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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资本论》与马克思的收入分配理论

2018-10-27 23:05| 发布者: 龙翔五洲| 查看: 3686| 评论: 0|原作者: 屈炳祥|来自: 察网

摘要: 讲分配,马克思首先强调的不是别的,而是那个先于生产的“生存条件的分配”。他认为这是理解和解决一切分配问题的根本前提,但是很可惜,我们谈分配,可以海阔天空,甚至可以随心所欲,但就是不提所有制,似乎认为我们的分配问题与所有制没有关系。这是一种严重误解。难道说,我们的所有制有问题吗?是的,有问题。要不然,为什么尽管我们花了十几年这样长的时间,在许多方面又都付出了那么大的努力,分配问题至今解决不了?或解决 ...

三、马克思分配理论的当代价值

上述表明,马克思的分配理论是一个具有广博内容与鲜明特点的科学体系。虽说距今已有100多年的历史了,但是,它所研究的问题和所确立的一系列基本原理及所揭示的一些重要规律,就好像是针对我们今天的社会现实的,给人以新的启示,具有非常难得的指导意义。

1.“生产条件的分配”是决定一切分配的社会前提,须臾不可背离

如前所述,讲分配,马克思首先强调的不是别的,而是那个先于生产的“生存条件的分配”。他认为这是理解和解决一切分配问题的根本前提。这个问题,在他终其一生的理论著述,尤其是《资本论》创作中反反复复不知说过多少遍。从50年代的经济学手稿到《资本论》理论部分的最后一篇,都用专门的文字来阐述这一问题。真可谓用心良苦。不仅如此,他还把这一思想作为根本的指导原则贯穿于自己的全部研究中,科学地从理论上解决了社会的分配问题。

马克思的这种作法也应该成为我们今天解决分配问题的典范。但是很可惜。我们谈分配,可以海阔天空,甚至可以随心所欲,但就是不提所有制,似乎认为我们的分配问题与所有制没有关系。笔者认为,这是一种严重误解。难道说,我们的所有制有问题吗?是的,有问题。要不然,为什么尽管我们花了十几年这样长的时间,在许多方面又都付出了那么大的努力,分配问题至今解决不了?或解决得不好?这不是所有制的问题,又是什么?

那么,我们所有制的问题又在哪里?笔者认为,主要在如下两个方面:其一,结构不合理。所谓结构不合理,就是我们的公有经济尤其是国有经济太少而非公经济过多。据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公布的数据显示,到2004年底,全国的国有、国有联营与国有独资公司在全部企业法人单位中只占5.9%。②这比那个鼓吹“人间正道私有化”的曹思源先生所预期的15%还要低得许多另有资料显示,我国现有私营企业465万家,个体工商户2505.7万户,③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企业28.7万家,④而国有企业10万家左右,并且其中还有很大一部分是大企业集团下的分公司。⑤可见,国有企业的实际数量是一个比10万家更小的数。另外,从国有企业增加值在国民经济中的占比看,它也是一个少数。有学者根据2007年的《中国统计年鉴》和各行业年鉴估算得出,国有企业增加值占全国GDP的比重为36.9%(2006),国有企业在工业总产值中的比重为28.4%(2008),且继续呈下降趋势。⑥

因为非公经济过多,其结果是国家或政府的许多政策、法规难以贯彻、落实。一般的情况是,在那些非公经济单位,政府的政策、法规凡对它们有利的就贯彻、落实;反之就是另一回事了。当然,除了极少数的之外,一般来说它们还不敢公开对抗,但是那种置若罔闻、视而不见,或阳奉阴违、敷衍了事的现象不少。要不然,为什么一些老板拒绝每周五天工作制,对工人拒签劳动合同,拒绝为他们办理“五险一金”,拒绝为其节假日加班发放双倍或多倍工资,如此等等。正是因为这样,所以,工人的工资至今涨不起来,福利也一直改善不了,与老板的那种连连暴富乃至富甲子孙形成巨大反差。因为公有经济尤其是国有企业过少,它们在国民经济中的影响力、控制力太差,所以,对一些非公经济单位的不良行为无法、也无力予以引导与制止。因此,非公经济单位的两极分化愈演愈烈,到了工人难以承受的程度,如那个屡见报端的富士康跳楼事件就是明证。

