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治和法治
—— 刘少奇说“到底是法治还是人治?看来实际靠人”
在今天的中国,谁要是批评法治一定会招来谩骂。谁要是为人治说句好话一定会被斥为“
文革余孽”。在法律党和某些专家学者“依法治国”的鼓噪下,使缺少法学、法理学知识如我辈的一般大众百姓以为:人治不好,法治好。以为中国一直是人治的国家,包括
毛泽东时代,特别是
文革时代简直就是无法无天,一人治国。以为只有到了改革开放以后才开始“依法治国”,而且只有学习美国的“依法治国”,中国才能成为政治文明的现代化国家。
简单查一下历史就会知道,在中国,最早的法律文书出现在夏代,称为《禹刑》,距今4000多年。而世界上最早的成文法典是古代西亚乌尔第三王朝(在今伊拉克境内)的《乌尔纳姆法典》,距今4100多年。可见,法律的出现有相当的历史了,依法治国有相当的历史了。在中国,最早提出法治思想的是战国时期秦国的商鞅,距今2400多年。在西方是比商鞅小6岁的亚里士多德。可见人治思想和法治思想的争论也有相当的历史了。之所以有争论,也说明人治和法治同时存在于现实。如果说,在法、律、刑、典出现以前基本是人治(或曰德治或曰神治)社会,那么在有了《禹刑》、《法典》之后就是人治和法治并存的时代。可见在人类4000多年的历史中,人治和法治一直是共存于社会并发挥作用。之所以如此,一是因为,既然是人类社会当然要由人来治理,人的道德水准、价值取向、知识水平、社会智慧决定治理社会、国家的水平,这是人治存在并永久存在的根本理由,也是法律出现、依法治国思想出现的前提条件。二是因为,随着生产的发展,阶级矛盾的产生,社会的分化,共同价值观的崩溃,道德共识的解体,为使社会、国家不因矛盾的激化而分崩离析,就要对不同的人的行为进行不同的约束、压制,这是法治产生、存在的根本理由。三是因为,人治和法治各有优长。比如儒家,主张人治,主张主明臣贤,主张由一批德行高尚的精英来治理国家。“未有身正而影曲,上治而下乱者”,从而影响、管理庶民百姓。比如法家,主张法治,主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特权,刑上大夫。主张“明法”,让庶民百姓知晓法律。所以专家学者说:人治和法治是两种治国方式,人治论者认为治理社会和国家主要依靠优秀的、有智慧的治理者,而法治论者认为治理社会和国家主要依靠
法律规则。简单说,就是人治主张“以德治国”,法治主张“依法治国”。
纵观中国有法以来人、法共治的4千多年历史,有乱世也有盛世。凡乱世必是帝王昏庸、骄奢淫逸。官吏贪腐、恣意妄为。统治者无德,无以“人治”,依赖苛政厉法以治民。凡盛世必有一代明主,明主的特征:自律、节俭、勤政,施政的特点:安民、治吏。为后朝历代所景仰,并视为楷模的贞观之治,以民族鼎盛载入中华史册,其皇上唐太宗李世民曰:若安天下,必须先正其身,未有身正而影曲,上治而下乱者。其曰:舟所以比人君,水所以比黎庶,水能载舟,亦能覆舟。为人主,怎可不畏惧! 其曰:“明主治吏不治民”。(有人说“贞观王朝是中国历史上唯一没有贪污的王朝。”有兴趣的朋友可考证。“官员吏佐各安本分,滥用职权和贪污渎职的现象降到了历史上的最低点。”这可能更符合事实。)皇上如此说,如此行,贞观王朝焉能不鼎盛?再看看当代宰相“天变不足畏,祖宗不足法,人言不足恤”,整个一个不敬道法、不敬先贤、不敬黎庶,唯我独大、唯我独尊的乱臣贼子。此人治天下,天下焉能不乱。再多的法律焉能治国。人治也好,法治也罢,不敬黎庶,治民必乱。人治也好,法治也罢,刑上大夫,治吏必兴。有兴趣或者较真的朋友不妨看看中国历史上几个最好的时期:文景之治、昭宣中兴、光武中兴、开皇之治、贞观之治、开元盛世、永宣之治和康雍乾盛世,是耶非耶便知。
