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此,对照政府自己颁布的文件中所称的“基本原则’和自己的闭网行为,谁违反,谁遵守,显而易见,笔者不再赘言。 至于司法机关,尽管资本主义的司法制度从整体上和根本上是为维护资产阶级的利益的,但是作为社会文明发展产物的某些司法程序和技术,却并没有特定的阶级属性,十八大提出的“要把制度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充分发挥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优越性,积极借鉴人类政治文明有益成果,绝不照搬西方政治制度模式。”其中,借鉴人类政治文明有益成果,笔者认为,就是包括这个意思。在影响美国法制发展的典型案例中,即从谢泼德诉麦斯威尔(Sheppard v. Maxwell)案件中,因为传媒过度地公开庭前听审和庭申情况,并且在法庭上行为失当,使被告人实际上失去了接受公正审判的权利。从而美国法院规定:法庭和法庭的一切设施受法庭控制,法官有责任严格控制法庭和法院处所的环境以确保传媒和公众不干预被告接受公正审判。法官可运用若干程序上的方法来排除报道带来的潜在的不利影响,包括:(一)推迟审理案件直到偏见的危险消除;(二)如果有关的报道尚未充斥整个州,将案件转移到另一县区,或从另一县区引进陪审员以代替转移案件;(三)监督对陪审团候选人的预先审核,以确保对被告的清白与否抱有先入之见的候选人不能入选陪审团;(四)隔绝证人或至少警告他们在作证前不要听从传媒对于诉讼的报道;(五)命令重新审理;(六)发布限制性命令,禁止案件的所有当事人向传媒做出带有倾向性的陈述。 对于涉及重庆事件、影响重大的几个案件的审理,有关组织和机关不但不想法排除整个舆论有可能影响法官公正判决的干扰,对国内外制造谣言的网站放任不管,反而只违法排除和蛮横压制直至急忙关闭发表有利于被告舆论的网站,这难道是公平的吗?司法机关不但不延期审理,反而是加速度地、在极为短暂的时间了结举世关注的、有世纪性影响的涉外大案,难道这不奇怪吗?期间,竟然出现了有网民质疑被告是“假”的天下奇闻!这还不是对所谓法治社会和依法治国的极大讽刺吗?所有这些不是对我国法制开了一个天大的玩笑嘛?! (三)封网行为违背法治政府精神,严重玷污人民政府的声誉 第一、封网行为违背了向人民的庄严承诺 1997年9月党的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确立“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1999年3月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其载入宪法,即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1999年11月8日朱镕基为总理的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2004年3月22日温家宝为总理的国务院颁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六年之后的2010年10月10日国务院又发布了《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在此期间,中共中央2004年9月19日通过了《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上述文献系统阐述了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明确规定了整个国家机关和所有工作人员的奋斗的目标和应该担负的责任,同时表明党中央和国务院实行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政府的信心和决心,这是对全党和全国人民的庄严承诺,也包含着人民群众的希望和期盼,无疑也是对党中央和中央人民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一次具体的检验。 下面把这几个文件中与封网行为有直接关系的地方列出,以便对照,看看究竟是谁违法乱纪? 《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 1999年11月8日国务院在《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中指出:“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从而使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国家根本大法的保障。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很大程度上对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行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决定》指出:“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更新观念,提高对依法行政重要性的认识。依法治国反映了新时期执政党领导方式的基本特征,是从全局上、长远上统管一切的。依法行政作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反映了行政机关运作方式的基本特征,本身就是体现党的执政地位和执政作用的重要方面,同样是从全局上、长远上统管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各项工作的。行政权力的运用,充分体现着国家政权的性质,密切联系着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的个人利益,事关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兴衰成败。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从巩固我们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政权的高度。根据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性质,全面、深刻地领会依法行政的精神实质,充分认识依法行政的重大意义,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决定》还指出:“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领导要认清自己的历史责任,带头依法行政。要把依法行政作为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一件大事,真正落实到行政活动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要从根本上转变那些已经不能适应依法治国、依法行政要求的传统观念、工作习惯、工作方法。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及其领导干部,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严守纪律,带头依法办事,依法决策,依法处理问题,切实领导、督促、支持本地方、本部门严格依法办事。” 《决定》同时指出:“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管理国家事务、经济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做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既要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又要提高行政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证政府工作在法制轨道上高效率地运行,推进各项事业的顺利发展。” 