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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自由主义猖獗的今天,如何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

2018-5-17 21:51| 发布者: 龙翔五洲| 查看: 1095| 评论: 1|原作者: 吴宣恭|来自: 察网

摘要: 当前我国已经存在数量、体量极其庞大的资本主义私有经济,不能像以前对待官僚资本那样加以剥夺。但是,让它永远存在和发展又不符合社会主义消灭剥削的目标。对于这个两难问题,可能的解决办法是,遵照《资本论》关于资本主义股份公司的分析,将混合所有制公司作为向社会主义公有制过渡的形式 ...

除了以上的积极作用,混合所有制股份公司受到自身产权特点的制约,同时存在一些局限性。主要有:

第一,股东的社会性质不同导致行为目标存在差异,可能影响混合所有制公司的决策和发展方向。这是因为,资本主义私有制主体的目的是获取最大利润;公有制主体,尤其是国家所有制主体,虽然也要努力保值增值,却是为了发展生产以更好地满足人民的需要,在活动中会更多关心国家和全社会的利益。不同主体之间经济目的、行为原则的阶级性差异,不仅会影响公司与政府、与其他企业的关系,还会影响到公司内部的相互关系,在一定程度上发生企业决策和发展方向的偏差。

第二,所谓国家可以利用控股,扩大国有资本的支配范围,增强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自身就存在一定的逻辑矛盾。这是因为,只有国有企业能提供较高的稳定利润,才能吸引私人资本投资参股。如果国有企业效益不好,根本招不来私有资本,虽有一厢情愿,到头来还是混改不成。反之,如果国有企业能获得稳定的高额利润,表明它经营效益优良,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也有良好的条件从别的渠道通融资金,政府应该将它作为重要对象加以支持,不用接受私人资本入股。加上以往经常发生的,混改过程中国有资产严重流失,这到底会壮大还是会削弱国有经济?此外,根据同样的逻辑,私人资本也可以收购有较好发展前景的国有企业,利用控股扩大私人资本的支配范围。即使私人资本在混合所有制公司处于非控股地位,只要他们掌握一定的权力,也会由于它的本性,影响公司运作的社会主义方向。因此,很难说混合所有制只是单方面有利于国有经济的发展。

第三,所谓股份公司的所有权主体多元化有助于发挥企业内部的约束机制,并非绝对的。这是因为,大量、分散的股东不进入董事会,股东大会又不讨论一般经营管理问题,无法影响公司的决策。有人说他们可以通过股票市场“用脚投票”,对经营者施加压力,发挥督促作用。这实际上是不了解股份公司运行机制的谰言。股份公司的资金运行机制是双轨的,一边是实际资产的经营,一边是虚拟资本的运行。股票的转手只是虚拟资本在不同所有者之间的转移,即使大量股东抛售股票,导致公司股票价格下跌,公司的资产也不会减少,对实际经营不起多大作用。何况股票交易本来就是对等的行为,卖出和买进是同时而且相等的,如果说卖出表示投反对票,那么同时就有等额的买入表示赞成。反对和赞成票始终是相等的,根本无法表示投票赞成或是反对。可见,所谓“用脚投票”无非是对无权“用手投票”者的“忽悠”,实际上对股份公司所起的约束作用是非常微弱的。

第四,混合所有制不见得都有利于所有权主体互相制衡和公司治理结构完善。首先,股份公司的出资者数量大,目的不一致,持股份额不同,股权分散,流动性强,可能削弱他们对公司管理的关心程度。中小股民关心的主要是股价的变动,对股份公司的治理情况不感兴趣也无从了解,更无法与管理人员互相制衡。其次,公司的股东、董事、经理人员存在权利分歧,多数股东无权参与公司管理,经营管理者尤其是高层管理掌握了重要权力,可能利用掌握信息的不对称甚至对信息进行垄断,牟取自身利益,产生了让国内外经济学家头痛的委托代理关系问题和所谓“内部人控制”,使公司内部的制衡功能受到削弱甚至失效。再次,大股东为了抢夺公司的支配权和自身利益,明争暗斗,这已成为中外公司普遍发作的“痼疾”,必然影响公司内部关系的协调,增大了统一决策的难度。如果这种争斗出现在公有制和私有制主体之间,甚至会发生控股状况和企业性质的变化,影响企业发展的方向。