还是毛主席他老人家睿智“圣明”:“治国就是治吏,礼义廉耻,国之四维;四维不张,国将不国。如果臣下一个个都寡廉鲜耻,贪污无度,胡作非为,而国家还没有办法治理他们,那么天下一定大乱,老百姓一定要当李自成。”把官吏管理好了,官场风气正了,官员的表率作用才会增强,老百姓才会一呼百应,国家才能政通人和,国泰民安。否则,官员欺上瞒下,贪污受贿,营私舞弊,胡作非为,其结果只能是“虽令不从”,“四维不张”,民怨国衰。
毛主席一句话指出了治国的根本,人治也好,法治也罢,治国就是治吏,治吏才能治国。所以新中国成立后毛泽东主席时刻警惕,严格治吏。整风、整党、三反、社教、文革,招招治吏。毛泽东主席治吏高于历史上任何所谓“明主”的是,毛泽东发动老百姓起来治吏。封建王朝是皇上治吏,以吏治吏,虽能治一时,不能治长久,终逃不出历史周期律。毛泽东是人民治吏,就是延安“窑中对”的旷世之论: “ 只有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懈怠。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 这就是毛泽东的人治——由人民治吏,而且由人民治国。把保证人民治吏治国的必要条件——“共产党领导”、“无产阶级专政”、“社会主义制度”写入宪法;把人民治吏治国的根本权力——“无产阶级必须在上层建筑其中包括各个文化领域对资产阶级实行全面专政”写入宪法;把落实“人民来监督政府”“人人起来负责”的民主权力具体化为“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四大’自由”、“罢工自由”,写入宪法,定为法律。这就是毛泽东的法治——人民依法治吏治国。“75宪法”,开启了人民依法治吏、人民依法治国的先河。人治与法治在
毛泽东时代臻于完美的统一:把人民的意志(某人说的脸色)变为法律,把人民的权力变为法律。人民依法治吏,吏必治。吏治,民自然治。民治,国自然治。有谁能否定毛泽东时代是官员最清廉的时代,是治安最稳定的时代,是人民最舒畅的时代,是经济发展最快的时代,是中国最强盛的时代。
所以依法治国不在于人治还是法治,而在于谁治和治谁。
不管专家学者如何解释人治,人治体现的是统治者的意志。不管专家学者如何制定法律,法律体现的也是统治者的意志。古今中外概莫能外。而法既要由统治者制定,又要由统治者落实,还要由统治者监督。所不同的是,资本主义私有制的法体现的是剥削阶级的意志,由为剥削阶级服务的立法机构人员来制定,由为剥削阶级服务的执法机构人员来落实,由为剥削阶级服务的监督机构人员来监督,为剥削阶级服务。社会主义的法体现的是人民的意志,由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由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来执行,由人民检察院、监察部、中纪委来监督,为人民服务。所以资本主义私有制法的实质是资产阶级治劳动人民,不治劳动人民不能维护剥削阶级的统治。社会主义法的实质是劳动人民治剥削阶级,是治官僚阶级、新生的资产阶级,不治官僚阶级、新生资产阶级,不能维护人民的权利。法就是压迫,法就是不平等。这是法的根本属性——阶级性。