其二,公有经济包括国有企业自身的不完善。所谓公有经济尤其是国有企业不完善,并不是说它们本身有多大问题,而是其实现方式不科学、不合理。众所周知,我们的国有企业现在大都实行的是所谓现代企业制度,然而与之“匹配”的一套经营方式却并不匹配,而是一套被扭曲与变了型的经营方式,因而它并不是那种完全现代的、科学的企业制度。在这样的一种状态下,“新三会”代替了“老三会”(“老三会”被保留下的但也多为形式上的),于是工人的主人公地位没有了,党委的集体领导没有了,工会与职代会的监督作用也没有了。从上到下都是由几个人甚至是老总一个人作主。在收入分配上,高管拿多少薪水,管理层得多少报酬,工人拿多少工资,全都由几个人或老总一个人说了算。老总和高管不仅拿高额年薪,而且还持股分红,他们的年收入可以高出工人的十几倍乃至几十倍。面对如此的不公平,工人既没有发言权,也没有监督权,尽管满腔义愤,也无可奈何。正因为这样,所以,即使是在国有企业,仍然是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与存在着过分贫富悬殊的严重状况。

另外,在国有企业,由于我国的特殊国情,大都属于垄断型企业,或者是自然垄断型,或者是经济型垄断,或者是行政垄断型,或者兼而有之。因此,它们很容易凭借垄断地位获得高额利润。但即使获得了这种高利润也不会给国家多交多少利。因为我们过去多少年实行的是利改税政策,只要企业完成了国家的税赋,其余的所有利润均为企业所有,由企业支配。后来这几年,虽说国家有了新的政策,即规定企业除了缴税以外,还须上交一定的利润。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国家的这一新规没能得到认真执行。这样,企业多得的那些超额垄断利润也就成了它们自己的。无论是过去还是现在,企业多得的那些利润,这其中,都有一个相当的部分被当作了企业员工的工资、奖金与福利。因此,从收入分配的角度考察,国有企业除了造就了一个内部的贫富悬殊之外,又造就了一个行业间的分配不公。

这就是造成我国当前分配严重不公的根本原因。如果我们今后能在所有制上作一些调整与完善,情况定会有所改变,至少在行业间和企业内不会有当前这样如此之大的贫富悬殊。当然,我们对我国所有制所要作的一些调整与完善,并不是要否定一切形式的非公经济的存在,而是说在数量上和进入的范围上作出进一步的明确;同时,对公有经济尤其是国有企业作进一步的完善,也丝毫不在于要否定它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甚至在某些领域的垄断地位,而仅仅是对其具体的实现形式或经营方式,包括其中的收入分配方式作一些改革,使之更能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与中国特色的内在要求。

2.解决一切分配问题都必须以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为基础,并加强对社会生产、流通等环节的监督

在今天,解决我国的分配问题也要坚持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这是一个基本前提。其道理,我们已经在前面作过说明。这里,只是想强调如下几点。

