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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资本论》与马克思的收入分配理论

2018-10-27 23:05| 发布者: 龙翔五洲| 查看: 3685| 评论: 0|原作者: 屈炳祥|来自: 察网

摘要: 讲分配,马克思首先强调的不是别的,而是那个先于生产的“生存条件的分配”。他认为这是理解和解决一切分配问题的根本前提,但是很可惜,我们谈分配,可以海阔天空,甚至可以随心所欲,但就是不提所有制,似乎认为我们的分配问题与所有制没有关系。这是一种严重误解。难道说,我们的所有制有问题吗?是的,有问题。要不然,为什么尽管我们花了十几年这样长的时间,在许多方面又都付出了那么大的努力,分配问题至今解决不了?或解决 ...
讲分配,马克思首先强调的不是别的,而是那个先于生产的“生存条件的分配”。他认为这是理解和解决一切分配问题的根本前提,但是很可惜,我们谈分配,可以海阔天空,甚至可以随心所欲,但就是不提所有制,似乎认为我们的分配问题与所有制没有关系。这是一种严重误解。难道说,我们的所有制有问题吗?是的,有问题。要不然,为什么尽管我们花了十几年这样长的时间,在许多方面又都付出了那么大的努力,分配问题至今解决不了?或解决得不好?这不是所有制的问题,又是什么?

【本文为作者向察网的独家投稿,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网观点,转载请注明来自察网(www.cwzg.cn),微信公众号转载请与我们联系。】

论《资本论》与马克思的收入分配理论

一、马克思收入分配理论的主要特点

众所周知,收入分配问题历来都是经济学家们所研究的一个重要领域,由于他们所处的历史条件和社会背景的不同,因而也就使他们的分配理论各有不同。较之别的,尤其是资产阶级的经济学家来,马克思的分配理论有如下几个明显的特点。

1.马克思的分配理论不仅包括产品自身的分配,而且还包括一个先于生产的“生产条件的分配”

在资产阶级经济学家看来,分配只是社会产品或社会总产品本身的分配,此外不再涉及有其它的内容,即使是在别人看来更有其重要意义的东西也不在其列。然而马克思则不同。他认为,分配,不只是社会产品的分配,而是除此之外,还包括并且首先应该是作为“生产条件的分配”。并且他还认为,这种分配是全部社会生产的本质前提与决定性条件。他指出:“一切生产都是个人在一定社会形式中并借这种社会形式而进行的对自然的占有。在这个意义上,说财产(占有)是生产的一个条件,那是同义反复。……可是,如果说在任何财产形式都不存在的地方,就谈不到任何生产,”[1]24-25既然如此,那么同样也就谈不上分配,即社会产品的分配。正因为如此,所以,马克思研究分配,不是直接研究收入或社会产品的分配,而是首先研究那个作为其先决条件的所有制关系。这是分配思想史上唯一由马克思所作的一项重大理论创新,因而也是他与所有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在分配问题上的根本区别所在。

2.马克思的分配理论直接以其科学的劳动价值理论为基础,是一个严谨的科学体系

马克思的分配理论,包括“生产条件的分配”和“社会总产品的分配”两大部分。不论是“生产条件的分配”还是“社会总产品的分配”,都必须以他自己创立的科学劳动价值理论为基础,以其价值的存在为对象。因为不论是哪一样,它们都是由无数种数不清的物质资料或使用价值构成的,相互之间无法通约,找不到一个共同的计量单位。因此,分配,必须以价值理论为基础,如果脱离了这个基础,不以其价值形式的存在为对象,那分配就没法进行。

另外,在马克思那里,社会总产品及其各个部分不论如何分配,其价值总是保持在一个既定的量的范围内,没有随意的扩大或缩小。比如,对剩余价值的分配,无论它怎样在全社会范围内被平均化,也无论它怎样在多少个部门被分割,更无论它采取怎样的特殊形态,始终没有超出社会总的量的规定。这样,社会总产品中的各种形态的利润(如产业利润、商业利润、银行利润、企业主收入与利息,乃至股息等)总是与其总的剩余价值相等,产品的生产价格总是与其价值相等。这样,就使分配的结果与分配的对象在量上始终保持平衡。

