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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宪法在经济改革中的重要作用

2018-11-18 23:09| 发布者: 龙翔五洲| 查看: 2739| 评论: 1|原作者: 何干强 |来自: 察网

摘要: 我国的宪法是以唯物史观为指导思想制定的,这最集中地体现在宪法第一章总纲第一条、第六条和第七条上;有关政策性文件把国有企业改革表述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公司”的行文,是背离宪法庄严规定的。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中,各级领导不仅要遵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定,依宪纠错;更重要的是,应当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力求“把实施宪法提高到新的水平”,为此,有必要弄清两大基本数据:一是构成基本经济制度 ...
我国的宪法是以唯物史观为指导思想制定的,这最集中地体现在宪法第一章总纲第一条、第六条和第七条上;有关政策性文件把国有企业改革表述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公司”的行文,是背离宪法庄严规定的。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中,各级领导不仅要遵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定,依宪纠错;更重要的是,应当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力求“把实施宪法提高到新的水平”,为此,有必要弄清两大基本数据:一是构成基本经济制度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数据;二是多种所有制经济在我国大陆投资产生的GDP中所占利润比重数据。在经济改革和对外开放实践中,只有坚决纠正照搬西方资产阶级经济学的错误倾向,真正确立起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指导思想,才能在在改革开放的具体工作实践中,增强实施宪法的自觉性。

【本文为作者向察网的独家投稿,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网观点,转载请注明来自察网(www.cwzg.cn),微信公众号转载请与我们联系。】

论宪法在经济改革中的重要作用

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做出《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宪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通过科学民主程序形成的根本法。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 [1]2014年12月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首个国家宪法日到来之际指出,“我国宪法是符合国情、符合实际、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好宪法,是我们国家和人民经受住各种困难和风险考验、始终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的根本法制保证。”[2] 在党的十九大召开后不久,2018年2月24日,他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又进一步强调,“必须更加注重发挥宪法的重要作用”,“把实施宪法提高到新的水平。” [3] 笔者认为,上述决定和论述都极为重要,并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

多年来,党和国家开展过多次普法教育,但是在实际生活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仍比较严重,群众对执法司法不公和腐败问题反映强烈。尤其在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有些国家工作人员甚至少数领导干部,无视宪法关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庄严规定,照搬现代西方资产阶级经济学,竟想方设法推行私有化“改制”,这已导致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严重削弱、宏观经济结构发生严重结构性失衡的后果。因此,当前很有必要强调,要注重在经济体制改革中发挥宪法的重要作用。

一、经济体制改革的政策法规必须严格执行宪法规定

应当充分认识,我国的宪法是以唯物史观为指导思想制定的,这集中地体现在宪法第一章总纲第一条、第六条和第七条上:[4]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第七条 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这些条款关于我国的国体、根本制度、共产党的领导,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和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分配制度,国有经济的所有制性质和地位等法律规定,相互联系,相互支撑,形成一个理论逻辑和实践逻辑紧密结合的有机整体,以法律形式贯彻了唯物史观关于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有反作用的基本原理。只有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经济基础和公有制为主体的基本经济制度,才能真正坚持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只有中国共产党作为核心力量的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个人类社会崭新的经济形态才能真正巩固和发展;而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经济基础,维护和巩固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就能加强工农联盟,保证共产党的工人阶级先锋队的阶级性质,保证我们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坚持社会主义根本制度,走中国特色的科学社会主义道路。应当说,这些条款鲜明地表现出,我国宪法坚持《共产党宣言》的科学精神,阐明了当代中国社会前进的科学社会主义方向,是维护广大劳动人民国家主人翁地位的根本法律保障。因此,在经济体制改革实践中,要检验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能否维护宪法尊严、履行实施宪法的职责,能否落实党中央关于“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的要求,这在很大程度上,可以看其对待宪法总纲第一条、第六条和第七条的态度。

