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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必须追究大贪巨盗的法律责任

2013-3-12 02:32| 发布者: nina| 查看: 904| 评论: 1|原作者: 田忠国

摘要: 中国必须追究大贪巨盗的法律责任田忠国 http://blog.ifeng.com/article/24098622.html在中国,权力大了,家有27亿美元也属合法收入。因为权力大了,可以随心所欲的制订制度,把非法收入弄成合法。但是,必须指出,利用制度修订权修订制度,达到犯罪目的,是人类中最严重的犯罪。那么,依此推论,通过制度合法的非法收入,也属于犯罪范畴。与巨贪相关的问题还有:一、公开通敌。也就是说,在保钓群众运动刚刚兴起,就有人通过记者朝 ...
中国必须追究大贪巨盗的法律责任
田忠国 http://blog.ifeng.com/article/24098622.html

在中国,权力大了,家有27亿美元也属合法收入。因为权力大了,可以随心所欲的制订制度,把非法收入弄成合法。但是,必须指出,利用制度修订权修订制度,达到犯罪目的,是人类中最严重的犯罪。那么,依此推论,通过制度合法的非法收入,也属于犯罪范畴。与巨贪相关的问题还有:

一、公开通敌。也就是说,在保钓群众运动刚刚兴起,就有人通过记者朝日本喊话说,必须揪出保钓群众运动的幕后黑手。其言下之意就是,谁反对日本占领钓鱼岛,他就抓谁。第二天,日本警方立刻登岛,完成了公开占领钓鱼岛的占岛仪式。

二、用新自由主义意识形态,替换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在颠覆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强行出卖国家经济主权,推行殖民政治的同时,完全执行美国解体中国战略。

三、由皇甫平出面,联合贪官污吏欲推翻中共,夺取政权和贪官污吏同坐江山。

四、为了达到推翻中共,夺取政权,联合贪官污吏坐江山的目的,以黑打之手段,打掉以党章宪法之制度原理、制度标准、制度目标为探索原理、标准、目标的薄熙来。

五、仇视所有具有社会主义理想,造福全国人民的人,并把拥有社会主义理想,甘愿为人民服务的人,统称为“文革余孽”。

习总在十八届二中全会上说,经济发展搞不好会出大问题,意识形态搞不好同样会出大问题。我们的问题是,以上所列事实,“文革余孽”论是不是颠覆社会主义根本制度?是不是颠覆社会主义意识形态?是不是联合贪官污吏推翻中共,夺取政权,同坐江山?是不是为分裂中国创造条件?如果是,中国怎么办?

我们认为,“文革余孽”论犯有颠覆宪法、颠覆社会主义根本制度、颠覆社会主义意识形态、颠覆中共、分裂中国、鲸吞全国人民共同财富、出卖国家经济主权和出卖国家政治主权罪。所以,我们认为,中国必须追究大贪巨盗的法律责任。

(责编:而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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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爱锐博客 2013-3-12 06:16
“大贪巨盗”这四个字用的好,反映了过去十年的时代特征,不管你如何能装能骗,但历史这一篇你是翻不过的了。毛主席留给我们的是“独立自主,自立更生”,邓小平是“改革开放”,江主席是“与时俱进”,寄望习主席的十年能“肃贪反腐,再造辉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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