第五,劳动者与股份公司的关系发生重大变化。从所有权看,国有企业的劳动者是生产资料和劳动成果共同所有者,并体现在各个再生产过程中,在股份公司,如果他们不拥有股票,就被摈弃在所有者的行列之外,成为单纯的劳动者。从管理权看,国有企业实行“两参一改三结合”,劳动者共同参加企业的管理,《公司法》甚至还规定国有的公司制企业“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1](p.14)股份公司就没有这种硬性规定,劳动者参与企业管理的权利只能间接通过国有股代表去体现。从分配方面看,国有企业实行按劳分配,共同享有企业经营带来的利益,在股份公司,职工工资还与公司利润存在着上面所述的互为消长的对立关系。这些变化都会妨碍劳动者积极性、主动性的发挥。

第六,除了以上问题,股份公司还带有一些自身特有的明显弊病。如股市暴涨暴跌,助长“泡沫经济”,冲击国民经济和社会秩序;股票市场中炒作丛生,欺骗股民,成为变相的“赌场”;股市大户吃小户、散户,助长分配不公;帮系炒作能手利用金融杠杆和阴暗手法,“空手套白狼”,以极少资本收购大量公司,制造市场的不稳定因素等。这些弊病已经在资本主义国家中长期存在,在我国也大量发生,其危害性是有目共睹的,甚至不亚于国家所有制中存在的问题所造成的危害程度。

总之,作为混合所有制的实现形式,股份公司发挥了许多积极作用,但是,还存在一些消极因素,或者抵消了积极作用,或者产生了一些弊病。这些都是由股份制产权特点决定和客观存在的,即使股份公司实现了规范化也不可避免。

三、积极稳妥推进国有企业的混合所有制改革

混合所有制并不能解决国家所有制存在的各种问题,绝不是“一混就灵”。因此,不但在考虑混合所有制改革时要全面衡量利弊,慎重决策,根据企业的具体条件考虑改革的方式;而且在改制后,也要针对它存在的问题,努力加以解决。

第一,牢牢把握发展混合所有制的目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必须有利于扩大国有经济的功能,同时引导非公有制经济朝着社会主义方向健康发展。一定要确保国有经济的保值增值,遵循做强、做优、做大国有经济的目标,增强公有制经济的活力、控制力、影响力。要吸取过去国有企业改革的经验和教训,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绝对不能使混合所有制改革变成实现私有化的途径。我们要牢记习近平提出的警示,警惕“在一片改革声浪中把国有资产变成谋取暴利的机会”[2]现象的发生。

第二,要注重统筹协调,切切实实地精心制订混改方案。混合所有制改革是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举措,但并非所有的国有企业都要搞所有制混合。要根据国有企业从事的产业、部门性质和战略地位,实行分类指导,分层推进,确定国有企业股权的优化结构,适宜改为国有独资公司的就独资,适宜国有控股的就控股,适宜参股的就参股。对自然垄断行业,实行以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特许经营、政府监管为主要内容的改革,不要急于混改。对关系国家安全的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投资公司、运营公司,应该继续国有独资形式;至于涉及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国有企业,只要经营正常,能促进生产发展,存在问题能够解决的,就应该继续坚持国家所有,确实需要混合改革的,应该保持国有绝对控股;涉及支柱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重要国有企业,可保持国有绝对控股或相对控股;对不需要由国有资本控制并可以由其他资本经营的部门和企业,可采取国有参股形式。中央的原则是宜改则改,不搞“拉郎配”,不搞全覆盖,不设时间表,稳妥推进,有序进行。一定要严格遵行,特别要制止有些地方规定混改的最后时间,仓促推行改革。

第三,重视和尝试推行“双向混改”。在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方向上,既可引入私有资本参与国有企业,也要鼓励国有资本以不同方式、不同比例参股私有企业,特别是经营效益较好却亟需资金的私有企业。就当前阶段看,国有资本的参与,有利于发挥国有经济在资源和研发能力上的优势,支持有发展前景的私有企业,引导私有企业向高端产业发展。从长远看,混合所有制改革,作为解决公有经济与私有经济矛盾的一种方式,不仅要吸收私有资本参股国有企业,也需要国有资本参股私有企业。但要注意,国有资本参股的最终目标是要让国有经济逐步消化掉私有经济,而不是相反。当然,由于私有经济规模已经非常庞大,消化时间可能很长,过程也会充满困难,不可能像20世纪50年代的生产资料所有制“三大改造”那么顺利、那么快。

