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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资派产生的经济机制和其成长壮大的政治环境

2012-12-13 01:18| 发布者: 龙翔五洲| 查看: 666| 评论: 3|原作者: 阳和平|来自: 红旗网

摘要: 资产阶级通过长期的探索找到了一条三权鼎立多党议会制的机制去制约为自己服务的政权和监督受雇于自己的官僚。无产阶级也要精心的观察和总结自己专政的历史经验,找到一条有效地监督自己委托的各级管理人员。既然多党制议会制与无产阶级作为统治阶级的政权体制是不一致的,形式民主不解决哪个阶级掌权的问题,法治并不阻止统治阶级对群众的压迫,那么无产阶级应该靠什么来防备自 ... ...
走资派产生的经济机制和其成长壮大的政治环境
阳和平


资产阶级通过长期的探索找到了一条三权鼎立多党议会制的机制去制约为自己服务的政权和监督受雇于自己的官僚。无产阶级也要精心的观察和总结自己专政的历史经验,找到一条有效地监督自己委托的各级管理人员。
既然多党制议会制与无产阶级作为统治阶级的政权体制是不一致的,形式民主不解决哪个阶级掌权的问题,法治并不阻止统治阶级对群众的压迫,那么无产阶级应该靠什么来防备自己集中统一的政党在掌权后走向自己的反面?我认为只有把巴黎公社的两个原则和无产阶级专政的具体历史经验相结合才有出路。
近代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失败的历史经验突出地证明走资派的成长壮大是无产阶级专政走向反面的主要危险。因此我们要研究的是滋生走资派的经济机制和促成其成长壮大的政治环境。我认为这里就是我们要对马列主义的建党理论在社会主义的时期进行补充的地方。
在这里我们要尽量的避免作将来社会的设计师,也不要犯知识分子自以为是的高傲。我们要像毛主席学习。毛主席主要的不是一个发明家,大字报和红卫兵都不是他发明的。他所擅长的是总结群众运动的经验。我们要的也是像毛主席那样总结过去,尤其是文革的经验,提炼出成功的措施和总结出失败的决策,一方面研究如何把官僚特权和资产阶级法权严格地区分开来,造就一个政治与经济地位脱钩的分配体制,以此铲除走资派产生的经济根源,防备官僚利益集团的形成,一方面研究如何有效的对执政党进行监督的形式,以便用群众的力量来监督和挖掘走资派。
首先要铲除的是滋生走资派的经济机制。
我认为官僚特权是政治投机和走资派产生的经济机制或根源。要铲除滋生走资派的经济机制就必须把官僚特权和资产阶级法权严格地区分开来,造就一个政治与经济地位脱钩的分配体制,防止基于官僚特权所形成的一个官僚利益集团。
资产阶级对官僚的限制也是出于这一目的,防止政府官僚形成一个特殊的利益集团,和资产阶级就对资本的控制权讨价还价。无产阶级就更要防止自己委托的各级管理机构的代理人成为一个独特的利益集团。
毛主席后来不提“官僚主义者阶级”是有原因的。官僚主义者不一定是一个阶级关系。在阶级和国家消亡前,任何阶级掌握政权都要有个官僚机构。官僚是个职能,不一定是个单独的阶级或阶层。犯官僚主义错误的人也不一定是要走资本主义道路的人。毛主席说过他自己有时也会犯官僚主义的错误。
所以问题的根本不在于是否有官僚体系,问题的根本是这一体系是否形成一个利益集团[12]。因此,那些称呼“干部阶级”[13]或“官僚阶级”本身是不准确的。官僚主义者和走资派是全然不同的概念。走资派是社会主义时期党内的资产阶级,是个利益集团。毛主席后来把党内的资产阶级定义为“走资派”是个更为科学的定义,因为我们要看的是他们是否是一个利益集团。
虽然官僚特权也可以看成是资产阶级法权的一部分,因为它也是等级制。但是区分官僚特权和其他资产阶级法权,如按劳分配,还是意义深远的,重要的。
