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已经提出了谷开来案审判程序上的问题,提出了认定认定事实上的问题,那末法院判决是不是有充分的确凿的证据?我们现在就来考察这个问题仍然以官方报道为据。
法庭判决说,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下半年,被告人薄谷开来及其子薄某某与被害人尼尔•伍德因经济利益发生矛盾,尼尔•伍德在电子邮件中言辞威胁薄某某,薄谷开来认为尼尔•伍德已威胁到其子薄某某的人身安全,决意将其杀害。这都是“标题语”,有题目没有内容。我们可以肯定,判决书决不会怎么简单,一定会有事实证据证明这些判定的清楚准确。但是,新华社报道没有告诉我们,就是在【新华网合肥8月9日电】发表的《检方披露薄谷开来、张晓军毒死尼尔•伍德细节》也没有详细情节。法院判决不能超出庭审调查的事实和提出的证据之外,这些事实和证据应该充分反映在新华网2012年08月10日22时29分的《薄谷开来、张晓军涉嫌故意杀人案庭审纪实》中。
“庭审纪实”告诉我们,关于谷开来与尼尔•海伍德的关系,仅源于谷开来供述的一句话:“她和儿子薄某某同尼尔•伍德结识后,她曾介绍尼尔•伍德参与一公司的中介代理以及参与一土地项目的前期策划(实际未开发),后尼尔•伍德因索要报酬等问题,与她及其儿子薄某某产生矛盾,并对薄某某进行人身威胁。”被告人的供述是一种证据,但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仅仅有被告人供述作证据是不充分的:“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谷开来供述说,“她曾介绍尼尔•伍德参与一公司的中介代理以及参与一土地项目的前期策划(实际未开发)”,这个供述,没有明确是哪个公司,中介代理什么,没有说明确是哪个土地项目,做什么开发,不足为据。
谷开来供述说,“后尼尔•伍德因索要报酬等问题,与她及其儿子薄某某产生矛盾。”首先报酬问题,不知道检察院提供证据——委托书、合同,尼尔•海伍德应得的报酬,实际得到的报酬,为什么发生矛盾,是谷开来违约,还是尼尔•海伍德对谷家(因为不仅是谷开来,至少还有她的儿子)敲诈,等等——没有?不知道法庭调查清楚没有?
我们注意到供述说“尼尔•伍德因索要报酬等问题”。“等问题”就是还有其它问题。但是法庭没有说出事实和提出证据,显示这是些什么问题?这可能漏掉了其它犯罪事实和犯罪分子。
谷开来供述说她“认为尼尔•伍德已威胁到其子薄某某的人身安全,决意将其杀害。”我们知道的,是“公诉人当庭出示的尼尔•伍德和薄某某的多封往来电子邮件显示,双方矛盾因上述纠纷导致逐步激化。”,但是显示的电子邮件内容,一个也没有在报道中显示出来,应至少显示其中最能证明矛盾和导致杀人的一个邮件的内容。还有“公诉人当庭出示的证据显示,薄谷开来获悉这些情况后,认为尼尔•伍德已威胁到其子人身安全,决意将其杀死。”这“证据”是什么,也没有人告诉我们,对此,我们无从知道这些证据是否充分确凿。
在谷开来与尼尔•海伍德的关系与矛盾发展中,少了一个十分重要的证人——当事人之一的——薄瓜瓜,和薄瓜瓜提供的证书。这是绝对不能缺少的。
上面提出的这些问题,是谷开来案发生的根源,这个问题不证实清楚,谷开来的杀人动因与动机都不清楚,可能的其它犯罪被掩盖,可能的其它犯罪分子会逃脱,不仅谷开来案不能定案,而且也不能结案。所以,刘金华同志于2012年8月14日公开发文,而且同时挂号信发中共中央,平信发全国人大常委会和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法庭对谷开来案应当继续审,不要急于判》
我们继续读新华网《薄谷开来、张晓军涉嫌故意杀人案庭审纪实》报道的谷开来作案过程。
“庭审纪实”报道说:“张晓军供述称,2011年11月12日薄谷开来让我联系尼尔•伍德,说要见他,并把他接到重庆。薄谷开来一再嘱咐我和尼尔•伍德一起回重庆。”这里缺少一个重要情节,即此时张晓军是否知道谷开来的杀人意图。这个情节对张晓军的定罪量刑很重要。
“庭审纪实”报道说:“2011年11月13日,张晓军陪同尼尔•伍德从北京来到重庆,并将其安排在重庆市南岸区南山丽景度假酒店16栋1605室入住。”这里有个看是不起眼但是重要细节需要酒店入住登记表证明:安排尼尔•海伍德住多久?这个细节的重要性在后面会显示出来。
“庭审纪实”报道说:“薄谷开来和张晓军的供述:当晚,薄谷开来在自己的住处准备了装有含有氰化物的毒药的玻璃瓶和装有毒品胶囊的药瓶,并将装有毒药的玻璃瓶交给张晓军。”这里有许多情节和细节需要有证据证明清楚:
张晓军如何知道谷开来在准备毒药和毒品?
