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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怎么成了美国的藩国

2012-9-19 00:23| 发布者: 玉表| 查看: 647| 评论: 0|原作者: 刘金华|来自: 刘金华

摘要: 日本不是希望做“正常国家”吗?但是,2012年7月24日,日本宣称与美国共同作出决定,要将钓鱼岛列入“美日安全保障条约”。把日本置于美国保护之下,是“正常国家”所为吗?不是。日本政府表明,它甘愿日本做美国的藩国。

日本怎么成了美国的藩国

2012724日,日本宣称与美国共同作出决定,要将钓鱼岛列入“美日安全保障条约”。

据日本媒体报道,美国国务院高官9日称,钓鱼岛于1972年作为冲绳县的一部分被美方归还日本,并一直处于日方行政控制下,所以是日美安保条约第5条的适用对象。

 

什么是“美日安全保障条约”?就是195198日日本与美国在旧金山美国陆军第六军司令部签订的军事同盟条约,经日本首相吉田茂和美国代表 D.G.艾奇逊签署,正式名为《日本国和美利坚合众国之间的安全保障条约》。其要点是:美国有权在日本国内及其周围驻扎陆海空军;根据日本政府的请求美军可以镇压日本发生的暴动和骚乱;美军驻扎条件由两国间的行政协定另行规定。此条约不仅构成规定日本从属美国的法律依据,而且使美国可以在日本几乎无限制地设立、扩大和使用军事基地。实际上就是以条约形式的法律规定,把日本变成了美国的属国

1958 104,日美两国首次举行修改《安保条约》条约的谈判。1960119日,日本首相岸信介和美国总统D.D.艾森豪威尔在华盛顿签订《日美共同合作和安全条约》一般称《新日美安全条约》,或曰“美日安全保障条约”。

签约人的地位是对等了,不再是首相对国务卿,而是首相对总统,但是,不论是“新美日安全条约”或曰“美日安全保障条约”也好,旧“美日安全条约”也好,都没有改变日本是美国属国的地位。不然,怎么会有第五条,“日本国施政的领域”需要美国“采取行动对付共同的危险”?如果第五条真的是“共同防卫”条约,那末,“共同防卫”的,就不仅只“在日本国施政的领域下”,而应该是“在日本国和美利坚合众国施政的领域下”。

我不想贬低日本,只是摆事实,讲道理。我也无须多说,任何知道点历史的,或者明白人,都懂得。

日本不是希望做“正常国家”吗?但是,2012724日,日本宣称与美国共同作出决定,要将钓鱼岛列入“美日安全保障条约”。把日本置于美国保护之下,是“正常国家”所为吗?不是。日本政府表明,它甘愿日本做美国的藩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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