在原先经济还不发达的国度里产生的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里,官僚特权表现在党政干部在衣食住行、医疗卫生和子女教育等方面所享受的官僚特权上。这些官僚特权与其它从旧社会遗留下来的、不可避免的如工农差别、城乡差别、脑体差别,和按技术等级、论资排辈和按劳分配等等的资产阶级法权是不一样的,有着本质的区别。
那些社会主义阶段存在的资产阶级法权仅仅是按劳分配、多劳多得和把技术、资历和生活待遇挂钩了的法权思想。它反映了无产阶级政党面对着资产阶级和小资产阶级的思想意识形态在人民群众中还占有着绝对优势的情况下,面对着数量可观的小生产的存在,为了团结大多数所作出的一种让步(就像列宁的“新经济政策”是对“战时共产主义”的一个让步一样),因此它是马克思所说的不可避免的[14]。
官僚特权却不同。它把党政干部的领导地位和个人的生活待遇挂了钩。它混淆了工作需要和生活需要的差别,也就是它混淆了在物质缺乏的情况下,按工作的需要而配置给各级领导的诸如住房、交通、通讯、警卫、医护等等的差别和个人家庭生活需要的物质条件上按领导地位和等级给予的诸如工资和待遇上的差别[15]。后者的差别,既按照领导地位的高低而获取的生活待遇的优劣反映的不是一种让步。它反映了执政党内一部分人的世界观实质上还带有着很大的资产阶级性。
按劳分配是资产阶级法权,按职分配是官僚特权。资产阶级法权是建立在平等交换基础上的:干的越多挣得越多。相比之下,官僚特权是建立在对生产资料的控制上:“责任越大”挣得越多。它是一种把官僚机构本有的上下级关系变为法权的等级制,把人民委托一些专职人员去组织和管理生产和社会的职责转变为个人获取物资分配上法权的资本。
现代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往往不允许官僚如此享受特权。在那里资本是主人,为资本服务的政府官僚只不过是个雇员罢了,一般不会享有什么特权的,更不会允许这些官员变自己的职位为资本,与资本的真正的主人讨价还价。巴黎公社时期所反对的和毛泽东时代所存在的官僚特权还带有很多的封建色彩。
因此把官僚特权仅仅看成是资产阶级法权的一部分,不加区分[16],不利于社会主义时期的阶级分析,甚至可以说是故意混淆两类不同的法权:一种在是社会主义时期是不得不保护的,一种是完全可以取缔的。混淆在一起其实是保护了后者,就像文革初期的“横扫一切牛鬼蛇神”那样看似革命的口号打击了一大片保护了一小撮,因而实质上是反动的。
无论宣传如何讲,一方面,1954-1956年中国工资改革后的体制是待遇随着职务变动的,造就了“升官发财”的即成事实。因此才有社会上绝大多数的各种投机性人物都会想方设法钻进执政党里来的现象。另一方面,从1957年反右开始到文革前所有被打倒、下放或降级的干部不光丢掉了个人的政治地位,他们一家大小的经济地位也一同丢失,造就了“罢官丢财”的即成事实。这两者的对比可以说是“宁犯政治错误不犯组织错误”现象的经济根源,因为后者有被罢官的危险。解放前的干部绝大多数是坚持真理的,和这种现象大不相同。
官僚特权的存在,由此可见,严重的扭曲了党内路线斗争的性质。虽然路线斗争从来都是人民内部矛盾,但是解放前的党内斗争和解放后的党内斗争有着根本的区别。解放前的斗争没有,也不太可能和个人的经济利益挂钩。解放后,党的地位转变成执政党,有了经济决定权,斗争中胜败的各方有提拔和降级的变动,因此路线斗争的结果(在存在官僚特权的情况下就)影响到了个人的经济地位。路线斗争对经济地位的影响和关联改变了这一斗争的性质,滋生了斗争的投机性,助长了争权夺利的倾向。依此,我们可以确认官僚特权是政治投机和走资派产生的经济根源。
