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政策应保障女职工权益 如上所言,我国法律对孕期、产期、哺乳期妇女规定了特殊保护。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除非劳动者本身存在重大过错,用人单位辞退怀孕女性,均属于违法行为。如因怀孕被辞退,女性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赔偿。
我国有非常多法律法规来保护女性,尤其是怀孕女性的就业权益。因为怀孕而利益受损的女性申请劳动仲裁或诉讼时,大部分的结果会偏向于支持女性。但是用人单位不招聘、不录用、不晋升“可能怀孕”的女性,并违法解雇、调岗、降薪已怀孕女性的事情时常发生,真正索赔的当事人却寥寥无几。 原因不过是索赔成本高,侵权成本低,怀孕用工成本高,监管门槛低。 女性因怀孕而带来的用工成本,大部分需要用人单位负担。用人单位通过不招录孕妇,来提高经济效益,并把用工成本转介给女性。当事人索赔需要花费的时间、经济成本,往往比赔偿金额还高。 二胎政策全面开放,监管就业歧视、发放生育津贴等服务却没有跟上。环环相扣下,生育带来的所有压力最后还是要女性自己承担。 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女职工因怀孕被公司辞退,可以用以下方式依法索赔: 1、可以自己向公司协商赔偿; 2、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3、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劳动部门(人社局等)投诉; 4、向劳动仲裁会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5、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不知道如何处理,或缺少足够的法律知识来分析和应对,可以拨打由律师、学者、法律工作者、妇女权益工作者发起的职场女性法律热线:400-074-0074。
此热线为所有职场女性提供免费的法律帮助,法律建议,以及个案支持。 备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二十七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3)》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九条: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本身存在重大过错,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6种情形如下: 1、在试用期怀孕,同时用人单位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怀孕职工在工作中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该兼职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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