谷开来准备的毒药和毒品是怎么准备的? 这些毒药和毒品从何而来?“庭审纪实”报道说“公诉人出示的证人证言显示:薄谷开来通过他人非法获取了含有氰化物的毒药(俗称“三步倒”)。”是谷开来“向他人索要并存放毒药”,没有显示来自何人何时;是购买的还是“他人”提供的?多少量?如果是买的,付了多少浅?毒品又从何而来? 毒品含有的氰化物是那种氰化物,毒药的外观、化学分子式? 毒药装入什么玻璃瓶,装了多少?如果没有装亡,剩余的毒品,这个装毒品的玻璃瓶证物取得了吗? “庭审纪实”报道说:“当晚21时许,薄谷开来、张晓军携带装有含有氰化物的毒药的玻璃瓶和装有毒品胶囊的药瓶以及酒、茶等物来到尼尔•伍德入住的酒店,薄谷开来进入房间与尼尔•伍德一起饮酒、喝茶,张晓军在外等候。后尼尔•伍德因醉酒倒在卫生间,薄谷开来叫张晓军进入房间并要去其随身携带的毒药。”这里有几个重要情节。谷开来何时进入1605室?张晓军进入房间的时间?张晓军进入房间之前在外做什么?她们何时走出1605室?
“庭审纪实”说“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的相关录像资料也显示,薄谷开来、张晓军案发当晚去了尼尔•伍德房间。……酒店服务员的证词表明,薄谷开来离开1605室时将‘请勿打扰’的提示牌挂到门把手上,还叮嘱酒店服务员不要打搅房间的客人。”因而上述情节应该有充分证据显示得十分清楚。但是,我们没有看到有关事实的情节和细节表述。而这些情节和细节对于确定尼尔•海伍德是否为谷开来和张晓军共同杀死,不可缺少。
“薄谷开来进入房间与尼尔•伍德一起饮酒、喝茶”,两人不可能没有说话,说话不可能不触及两人的关系、矛盾,我们没有看到谷开来这方面的供述;这个可能涉及全案的关键性谈话的重要证据没有或没有提出。这个谈话还包含着一个重要情节,是她们谈得融洽不融洽?这关系着不能饮酒的尼尔•海伍德为什么会喝得酩酊大醉,呕吐并倒在卫生间。
“庭审纪实”报道说:“张晓军供述称,他将尼尔•伍德扶到床上,薄谷开来趁尼尔•伍德呕吐后要喝水之机,将毒药倒入其口中,又将事先准备的毒品胶囊等物倒在房间地面上伪造现场,造成尼尔•伍德吸毒的假象。张晓军在供述中回忆当时的情景说,薄谷开来把小瓶里的毒药倒进事先带来的小酱油壶中,然后把水倒入小酱油壶,走到床的左侧,一边和尼尔•伍德说话,一边拿着小酱油壶往他嘴里倒……”
这段报道应该有公安机关现场勘查报告相对照,这个供述与现在勘查报告是否吻合非常重要。还有,小酱油壶物证获得没有?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这一条在庭审中,表现出不少瑕疵。
“庭审实录”说:“法庭上,公诉人出示的公安部物证检验报告、物证检验意见书等证据显示:在对案发现场提取的痕迹物证以及由重庆市公安局在尼尔•伍德死亡后提取并保存的尼尔•伍德心血重新检验、鉴定后,验明尼尔•伍德心血和现场提取的部分呕吐物中含有氰离子,尼尔•伍德的死亡原因系氰化物中毒所致。”我们且把“公诉人在答辩时指出,心血等关键检材的保管正常,证明了物证的合法性”暂时放在一边,就公安部物证检验报告、物证检验意见书等证据很不完整充分,问题颇大。
“部分呕吐物中含有氰离子”。表明这是谷开来把毒药倒入尼尔•海伍德口中之后的呕吐物。这里,第一,谷开来和张晓军的供述中没有她把毒药倒入尼尔•海伍德口中之后继续呕吐的情节。第二,“呕吐物中含有氰离子”应该很容易检验出。这两个问题都是大问题,可能推翻整个被告人的供述和公安部物证检验报告、物证检验意见书等证据。
血液和呕吐物中检验出氰离子,而不确定是何种氰化物,不足以判定为下毒所杀,因为某些植物果实中如苦杏仁、桃仁、李子仁、枇杷仁、樱桃仁及木薯等都含有氰苷,分解后可产生氢氰酸,服食过量可以发生氢氰酸中毒,血液中也会检验出氰离子。
毒药是在尼尔•海伍德酒醉后“倒入”的,要完全倒入口中是不可能的,因此尼尔•海伍德身上和床上必定留有不难发现和不难检验的出毒药的毒液痕迹。我们没有看到这方面的现场勘查记载。没有证据证明这个现场勘查记载被销毁了。
“三步倒”有多种,多为固体,从“庭审实录”说“薄谷开来把小瓶里的毒药倒进事先带来的小酱油壶中,然后把水倒入小酱油壶”说明是固体。固体“三步倒”大部分为不溶性物,在呕吐物中应该很容易就查出。
