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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法律人研讨会记录稿(完整版)

2013-2-1 23:16| 发布者: 远航一号| 查看: 5071| 评论: 5|原作者: 谷开来案

摘要: 王立军在这场谋杀案中卷入极深,甚至前律师李庄等人都认为王立军有共犯或者煽动犯的嫌疑。律师张思之对此案的评价是:此案决不能成为先例。通过庭审,在没能回答这些导致该案件重大疑点的情况下,本案判决应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谷开来“故意杀人案”疑云重重

北京法律人“谷开来案”研讨会

 
(记录稿)



 
一,血液样品违规拿出保管室还能成为有效证据吗

二,两份鉴定书哪个有效

三,关于血液样品的密封及四份样品氰含量的差异问题

四,鉴定毒物的程序应该是什么

五,毒物致死量的认定符合医学常识吗

六,毒物来源的证据链上有缺失能判定证据确凿吗

七,到底是毒药还是其他因素导致伍德死亡

八,案发现场都还有哪几种药品,其来源未查清

九,对微量毒素为什么没进行检验

十,证据显示的杀人器皿令人匪夷所思

十一, 公安机关设置在现场的监控证据为什么没有到案

十二, 夏德良参与犯罪的主观动机

十三, 谷开来犯罪的主观动机

十四, 王立军的参与程度以及他在此案中的角色

十五, 王立军的举报效力

十六, 王立军犯罪的主观动机推测

十七, 谷开来到底犯了什么罪

十八, 谷开来的犯罪动机和行为是否由王立军诱导和唆使

十九, 其它诸多疑点





 
一、血液样品违规拿出库房还能成为有效证据吗

证据显示:2012年1月29日,王立军指使某警员将伍德的心包血样分成了四瓶(没有解释原因),并且指使某警员将这四瓶血样分别“违规”拿出物证保管室 多日(没有解释原因)。所以不能排除这些血样可能被污染或被做了手脚。检材因而失去了必须具有的“原始性、真实性”。因此在法律上其血液样品已不能作为有 效证据。


二,两份鉴定书哪个更有效

本案对伍德的心包血液进行了两个阶段的毒物鉴定。第一个阶段是案发当日(2011年11月15日),进行了两次:一次是毒物鉴定,一次是的氰化物鉴定。两 次检验均没有发现有毒物和氰化物成分。第二个阶段是4月份进行的毒物鉴定。这次检验发现被分成四份的血样都含有不同比例的氰化物。

这两个阶段的鉴定报告哪个合法和具有可采信性?第一阶段产生的鉴定结果在庭审中并没有提出任何异议,理所当然地具有合法性,不可质疑性。而其后进行的鉴定由于检材流转不符合法定程序,因此检材失去了证据的原始性、真实性,所以其后的鉴定结果应当被排除。



三,关于血液样品的密封及四份样品氰含量差异问题

四瓶血样在2012年4月份的公安部鉴定时均检出氰化物毒物,并且四瓶血样的毒物含量不一,有超过百分之三十的毒物含量差别。

在这个问题上到庭的鉴定人回答说:可能由于密封不严,瓶中毒物会挥发,因其挥发程度不同,造成了这样的差别。而公诉人在回答辩护律师质疑“原始性、真实 性”时说,这些血样都是密封好的,没有证据证明血样被做了手脚。矛盾出来了:如果鉴定人说的对,那么密封不严达四个月之久的血样,根据常识会凝结干燥。如 果公诉人说得对,那结论只有一个:此四瓶血样被分别密封两次。在回答蒋敏律师再次质询时,公安部鉴定人回答:我只对交给我时的这四瓶血样的鉴定负责。言外 之意就是说,交给他鉴定之前所发生的事与他无关。


常识是:同一溶液分成多少份,其中所溶物质比例应是相同的。只有一种情况下会产生差别,即分成多份之后有人再次分别加入了某物质。在化验室里完全可以重复这个过程并得出结论。



