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星期五派出所和社区工作人员到家,我不在。星期天派出所来电,说公安分局有同志约谈,问什么事,派出所也说分局的那人没讲,我说星期一9:30,地点在家吧。
我估计原因可能有三:
1:和上次1644人联名要求停止国企私有化罢免温有关,我签名了。后来在成稿前提出了修改意见。
2:李民骐接受华尔街日报采访,把国内的局势捅到国际上了,红色中国网虽在美国也引起了特色当局的极大恐慌。我在红色中国网上发过文章。
3:薄熙来事件定调之前,清扫一下左翼,防止聚合。
我认为前两者的可能性较大。我并非挺薄派。
来的是国保大队大队长,和派出所一个民警。大队长亲自到,意图很清楚了。我开场就点破了他们来的意图:1644人联名反对国企私有化、罢免温家宝一事。他们说不是的,说我在QQ上发了江者民的爸爸是汉奸,瘟假包叔叔是汉奸的言论,糊##爸爸是腐败份子,属于诽谤了。我9号在网吧使用身份证,估计国保就找到了。我说QQ是个私人空间,是老百姓一起聊天的工具,不是公共的地方。他们一定要说是公共的。说又不是来抓你的,只是提醒你。我说:这无非是个切入点,他们说不是的。我说:退一步讲,公民有言论、集会、游行、示威、结社、出版的自由。可以批评政府。刚反日游行过,打出了不利于政府的标语,政府马上喊停。他们说,但江泽民爸爸是江上青,你这个是虚构事实(可笑,连安徽的导游都说四眼的爸爸就是。老百姓都在传国保不知道?自己私底下也一定在讲。)我还是说:QQ私人地方,不是公共媒介,警察无权干涉。旁边年轻点的派出所民警说:不要给人家利用,安安静静把日子过好多好。
接下去该是我来上场宣传了。我说知道这次1644人的联名吗?我说:我先知道老同志、老前辈、老革命家们,支持这样个事,我就参加了,我见过其中的一些信任他们。初稿时还提出了自己的建议,主要三点:1、不能说国企一点问题没有。不是的,问题很大。国企集权化、分配两级分化,举了陈同海的例子。他们也知道。我说,一天用掉四万还合法的,老百姓一年都赚不到。国企没有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民主决策,分配也由头头说了算,这样的企业当然要被老百姓骂。国企也有好的地方比如:劳动时间规范。私企让工人做十个小时十二个小时,国内外都在说:中国是原始资本主义。国企是社会主义的基础,宪法这样写,都私有了,还是社会主义吗?2:我不主张由温家宝个人负责目前的经济困局。路线决定一切,换个王家宝、李家宝,一样经济受困。指向一人就是唯心主义历史观,唯物主义历史观是阶级斗争的历史。指向个人也不利于群众参与。3:上书搞得这么公文气息,像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我指着头上书架上的《资本论》和一些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名著,说:我看得懂,老百姓怎么看得懂?那不是搞成衙门缝里塞建言书了。
他们说:建言是可以的。但攻击领导人个人就---。我还是坚持qq 是私人空间,就像老百姓自己聚在一起聊天,警察无权干涉。他们说:问题要和实际相符,不能虚构。我说:都在说中国是资本主义,这不和宪法相悖吗。他们说:这个是理论性的,可以讲。我说:要是社会主义,讲是资本主义,不是虚构事实嘛?要的确是资本主义不是社会主义不违反宪法吗?吴敬琏说:中国到底是搞国家资本主义还是市场经济。市场经济不就是资产阶级市场经济吗?吴敬琏虚构事实嘛?怎么不去找他!网络上,新浪的童大焕支持中央倒薄熙来,老百姓都在骂胡温,你们怎么不去删,不去找,偏偏找到我头上,不就是我参加了1644人联名吗?他们说:你是我们辖区的所以找。我说,整个下城区,反对目前状况的就我一个?全国有多少?
他们说:来的目的是提醒一下,以后注意就是了。
他们连我工作单位都搞不清,真是在敷衍上面了。好笑!
临走给了他们书,东方红杂志,派出所民警不敢接。一本保罗-斯威奇、夏尔-贝特兰《论向社会主义过渡》和东方红的关于苏联解体的书,大队长接了。我说:世界上判断苏联解体的有三人,知道吗?他们说:不知道。我说:毛泽东、保罗-斯威奇、夏尔-贝特兰。夏尔-贝特兰《论向社会主义过渡》,书中我划出的地方,你们仔细看看很有教益。关于苏联解体的书,我加了按,可以看看,是重点。 他们没想到我去迎接他们时这么客气、从容,愣了一下。派出所民警夸本人你也是有文化的人。临走给他们果汁他们不要,问他们私人电话,大队长刚说了几个字,又不肯给了,改成办公室电话了,派出所民警不敢给私人电话。我送出家门,说:希望有时间交流一下政治感想。
总体感觉一开始有点唬人味,但有理、有利、有节,讲道理他们还是没办法的。来之前已经定调了,就唬一下。怕左翼聚合的力量。所以,我觉得那1644人联名太少了,既然搞合法斗争,怎么能不请群众入场。请群众入场,怎么能不讲行文方法,策略。
另外问巩献田老师一个法律问题,QQ私人群聊,警察可以偷看吗?QQ不是QQ微博,政府能进来偷看吗?
还有,请各位老师、同志转告其它签名同志注意近期警察骚扰!
后记:已经问过巩献田老师,国保、公安没有公民违法情况,并经过法律程序,是不能进入QQ群聊空间的。进入属于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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