当然,一些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在研究社会分配时也没有离开价值基础,但是他们的价值理论却是不科学、不完善的。因为除了以亚当·斯密为代表的一派经济学家外,其他的经济学家大都以所谓的“要素价值论”、“效用价值论”、“供求价值论”等为基础来研究分配问题的。众所周知,上述各种价值理论由于其内在的缺陷,不可能真正解决现实的分配问题。比如,众所周知的以魁奈和杜尔哥为代表的重农学派,由于缺乏科学的价值理论,他们所研究的社会再生产与分配问题却只能以产品的使用价值为基础,结果未能从理论上将这些问题解决好,自己给自己留下了无法补救的历史性缺憾。

即使是亚当·斯密的劳动价值理论也是不完善的。他认为,社会总产品的价值构成只有V+M两个部分,其中V代表工人的工资,M代表资本家的纯收入,而没有从生产资料转移到新产品中的旧价值C。这样,在“社会总产品”的分配中,那个从生产资料转移过来的价值就没法得到补偿,进而也就没法解决它们的物质替换或更新,最终也没法解决社会再生产问题。

这些古典派的比较诚实、较有科学精神的经济学家尚且如此,至于那些庸俗的经济学家也就更逊一筹了,因为这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那样,那些庸俗经济学家不过是资产阶级所“豢养的文丐”与“辩护士”,在他们那里不再有“公正无私的科学探讨”,有的只是“文丐的争斗”,他们的所谓理论不过就是“辩护士”的“坏心恶意”而已。[2]17所以,这些经济学家们更是不可能解决社会分配问题的。

马克思由于创立了科学的劳动价值理论,并把它作为自己研究全部经济问题的基础,所以才破天荒地解决了社会分配的复杂问题,确立了自己科学的分配理论体系。

3.马克思的分配理论,不仅把分配当作社会生产的一个环节,而且还把它直接当作生产关系的一项重要内容

资产阶级经济学家认为,分配只是社会生产过程中的一个环节或人的一种经济行为,如此而已。马克思则不然。他认为,分配既是社会生产过程(或社会生产总过程,以下同.笔者注)中的一个具体环节,也是社会生产关系的一项重要内容或它的一个重要方面。从广义上理解,分配,首先是“生产条件的分配”,这种“分配关系本身就是生产关系。”[1]99并且是全部生产关系的核心所在。它不仅决定生产的本质,而且也决定分配的本质,甚至还决定人的其它经济活动的本质,所以,马克思指出:“它们决定着生产的全部性质和全部运动。”[3]994如果从狭义上理解,分配,还是社会生产关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政治经济学评判》“导言”中,马克思把生产(即广义的生产)看作是一个由“生产(即狭义的生产.笔者注)”、“交换”、“分配”与“消费”四个环节构成的总的循环过程。因而社会生产关系自然也就是一个由“生产(即狭义的生产)关系”、“交换关系”、“分配关系”与“消费关系”构成的一个整体。那么,从这个意义上理解,“分配关系”自然就是社会生产关系的一项重要内容了。这是毫无疑义的。

从社会生产关系的角度来理解社会分配,这在分配思想史上可以说又是马克思的一大创新,也是他的分配理论的又一重要特点。

4.马克思的分配理论既概括了人类史上所有发展阶段社会分配的一般规律,也研究了某些具体发展阶段社会分配的特殊规律

马克思认为,分配,不论在怎样的社会状态下,它总是人的经济活动的一个重要方面,所不同的只不过是它所采取的那些具体方式而已。因此,分配,从整个人类发展的历史长过程来考察,它既有其个性的一面,也有其共性的一面,是其个性与共性或共性与个性的统一。他指出:“无论在不同社会阶段上分配方式如何不同,总是可以像在生产中那样提出一些共同的规定来,可以把一切历史差别混合和融化在一般人类规律之中。”[1]24如社会劳动及其产品可分为必要劳动与剩余劳动而言就是如此。他指出:“在任何社会生产(例如,自然形成的印度公社,或秘鲁人的较多是人为发展的共产主义)中,总是能够区分出劳动的两个部分,一个部分的产品直接由生产者及其家属用于个人的消费,另一个部分即始终是剩余劳动的那个部分的产品,总是用来满足一般的社会需要,而不问这种剩余产品怎样分配,也不问谁执行这种社会需要的代表的职能”。[3]992-993再有,如剩余价值中,积累基金与消费基金的划分、社会保险基金的设立,等等。这就是社会分配的共性方面。