首先,加强对企业成本核算与利润分配的监督。从马克思关于商品的分析可知:商品的价值,无论是单个商品还是社会总产品,它的价值都是由C+V+M三个部分构成的。其中,(C+V)就是企业的生产成本,这就是说企业的生产成本就是由物资成本C与人工成本V两部分构成的。此外,不再有其他的要素。然而,在我们的社会现实中,却有很多的企业在进行成本核算和价格制定中,把一些与此无关的东西都记进去了,如银行利息、大型设备(含地产)的租金、过分的包装与广告宣传支出,甚至还包括老板或老总的旅游、购物、请客送礼的开销等。这些本来是应该从企业的利润中扣除,有些甚至还应该从老板或老总的个人收入中扣除的,但是又偏偏被计到了成本中。它们这样做的结果自然是使产品的价格远远脱离了它的价值,而在其真实成本既定的情况下,无形中就增大了自己的利润所得。此外,还有一些企业更是稀奇,在其老板或老总的心目中根本就没有严格的价值概念与成本概念。所谓价值、所谓成本不过就是他们一句话,他们想说多少就是多少。这样一来,就使商品的价格与其价值偏离得更是没有边了,一下子便从地下蹦到了天上。

上述情况的存在,其结果自然是:一方面,使我们对宏观经济的把握失去了一个真实的底数,搞乱了国民收入分配的大局;另一方面,在企业内部,劳资之间(或国企中的工人与高管之间)的收入差别也就随之再次被扩大。因此,政府和社会各方面都要加强对企业生产尤其是对其生产成本与价格的监督,严禁弄虚作假,虚抬产品价格,从中牟利。

其次,还要加强对流通环节的监督。笔者认为,从商获利,天经地义。但是,这个利应该是商家通过自己的合法经营与诚实劳动从生产商的利润中合理分得的一部分,而不是一个任意的加价。而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却正好反过来了,它的的确确成了商家们的一个任意加价。由于他们相互串通,恶意炒作,使这个加价高得没有了个普。因为信息非对称,卖者总是处于强势地位,再加上社会监管不力,因而它们总是屡屡得逞,甚至愈演愈烈。这样的结果定然是:一是生产商该让出的利润未能让出,自己得了肥;二是流通领域经销商的任意加价,侵蚀了消费者利益,从他们那里多挖了一大块肥。这样,它们所得到的利润早就不是一个正常水平的利润了,而是一种实实在在的暴利。最后的结果,同样是造成了分配不公和加大了两极分化。

3.调整政策,提高劳动者收入V在(V+M)中比例,使分配真正体现对知识、人才、劳动与创造的尊重

前文指出,(V+M)中的V是劳动者的个人收入,是他的劳动力商品的一个等价。从理论上说是如此,但是V并不是一个绝对固定的量,它会受到一系列社会因素,尤其是劳动力市场行情与劳资双方力量对比关系变化的影响而变动。所以,在一定的情况下,被分割出来的V的实际量可能会比(V+M)中的V要大。这样,其中的M的实际量就可能比(V+M)中的M小。这种情况,即使在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也是如此。

过去几十年,由于我们基础薄弱、资金短缺,然而建设任务又很重,迫切需要吸收与引进大量资金,所以我们制订了一系列有利于投资者的优惠政策,使之获得了十分丰厚的利润回报。现在,情况已经完全改变了。另外,由于一系列有利于资方的政策在使其获得丰厚回报时,却让我们的国民付出了过大的代价,使他们实际所得的V在(V+M)中的数量太小,小到连自己养活自己都很困难的程度。这种情况,不仅严重违背了劳动力商品价值决定的基本常识,而且还严重违背了我们党和政府提出的“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科学、尊重劳动与尊重创造”根本原则,最终也于我国经济的发展不利。马克思指出:“剩余劳动对必要劳动的比例固定不变,这对交换,从而对生产来说始终是一种限制,因为这等于资本的价值增殖固定不变。”[1]438所以,从现在起,我们要来一个转变,把对(V+M)的分配,从向资方倾斜转变到一个公平合理的轨道上来,让我们的劳动者不仅劳有所得,而且还要得有所值,从根本上改善他们的收入状况,确保其劳动力的生产与再生产,不仅满足他们的生存需要,还要满足他们的享受需要与发展需要,使之得到全面自由发展。