官僚特权产生的原因除了封建残余、理论上的缺陷和中国当初有照搬苏联体制的倾向以外,我想还有一个更重要的原因:一旦群众监督缺位,官僚特权就成了上级制约下级,尤其是中央控制全国各级庞大官僚体系的一个极其有效的手段。被罢官必须是个很痛苦的事,否则,不服从指挥的下级在没有其它威慑手段下很难掌控,下级服从上级的原则就得不到保证。这或许是斯大林时代苏联官僚特权迅速膨胀的一个根源。
官僚特权是在文化大革命中首次被打破的。由于工资水平冻结,文革中有意或无意实行了的体制是政治与经济地位脱钩的体制。提拔为各级领导的大量的“以工代干”的工人[17]和新一代的工农代表如王洪文、吴桂贤、陈永贵等,以及各级革委会中的群众代表都还仍然领取提拔前的工资(工分),没有享受到官僚特定的特权。同时,绝大多数的被打倒和靠边站的当权派,工资照拿,住房照占,在生活上没有受到太大的影响,除非把到五七干校参加劳动看成是对他们的惩罚(这一观点本身就是特权思想的反映)。
把官僚特权和资产阶级法权有效地区别开来的意义在于它一方面保留了由于资产阶级法权所造成的党龄高的、贡献大的老干部的优越经济地位,另一方面又在实质上取消了这一地位与官位的联系,使得在资产阶级法权还无法完全取消前,最大程度上消除了优越经济地位的腐蚀性。
这里我们应该研究一下50年代末大跃进中“浮夸风、说假话”的起源。对于中国三年困难时期的“人祸”很多人没有把“头脑发热”和“说假话”区分开来。前者在事实面前会像毛主席那样很快的冷静下来,后者会像河南的吴之圃和安徽的曾希圣那样用新的假话去掩盖旧的假话。但是我们不能停留在“浮夸风、说假话”是谁搞起来的,是应该谁来负责这一话题上。大量的历史事实已经比较充分地揭露了刘少奇等人在“浮夸风、说假话”上所起的推风助浪的作用。问题是为什么党内有那么多的人热衷于“浮夸风、说假话”?它的经济根源在那里?
这一分析就把我们带到官僚特权上来。如果建国初期的工资改革能像文革期间那样实行“升官不发财,罢官不丢财”的话,党内敢讲真话的人就不会比解放前大大的减少,“浮夸风、说假话”的动机就会大大减少,保护大官利益的干部就会大大减少。比如说当时干部工资的级别如果是按照一些客观的标准如工龄、党龄、经验、技术、教育或工时,而不是按个人的政治观点、权力机构的级别或领导岗位的高低来进行分配的话,就有可能实现政治与经济地位脱钩的体制。
这一脱钩的体制很重要。之所以毛泽东时代的工人阶级能够当家做主是因为他有“铁饭碗”。这是因为只有个人在经济上有了保证才会有真正的言论自由,敢讲真话的人才会多。这就是为什么在资本主义社会里,人们可以骂总统却不敢骂自己的老板。因为是老板而不是总统控制的自己的钱包。
因此我认为,没有把官僚特权和资产阶级法权剥离开来或是“浮夸风、放卫星”现象的根源。毛主席没有想到会有那么多的干部讲假话,缺乏“五不怕”精神,为了自己的“乌纱帽”不顾人民的死活,造成三年困难时期的“人祸”。这一严酷的事实迫使毛主席和党内其它的革命者不得不深思问题的根源,不得不探索根除党内走资派的手段,进而发动了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和文化大革命。
由此可见,要铲除滋生走资派的经济根源,就必须尽量地把一个人的政治地位和其经济地位脱钩。
其次要摧毁的是促成走资派成长壮大的政治环境。
仅仅铲除滋生走资派的经济条件还不足以杜绝走资派的出现。这是因为资产阶级世界观追求的不光是物质上的利益,更重要的是争夺奴役他人的权力和人上人的地位,关注的是谁说了算的问题。因此我们还必须摧毁促成走资派成长壮大的政治环境。
要摧毁这一政治环境就要做到至少以下三点:
1.    从理论上认识到党的领导与群众的民主监督和制约必须相提并论,缺一不可。
