可走,就可以提高全国人民的积极性。” 

  在谈到中国的奋斗目标时,毛泽东说:我们的总目标,是为建设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奋斗。我们是一个六亿人口的大国,要实现社会主义工业化,要实现农业的社会主义化、机械化,要建成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究竟需要多少时间?现在不讲死,大概是三个五年计划,即十五年左右,可以打下一个基础。到那时,是不是就很伟大了呢?不一定。我看,我们要建成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大概经过五十年即十个五年计划,就差不多了,就像个样子了,就同现在大不一样了。” 

在讲话的最后,毛泽东解释了一个问题。他说:有人说,宪法草案中删掉个别条文是由于有些人特别谦虚。不能这样解释。这不是谦虚,而是因为那样写不适当,不合理,不科学。在我们这样的人民民主国家里,不应当写那样不适当的条文。不是本来应当写而因为谦虚才不写。科学没有什么谦虚不谦虚的问题。搞宪法是搞科学。

八月四日,中共中央华南分局给中央一个电报,说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有代表提出提案,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毛泽东主席最高荣誉勋章。中共中央秘书长邓小平接到这份电报,立即送毛泽东。八月六日,毛泽东在这份电报上批示:请即复不要通过此项提案。在全民讨论中,还有人提议把这部宪法命名为毛泽东宪法,也被毛泽东拒绝了。 

经过全国性大讨论,宪法草案又作了一些重要修改。

      九月十四日,毛泽东主持召开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临时会议,对第二天即将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讨论的宪法草案,作最后的审议。毛泽东首先讲话,对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两项修改意见作了说明。 

  第一条意见是,将序言中的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后面加上第一次会议,将庄严地通过我国的第一个宪法改为庄严地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毛泽东说,这些修改都是属于文字性的,但不改不行。过去中国的宪法有九个,说这个宪法是我国的第一个宪法,不妥。说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则名副其实。这是属于文字性质的修改,但又是重要的修改,不改就不那么妥。 

  另一条意见是总纲中各民族……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的自由。西藏的代表提出,这样写法不妥,说改革宗教还可以,说改革宗教信仰的自由,似乎是不要宗教了。语言学家也认为,改革信仰在文字上说不通。 

  毛泽东说,这些意见是有道理的。西藏人民信仰宗教,信得厉害,有风吹草动,他们就怕得很。这一句改一改好不好?免得误会,免得重复,也免得文字不通。这一条完全是抄《共同纲领》的,可见《共同纲领》也有错误。最后,根据毛泽东的建议,把和宗教信仰五个字删去,改为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会议一致通过了这两处修改。 

 表决之后,毛泽东说:这是一个比较完整的宪法了。最先是中共中央起草,然后是北京五百多高级干部讨论,全国八千多人讨论,然后是三个月的全国人民讨论,这一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一千多人又讨论。宪法的起草算是慎重的,每一条、每一字都是认真搞了的,但也不必讲是毫无缺点,天衣无缝。这个宪法是适合我们目前的实际情况的。它坚持了原则性,但是又有灵活性。”“宪法不是天衣无缝,总是会有缺点的。天衣无缝,书上这样说过,但天衣我没有看见过,也没有从天上取下来看过。我看到的衣服都是有缝的,比如我穿的这件衣服就是有缝的。宪法,以及别的法律,都是会有缺点的,什么时候发现就及时修改。反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年一次,随时可以修改。

第三节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一九五四年九月十五日下午三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中南海怀仁堂隆重开幕。 

  在到会的一千一百四十一位代表的热烈的掌声中,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毛泽东宣布大会开幕。 

  毛泽东在开幕词中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负有重大的任务。 

  这次会议的任务是: 

  制定宪法; 

  制定几个重要的法律; 

  通过政府工作报告; 

  选举新的国家领导工作人员。 

  我们这次会议具有伟大的历史意义。这次会议是标志着我国人民从一九四九年建国以来的新胜利和新发展的里程碑,这次会议所制定的宪法将大大地促进我国的社会主义事业。 

  我们的总任务是:团结全国人民,争取一切国际朋友的支援,为了建设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奋斗,为了保卫国际和平和发展人类进步事业而奋斗。” 

  他在开幕词里宣布:准备在几个五年计划之内,将我们现在这样一个经济上文化上落后的国家,建设成为一个工业化的具有高度现代文化程度的伟大的国家。” 

  在全体代表热烈的掌声中,毛泽东用一些格言式的警句,结束了他简短的开幕词: 

  我们的事业是正义的。正义的事业是任何敌人也攻不破的。(热烈鼓掌) 

  领导我们事业的核心力量是中国共产党。(热烈鼓掌) 

  指导我们思想的理论基础是马克思列宁主义。(热烈鼓掌) 

  我们有充分的信心,克服一切艰难困苦,将我国建设成为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共和国。(热烈鼓掌) 

  我们正在前进。 

  我们正在做我们的前人从来没有做过的极其光荣伟大的事业。 

  我们的目的一定要达到。(鼓掌) 

  我们的目的一定能够达到。(鼓掌) 

  全中国六万万人团结起来,为我们的共同事业而努力奋斗!(热烈鼓掌) 

我们伟大的祖国万岁!

毛泽东的开幕词,是一篇充满激情与自信的政治宣言,表达了中华民族为建设一个强大的社会主义中国而奋斗的坚定意志。它是新中国蒸蒸日上、人民群众情绪高昂这一历史真实的反映;同时它又极大地激励着千百万群众为达到自己的目的而奋勇前进。

九月二十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在九月二十七日的全体会议上,毛泽东当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朱德当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刘少奇当选为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宋庆龄等十三人当选为副委员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周恩来为国务院总理。 

  九月二十八日下午三时五十分,毛泽东在闭幕会上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已经顺利地完成了自己的任务。在庄严的国歌声中,会议胜利结束。 

中国各族人民经过长期的艰难的斗争,终于有了一部代表自己利益的、体现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的宪法。中国的民主法制建设有了一个重要的良好开端。这部宪法的实行,证明它是适合中国国情的。从五十年代到六十年代初对这部宪法的执行是比较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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