前面,我提出谷开来得到多少毒药,装入了多少毒药,因为许多药品都有毒性,超过一定剂量都会成为毒药;同样,毒药没有得到一定剂量就不是毒药,反而是治疗某种疾病的药品,中医学所说的“以毒攻毒”。所以,剂量是构成毒药的要素,而整个诉讼过程都忽略了这个要素。
我们不知道古开来使用毒药的量。不过“庭审纪实”告诉我们,毒药是倒入的,必有相当部分溢出;而且尼尔•海伍德又呕吐了,虽然我们不知道呕吐物的量,但是有一个事实是,呕吐物是先进入尼尔•海伍德的食道,毒药是后进入的,因此应该是在毒药吐尽后才有呕吐物,从这个事实至少可以推定,进入尼尔•海伍德体内的毒药不会很多。
氰化物中毒的机理是,氰化物由于可以抑制多种酶,被吸收后和细胞中线粒体上细胞色素氧化酶三价铁离子产生络合物,抑制细胞氧化磷酸化作用,阻断能量的生成,并使得细胞缺氧窒息。对于微量的氰化物,人体可藉由与变性血红素作用,而不是与色素氧化酶结合的方式,而达到排除毒性的效果。而氰化变性血红素之后与一种硫化物转移酶-硫氰酸生成酶作用,形成硫氰化铵错合物。硫氰化铵由肾脏从尿液排出。“庭审实录”告诉我们,现场提取的血液和其它物证、特别是呕吐物中都没有检验出氰化物痕迹,如果不是作弊,这样的剂量不足以杀死人。
无论是被告人的供述,还是公安局的检验报告都没有关于尼尔•海伍德的死亡状态,这是证据缺失。
法院判定,尼尔•海伍德被古开来毒杀于2011年11月13日晚,15日被发现死亡。这里有一个很大的漏洞,缺失这段时间的调查。
“庭审实录”报道“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的相关录像资料也显示,薄谷开来、张晓军案发当晚去了尼尔•伍德房间。”那末,相关录像资料有没有显示,薄谷开来、张晓军案离开尼尔•海伍德房间后,还有没有其他人进入尼尔•海伍德房间?
“庭审实录”报道说“酒店服务员的证词表明,薄谷开来离开1605室时将‘请勿打扰’的提示牌挂到门把手上,还叮嘱酒店服务员不要打搅房间的客人。”可以说是古开来画蛇添足。古开来离开房间应当是晚10时以后,客人不呼唤,服务员不会进入房间。而这个情节倒相反地让服务员知道“请勿打扰”晚上睡觉时挂上的,因此第二天至迟到中午,酒店工作人员会进房间做清洁工作,更换用具,等等。14日全天没有酒店工作人员进入,是非常的。前面我提出尼尔•海伍德登记的住宿天数这个细节的意义在于,如果登记只是一天,那末第二天中午前,酒店工作人员一定进入1605室。
从13日夜到15日这段时间的资料缺失,是定谷开来案绝对不允许的。缺失了,就不能定尼尔•海伍德死于谷开来毒杀。公安机关不弄清楚这段时间发生过什么,是重大失职,不可解释。
【新华网合肥8月20日电】的报道《薄谷开来、张晓军故意杀人案一审宣判》称:“司法鉴定意见表明,薄谷开来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但患有精神障碍,对本次作案行为性质和后果的辨认能力完整,控制能力削弱”。这个“司法鉴定”是不负责任的说法,不能作为法院判案的法律根据。负责任的可以作为法院判案的法律根据必须要明确,谷开来在作案时,精神没有障碍,完全有控制能力。
根据合肥市中院8月20日对重庆市公安局原副局长郭维国,刑警总队原总队长李阳,技术侦查总队原总队长、渝北区公安分局原局长王鹏飞,沙坪坝区公安分局原常务副局长王智徇私枉法案作出一审判决, 和【新华网成都9月18日电】报道的“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此五人均“明知薄谷开来有故意杀人重大嫌疑”,但是,没有证明他们是如何“明知”的,何时“明知”的。既然明知,应该有更充分确凿的证据;如果事前知道,就不只是一个徇私枉法罪。
……
总之,我们认为,谷开来案定案证据严重缺失,很不充分。
“我们继续关注薄谷案”署名关注者
刘金华 罗志学 吴育民 周承友 王军学 王洪玉 2012年9月24日
(责任编辑:柳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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