马列毛主义对于为什么无产阶级专政离不开党的领导已有大量的论述,我不需要在这里重复,只是补充一个基本的事实:每一个阶级的专政都不是抽象的,都是由那个阶级(无论是资产阶级[18]还是无产阶级)中有阶级意识的人去具体的完成。同时,前面说了,在群众运动中冲锋陷阵,打头阵的人往往是昙花一现的人物。由于上千年阶级斗争的历史就是压迫和被压迫的历史,解放全人类的共产主义世界观还只被很少的人所掌握,这种现象就很普遍的了。文革中的派仗证明了没有一个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行事的机构作为权力的中心,无产阶级的核心利益将无法保证。这就是为什么群众的自发运动不能代替党的领导的根本原因。
列宁在十月革命后,为了反对托络斯基试图在经济领域里把工会凌驾在党之上的主张,強调了工会的作用是党和群众之间的传送带。那时,如何有效地对党进行监督和制约的问题还没有提到无产阶级革命的议事日程上[19]。同样的,中国解放后在党委领导下的类似工会、妇联等群众组织基本上没有,也不可能有效地监督和制约自己的领导。
我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为什么群众的民主监督和对当权者的制约在无产阶级专政下必不可少[20]。这是因为如果无产阶级的政党在掌权前脱离群众,革命就会明显的失败。但是在其掌权后,党脱离群众的危险就不那么明显。在无产阶级革命夺取政权以后,如果党的干部只有一个向上负责的机制,没有一个向下负责,接受群众监督和受群众制约的机制,那么党的干部就很容易蜕化变质走向自己的反面,成为走资派。
这是因为一方面所有那些入党多多少少带有投机性的人就会有意无意的利用无产阶级政党的执政地位获得奴役他人、发号施令的权力,自觉不自觉的实现自己争当人上人,出人头地的目的(文革初期广大干部对群众监督的抵制情绪反映了这一点)。另一方面党和群众内部大批具有独立思考的、从全局出发的革命者会受到党内走资派的压制和打击[21],无产阶级革命事业的接班人由此缺乏成长壮大的机会。因此我们可以说没有一个向上和向下负责一致性的机制是走资派成长壮大的政治环境。这就是群众监督和制约的至关紧要性。
党的领导和群众监督就像民主和集中一样是矛盾的,但是他们是社会主义社会对立统一的两个方面,就像人的睡眠和清醒是对立统一的不可或缺的两个方面一样。看起来好像有了一方就必须否定另一方:要么是领导权,要么是监督权,要么是民主,要么是集中,人总不能同时处于清醒和睡眠状态。但是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辩证法就是这么有意思。如果我们所谓的“同时”指的是同一秒,那么确实人不太会即清醒又睡眠。但是如果我们的时间不是同一秒,而是同一天,那么反而我们的清醒和睡眠“同时”存在。
民主和集中也是一样的。红军战士打仗的时候必须听从指挥,但是打完仗了,总结经验的时候,战士就可以发扬民主,对指挥员的指挥提出批评意见。
矛盾的不等于是不相容的。相反的,辩证法和中庸之道的不同就在这里。那种半清醒,半昏迷状态,民主和集中都来一点儿的没有主次的理解矛盾双方的折中主义和追求均衡观点也是不现实的,是违背自然规律的。
党的领导和群众监督在不同的时期要有不同的主次关系,像波浪一样的有时強调党的领导,有时強调群众的监督才对。这就是为什么我们要不时地搞运动去剔除坏头目,又不能总是在运动中。就连西方的民主选举也是定期才有的。
社会主义社会党的领导和群众监督这一矛盾是社会主义社会人民内部矛盾的集中表现。这一矛盾只有在阶级和国家的消亡后才会克服。所有其它试图用仅仅强调一方面的方法来克服这一矛盾都是徒劳的。光有党的领导,抵制或反对群众的监督,党一定会变质,走向反面;光有群众的监督,抵制或否定党的领导,群众运动必定要走上歧路,被坏人利用,打派仗,造成无产阶级政权的丧失。这就是文化革命的一条根本的经验。
2. 正确认识和处理好无产阶级内部的派性问题。
在阶级社会里,正因为各种资产阶级和小资产阶级的思想意识形态的存在,它一定要反映到无产阶级内部来。但是无产阶级内部不光因此会有各种各样的思想意识形态,它还一定会有不同派別的出现,这是必不可免的。派性的出现不同于无产阶级内部在思想上的分歧。派性的出发点就是维护派别小集团利益,把派别的利益放在阶级的利益之上,因此它是反对民主集中制原则的。
