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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的国保局在文强时代是否犯了玩忽职守罪

2012-5-8 19:30| 发布者: hongsheyibin| 查看: 1927| 评论: 1|原作者: 红社一兵|来自: 转帖

摘要: 人民军队的主要成员多来自普通家庭,当一个军人的亲属在后方卖淫,被千人骑万人压,备经蹂躏,他还会安心保家卫国?如果反华反共势力就此进行宣传会造成多大的不稳定!这难道不是不稳定因素?

 hongsheyibin

翻回国内看到的,有点意思。

国保局全称国内安全保卫局,工作职责是主要承担维护本地社会政治稳定和国内安全保卫基础调查,情报信息,秘密力量建设,重点对象和阵地控制等基础性,源头性工作。负责开展经常性基础调查,积累情况资料,搜集情报信息,发现影响社会政治稳定的苗头,隐患,控制辖区内的重点对象和阵地,侦破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的有关案事件,监督,指导派出所深入全面地开展国内安全保卫基础工作。国保局的工作职责简而言之就是维稳,苏联的安德罗波夫创立的第五局一类的部门。

 

文强时代的重庆黄赌毒泛滥,不法势力横行,时间长达十年多,国保部门在做什么?这里只说色情场所,因为贩毒具有一定隐蔽性,国保部门的人可推说不知道。色情场所大都公开经营,只要有钱,任何人都可以进去玩,这么多年,国保局的人要说不知道就很难让人信服了。睫位眼前常不见,安能万里制夷敌?

 

如果讲当年重庆的色情场那是相当的多算我不客观,大家查查王立军打黑时对于组织卖淫人员的处理卷宗就知道有多少了,这还不包括没抓到的,当年到过重庆的都知道是什么情况,重庆的色情场所以亮点茶楼,白宫,沙坪坝区的金龙玉凤为代表。

 

更让人不敢想象的是著名色情场所亮点茶楼居然就开在渝中区一号桥,离当时的重庆市公安局直线距离不足1000米,离当时的重庆市委市府不足2000米,后来搬到黄花园,离重庆市委市府就更近了。重庆市国保局的人他们不知道吗?

 

亮点茶楼等色情场所存在大量强迫卖淫现象,王立军打黑时曾救出过一位被囚禁了几年的妇女,网上有照片,大家可搜搜。卖淫的女人大都是穷人家的女儿,她们在外卖淫,家人大都是不愿意,家属们怨恨的是谁?他们会不会恨共产党?这是不是不稳定因素?那些被迫害的妇女不是人吗?她们难道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吗?如果连离市委直线距离不超过2000米的公开经营多年的色情场所都不能发现,她们还能做什么?国保局的女性工作人员就能看得下去?她们难道不是女人?她们难道就没有恻隐之心?

 

人民军队的主要成员多来自普通家庭,当一个军人的亲属在后方卖淫,被千人骑万人压,备经蹂躏,他还会安心保家卫国?如果反华反共势力就此进行宣传会造成多大的不稳定!这难道不是不稳定因素?

 

重庆的国保局在这十年多时间做了什么,多数人不知道,也许他们曾做了很多取缔色情场所的工作,但效果呢?重庆的色情场所有多少重庆人知道?如果这只是短期内的个别现象,我不会质疑重庆国保局的工作,十年多的时间啊!重庆的报纸曾在2000年左右报道过亮点茶楼的事,以后再没消息了,亮点茶楼照开不误,名字都没改。重庆的国保局在做什么?维的是哪家的稳?

 

但要说国保部门什么事都不做也不正确,这次打黑他们就抓了不少人,还有很多人立功了,不知道以前他们做什么去了?

 

重庆的国保局有没有犯玩忽职守罪?这需要法律专家解释判断,我不懂,我只是做为公民就此提出质疑。

 

国家关于玩忽职守罪的规定如下。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职责的规定,不尽职责和义务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和义务,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的特征是: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擅离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具体行为有:

1
、不以职守为己任,思想上不重视,态度上不严肃;

2
、擅离职守,不坚守岗位,逃避职责义务;

3
、不认真执行职责权限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义务;

4
、不完全执行职责权限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义务;

5
、其他玩忽职守的行为;

6
、造成严重后果。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不具备这一特定身份的人不构成本罪犯罪主体。

四、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是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下仍然不以为然,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故意行为。

玩忽职守罪,刑法规定:

一、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本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本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请问法律专家,重庆国保局的工作人员有没有犯玩忽职守罪?

 

相信有些人看到这里会拍桌子大骂我多事,还要办我。下面就是我发此贴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相关条文如下。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我此举完全合法,我也没说重庆国保局违法,我只是在就这个问题请教法律专业人士。
 
(责任编辑:柳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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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爱我中华99999 2012-5-9 03:18
楼主太善良了.官.警.匪一家,岂是失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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