所谓社会分配的个性方面,就是马克思所说的“怎样分配”和“谁执行这种社会需要的代表的职能”而表现出来的那些具体形式与特殊规律。如此而已。正是由于有这样的不同,所以社会分配也就有了各自的个性或特点。

二、马克思收入分配理论的若干基本内容

马克思的分配理论是一个完整的科学体系,有着严密的逻辑与丰富的内容。笔者认为,马克思的收入分配理论,大致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关于先于生产的“生产条件的分配”理论

这里所说的“生产条件的分配”,首先指的是生产的主客观条件,尤其是它的客观条件即生产资料归谁所有、占有与支配的问题。如前所述,这是一切社会生产的首要前提。没有这个前提,社会生产就无法进行,所以,马克思把这称之为一种“先于生产的分配”。另外,它还是决定社会产品本身分配的决定性条件。马克思指出:“如果在考察生产时把包含在其中的这种分配(即生产条件的分配。笔者注)撇开,生产显然是一个空洞的抽象;相反,有了这种本来构成生产的一个要素的分配,产品的分配自然也就确定了。”[1]33-34比如,在资本主义社会,其所有制关系是:资本家占有资本,大土地所有者占有土地,工人只占有劳动力。于是,社会就有了“资本—利息”、“土地—地租”与“劳动—工资”这样的分配方式与分配关系。这样的一种分配结果,自然是不合理的。但是,既然社会生产条件的分配是如此,那么,社会产品分配的这种结果也就不能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了。只有改变了现有生产条件的分配,才能改变收入分配的这种不合理状况。

生产条件的分配,除了上述的规定外,还包括有另外一层含义。马克思指出:“在分配是产品的分配之前,它是(1)生产工具的分配,(2)社会成员在各类生产之间的分配(个人从属于一定的生产关系)——这是上述同一关系(即“生产条件的分配”这一关系.笔者注)的进一步规定。这种分配包含在生产过程本身中并且决定生产的结构。”[1]33-34这就是我们今天所说的资源配置问题。至于这一分配如何实现,马克思考察了“按需要与习惯分配”、“由市场机制分配”、“计划分配”以及“计划与市场共同分配”等几种方式,为我们留下了极为宝贵的思想财富。①

2.关于社会总产品分配的理论

社会总产品的分配,如前所说,是以劳动价值理论为指导、以其价值形式为基础的,因此,这种分配,就是对(C+V+M)的分配。这种分配的实现又是通过企业利用一系列市场机制来完成的,它是微观活动与宏观行为的统一。这其中,C为不变资本的价值,这是由工人的具体劳动保存在新产品中的旧价值;V为可变资本的价值,即一个由工人重新生产的与其劳动力商品价值相等的新价值;M为剩余产品或剩余价值,是工人在剩余劳动时间生产的一个超出劳动力价值的价值。

社会总产品(C+V+M)的分配,首先通过社会生产各部门之间的商品交换将C重新收回,使不变资本在其价值与物质双重形式上得到补偿或更新,为下一轮生产作准备,以保持生产的连续性。其次,就是(V+M)分割,其中V是劳动力商品的一个等价,因此,它就按劳动力商品的价值从(V+M)中分出作为工资支付给工人,剩下的就是M。这个M,作为纯收入为整个资本家占有。这从理论上说是如此。但是,V,并不是一个绝对固定的量,它还会受到一系列社会因素,如劳动力的供求关系及劳资双方力量对比变化的影响与制约。所以,在一定的情况下,被分割出来的V在量上可能比(V+M)中的V(即理论设想中的V,以下同.笔者注)要大。这样,其中资本家所实际得到的M可能比(V+M)的M(即理论设想中的M,以下同.笔者注)小。可见,在这里V和M在量上是一个相互制约、相互限制的关系。