这里以对宪法第七条的态度为例。该条规定“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这阐明了我国国有经济与现代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国有经济”在所有制性质上的根本区别。世界上没有抽象的国家。国家是与阶级的存在联系在一起的;国家是统治阶级的工具,而统治阶级就是在社会占统治地位的生产资料所有制中,掌握生产资料所有权、在生产、流通和产品分配过程中处于支配地位的阶级。因此,现代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国有经济”本质上是资本家阶级掌握的经济,是体现资产阶级利益,为资本主义剥削制度服务的经济,是资本主义私有制经济发展到高级阶段的特殊形式。而我国的国有经济,则是当家作主的广大劳动者阶级通过国家的组织和调节,在社会范围行使共同占有的生产资料所有权,进行自主联合劳动,并对整个国民经济起主导作用的全民所有制经济。用辩证逻辑的思维方法来理解,全民所有制经济是一种体现共产主义(第一阶段是社会主义)的“自由人联合体”经济这种发展目标的经济;全体劳动者共同掌握生产资料,都从事直接社会性的生产劳动,实行分工协作,遵循客观经济规律共同劳动,既有个人选择自由,又有社会化生产要求的统一指挥;由于那时国家已经消亡,所以全民所有制经济不再采取国有经济这种形式。而现阶段的全民所有制经济,在经济主体范围上还没有扩展到社会全体成员(社会上还有集体经济和多种私营经济),在社会生产的分工协作上还没有形成直接社会性,而是在很大程度上实行间接社会性(即以市场流通为中介来实现分工),所以,它并不是成熟意义上的全民所有制经济,而是一种成长中的全民所有制经济。由于它只能通过代表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利益的国家来组织、调节和管理,所以还需要采取国有经济这种基本形式。然而,它毕竟已具有劳动者在相当大的社会范围内进行自主联合劳动的性质,因而也就具有共产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的基本性质。

弄清我国的国有经济的全民所有制性质至关重要。这意味着,要发挥宪法的重要作用,国家有关部门在制定国有经济体制改革具体政策时,就必须遵照宪法第七条规定,“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即保障全民所有制经济的巩固和发展。正因为如此,当前的国企改革绝不是要改掉全民所有制经济的性质内容,而要通过改革国有经济的管理形式,使全民所有制企业体现的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与适应社会生产力发展要求、不能人为取消的市场流通关系,实现有效的结合,从而促进全民所有制经济和整个国民经济不断完善和发展壮大。

但是,现实中却存在违反宪法第七条规定的现象。例如,在2017年7月某个关于中央企业公司制改制工作的文件中,就出现了让人们理解为要改掉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行文。该文件一处说,“(三)工商变更登记。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全资子公司”;另一处说“(四)资质资格承继。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全资子公司或国有控股公司”。 [5]该文件公布后,有记者报道,“这意味着69户央企集团公司和3200户央企子企业必须在半年时间内完成从全民所有制到公司制的‘变身’”。[6]  上述文件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公司”的行文、有关报道关于“从全民所有制到公司制的‘变身’”的表述,都无疑表达出这样的语义:按文件要求,“中央企业公司制改制”要改掉全民所有制经济。这显然违反了宪法第七条的规定:

首先,混淆了我国国有企业的形式和内容。本来,中央国有企业管理体制的改革,要改的国有经济企业层面的组织管理形式,而绝不是要改掉国有企业的全民所有制性质或内容。按照马克思主义哲学关于事物的内容与形式的辩证法,形式与内容是辩证的统一;内容决定形式,形式对内容有反作用;如果形式不适应内容,就改革形式,以便使改革后的形式更好地服务于事物内容发展的要求。但是,如果把改革事物的形式说成是改掉事物原来的内容,这就无异于要消灭原来的事物。因此,上述文件和报道的行文付诸实践,势必造成改掉全民所有制经济的后果。