四,鉴定毒物的程序应该是什么

公安部鉴定人当庭讲,要鉴定具体是什么毒物,常常是使用“排查法”,即逐一试验,当发现某一种毒物达到了致死量,也就不再检查其他的毒物了;同时他还说, 会根据案件及现场的情况,着重首先排查某些毒物。我们的质疑是:1、为什么公安部鉴定人发现氰化物含量不足以致死以后不再排查其他的毒物?2,他也没有回 答本案当中他们会着重排查那些毒物,以及为什么要先检查这些毒物?法庭对此并没有查实。


五,毒物致死量的认定符合医学常识吗

谷开来的德律师提出质询,根据显示的证据并且专门请教过专家认为:公安部鉴定结论当中的毒物含量达不到致人于死的最低量。公诉人回答是:对毒物的反应存在 个体差异。问题又来了:为什么不往上计算个体差异呢?而往下计算个体差异的依据是什么?用估计的事实来推理定罪是证据学上的禁忌。法官照样没有采信律师质 询。


六,毒物来源的证据链上有缺失能判定证据确凿吗

“红蜡烛”的来源已经查清楚了。制造和销售毒药的人也被抓捕,其制造和被当场查获的48颗“红蜡烛”毒药也查获到案,但销售毒药的人的毒药来源,售药人获 得氰化物的来源等等证据都没有到案;更奇怪的是没出示对48颗“红蜡烛”的化学成分进行检验的结果。这48颗“红蜡烛”是否也含有血样中相同的化学成分? 或相同比例的氰化物?

该毒药和谷开来使用的毒药之间的“同一性”关联证据在这里缺失了。因此指控谷开来杀人的毒药来源,以及毒药的真实性都大打折扣,在一般的证据学上,它的结论应是“证据不足”。



七,到底是毒药还是其他因素导致伍德死亡

在庭审当中对“红蜡烛”的称呼,证据当中和庭审人员使用了两种称呼:“鼠药”、“狗药”。根据常识,我们知道鼠药是缓释性毒药,老鼠食用它以后通常要一两 天以后才会死亡。这是因为如果老鼠急速死亡,将导致后来的老鼠决不再会食用该食物。所以它不含氰化物。如果是狗药,则可能含有氰化物,它会使目标瞬时死 亡。到底是“鼠药”还是“狗药”,在“红蜡烛”已大量到案的情况下,为什么不做这种鉴定?

庭审显示,本案的证据链条是缺失、断裂的。导致尼尔伍德死亡的毒药到底是什么?本案没有“唯一”“确定”的证据加以证实。


证据还显示,公安部于2012年4月份作的血样鉴定当中的特定的氰化物毒物含量根据法医学文献不足以导致人的死亡,只达到通常致死量的一半多。


为此本案也就提出了一个重大的问题:什么是伍德真正的死亡原因?



八,案发现场都还有哪几种药品,其来源未查清

本案证据显示:案发现场涉及到的药品一共有四种:1、红蜡烛配置的水溶剂;2、谷开来制作的“胶囊”,说是毒品(海洛因或者冰毒),并有证据说谷开来将其 撒在床前地上,伪造吸毒致死的现场;3、谷开来自己带的“舒缓剂”,其用途不得而知,是缓解谷开来自己作案时的精神紧张还是另有他用?4、维生素C胶囊, 这种胶囊装的维生素市面极其少见。

这些药品没有一一查实来源;没有逐一鉴定化学成分,以及逐一分清楚它们在本案当中的用途。



九,对微量毒素为什么没进行检验

现在的毒物鉴定的科技手段已高度发达,其精度可以达到100亿分之一克。据说重庆的检验设备是公安系统内最先进的。

证据清单中表明:现场查获了多达23种物品,其中包括几个玻璃杯极其碎片。侦查机关只将这些玻璃杯上面的指纹的DNA逐一查清楚,却竟然没有找到毒物残留的鉴定结果。只要某个物品接触过毒物,,绝对可以鉴定出其上的毒物残留。


