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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公开依法庭审谷开来案 关于谷开来案,8月4日我曾发文表示,“【新华社北京7月26日电】的信息暂且不论了,只要审判公开公正,给民众知情权,了解全过程就行。但愿玉宇澄清万里埃,不要妖雾又重来!”但是,这两天获得一些信息,考虑之后,认为有必要写此文。 第一,我认为本案法律程序上可能有问题,会影响审判的合法性。 【新华社北京7月26日电】报道说:“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二被告人和被害人近亲属享有的诉讼权利”。但是,有信息称:“谷的母亲范承秀聘用了曾处理高官贪污案的沈志耕与杜连生为谷辩护,但两名律师一直未能与谷见面,杜连生到合肥检察院交涉时,等了半天却获告知官方已委派两名安徽律师担任谷的辩护人。”如果此事实属,如果未告知谷开来说其母已经为她聘请辩护律师,我认为合肥市司法机关强行指派辩护人,就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第三十二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剥夺了被告人自己委托辩护人的法定权利。 又有信息称:“安徽一个月前即启动辩护律师遴选程序,公安部门提名16人,政法委刷掉8个,司法厅再刷4个,留4个供谷本人挑选。有一个原则是:外地尤其京城律师不得介入。”如果实属,则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 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之应由人民法院指定之规定。特别是,“外地尤其京城律师不得介入”这个“原则”没有法律根据,但是有违“回避”原则。为什么要异地审判,就是为了防止权力和其他因素干扰;那末只限于审判地律师为谷开来辩护,难免权力和其他因素干扰,威胁到律师公正辩护。 根据上述两条理由,我提请法院考虑在这种状态下开庭审判的合法性;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认为应经过修正弥补之后,再择日开庭审判。 第二、谷开来案应现场报道审理全过程。因为: 谷开来案,举世关注,本身疑点不少。再加在谷开来之前,贯薄熙来姓;在中国内地实是诡异,明显地要与其夫薄熙来事件相联系;张晓军称之为“薄家勤务人员”,掩盖其系某组织指派的薄熙来警卫员身份;薄熙来已停职审查,其妻仍异地审判,而限制其辩护权利。谷开来案如此特殊情节,问题已不止于案件本身,全世界都认为与18大换届相关联。为消除怀疑,稳定中国大局,谷开来案审理越公开越好。 鉴于英国外交部驻华使馆安排两人旁听庭审,已无保密可言;鉴于我们曾经电视直播过审判“四人帮”,电视直播过重庆市綦江大桥垮塌案,等等先例,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之规定,要求电视直播谷开来案庭审全过程,把审理置于全民监督之下。 谷开来案异地审判,说明此案重大,说明必须排除干扰,绝对保障公正、公开审判。将此案完全置于人民监督之下,是最根本最有力的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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