其次,把国有企业管理形式“改制为”一个个公司(企业),也是片面的。我国国有经济既然具有全民所有制性质,就具有整体性。也只有从整体上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并实施整体上的组织管理,才能实施宪法第七条,实现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的这种规定,使其在国民经济运行中发挥主导作用。因此,改革国有企业管理形式,必须与整体上壮大国有经济联系在一起,与改进和完善国有总资本的管理体制联系在一起。这就要求,国有企业的改革,必须同健全国有总资本的中央管理机构结合在一起,并与国民经济宏观调控中心机构的建设和完善相结合。而绝不是撇开全民所有制经济的整体性,把国有经济搞成一个个独立的公司,使全民所有制性质的国有经济“碎片化”。因此,只有从整体和企业两个层面的结合来改革国有经济管理体制,着眼于整体上壮大国有经济,才符合宪法第七条的庄严规定。由此才能促使国有经济真正成为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根据国家计划调节,利用市场供求信息,克服市场自发性,主导宏观经济运行,使国民经济实现稳定运行和可持续发展。

由此可见,有关政策性文件把国有企业改革表述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公司”,这是背离宪法庄严规定的。宪法总纲第五条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7] 毫无疑问,上述具体文件,应当依宪纠正;对制定有关文件的责任人,理应依宪追究。

二、把实施宪法提高到新的水平,需要弄清两个基本经济数据

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各级领导依宪纠错,这是起码的要求。更重要的是,应当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把实施宪法提高到新的水平”,高度自觉地把实施宪法总纲第一、六、七条,落到实处。这就需要弄清所有制结构的真实数据。唯物史观揭示出,生产资料所有制及其结构的现状,具有决定整个社会性质和状态的基础地位。[8] 只有掌握这方面的数据,才能做到胸中有数地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掌握全局,把握底线,履行为全国人民掌权服务的重大责任。笔者认为,有两大基本数据必须弄清:一是构成基本经济制度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数据;二是多种所有制经济在我国大陆投资产生的GDP中所占利润比重数据。前者关乎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和基本经济制度能否巩固,国有经济能否成为国民经济主导力量;而后者关乎民族经济利益在经济对外开放中能否得到维护,关乎民族经济能否坚持独立自主和国家经济安全是否安全。但遗憾的是,较长时间以来,人们却无法弄清这两大重要数据。

1.关于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数据的公布状况。查阅全国经济普查资料和《中国统计年鉴》,可以看到, 2005年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曾公布2004年末第二、第三产业不同生产资料所有制性质的企业实收资本在全国实收资本总额中的比重:国有资本、集体资本、私有资本、港澳台商资本、外商投入资本额比重为48.1:7.9:28.0:7.3:8.7。[9] 这清晰地反映出,在2004年末的第二、第三产业中,公有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的比重为56:44;公有制是占主体地位的。当然,公有制经济离开50%的底线只接近6%了。如果重视实施宪法第六条,国家经济管理部门就应当重视统计数据发出的预警信息了,注意采取维护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的措施了。

遗憾的是,在2005年之后,有关部门就不再公布关于所有制结构的数据了。从公布的第二次、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数据(2008年末、2013年末)中,都无法查到这样的数据;此后从《中国统计年鉴》中也无法查到这样的数据。即使在第二、三产业的某几个行业的有关统计数据中,能够查到全国该行业中的内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之间的资产比重,却无法查到在内资企业中公有资产和私有资产之间的比重。《中国统计年鉴》清楚地显示出,内资企业除了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还包括公私资本混合的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中也有不同所有制经济的投资构成的混合所有制企业。这些混合所有制企业的资本从使用价值形态来看,是混合的,但是从价值形态来看,不同所有制经济投入资本所占比重,所有权界限确实清晰的,否则不同投资者就无法分割企业所得利润,因而是可以统计出来的。但是,在2005年之后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中,却查不到公、私所有制资本之间比重的划分。人们也就难以弄清全国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结构关系,从而不能弄清现在公有制经济究竟是否还占主体地位。实际上,2005年全国第一次经济普查的数据证明,这种数据是能够统计出来的(见表1):

