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色中国网友 江根德 (网名匹夫之责)
请贵网公开发表的公开信如下:
关于政府违法关闭网站问题的公开信
全国人大常委会暨吴邦国委员长: 中共中央政治局暨习近平总书记: 国务院新闻办九局、各政府网管部门、各网站、各位网友:
现在就保障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言论自由权,努力形成“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那样一种政治局面”的问题,致信你们。
2012年4月6日——10日,国务院新闻办九局、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新闻管理办公室在没有具体事实和法律根据的情况下,口头责令《毛泽东旗帜》、《乌有之乡》、《红色中国》、《东方红社科》和《马克思主义评论》等网站关停整顿,此后,全国集中封闭了八十多家网站。尽管在5月30日马 宾、李成瑞、李 波等336人署名的《致胡锦涛总书记并政治局常委和中共中央委员会》的信:“关于抗议违法关停多个网站及请中央说明的几个重大问题的报告”;此后又在10月19日李成瑞、刘金华等上千人署名的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公开信,指出:“从处理薄熙来事件一开始,就违法、蛮横地封闭了所有持不同意见的网站达八十余家,官方网站甚至私人博客也不让发表不同的意见。这就完全堵塞和切断了广大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同党的领导机关和人民政府以网络为先进科学技术工具用以交流和沟通的最好和最快的渠道,在信息社会的今天,这样的做法是极为野蛮和反动的!”之后又有10月28日巩献田、奚兆永、李定凯等36位学者、干部署名的致全国人大常委会并吴邦国委员长、中共中央政治局并胡锦涛总书记《紧急 呼 吁!》的公开信,再次呼吁:“开放被违法关闭的网站”,在此期间,有许多干部、群众一直不断地通过不同途径呼吁开放被违法关闭的网站。但是,被关闭的网站至今没有正常运行,政府的违法行为延续长达八个多月之久,直到今天仍旧没有依法纠正。 长时期集中封闭大批网站,甚至逼得不少网民只好“翻墙”出去,依靠境外的服务器来实现言论自由权,这不能说是国家政治生活的一种正常反映和表现,理所当然地受到网站和网民们的强烈反对。
关闭合法运行网站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行政处罚种类之第四款“责令停产停业”规定,属于“责令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没有查明事实,因为被封网站不存在任何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事实。该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行政机关告知封网理由有三个:一是发布大量违法信息;二是攻击国家领导人;三是妄评十八大。在封闭《东方红》网时,所说理由只有一条,即“发现你网上有违法信息”。当问有什么违法信息的时候,他们说“不解释”。 对于这三项指控,行政机关都没有提供相关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我们认为: 第一、关于“发布大量违法信息”。当网站法人代表问及“违法信息在哪里”时? 行政机关没有做出任何的回答,反而让行政相对人“自查”!所谓自查,就是对于案件还没有调查研究,即对“事实不清”的案件就先作出处罚决定,显然这属于违法行为。 第二、所谓“攻击国家领导人”。首先,这不是法律语言,没有任何法律根据。“攻击国家领导人”,在我国没有任何法律界定和规定,当然就没有对该行为给予处罚的任何规定,它与法律无涉。其次,行政机关也没有提供所谓“攻击国家领导人”的任何具体事实和证据。 第三、所谓“妄评十八大”。第一,在我国一切违法侵权行为,必须是行为人侵犯了受我国法律保护的“直接客体”,即行为人直接侵犯了具体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显然“十八大”这一概念内涵相当宽泛而抽象,所指内容无限多,它不构成具体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故不是我国法律所保护的直接客体。第二,行政机关也没有具体说明被封网站发表的什么文章或什么言行是“妄评十八大”。十八大,对于这件关系全党和全国人民政治生活的大事,即使有的公民发表文章属于这类议论,即所谓“妄评”,但是,政府对此既没有提供任何事实,更无提供任何证据,也就无法确认其“社会危害性”的存在;凡是不能确认其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也就无法确认违反任何法律和法规。 综上所述,足以确认:封网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实体方面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综上所述,足以确认:政府封网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程序的规定。 上述足以证明:政府封网的决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第三十二、第三十六、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规定;封网的具体行政行为完全是违法的,既违反了“实体法”又违反了“程序法”,依法应予撤销。
政府这次大规模集中关闭网站的行为,不仅是一种违宪和违法行为,同时也是一种违反中国共产党的宗旨和根本路线的行为,是与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和核心——“人民当家做主”的精神完全背道而驰的,它极其严重地损害了和损害着党和国家的声誉! 在此我们重申,我们坚决支持和拥护一切根据宪法和法律,为维护国家利益和公民权利为根本目的的网络立法和网络管理措施。但是,任何网络立法必须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必须切实遵守该法第五条规定,即“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任何一级的网络管理行为绝对不能 “以言代法”, “言出法随”,绝不允许无视法纪、无法无天的现象再次发生,行政行为必须以法律和法规为依据。
我们高兴地看到新华网报道了11月30日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在他主持的一个座谈会上讲到“网上的舆论,包括骂声我们都要听,更何况大家提的各种意见?”我们希望,新的中央会给我们新的期待,为维护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言论自由权,我们向你们发出公开信,并再次强烈呼吁:有关部门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制,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尽快纠正违法封网行为,维护我国法制,取信于民,切实兑现中央领导同志的承诺,尽量减少给党和国家的声誉造成的恶劣影响!
公开信联署人签名:(排名不分先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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