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论与现实;与艾兴锋先生商榷 沙海之舟 笔者在《关于“社会主义人权”》一文中指出:在社会主义这个历史阶段,因为还存在阶级与阶级斗争,所以只能坚持无产阶级专政。既然要坚持无产阶级专政,那么,就不可能“每个人的权力都是一样的,每个人地位都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对于人民实行社会主义民主,而对于人民的敌人,诸如对于地富反坏右以及死不改悔的走资派,就只能实行无产阶级专政。 然而,艾兴锋先生在跟帖中为项观奇先生辩解说,“《半论》是一篇立论,是论述的在无产阶级专政的条件下的一些政治,经济和文化建设方面的原则。在无产阶级专政或人民民主专政的半社会主义社会,只要遵守社会主义宪法,就都是属于人民的范畴,任何人都享有充分的人权,虽然存在阶级和阶级矛盾,但是只要这种阶级矛盾不是以敌我矛盾的方式表现出来--也就是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推翻人民民主专政---都按人民内部矛盾的方式处理,如果要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推翻人民民主专政,就要铁腕专政,坚决彻底。总之专政要坚决,方式要恰当,用社会主义宪法这把尺子去衡量,用制度专政。民主的专政。” 既然《半论》是一篇立论,并且“是论述的在无产阶级专政的条件下的一些政治,经济和文化建设方面的原则”,那么,就应该在无产阶级专政的历史条件下谈论有关“政治,经济和文化建设方面的原则”,这应该是确定的。无产阶级专政的历史条件是什么呢?毫无疑问,是社会主义社会。也就是说,只有在社会主义社会,才能谈到无产阶级专政。 毛主席在谈到党的基本路线时指出:“社会主义社会是一个相当长的历史阶段。在社会主义这个历史阶段中,还存在阶级、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存在着社会主义同资本主义两条道路的斗争,存在着资本主义复辟的危险性。” 毛主席还指出:“搞社会主义革命,不知道资产阶级在哪里,就在共产党内,党内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走资派还在走。”当然,还有保护大官利益的相关论述。事实证明,毛主席的论断是完全正确的。正因为“走资派还在走”,正因为“要保护大官利益”,修正主义叛徒集团发动了反革命政变,改革开放使社会主义成果丧失殆尽,资本主义全面复辟,大官演变为今天的官僚买办资产阶级。 1975年的《宪法》是毛主席肯定的《宪法》。在无产阶级专政条件下,这部《宪法》是比较完善的。即便如此,“国皆有法,而无使法必行之法。”(引自《商君书》)也就是说,所谓“法”,是人制订的,“法”是死的,“人”是活的,所谓“法”执行起来具有一定的伸缩性。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依然“无使法必行之法”,因为存在阶级和阶级斗争,有法不依的情况必然存在。况且,由于走资派即大官掌握着权力,完全可以不顾事实,文过饰非,混淆黑白,而这是轻而易举的事情。由于走资派掌握着权力,对于他们来说,自然是权大于法。而且,大官们往往利用《宪法》,以所谓“无产阶级专政”镇压人民的反抗。对于这一点,项观奇先生应该有切身体会。 谈上述的目的,不过是希望为项观奇先生辩护的艾兴锋先生明白,一切“立论”都应该基于一定的历史条件,实事求是,否则,所谓《半论》只能是历史唯心主义的空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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