尤其是《决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必须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一切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范,切实做到依法办事、严格执法。从严治政,依法行政,必须铁面无私,执法如山,决不允许滥用职权、执法犯法、徇私枉法。要坚决消除执法中的腐败现象,坚持纠正不顾国家全局利益和人民根本利益的本位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对违法者,不论涉及什么单位、什么人,都要依法严肃查处,以儆效尤。” 在谈到要强化行政执法监督的时候,《决定》指出“各级政府要自觉地……接受人民群众监督、舆论监督。” 众所周知,依据法治的基本原则和我国惯例,凡是国务院颁布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在没有明文废除之前,其效力是延续的,所以朱镕基担任总理时期发表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无疑对于以后的各届政府是完全适用的。下面就温家宝总理任内国务院颁布的两个文件与封网行为对照予以分析。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国务院2004年3月22日颁布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指出:“必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执政为民,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经过十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 “坚持执政为民,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经过十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 “法律、法规、规章得到全面、正确实施,法制统一,政令畅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得到切实保护,违法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制裁,……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行政决策机制和制度基本形成,人民群众的要求、意愿得到及时反映。……行政管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诚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观念明显提高,尊重法律、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的氛围基本形成;依法行政的能力明显增强,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能够依法妥善处理各种社会矛盾。” 请注意,法律、法规、规章得到全面、正确实施,法制统一,政令畅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得到切实保护,违法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制裁。人民群众的要求、意愿得到及时反映。行政管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诚信。尊重法律、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的氛围基本形成,这仅是说给别人听的吗? 关于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纲要》提出:“依法行政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的有机统一;必须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政府工作的出发点;必须维护宪法权威,确保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 是必须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政府工作的出发点吗?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不是人民的根本利益所在吗?若不是,那为什么叫基本权利? 关于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纲要》除合法行政、合理行政之外,还规定:“程序正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程序正当”?这次的封网行为还有一点程序观念吗? 《纲要》规定了“权责统一”“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依法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请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这个规定是多么好啊!可是,难道不适用被关闭的网站吗? 尤其是《纲要》还规定:“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作出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不利的行政决定之前,应当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并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当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对重大事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依法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应当在行政决定中说明理由。要切实解决行政机关违法行使权力侵犯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和“强化社会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实施监督的权利,拓宽监督渠道,完善监督机制,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监督创造条件。要完善群众举报违法行为的制度。要高度重视新闻舆论监督,对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并依法及时作出处理。” 请读者自己对照吧,笔者在此无需赘述。 《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 2010年10月10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指出“为在新形势下深入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现提出以下意见。” 《意见》在谈到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性紧迫性时,指出:“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我们党治国理政从理念到方式的革命性变化,具有划时代的重要意义。” 既是革命性变化,又是划时代意义,这里把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政府,提得何其高也,说得又是何其好也!对照封网行为,做得又如何呢? 