虽然党内不允许有公开的派别活动[22],必须是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集中制,但是党内的路线斗争和隐藏的派别斗争以及社会上的各种资产阶级和小资产阶级的思想意识形态也一定会反映在群众组织的派性斗争上。如何处理无产阶级内部的派性问题对于无产阶级专政来说是一个至关紧要的问题。无产阶级的政党不能不反对群众中各种形式的派性活动,但是简单地取缔群众中的派性组织也不是上策。
就像我们在文艺上一方面像毛主席说的那样不能让毒草泛滥,但另一方面也不应简单地杜绝毒草的存在。没有毒草的存在,人们就不容易识别什么是香花什么是毒草。毛主席一贯特别重视反面教员的作用,人们只有在对比中才能识别好坏。同样的,我们应该既反对派性,又承认派性。反对派性的方法是指出派性观点的错误,通过批评和自我批评达到意见的一致,而不是在思想问题没有解决前強行取缔群众中的派别组织。只要它们是合法的(也就是说它们是维护社会主义公共所有制的),就只能通过批评和自我批评,通过大鸣大放大辨论的方法来处理。有了派性这一资产阶级思想意识形态的在群众中的反映对于人民群众分明是非是有好处的。对错误的路线和思想要保留一个批判的对象,通过大辨论,才能分清是非。
至于如何一方面禁止党内派别活动,一方面又允许群众中的派系存在,这有待将来实践的探索。但是无论如何,不受监督和制约的权力既是危险的权力,又是违背无产阶级当家作主宗旨的权力。走资派的出现把群众监督和制约当权者的问题提到了必不可少的理论高度。因此我们要:
3.  在实践上把文革期间形成的那种自发的半独立的群众组织当成群众民主监督和制约当权者的主要形式。
这是因为人类历史上还没有过这样全面的、有效的、广泛的人民大众参与的民主监督党、政、军各级领导的机制。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的做到干部对党和对人民负责的一致性。
资产阶级的三权鼎立监督方式(多党议会的立法权,集中统一的执法权,独立的司法解释权)是以他们之间存在着根本利害冲突为前提的,因此不适用于无产阶级内部根本利益一致性的监督需要。虽然资产阶级统治的民主方式不可照搬,但也不可不借鉴。其中最主要的是如何制约当权者的问题。
群众组织的相对独立性在无产阶级专政下并非起源于人民内部利益的相互独立性,而是出自于监督的需要。人们至今感叹文革方式对当权者的制约作用。没有当时群众组织的相对独立性,那种制约作用是不可想像的。那种制约光靠大字报和个人的言论自由是不可能的。分散的个人的力量是无法和组织起来的群众相媲美的。
文革中涌现出来的“半独立”的群众组织是企业、单位内部或省、市地区以内的自发的群众组织。我之所以称那种自发的群众组织为“半独立”的群众组织是因为各级群众组织只有相对的独立性,没有绝对的独立性。首先它们的活动经费是国家包办的,否则他们的常设办公机构和工作人员无法生存。其次,虽然同级的自发的群众组织不受同级党委的领导,但需获得上级党委的许可,否则有可能被取缔。比如工厂、学校的造反派、红卫兵群众组织不受厂、校一级党委的领导,但需获得省、市上级的认可。同样的,省、市的造反派组织需经中央的认可方为合法。
这些群众组织和政党的区别在于它既没有充分的独立性,也不具有全国性。全国性的与中央作对的群众组织文革期间是不认可的,一律取缔的,体现了无产阶级的专政。文革期间中央的这一措施较好的处理了如何维护党的领导和群众通过相对独立的组织方法去有效的监督党内干部的问题。
有人抱怨说毛主席在文革中没有建立一种新的机制。其实这就是毛主席探索出来的新的监督机制!看不到这一点的左派,尤其是一些老造反派人物很多,给人一种身在庐山不知庐山真面目的感觉。历史上还有什么监督机制比这个更有效?