社会主义之所以敢于公开阐明其法的无产阶级性质,公开声明其法为人民大众服务,公开承认其法就是不平等,就是压迫官僚阶级、资产阶级和一切反革命分子,是因为社主义的法是为大多数人服务的,为大多数人服务的法自然获得大多数人的承认,自然就合法,根本不需要掩饰。而资本主义私有制的法,抛开治哪个阶级的政治实质,隐匿所服务的阶级对象,极力掩盖其阶级性质,极力声称是为全民服务,极力宣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是为了掩盖其压迫广大人民、压迫多数人的实质,以欺骗获得合法。社会主义的法与资本主义私有制的法的根本区别就在于此。法律如果不阐明其政治性、阶级性,就一定是剥削阶级的法律,就一定是为剥削阶级服务的,依法治国就一定是治民。
改革开放之后,几次修订宪法,先后从197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也称75宪法、文革宪法)中,删去了“中国共产党是全中国人民的领导核心。工人阶级经过自己的先锋队中国共产党实现对国家的领导”;删去了“无产阶级必须在上层建筑其中包括各个文化领域对资产阶级实行全面专政。文化教育、文学艺术、体育卫生、科学研究都必须为无产阶级政治服务,为工农兵服务,与生产劳动相结合”; 删去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删去了“国家依照法律在一定时期剥夺地主、富农、反动资本家和其他坏分子的政治权利,同时给以生活出路,使他们在劳动中改造成守法的自食其力的劳动者”;删去了“国家保卫社会主义”;删去了“惩办一切卖国贼和反革命分子,惩办新生资产阶级分子”这些保护社会主义、保护人民权利、压迫反社会主义阶级的条款。新宪法删掉的是社会主义宪法的无产阶级性质,删掉的是人民当家做主的社会地位,删掉的是人民治吏治国的权力,删掉的是社会主义宪法的根本。
这种对宪法做去阶级性修改的结果:就是社会主义国家的领导权被篡夺,由“工人阶级经过自己的先锋队中国共产党实现对国家的领导”,变为了新生资产阶级经过自己的先锋队官、商、学精英集团——修正主义分子对国家的领导;就是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土地遭到瓜分、抢掠,变为中、外资产阶级的剥削老百姓的私有企业;就是劳动人民享有的上学、住房、医疗、养老等各种社会福利被剥夺,变为中、外资产阶级掠夺老百姓钱财的各类保险公司;就是卖国贼横行,国家的各种资源,人民创造的财富被西方资本家劫掠;就是无限制地引进外国资本疯狂吮吸中国人民的血汗;就是文学艺术极力对帝王将相、才子佳人、地主、资本家、汉奸卖国贼、国民党蒋介石树碑立传、歌功颂德。肆意对老百姓侮辱丑化,对共产党毛泽东诋毁谩骂。文化部重新变为了“帝王将相部、才子佳人部”;就是医院由“发扬革命的人道主义,救死扶伤”,变成了某些人发财致富的市场。卫生部重新变为了“城市老爷卫生部”;就是学校由培养有觉悟、有文化的社会主义劳动者的殿堂,变成了某些人敛财的市场。结果就是信仰丧失、道德沦丧、贪腐遍地,就是黄、赌、毒、黑重新泛滥。结果就是广大劳动人民上不起学,看不起病,买不起房,养不起老,甚至结不起婚,生不起孩子。结果就是礼义廉耻四维不张,天下大乱民怨四起。
宪法是母法,对宪法做这样的修改,就是对各类下位法制定、修改的政治限制。由于宪法失去了其无产阶级性质,很多法律、规定都变成了袒护官吏、资产者的护身符和惩治老百姓的桎梏。
文革后的1982年,第一次修改宪法就取消了“四大”自由,取消了罢工自由。工农大众维护自己当家作主、监督各级官员的权力、手段被剥夺。如此修改治的是谁?保护的是谁?