《意见》在指出国内外环境复杂、社会矛盾增加和包括执法不公、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比较突出之后,写道:“解决这些突出问题,要求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强制度建设,强化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 这里明明写的是“强化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可是一旦真正监督,尤其是人民群众对国家最高机关的监督,就大打折扣了!哪怕数千公民署名信件的多次上书,也不是泥牛入海无消息吗?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进一步加大《纲要》实施力度,以建设法治政府为奋斗目标,以事关依法行政全局的体制机制创新为突破口,以增强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提高制度建设质量、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保证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为着力点,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不断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为保障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发挥更大的作用。” 封网行为到底是提高了政府公信力还是大大减弱了或者说丧失了政府公信力呢? 特别是《意见》关于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问题,说:“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各级行政机关要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着力提高政府公信力,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 这次封网行为有哪一项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呢? 关于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意见》提出:“各级行政机关都要强化程序意识,严格按程序执法。加强程序制度建设,细化执法流程,明确执法环节和步骤,保障程序公正。要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同样情形同等处理。行政执法机关处理违法行为的手段和措施要适当适度,尽力避免或者减少对当事人权益的损害。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科学合理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权,完善适用规则,严格规范裁量权行使,避免执法的随意性。健全行政执法调查规则,规范取证活动。坚持文明执法,不得粗暴对待当事人,不得侵害执法对象的人格尊严。” 难道这些仅仅是纸上写写、嘴上说说的吗? 同时,《意见》还有强化行政监督和问责的规定:“自觉接受监督。……拓宽群众监督渠道,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监督政府的权利。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高度重视舆论监督,支持新闻媒体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进行曝光。对群众举报投诉、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有关行政机关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此外对于问责问题,写道:“严格行政问责”,“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等。 封网行为是保障了人民群众监督政府的权利还是压制、打击、报复、剥夺、消灭人民群众监督政府的权利? 第二、封网行为有悖于人民政府的声望和形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封网行为显然具备了上述两种情形,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了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了吗? 退一步讲,即使国务院不另外颁布上述文件,也应该履行宪法早就明确规定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总纲》规定:“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一切国家机关……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也许,有的人会说,封网行为是地方政府的行为,与中央政府无关。 第一、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的关系,是宪法明文规定了的,即宪法第八十九条“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四)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换言之,中央政府对于地方政府的违法乱纪行为,负有不可推卸的领导责任;第二,假如没有中央政府的指令或指使,地方政府任何人员对这次大规模、长时期、果断而迅速的封网行为绝对没有那么大的胆量、决心和气魄! 对于这次违法乱纪的封网行为,中央政府的声望和形象不仅受到严重损害,而且在责任的承担上也难辞其咎!何况国务院一再颁布文件,一再承诺依法执政并许诺十年期间建成法治政府?诺言一再承诺而一再不履行,那不就变成谎言和欺骗了吗?还谈什么政府的公信力? 第三、封网行为完全背离了毛黄《延安对》精神 我国著名民主人士黄炎培先生和毛泽东在延安有过一次深谈,这次谈话促使他从延安回来撰写了一本书,名字就叫《延安归来》,在书中他回忆了他和毛泽东的这段谈话,就是那个著名的关于“国家兴衰周期率”。 毛泽东问:“任之先生,这几天通过你的所见所闻,感觉如何?” 黄炎培直言相答:“我生六十余年,耳闻的不说,所亲眼见到的,真所谓‘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一人,一家,一团体,一地方,乃至一国,不少单位都没有能跳出这周期率的支配力。大凡初时聚精会神,没有一事不用心,没有一人不卖力,也许那时艰难困苦,只有从万死中觅取一生。既而环境渐渐好转了,精神也就渐渐放下了。有的因为历时长久,自然地惰性发作,由少数演为多数,到风气养成,虽有大力,无法扭转,并且无法补救。也有为了区域一步步扩大了,它的扩大,有的出于自然发展,有的为功业欲所驱使,强求发展,到干部人才渐见竭蹶,艰于应付的时候,环境倒越加复杂起来了,控制力不免趋于薄弱了。一部历史,‘政怠宦成’的也有,‘人亡政息’的也有,‘求荣取辱’的也有。总之没有能跳出这周期率。” 毛泽东答:“我们已经找到新路,我们能跳出这周期率。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 黄炎培与毛泽东的这段对话,人称“窑洞对”,甚至被后人引用为关于政权建设的经典之谈。众所周知,毛黄《延安对》精神是我们共产党反腐倡廉的基本精神,就是努力发扬人民民主,尽可能想方设法让人民来监督政府,人人起来负责,避免贪腐亡国和人亡政息。 这次的封网行为,不允许和压制人民监督政府,不仅违反了法律,而且也根本背离了“窑洞对”的精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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