基层党组织和群众组织的权限问题
做好以上三点的一个关键就是要处理好党的领导和群众监督的关系,其中一个重要的机制就是各自的权限。我们既不是制度万能论者又不是制度无用论者。总结文革的经验,尤其是王绍光所描述的武汉文革的经验,我们可以领悟到群众运动中各方权限的重要性。
文革中派仗的起因之一就是因为群众组织的权限没有搞清楚。派仗,尤其是造反派之间的派仗往往是因组阁而引起的。因为各级自发、半独立的群众组织实行的不能是真正的民主集中制(否则就不会有不同的派别组织),因此在原则上它应该是没有组阁权的。只有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如工代会那样的组织原则上才应有此权。
群众组织最重要的任务和权力是对当权者的舆论监督,因此它的权限是在言论自由方面,如出版、集会、游行等方面的权力,而没有一派压一派的权力,没有强加于人的权力,比如不让人家说话,不让人家集会等等的权力。后者都属于过激行为(但不同与舆论上的过激)。
同样的,各级党委也应是有权限的,其中不包括取缔自己不喜欢的同级的自发、半独立的群众组织,只有它的上级才有这一权力。对于群众的舆论监督,各级领导只能是耐心地解释和说服。群众大多数还是讲道理的。无理取闹的只会是极少数。
当然,一些群众组织被利欲熏心的不法分子所利用,被走资派所操纵也是不可避免的。一个企业、单位乃至全党内部的矛盾会反映到群众组织中来。但是,正像美国林肯说过的一句名言:“你可以暂时地蒙蔽所有的人,你甚至可以永远地蒙蔽一些人,但是你不会永远蒙蔽所有的人。”只要党和国家的最高领导权掌握在无产阶级手中(也就是政权还是掌握在为无产阶级的全局和长远利益服务的而不是为“党-国”官僚资本集团利益服务的人的手中),各级党的领导还是按照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的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那么坏人和走资派的操纵只会是暂时的,背后操纵的走资派是不可能长期得逞的,群众会在和走资派的斗争中逐步地识别走资派。走资派也只有在群众运动中才有可能被识别。
如果出现了群众组织领导的罢工、闹事和当权派采取取缔群众组织的行为,那么这都是两者矛盾尖锐化的表现,都是人民内部矛盾没有处理好的结果,都不是正常现象,都是需要上级领导出面来解决的问题。我讲的权限问题指的是在一般正常情况下两者的关系问题。如果党群两者的权限都认定了,两者之间的矛盾一般不会那么激化。
当权派一般的当然不喜欢有和自己唱对台戏的人。但是,这是民主监督的基本要求。就连资本主义国家里,工会的存在就对资方的行为有所制约。当然那里工会的权限是很小的,只有在和工人的工资、福利、劳动条件等方面有关系的范围内有发言权,其他所有方面都无权过问。工人阶级当家做主了就完全不一样了,就没有不能过问的内容了。
至于将来的群众组织如何运转都要侍那时实践的探索。比如说他们如何接受上级党组织的领导,他们怎样进行内部管理,他们不同的组织之间发生了分歧、对立,甚至冲突以后怎么解决等等的问题。这些问题非常类似文革中出现过的情况。分歧、对立是大民主的正常现象,没有什么可怕的。动武的冲突是要坚决制止的,是要按刑法处理的。根据文革的经验,如果他们(像清华蒯大富那样)不接受来自任何方面的领导或监督,那么只有取缔了。这就是为什么说它们是相对独立而不是绝对独立的群众组织。
小结:走资派的定义
以上的分析使得我们清楚的看出为什么走资派的定义应当是那些在无产阶级专政下捍卫官僚特权,反对群众监督的当权者。回过头看来,由于经验的匮乏和理论上的欠缺,党内干部的大多数不同程度上都犯了走资派的错误。但是我们要区分自觉和不自觉的走资派,也就是区分犯了走资派错误的和死不改悔的走资派。文革的一个“成果”就是把像邓小平那样的一些原本不一定自觉的走资派变成了坚定的走资派。
犯走资派错误的不光是在中国,尤其是在斯大林时期的苏联。斯大林本人就是一个(虽然不一定是自觉的)犯了严重走资派错误的人。由于他不相信群众,喜欢包办代替,结果控制和管理庞大的官僚体系就只有依靠官僚特权了,因此这种特权就在他当政期间严重的膨胀起来,成全了自觉走资派的上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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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xiaoliwencai 2012-12-15 15:37
1、问阳和平:无产阶级作为统治阶级的政权体制究竟是什么?谁告诉你“多党制议会制与无产阶级作为统治阶级的政权体制是不一致的”?