现场勘查还对门把手进行了擦拭取样,如果接触过毒品的手再握过门把手,门把手上也一定可以鉴定出毒品的残留。


为什么不做这样的鉴定,是否是做不出来?如果说这些多达23种物品上均没有毒药残留,那就只能有一个结论:即这些物品以及谷开来本人都没有接触过毒药。


如果现在这些物品还在,仍然可以进行鉴定。



十,证据显示的杀人器皿令人匪夷所思

当庭出示的证据显示,谷开来是把自己在家配制的毒药水剂,在现场装到一个餐用调料瓶中,并亲自用这个调料瓶给伍德喂水。这种做法太让人匪夷所思,太不合逻辑。

难以想象谷开来会事先准备并用一个餐用调料瓶去给人喂水!被喂水的人会不产生疑问:我要喝水,你怎么给我喂酱油呢?这个极其荒唐的,小儿科般的情节!但为什么竟然出现在本案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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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

引用 坐看云起 2013-3-9 14:29
毋庸置疑,合肥法庭确实把一场大戏演砸了,破绽百出,让人笑掉大牙,其水平居然比上世纪30年代斯大林治下苏共当局导演的那些场公审大戏以及上世纪80年代初我国公审“四人帮”那场戏也都大为逊色,由此也可见如今共产党人实实在在是一代不如一代啦,呵呵!

不过,我又想问问,这里所谓参加讨论的“北京法律人”缘何竟也无一具名?他们怕的是什么?怎么就不能学学王雪梅女士的样儿呢?!噫~~~~~~~~~~~~

显而易见,这份所谓完整版的记录稿无非就是以可敬的王雪梅女士文章为底本推演炮制而成,说什么讨论纪录,鬼都不信哦,嘿嘿!
引用 laobing 2013-2-3 01:56
喜欢用数据和事实说话。
引用 ahjoe 2013-2-2 10:10
这篇文字的动机可疑,不能被次要倾向掩盖了主要倾向!就是不要被可疑的法律辩论案件取代了确实的政治迫害案件。

这篇文字一开头就否定了谷王两人原都是无辜或是被人陷害的可能,丝毫没有中国传统法律案件里“罪疑为轻”跟西方法律案件里“无罪推定(Benefit  of Doubt)”的始审设想,未审先判地只从法律案件里有罪的角度绕来绕去,最佳结局只不过是谷开来从故意杀人案坐实了杀人未遂案,更坐实了王立军从执法者变成主犯。这么一来就也坐实了薄熙来的一公(王立军)一私(谷开来)都是同样的臭不可闻!

这样的“北京法律人”还算是“法律人”吗?

坐实了谷开来的杀人未遂案跟王立军的杀人案,那么,薄熙来本人岂又能脱得了关系?再下来审薄熙来,岂非是水到渠成?好一个明修栈道暗渡陈仓的手法!

尤其是,李庄跟张思之等人竟会假惺惺的出来为薄熙来家人“伸张正义”,这不是奇怪得很吗?李庄跟张思之的来路,不是早已清楚得很了吗?

为什么北京的“法律人”们不能从以下的角度也来作一研讨?

1.    为什么不让谷开来王立军公开发言或在自主状态下由代表被告人的律师发言?

2.    不管是杀人或是杀人未遂案件,为什么不让公开审判?

3.    为什么不能让薄熙来公开作一说明?

4.    为什么不去考虑薄熙来谷开来王立军等可因政治路线不同而被迫害?

不能做到以上几点,这些更重要的问题就会在法律案件的文字堆切里消失殆尽, 于是事实的真相就要永沉海底。

其实,薄熙来在去年初率重庆团到北京开会时就曾公开地说出真相了,大意是:“有些人在“可劲儿地”在造我跟家人的谣。。。。”, 不知道这么重要有关事实的话语为什么竟会这么轻易地被人忽略?

一心要追求正义的朋友们,你们真的要擦亮眼!
引用 龙翔五洲 2013-2-2 06:20
看人是不是正直,就看他是否正视事实追求真相和真理。
引用 远航一号 2013-2-1 23:18
责任编辑:远航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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