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混合所有制产权关系的特点
混合所有制是不同性质的所有制主体按照一定规则,实行紧密型联合投资的所有制形式,是我国当前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的混合所有制主要有四种类型:一是公有制和私有制主体联合组建的混合所有制,包括国有经济或集体经济主体与外资或国内私有企业联合组建的混合所有制;二是公有制主体与自然人联合组建的混合所有制;三是国家所有制主体与非国有的公有制,如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制主体联合组成的混合所有制;四是国家所有制、非国有公有制、私有制等多种主体交叉持股形成的混合所有制。
混合所有制的产权结构或实现形式多种多样,诸如,不同性质所有制主体联合建立的合伙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以及按股份制规则组建的股份公司。其中主要的和典型的实现形式首推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相互融合的股份有限公司。下面以股份公司为主,分析混合所有制的产权关系。
混合所有制股份公司的产权关系可以从外部和内部加以分析。
首先,从混合所有制股份公司与其他所有制主体的关系,即外部关系观察,其产权关系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股份公司由不同社会性质的组织或个人,根据“按份共有”的原则联合组成。它既非公有制,也不属于私有制,而是混合所有制的一种特定形式。
第二,出资者所有权与公司的法人财产权相分离。股份公司建立之后便依法成为法人,拥有独立的财产权,即法人财产权。这里所谓的独立,包含两重含义:一是指公司拥有独立于国家、政府和其他组织、企业、个人之外的资产,可以自由支配所属资产而不受任何外部主体的干预;二是指公司还同出资者,即股东的财产完全脱离,公司和股东是不同的所有者,是两家人。
第三,股份制公司对其资产拥有完整产权,包括归属权、占有权、支配权和使用权,获得和支配实施其权能的全部利益,承担相关的全部责任。其权能的实施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是,它能够独自处置归它所有的财产,决定自己的生产经营活动。出资者除了参加股东大会,讨论公司的重大问题和选举董事以外,无权单独支配公司的资产。而且,股东投资以后不能直接抽回他所投入的资金,如果他不满意公司的经营,只能在市场上出卖股票,将股权转让给别人。这表明出资者不仅不能支配公司的整个资产,连他自己投入的资金也合并在公司总资产之中而不能由他单独支配。二是,公司有权获得经营的全部收入,依法独立支配所得利润。股东只能按照公司的规定得到一定的股息和红利,除此之外,不能再得到公司的任何其他利益。三是,公司对它所作所为及其后果负全部责任,所发生的一切债务,只由公司以其资产偿还,与股东无干。公司应付的税金,也同股东的收入分开计算,各自交纳。
第四,股份公司和出资者的财产责任有限。从公司看,它在宣告破产、清偿资产之后,不必承担所有未还清的债务。从股东看,他们的财产责任只以各自的投资额为限,不必为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五,财产存在形式和运动形式二重化。出资者投资公司后取得股权,可以任意支配他的股权并得到收益;同时,以他们的投资转换成的生产要素则组成为公司的实际资产,由公司行使各种权利。于是,公司的财产便取得两重存在:一个存在于生产要素和产品形态上,在公司的实际生产经营中发挥作用;另一个存在于虚拟资本形态,即马克思所说的“纸制复本”,表现在股票的价格上,在证券市场中运行。这两个存在形态在不同领域分别运动,虽然会互相影响,但有各自的运行规律。
其次,从混合所有制股份公司内部关系观察,其产权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所有权主体社会性质存在差异。混合所有制股份公司不同出资者的社会性质差别很大,他们的经济目的、行为偏好各不相同。
第二,所有权的可分性和产权结构的分散性。股份公司的股东都拥有一部分股权,分别记在自己名下,由自己掌握和支配。他们是具有不同目的和利益的产权主体,互相独立并可能因股权归属的变更而随时分手。
第三,权利份额的不平等性。股份公司股东的投资有多有少,股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不平等,甚至相差悬殊,相应地,股东在企业的地位和影响力也有重大差异。
第四,产权结构的不稳定性。股份公司的股东有权自行决定购买或者出售股票。当他们都拥有公司股票时,就联合在一起共同成为公司投资的所有者,一旦他们抛售了股票,这种联合的关系就解散了。股权容易转换,使不同性质出资者拥有产权的份额、比例都处于经常变化的状态。
第五,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股份公司股东人数众多,而且不稳定,无法直接参加公司的经营管理,只能把经营权交给股东大会选举的董事会及其聘任的经理人员行使,由他们负责公司的经营决策和日常经营事务。出资者只保有归属意义的所有权,即获得按照公司章程分配的资产收益,参加股东大会,讨论公司的重大决策和选举董事,而所谓“重大决策”也仅限于公司资产的处理,而非经营方面的决策。
第六,财产责任与经营责任脱离,财产责任、权力和利益不对称。董事、经理等经营者在多数股份公司中所占的股权不多,不是主要出资者,无需担负基本的财产风险,却掌握着公司的大权,享有丰厚的薪酬和待遇。企业的盈亏直接影响着股东的利益多寡,他们没有经营权力却必须担负财产风险。