2、阳和平认为“认为官僚特权是政治投机和走资派产生的经济机制或根源”。我以为很对。但是,阳和平对于官僚主义者阶级的认识却是肤浅的。自然,他提出的解决问题的办法,就必然带有很大的局限性。那么,如何看待官僚主义者阶级?

历史地看,在奴隶社会,官僚属于奴隶主阶级;在封建社会,官僚属于地主阶级;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旧中国,官僚属于占统治地位的封建地主阶级和官僚资产阶级。官僚作为一个独立的阶级,是在新中国成立以后,是由于历史的局限性,由于我们对于社会主义政治体制的无知造成的。我国宪法规定,我国是共产党领导的以生产资料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国家。宪法在第七条“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及第九条“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中,把国家所有同全民所有等同起来,并用国家所有取代了全民所有,由国家代表人民行使全民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在我国,全民生产资料的国家所有主要表现为政府所有。在新出台的《物权法》中,进一步明确地规定了由政府行使国家的所有权。于是,政府为主取代了人民民主。政府主义取代了人民民主的社会主义。不惟其如此,在政府所有的前面还有一个党的领导。党政联合,于是,党国官僚体制取代了人民代表大会体制,民为主变成了党为主、官为主,社会主义变成了党国官僚主义。新中国的官僚阶级就这样悄悄诞生了。官僚阶级占据国家的统治地位。各级党委、行政部门、公检法、企事业单位、学校等各行各业的大小干部,都属于官僚阶级。虽然共产党的文件中把这些干部叫做人民的公仆。共产党也一直给他们作着为人民服务的教育。可是,实际他们是各行各业的真正的主人。老百姓找他们办事得说好话,得送礼,有的时候还得下跪。官僚主义是从他们这里出来的,形式主义也是从他们这里出来的,命令主义还是从他们这里出来的。当官僚阶级高高在上统治着新中国时,什么民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法制等等人类社会一切美好的东西都不见了。

通过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官僚主义者阶级得以存在的基础,就是党国官僚体制取代了人民代表大会体制。自然,根治官僚主义者阶级的办法,是且只能是废除党国官僚体制,落实人民代表大会体制。你阳和平的一切思考,只有落脚到这一点上来,才会真正有效。

3、阳和平认识到“按劳分配是资产阶级法权,按职分配是官僚特权。资产阶级法权是建立在平等交换基础上的:干的越多挣得越多。相比之下,官僚特权是建立在对生产资料的控制上:‘责任越大’挣得越多。它是一种把官僚机构本有的上下级关系变为法权的等级制,把人民委托一些专职人员去组织和管理生产和社会的职责转变为个人获取物资分配上法权的资本。现代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往往不允许官僚如此享受特权。在那里资本是主人,为资本服务的政府官僚只不过是个雇员罢了,一般不会享有什么特权的,更不会允许这些官员变自己的职位为资本,与资本的真正的主人讨价还价。巴黎公社时期所反对的和毛泽东时代所存在的官僚特权还带有很多的封建色彩”,这是很难得的。这些思考对于社会主义的体制设计,是很有启示意义的。在我看来,那就是社会主义的体制必须首先确立社会主义主人的身份和地位,树立起主人的不可挑衅的权威。

相对于资产阶级法权和按职分配的官僚特权,我提出了无产阶级法权的概念。我以为,无论是在新民主主义社会还是社会主义社会,无产阶级作为一个整体,没有个人的法权,但是,有阶级的法权,这个法权,就是全民生产资料所有权的代表权。这个权利必须归人大系统。这是以无产阶级为主导的新民主主义社会的命根子,也是无产阶级的社会主义社会的命根子。无产阶级必须牢牢地将无产阶级法权控制在自己的手里,牢牢地将国家的政权控制在自己的手里。这才是防止资产阶级法权和官僚特权的根本所在。