在社会总产品的分配中,其剩余产品或剩余价值M的分配是重点。在资本主义社会,任何一个资本家或资本家集团都不可能以直接的形式占有它,而需要经过一系列的中间环节来实现。这首先需要在全社会范围内,通过部门间的自由竞争来形成一个平均利润率,然后,根据这个平均利润率,企业按照自己资本的多少获得一个相应的利润量,即平均利润。在充分竞争的市场条件下,任何一类企业,不论是从事生产的,还是从事流通的,或者是从事其它服务事业的等等,所得的利润大都是这样一种相当于平均利润的利润。

如果企业的资本是用举债的方式得来的,那么,企业利润还将一分为二,分为企业主收入与利息。另外,随着社会生产力及社会生产方式的进一步发展,以股份公司为代表的现代企业的出现,使剩余价值的分配又多了一个项目,即股息。

在社会的农业部门,由于农产品的价值决定与实现的特殊性,因此在那里,在平均利润之外还会有一个超额利润的存在。但是,由于土地私有权垄断的存在,使这个超额利润不得不以地租的形式交给大土地所有者。这样,在剩余价值的分配中又出现了地租这样一种形式。

在剩余产品或剩余价值的分配中,还有一个积累与消费的问题,即一方面企业在得到企业主收入后还要继续对之进行分割,一部分作为消费基金以满足其消费需求,一部分作为积累基金以满足其发展需求。马克思指出:“一切新追加的劳动,只要它所创造的价值不归结为工资,就表现为利润……从单个资本家来看,存在于他的收入的形式上。但是,这个新创造的价值既可以用于生产消费,也可以用于个人消费,既可以作为资本来用,也可以作为收入来用。”[3]959这个原理,对于整个国家来说也是如此。国家通过课税等方式得来的财政收入也要进行再分配,一部分用作消费,一部分用作积累。至于这其中的比例如何确定,除了考虑概率之外,还要根据不同时期的具体国情来决定。

另外,在处理剩余产品的分配时,还有一个特别项目需要解决,即关于社会保险基金的设立问题。社会保险基金是为应对经济社会运行与发展中一切不可预知、不可抗拒的灾难性事件而设立的后备基金。这是一切社会都必须解决的问题。马克思认为,这是剩余产品分配中一个既不属于消费也不属于积累的“唯一”的价值部分,“甚至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消灭之后,也必须继续存在的唯一部分。”[3]958到此为止,剩余产品乃至社会总产品的分配也就结束了。这就是马克思关于社会总产品分配的主要内容。

3.关于个人消费品分配的理论

首先,马克思认为,个人消费品的分配是社会总产品分配的一个方面,离不开其总的基本规则,即“生产条件的分配”决定产品的分配。他指出:“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则表现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同时,他还举例说,“例如,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就在于:物质的生产条件以资本和地产的形式掌握在非劳动者的手中,而人民大众则只有人身的生产条件,即劳动力。既然生产的要素是这样分配的,那末自然而然地就要产生消费资料的现在这样的分配。如果物质的生产条件是劳动者自己的集体财产,那末同样要产生一种和现在不同的消费资料的分配。”[4]23这里,马克思所说的“消费资料的现在这样的分配”,即“雇佣劳动—工资”这样的一种分配方式;而那个“和现在不同的消费资料的分配”,就是人们所常说的社会主义与共产主义社会所要实行的“各尽所能,按劳分配”与“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分配方式。