第七,所有者、经营者与劳动者在权力和利益上相分离。股份公司的财产属于公司,归董事和经理们经营管理,股东则可以根据股份获得资产收益。但是,对于劳动者来说,只要他们不拥有股票,就被摈弃在所有者的行列之外,是单纯的劳动者,无权参加公司的管理,无权享受公司经营所带来的利益。不仅如此,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价值是公司利润的来源,利润的多少还与工资的高低存在着互为消长的对立关系。就这种关系来看,股份制的所有者与劳动者的权力、利益是分离甚至对立的。资本主义私有制主体控股的股份公司基本上都存在这种关系。在国家控股的股份公司里,虽然劳动者作为劳动人民的一份子,也是国有股的共同所有者之一,也可能享受到一份权益,但这充其量只是全体人民都能享受的归属权的一部分,只能通过社会公共设施从国有股得到的红利而间接享有一部分利益;至于经营权方面,普通劳动者一般不能参加董事会和监事会,无权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只能间接通过国有股的代表去体现。这与公有制企业中,劳动者集所有者、经营者和直接生产者于一身,享有参与经营管理并得到企业一部分收益的权利,是完全不相同的。
二、混合所有制股份公司制度的作用
混合所有制股份公司形成适合自身发展要求的运行机制,能够发挥许多积极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有利于通过投资主体的联合,广泛、迅速筹集资金,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或发展新产业。这是混合所有股份制适应生产社会化要求的最基本作用。当前,我国有相当数量的资金因缺少投资领域而闲置,同时又有许多企业急需大量资金。通过股份化,可以打破地区、行业、部门乃至所有制的限制,将分散的资金集中到能够有效运用的主体上,使那些有发展前途的企业得到充足的资金,有利于合理配置社会资源,优化经济结构,迅速发展社会生产。
第二,有利于打破不同所有制之间的界限,进行不同所有者之间的资产联合。各类企业可以通过互相参股、合并、改组,组建股份公司,提高规模经济效益,增强企业竞争力,培育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在多种所有制并存的条件下,它是各种所有制互相渗透,在较大范围组织紧密型经济联合的唯一途径。这是任何所有制或经营形式所不具备的功能,也是混合所有制重要的积极作用。
第三,国有企业可以利用股份公司的特点,有计划地吸收一定比例的非公有资本,盘活国有资产存量、放大国有经济的功能,扩大国有经济的影响范围和控制力,增强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地位。同时,开放部分国有企业让私人资本参股,可为私人资本提供一条正确的投放渠道,也是国有经济的一种主导行为,可引导私人资本朝着优化产业结构的方向发展。
第四,发展混合所有制可以利用不同所有制各自的特点,发挥各自的优势。只要设计合理,就可能融合不同所有制的优点,制约各自的缺点,取长补短,改善企业的经营机制,提升企业的活力和竞争力。
第五,混合所有制实行出资者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相分离,股份公司拥有自身的独立所有权,不同性质的经济主体共同决策,已不再是单一的国家所有制企业。政府作为出资者之一,只能按照公司章程行使权利,不能从外部任意支配或左右企业。这就能够有效地限制政府机构对企业的干预,比较彻底地实现“政企分开”,使企业成为独立的经济主体,自主经营、自我积累、自我发展。
第六,股份公司内部,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通过不同形式的法人治理结构,使各方面的权力互相制衡,协调各方的利益,建立自我监督、自我约束的机制,有利于改善企业的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率。
第七,从长远的发展前景看,混合所有制改革具有特殊的积极作用。当前我国已经存在数量、体量极其庞大的资本主义私有经济,它们是在国家支持鼓励下发展的,对社会经济的增长作过贡献,不能像以前对待官僚资本那样加以剥夺。但是,让它永远存在和发展又不符合社会主义消灭剥削的目标。对于这个两难问题,可能的解决办法是,遵照《资本论》关于资本主义股份公司的分析,将混合所有制公司作为向社会主义公有制过渡的形式,并吸收20世纪50年代对民族资本改造的经验,将私有经济吸收进足够强大的国有经济,使其转变为社会主义国家能够控制的经济,然后在给予相当代价的情况下,分阶段赎回其产权,将之逐步转化为社会主义公有制。但是,要实现这个目标必须具有一定条件。今日的资本主义私有经济规模已经极大地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它们不但不愿意对公有经济轻易俯首称臣,还千方百计排挤公有经济,甚至还会借混改之机对公有经济加以吞食。显然,两者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斗争。斗争的结果不仅要看公有经济的力量是否处于绝对优势,还要看政策是否正确有力。如果没有基本的经济条件,政策含糊、措施失当,就会“画虎不成反类犬”,似进实退,再美好的愿望也只能是空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