4、无产阶级必须牢牢地将无产阶级法权控制在自己的手里,牢牢地将国家的政权控制在自己的手里,这是说的民主。但是,光有民主是不够的,还要集中。集中到哪里啊?集中到党。我们一定要把民主集中制贯彻落实到位。这就是如何从体制上摆正人大系统与执政党的关系的问题。为此,我提出了将西方的现代企业制度套向社会主义的国家,建立现代国家制度、与现代国家制度相配套的现代地区制度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大构想。详细参见我的《关于政治体制改革的五项原则和八项主张》。在这篇文章中,我还提出了“改革人大代表的选举办法,整顿人大,使各级人大及人大代表能够真正担负起代表人民的重大使命。改革党代表和党员干部的产生办法,整顿党的组织。必须保证共产党的工人阶级的阶级基础。资本家可以竞选人大代表,可以去政协,也可以自由组党。但就是不能加入共产党。同级人民代表或人大代表是产生同级党代表和同级党的干部的基础。如果一个级别的党的干部连同级别的人民代表的资格都不配,那么他就一定不能成为这个级别的党代表和党的干部。这也要作为一个基本的原则。当然,会有特殊情况。对于杰出人才,可以先提拔上来,经过一段时期的试用后,一定要回到这个基本的原则上来,要让人民来检验,看其是否合格”的具体建议。

5、文章看完了。感觉阳和平在认真反思文革,认真思考关于社会主义的体制问题。很好。但你的一切思考以及提出的解决问题的办法,必须立足于现实的基础之上。否则,就是刻舟求剑,是注定不行的。现实是:国已经变色,党已经变性。请问阳和平,也请问李宪源,在这种情形下:无产阶级究竟该怎么办?顺便提一点,我赞成李宪源的将“不可修改条款 Irrevocable Clause” 明确写进宪法的意见。
引用 李宪源 2012-12-15 05:06
阳和平同志此文思考探索极有价值;个人认为可算毛左派总结文革正反面经验教训的最佳文章之一。建议长期置顶,以引发更为深刻透彻的讨论,以有效抵消红网近来项、王之流反面文章“喧宾夺主”的倾向。

本人同意文章中大部分很有创意的独到见解;唯一想跟和平同志斟酌的,是“尽量地把一个人的政治地位和其经济地位脱钩”,或许仅仅是选项的一方面。同一选项的另一方面,涉及根本性大局问题时,则必须把个人特定政治立场,跟其职务和经济地位紧密“挂钩”,以儆效尤。

这一思路,其实是受作者强调“党的领导和群众监督两者不能偏废”之精彩观点的启发。又要脱钩、又必须挂钩,才能充分体现了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要求。譬如:

对批评甚至抵制各级党组织提出的特定方针政策和执行偏差的干部,有批评但没有实际抗拒行为者,应留职保薪;又批评又有实际抵制行为者,则应停职保薪,以兼顾“鼓励批评”和“防止组织涣散”两个方面。 (待续)
引用 李宪源 2012-12-15 05:03
(续上)
只要不是加强和完善党章和宪法原始性质的“反向”修改(比如改开30余年来,对《共产党宣言》和共和国宪原定立党立国基本性质构成一次次颠覆否定性质的“修宪”和“修改党章”提议,不管提议者来自党内最高领导人还是政治局“多数票决”,军队必须像西方资产阶级国家武装力量决不允许任何当选总统或国会擅自修改“私有制”立宪基础一样,责无旁贷承担“护宪护国”军事职能。这个职能必须作为最重要的的不可修改(Irrevocable)条款,明确写进共和国宪法。凡涉及任何违背颠覆社会主义宪法基本原则和公有制基础的思想煽动者和实际行动者,无论职位多高、权力多大,必须接受“去职去薪”的严厉惩处!

如果说,美国等西方资本主义“民主法制”制度真有值得中国人民学习效仿的地方,把这种不成文的“不可修改条款 Irrevocable Clause” 明确写进宪法,应该是中国政权重新回到人民手中时,第一件最重要的必做之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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