第四,正确处理混合所有制各类产权主体的关系,完善制度,保护产权和劳动者利益。首先要处理好出资人之间的关系,既要保证国有控股主体在企业中的支配权,也要使其他参与主体获得与其股权相应的权利;既要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也要保证其他参与主体得到期许的合理回报。其次,要确实履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董事会负责企业经营活动的决策,公开、公正地选择、聘任经理人员,并放手让其履行职能,管理好企业的日常经营。再次,要处理好公司和管理层、控制层与广大普通股东的关系,尊重他们的合法权益,听取和重视他们的意见,适时发布公司的重要信息,定期发放股息红利,切莫使广大股东变为只会在股市投机的“股民”。

第五,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严格规范混合所有制股份公司的活动。要做到产权清晰、权责明确、决策民主、管理科学。要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权利各方的分工和制衡,防止股份制企业容易出现的弊病,如信息披露不透明、监管监督体制缺失、内部人控制等,不断提高公司的经营效率。要注意搞好同各类利益相关者的关系,在追求企业更高效益的同时,积极承担企业的社会责任。

第六,处理好所有者、管理者和劳动者的关系。混合所有制股份公司的劳动者不仅是企业产品和价值的创造者,而且是社会主义国家的主人翁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坚定支持者。他们有的是原来国有企业的职工,是国有经济的共同所有者,享有所有者的权利。混改以后,他们在公司的地位与原来的位置之间发生落差,免不了在某些程度上产生失落情绪。因此,对混合改革的公司,应特别重视和正确处理所有者、管理者和广大劳动者的关系。一是要关注职工权益的立法,修订《公司法》有关股份公司管理制度的条文,确立职工董事、监事制度,明确劳动者参与企业管理和监督的权利,使劳动者能够了解企业的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二是要建立合理的分配制度,实行多形式的奖励措施,保证劳动者的收入能够随着劳动生产率的提高而相应增加。三是设定职工持股的条件,在非国家控股的股份公司推广职工参股,使管理层以外的普通劳动者也能分享公司的部分收益。

第七,处理好“新三会”与“老三会”的关系。“老三会”是在国有企业中加强共产党领导,发扬工人阶级主人翁精神的重要组织,是国有企业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混合所有制改革中,要扭转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在股份公司中作用日渐淡化以及党委会对公司的控制有所减弱的趋势,继续发挥“老三会”的积极功能。“新三会”是股份公司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的权力组织。必须改变权利过度集中于董事会,股东大会流于形式,监事会监督乏力的状态,使三者分工科学,互相制衡。在保证“新三会”作为股份公司经营管理主要运作力量的基础上,要加强党的领导,确保党委会参与公司重大问题的决策,继续实施党管干部的原则,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工会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作用,确定职工代表大会推举职工代表进入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权利。当然,在加强“老三会”作用的同时,应在组织、人事和活动安排上加强规范,注意其与“新三会”的协调,避免机构重叠、多头领导,提高工作效率。

第八,要在总结长期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对混改方案实行严格的审查、批准、监督制度。对混改方案的内容,如哪些国有企业要实行混改、非公主体和内部职工持股比例、原有资产评估、参股价格、董事比例和主要管理者的变化、公司章程,尤其是高管薪酬、股权奖励等,都要严格讨论审核,并报请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批准。混改方案核定后,要进行一定时间的公示,征求利益相关方面和社会公众(全民所有者)的意见。要保留对方案制订者、审批者的事后审查制度,对混改方案实行后发现的问题,要追查相关领导的责任,尤其要严厉制裁通过混改牟取私利的责任人。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Z].北京:中国法律出版社,2014.

[2]习近平:不能在一片改革声浪中把国有资产变成谋取暴利的机会[EB/OL]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4-03/09/c_119679886.htm.

吴宣恭,察网专栏学者,厦门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察网(www.cwzg.cn)摘自《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2018年第1期。原标题《混合所有制的特点、作用及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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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龙翔五洲 2018-5-17 22:03
混合所有制本来就是一场骗局,是私有化公有制的骗局,是资本主义复辟的手段。不然为什么只有私人资本混入公有制企业,而没有公有资本混入私人企业的怪事。此文是帮复辟推行者洗地的。在此砸个鸡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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