2002年12月3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政府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不管专家学者如何解释,此法治的就是工人,保护的就是官员。几千万下岗工人就是证明,厂长书记摇身变为老板经理、腰缠万贯就是证明。
2012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犯罪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暴力犯罪,如杀人、放火、强奸、抢劫等等,以“下层”老百姓为多。一种是非暴力犯罪,如贪污、受贿、行贿,通过资本运作鲸吞国有资产、洗钱以及出卖情报等等,大都是官员、富人、精英。一般来说,暴力犯罪证据明确易找,而且同罪犯的亲属不一定有关系(除非被犯罪对象就是其亲属或共同犯罪),无需亲属作证。比如李天一强奸案,需要李双江、梦鸽作证吗?比如吉林盗车、掐死婴儿的周喜军需要家属作证吗?非暴力犯罪相对更加隐秘,证据难寻,而且往往只有其亲属知道,或者就是为其亲属谋利,甚至是与其亲属共同犯罪,所以其亲属的证明是罪行判断的重要证据。诸如受贿的金额、账号、方式、地点、藏匿、转移、行贿人员之类信息、如何利用权力为家属子女谋利之类的信息是不可能现场勘查出来的。据专家说,此法的修改稿是“不得强迫亲属作证”,(太露骨了吧)通过稿为“不得强迫亲属到庭作证”。果真如此的话,那可真是煞费苦心。此法修正的本意不是昭然若揭了吗?再结合2011年刑法修正案取消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看,此法治的是谁?保护的是谁?不是很清楚吗?
改革开放以后,法律上多了一条叫“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此罪“差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贪污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 ” 因而只要贪污犯拒不交代巨额财产来源就可以躲过一死。虽然现在没有取消贪腐犯罪的死刑(专家还在呼吁),但实际上贪官落马,依法枪毙者屈指可数。贪污千万不枪毙,死缓变无期、无期变有期,实际上已取消了贪污犯的死刑。此法治的是谁?保护的是谁?
新《刑法》专门制定了一条“嫖宿幼女罪”,刑期只是5至15年的有期徒刑,而奸淫幼女可至死刑。为什么非要制定一条“嫖宿幼女罪”,此法保护的是谁?
2012年普京签发了“国家秘密法修正案”,新法案扩大了“叛国罪”、“间谍罪”和“非法获取国家机密罪”的界定范围,严惩俄奸、间谍、卖国贼。为什么?因为苏联的“苏奸”曾经毁了一个苏联,不能再让俄罗斯的官僚、新贵变成“俄奸”毁了俄罗斯。奥巴马签署《美国爱国者法案》(也称为《反恐怖主义法案》),将“美奸”等同恐怖分子,规定,只要法官“合理地相信”一个人有可能(注意是有可能)对国家安全构成威胁,无论对方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可以在没有任何法律证据的情况下加以逮捕,如果拒捕则可以格杀勿论。看看这就是美国的法治,中国某些人所向往的法治社会。而我们却早早删掉了“惩办一切卖国贼和反革命分子,惩办新生资产阶级分子”法条,以至今天的中国卖国贼当权,汉奸耀武扬威。删掉此法治的是谁?保护的是谁?
将原来“国家保卫社会主义”修改为“国家保卫社会秩序”,镇压和制裁“危害国家安全”。要知道革命也“危害”国家安全,上访也“扰乱”社会秩序。此法的修改治的是谁?保护的是谁?
十八大以后,网络反腐异军突起,大有成风之势,仅仅一个半月之后的
2012年1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就通过了《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此法治的是谁?保护的是谁?而且此法出台奇快,相比讨论了20多年还没有出台的“官员财产公示制度”真可谓“神速”,真可谓及时。制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治的就是网络反腐。从这个例子可以看出,谁制定法律,法律就保护谁。治国归根结底还是人治。人不制定法律,你法治个屁。
2012年下半年以来,“房叔”“房婶”“房爷”事件频发,春节刚过多地便出台了房屋信息查询规范,这些规范对“以人查房”方式作出专门约束。漳州出台了《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严禁以姓名(名称)为条件进行查询。江苏盐城市出台了《盐城市房屋登记信息查询管理办法(试行)》,除本人、公检法、住房保障部门、律师等通过一定程序,其他情形“一律严禁‘以人查房’”。《深圳市规划国土房产和海洋档案查阅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不能以房地产权利人为检索条件进行查阅。昆明房屋产权信息查询规定,不能单纯以姓名查询他人的房屋产权信息。北京市建委也在内部明确了纪律,个人一律不准进行类似查询。(2006年住建部出台的《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明确规定,“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单位和个人可以公开查询”。草民搞不清楚住建部的办法是上位法还是各省市的办法是上位法?抑或是同位法。如果住建部的办法是上位法,那么各省市的办法就与上位法相抵触了)。此法治的是谁?保护的是谁?从这个例子也可以看出,谁制定法律,法律就保护谁。法治归根结底还是人治。人不制定法律,你法治个屁。
本草民没有学习研究过法律,这些信息都是稍微关心时事的人可以轻易获得的,相信内行的人一定会找到更多治民而保护官员、富豪、精英的法律条文。不信你去研究研究《物权法》等各种法律,一定会有所发现。不仅如此,法律条款晦涩难懂,治的是谁?法律条文越来越多,简直浩如烟海,治的是谁?诉讼程序繁复,耗时耗力耗钱,治的是谁?