4.鼓励竞争,打破垄断,力促平均利润率的形成,尽快缩小部门或行业间收入的过分悬殊

我国当前部门或行业间的收入之所以过分悬殊,虽说原因很多,但其中重要的一个就是一些强势集团的垄断限制了竞争,阻碍了资本在不同部门之间的自由流动。其结果,就是使那些强势集团可以获得高额垄断利润,而那些被排斥在外的其它部门的资本或企业就只能长期困守在低利率部门。这样,也就不可避免地造成了部门间的收入分配不公。而要改变这种现状,只有鼓励竞争,打破强势部门的垄断,实现任何企业、所有资本,都可在全社会所有部门自由流动,使那些长期被排斥在外的低利率部门也可以进入较高利润的部门,进而使社会所有部门与所有企业都可获得一个大致相当的利润,即平均利润,改变现在不同部门间收入过于悬殊的状况(当然,平均利润的形成,也并不排除那些经营得特别好的企业仍可获得一个高出平均利润的超额利润。这种超额利润的获得是理所当然的,因为这一结果并不是垄断的结果,而是企业自身潜心经营的结果。)。所以,要想消除部门间收入分配的不合理,就必须打破垄断,鼓励竞争。

另外,对于那些不得不保留其垄断经营的少数企业(如那些垄断型的国有企业),国家或地方政府一定要切实落实中央新规,或增加税负等办法参与其超额利润的分配,使之在收入上与其它企业保持在一个大致相当的水平上,以改变当前存在的独享高额垄断利润的不合理现象。

当然,打破垄断,鼓励竞争,不是要打破一切垄断,鼓励无序竞争。笔者认为,打破垄断,不能概而论之,那些关系到国计民生全局的重要行业与关键领域,该实行垄断的必须继续垄断,不能放松。否则,就会危及国家经济安全与国民福祉。另外,鼓励竞争,也不是可以不讲规矩、不要约束和不负责任的盲动。恰恰相反,我们鼓励竞争是要在国家政策、法规的约束以及各行业协会的指导下有序进行。只有这样的竞争,才能实现我们的目的;也只有这样的竞争,才是我们所鼓励的,于社会有益的。

5.剩余产品的分配是社会总产品分配的一个重要方面,其中尤其要处理好积累与消费的关系,坚持“先吃饭,后建设”的基本原则,着力解决好民生问题

剩余产品或剩余价值的分配在社会总产品的分配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尤其是积累与消费的关系更应该处理好。如何处理好这一关系,我们党的老一辈领导人陈云同志曾有一句名言,即“先吃饭,后建设”。这就是说,在处理积累与消费的问题时,必须首先确保民生,把广大群众的“衣食住行,生老病死”以及与未成年人教育、成长有关的问题解决好。只有当这些问题解决好以后,才能考虑国家的建设与发展问题。即使是在考虑和具体从事建设与发展时,也要突出与民生有关的问题,如就业问题、教育问题、安全问题、社会保障(包括住房)问题以及一些意想不到的突发事件的袭击,等等。至于一些其它方面的建设,也要把能否为人民群众带来实实在在的利益放在突出位子,坚决杜绝形象工程、面子工程或所谓的政绩工程等,还要避免重复建设与奢靡之风,注重建设项目的实际功能与经济效益。

上述诸方面,近些年逐步有所凸显,并且取得了较大成效,得到了广大群众的充分认可。这使我们感到极大的欣慰。不过,我们还寄大的希望于政府,希望她今后有更大的作为。

注释:

① 请详见拙作《<资本论>与马克思的资源配置理论》一文(原载《经济评论》1999年第4期)

② 见中国政府门户网 2005年12月6日

③ 见《2006年中国第七次私营企业抽样调查数据分析综合报告》(2007)

④ 见《中国外资企业名录大全》(2012)

⑤⑥ 高  粱《理直气壮地做大做强国有企业》,原载《红旗文稿》2012年第6期

【屈炳祥,察网专栏学者,武汉大学市场经济研究中心教授。主要研究方向系《资本论》与市场经济。本文公开发表于《学习论坛》2012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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