其次,马克思还认为,个人消费品的分配,其对象总是社会的劳动生产物,在一定的时期,它是一个既定的量。这样,个人消费品的分配,其量的多少在一定时期总要受到社会经济文化等多种因素的制约。所以,马克思在谈到资本主义条件下劳动力商品的价值决定时特别指出:“所谓必不可少的需要的范围,和满足这些需要的方式一样,本身是历史的产物,因此多半取决于一个国家的文化水平,其中主要取决于自由工人阶级是在什么条件下形成的,从而它有哪些习惯和生活要求。因此,和其他商品不同,劳动力的价值规定包含着一个历史的和道德的因素。”[2]149另外,他在谈到社会主义条件下“按劳分配”时也指出:“权利(即社会成员向社会获取个人消费资料的权利.笔者注)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这里所说的‘文化’即大文化,它既包括物质形式的,也包括精神形态的.笔者注)发展。”[4]22这表明,个人消费品的分配,其量的多少,既不能超出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也不能超出社会文化所允许的范围。只有当这些都得到了发展与进步时,个人消费品的分配才会在量上得到增长。

上述可见,个人消费品分配的方式及其量的多少是由一定的经济文化因素决定的,但是,它也不是衡久不变的,恰恰相反,它还“会随着社会生产机体本身的特殊方式和随着生产者的相应的历史发展程度而改变。”[2]95-96这是马克思分配理辩证法思想的生动体现。

另外,马克思还研究了不同社会条件下个人消费品分配的具体方式,回答了“怎样分配”和“谁执行这种社会需要的代表的职能”的问题。

4.关于未来社会总产品分配的科学构想

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由于其社会基本矛盾的存在与发展,最后必然要为一个全新的社会所代替,因此,他在研究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与分配方式的同时,对未来社会的生产方式与分配方式也作了科学预想,为他的科学的分配理论增添了新的内容,极大地丰富了这一理论的宝库。

首先,他提出了社会主义社会个人消费品实行“按劳分配”的思想。他指出:“最后,让我们换一个方面,设想有一个自由人联合体,他们用公共的生产资料进行劳动,并且自觉地把他们许多个人劳动力当作一个社会劳动力来使用。……这个联合体的总产品是社会的产品。这些产品的一部分重新用作生产资料。这一部分依旧是社会的。而另一部分则作为生活资料由联合体成员消费。因此,这一部分要在他们之间进行分配。……仅仅为了同商品生产进行对比,我们假定,每个生产者在生活资料中得到的份额是由他的劳动时间决定的。这样,……劳动时间又是计量生产者个人在共同这个联合体的总产品是社会的产品劳动中所占份额的尺度,因而也是计量生产者个人在共同产品的个人消费部分中所占份额的尺度。”[2]95-96这就是马克思关于“按劳分配”较早的一种科学构想。他的这一构想,后来在著述《哥达纲领批判》一书时又作了进一步的阐发,构成了一个较完整的科学体系。

马克思还认为,以劳动为尺子分配个人消费品实现了平等的劳动与平等的分配,这是一个历史性的进步,但仍然有着不如人意的地方。因为“这里通行的是商品等价物的交换中也通行的同一原则,即一种形式的一定量的劳动可以和另一种形式的同量劳动相交换。”这表明,“在这里平等的权利按照原则仍然是资产阶级的法权……仍然被限制在一个资产阶级的框框里。”之所以如此,是因为社会主义还只是共产主义社会的一个较低级的发展阶段,在各方面“都还带着它脱胎出来的那个旧社会的痕迹。”[4]21要想消除个人消费品分配中的资产阶级法权,只有到了共产主义社会才能实现。为此,马克思又对共产主义社会的分配方式作了科学预想,这就是人们所熟知的“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原则。[4]22-23

其次,马克思在对未来社会个人消费品分配进行研究的同时还对其社会总产品的分配作了探索。具体内容请详见原著《哥达纲领批判》一书。此不赘言,恕谅。

这就是马克思关于未来社会总产品分配方式的基本构想。

5.关于在分配问题上对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庸俗理论的批判

马克思在研究与探讨收入分配问题时还对资产阶级经济学家的种种错误理论进行了批判,从另一个方面丰富了他的理论宝库。这种批判包括较多的方面内容,其中有对所谓分配是人与物之间的一种自然关系的批判、分配关系与生产关系无关论的批判、庸俗的“资本—利息”、“土地—地租”和“劳动—工资”三位一体的公式的批判等;此外,还有对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修正主义思想的批判,如所谓“公平分配”、“不折不扣的劳动所得”等。这里,因篇幅所限,笔者只好存而不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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