1958年8月毛泽东在北戴河召开的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说:“法律这个东西没有不行,但我们有我们的一套,……不能靠法律治多数人。多数人要养成习惯。”刘少奇在会上说:“到底是法治还是人治?看来实际靠人,法律只能作办事的参考。” 如果法律主要是用来治吏,治少数人,一定不会很多。如果法律越来越多,那一定是用来治民的。自古有言:王法繁则民生苦。越苦——越乱——越治,越治——越苦——越乱,这不就是当下的写实吗?如此治国方略,必乱我中华。这就是为什么毛泽东时代法律不多,执法人员不多,律师不多,没有反贪局,没有武警,没有特警,社会反倒清明,社会秩序反倒安定井然的根本原因,同时也是当下法多而不治的根本原因。
现在的专家学者言必称美国,言必称美国的法治。在此只指出两件事实,任何稍有文化的人就会明白美国的法治到底是个什么东西。一是:美国联邦一级国会议员535名,而国会山周围资本集团豢养的说客却有3.5万名之多,相当于平均一个议员被70个说客操纵着!这三万多说客是谁给开工资?老百姓开得起吗?最近一个例子,
2010年1月21日美国最高法院裁定:废除大企业提供政治献金的顶限,允许它们随意资助总统选举和国会选举的候选人。美国的法律是谁制定的,又会为谁服务不是明明白白吗?(有兴趣的朋友可以查查美国黑社会头子甘必诺家族的第三代教父约翰·高蒂和美国顶尖运动员辛普森两个案子) 二是:有报道说,美国作家安妮.摩根收集了美国50个州的“雷人”法规。如:亚拉巴马州规定,在教堂戴假发引发周围人哄笑属于违法;佐治亚州规定,在商店橱窗内为塑料模特换衣服,必须先拉下脸帘子遮挡;密歇根州规定,女性没有丈夫的许可,不得剪发;内华达州规定,留胡子的男性不得亲吻女性;费蒙特州规定,女性若戴假牙,必须获得丈夫的书面许可;俄克拉荷马州规定,不许咬他人的汉堡;在阿肯色州,若是把州名发音说错,可能会受惩罚;丹佛市居民不得把真空吸尘器借给邻居;爱和达州的男性给心上人送糖果,不得少于
23公斤;北卡罗来纳州规定,唱歌跑调违法……不一一列举了。你一定感到很可笑,可笑之后你是不是也感到可悲,如此法治老百姓还有法活吗?人的行为何其多也,你美国治国要制定多少法律条文才行啊?有什么可标榜的?有什么可学习的?美国那么多法律,标榜是以法治国,治了那么多年,吸毒、赌博治了吗?黑社会治了吗?卖淫嫖娼治了吗?腐败堕落治了吗?有什么可标榜的?有什么可学习的?
中国法律党们的“以法治国”,说到底是资本主义的政治谎言、政治圈套。任何社会、国家归根到底还是人治。中国法律党们的“以法治国”其实质就是要推翻共产党对国家的领导,推翻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社会主义如果走上了所谓“以法治国”的路不回头,最后的结果一定是国将不国。
“到底是法治还是人治?看来实际靠人,法律只能作办事的参考。”这是法治的实质——就是人治。
“法律这个东西没有不行,但我们有我们的一套,……不能靠法律治多数人。多数人要养成习惯。”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实质——就是人民治吏、治国。
2013.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