论宪法在经济改革中的重要作用

上表清晰地显示出各种企业不同所有制经济投入的资本结构。但是2005年之后却不公布这种数据,这不能不说是一种藐视宪法第六条规定的表现。

2.关于多种所有制经济在我国大陆投资产生的GDP中所占利润比重数据公布的状况。这种数据是反映宪法第六条实施效果的。因为在商品生产社会,一定的生产资料所有权的经济价值,主要体现在所有制主体凭借生产资料所有权获得的利润上。所以,不同所有制经济在社会总利润中所占的比重,就反映出不同生产资料所有者获得经济利益的结构关系。在改革开放的条件下,这包括两层基本的利益关系,一层是我国大陆内资企业中的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和私有制之间的利益关系;另一层是我国大陆全部内资企业与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根据马克思的剩余价值理论,在中国大陆所有投资产出的利润,实质都是劳动者的社会劳动创造的剩余价值的表现形式。所以,这两层利益关系,前一层反映的是大陆的劳动者阶级和私营企业主阶级之间的利益关系;后一层反映的是大陆人民与港澳台商、外商(不言而喻,他们属于大陆地区之外的资本家阶级)之间的利益关系。由此可知,弄清多种所有制经济在我国大陆投资产生的GDP中所占利润比重数据,这对于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是极为重要的。

遗憾的是,目前在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国民经济统计数据中,只在部分行业中对这样的经济关系有所反映,而不能在全部行业中把有关数据显示出来。这里,笔者根据国家统计局《2017年中国统计年鉴》公布的2016年的部分行业的有关统计资料,列出下表(见表2)。

论宪法在经济改革中的重要作用

我们不妨看看表2可否反映上述两层基本的利益关系。首先,有必要弄清国际上通行的国内生产总值GDP 指标的实质含义。这个按西方资产阶级经济学方法制定的国民经济统计指标,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科学话语来表述,它反映的是一国地域中包括不同所有制经济在内,合计生产的社会总产品中新创造的价值V+M(V为总的劳动力价值,M为总的剩余价值或即总利润)。与这个指标相联系的,是另一个指标国民生产总值GNI(或GNP)。GNI(或GNP),它 =(V+M)(本国地域的国民在外国、外地域投资获得的利润)-(外国、外地域的投资者在本国地域中拿走的利润)。可见,GNI(或GNP)指标是反映本国的国民获得经济利益的。

其次,从表2最后一行的合计数看,这几个行业的内资企业(中国大陆地域国民投资)所占利润为77.15%,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大陆地域外的中国人的投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人的投资)所占利润分别为 8.61%和14.24% ,合计为 22.85%。这样,如果撇开中国大陆地域国民在外国、外地域投资获得的利润(由于这类投资目前数量不多,可以暂时撇开),那么在中国大陆地域这几个行业的范围内,不同所有制经济共同生产的GDP=V+100%M,内资企业生产的GNI(或GNP)=V+77.15%M。不言而喻,V+100%M>GNI(或GNP)。这样,在这几个行业,反映大陆地区范围的民族经济利益的数据,是V+77.15%M,总利润中的22.85%M,则给了港澳台商(8.61%)和外商(1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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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龙翔五洲 2018-11-19 02:57
文章指出的问题在左派网站中已是早就揭露的问题,而且尖锐得多。这说明在中国不但存在一个自由主义的经济学界,更是存在一个中修叛徒复辟集团,而后者的危害更大。他们对中国宪法的肆无忌惮的修改和破坏,就连已经塞进了不少修正主义货色的现行宪法都还又是欺骗又是肆无忌惮的明里暗里地破坏。新21(22)条的出台,而是由习近平亲自在某外事大会场合宣读的,这又如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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