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1月4日的再次谈话中,毛主席说:“做一切工作,必须切合实际,不合实际就错了。切合实际就是要看需要与可能,可能就是包括政治条件、经济条件和干部条件。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现在是既需要,又可能,潜在力很大。如果不去发掘,那就是稳步而不前进。脚本来是走路的,老是站着不动那就错了。有条件成立的合作社,强迫解散,那就不对了,不管哪一年,都是错的。“纠正急躁冒进”,总是一股风吧,吹下去了,也吹倒了一些不应当吹倒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倒错了的,应当查出来讲清楚,承认是错误,不然,那里的乡干部、积极分子,就憋着一肚子气了。 要搞社会主义。‘确保私有’是受了资产阶级的影响。‘群居终日,言不及义,好行小惠,难矣哉’。‘言不及义’就是言不及社会主义,不搞社会主义。搞农贷,发救济粮,依率计征,依法减免,兴修小型水利,打井开渠,深耕密植,合理施肥,推广新式步犁、水车、喷雾器、农药,反对‘五多’等等,这些都是好事。但是不靠社会主义,只在小农经济基础上搞这一套,那就是对农民行小惠。这些好事跟总路线、社会主义联系起来,那就不同了,就不是小惠了。必须搞社会主义,使这些好事与社会主义联系起来。至于“确保私有”、“四大自由”,那更是小惠了,而且是惠及富农和富裕中农。不靠社会主义,想从小农经济做文章,靠在个体经济基础上行小惠,而希望大增产粮食,解决粮食问题,解决国计民生的大计,那真是难矣哉!” “有句古语,‘纲举目张’。拿起纲,目才能张,纲就是主题。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的矛盾,并且逐步解决这个矛盾,这就是主题,就是纲。提起了这个纲,克服‘五多’以及各项帮助农民的政治工作、经济工作,一切都有统属了。” “……现在的农业生产合作社还是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之上的,个人所有的土地、大牲口、大农具入了股,在社内社会主义因素和私有制也是有矛盾的,这个矛盾要逐步解决。到将来,由现在这种半公半私进到集体所有制,这个矛盾就解决了。我们所采取的步骤是稳的,由社会主义萌芽的互助组,进到半社会主义的合作社,再进到完全社会主义的合作社(将来也叫农业生产合作社,不要叫集体农庄)。一般讲,互助组还是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基础。……对于个体经济实现社会主义改造,搞互助合作,办合作社,这不仅是个方向,而且是当前的任务。” “总路线就是逐步改变生产关系。……在三亩地上“确保私有”,搞“四大自由”,结果就是发展少数富农,走资本主义的路。” (《毛泽东文集》第6卷,P.301—306 人民出版社 1999年6月版) 党的《第三次农业互助合作会议》根据党在过渡时期总路线和毛主席两次谈话的精神,认真总结了农业互助合作工作的经验教训,讨论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并于12月16日经中共中央批准实施(暂不适用于某些少数民族地区)。 《建社决议》高举社会主义革命总路线的旗帜,进一步揭示了农村两条道路斗争的严肃性、深刻性,肯定了此前我党关于农业互助合作的基本工作方针。 《建社决议》进一步阐明了农业合作化的重要意义和作用,“根据党的这个总路线,我国的国民经济建设不但要求工业经济的高涨,而且要求农业经济要有一定的相适应的高涨。……逐步实行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使农业能够由落后的小规模生产的个体经济变为先进的大规模生产的合作经济,以便逐步克服工业和农业这两个经济部门发展不相适应的矛盾,并使农民能够逐步完全摆脱贫困的状况而取得共同富裕和普遍繁荣的生活。” (《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4册,P661、662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版) 《建社决议》指明了我国农业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改造的道路。即:“根据我国的经验,农民这种在生产上逐步联合起来的具体道路,就是经过简单的共同劳动的临时互助组和在共同劳动的基础上实行某些分工分业而有某些少量公共财产的常年互助组,到实行土地入股、统一经营而有较多公共财产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到实行完全的社会主义的集体农民公有制的更高级的农业生产合作社。这种由具有社会主义萌芽、到具有更多社会主义因素、到完全的社会主义的合作化的发展道路,就是我们党所指出的对农业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改造的道路。” 《建社决议》再一次警示全党:“单干是没有出路的,因为单干不能够克服灾害和各种困难,没有能力经常扩大再生产,即使能够增产也是有限的。这种单干制度长久下去,就要使农民的大多数成为富农、高利贷主和商业资本家进行剥削和投机事业的牺牲品,重新失掉自己的土地。” 《建社决议》确定了“积极领导,稳步前进”的工作方针。积极领导,是党的领导不应当落后于群众的要求和国家建设的需要。稳步前进,是党的领导不应当超越群众的觉悟程度和不顾可能的条件。 《建社决议》强调发展农业合作化的一个重要原则:“发展农业合作化,无论何时何地,都必须根据农民自愿这一个根本的原则。在小农经济中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事业,是绝对不可以用简单的一声号召的办法来实现的。更绝对不能够用强迫命令的手段去把贫农和中农合并到合作社里,也绝对不能够用剥夺的手段去把农民的生产资料公有化。如果用强迫命令和剥夺农民的手段,那只能够是破坏工农联盟和破坏贫农中农联盟的犯罪行为,因而也即是破坏农业合作化的犯罪行为,而绝对不能给农业合作化带来任何一点好处。这就是说,盲目急躁的冒险主义是根本要不得的。必须采用说服、示范和国家援助的方法来使农民自愿联合起来。” 《建社决议》强调:在发展互助合作的运动中,不能把互助合作农民与单干农民互相对立起来,同样地要继续贯彻前《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所指出的:“要充分地满腔热情地没有隔阂地去照顾、帮助和耐心地教育单干农民”的政策。 《建社决议》强调:要对单干农民“给以必要的贷款和可能的技术援助,帮助他们克服所遇到的困难而避免受富农、高利贷主和投机商人的剥削。一切互助合作组织必须成为团结周围单干农民的核心。……我们在现在表示关心和适当地照顾单干农民,就有可能使这些单干农民在将来逐步地加入互助合作组织,也就有可能实现我们在农村中的最后目的即引导全体农民走向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 (引自《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4册 P.662——668) 《建社决议》全面的说明了办好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基本方针、政策及经营管理原则, 这个《决议》是我党关于农业互助合作运动的第二个决议。同第一个《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相比较,有了许多新的发展。 第一,从分析农民个体经济、互助合作的两个积极性,反映农民(主要是中农)本身是劳动者又是私有者的两重性质,提出了农村中自发的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两条道路斗争。决议指出:“从农民是劳动者这种性质所发展的互助合作的积极性,表现出农民可以引向社会主义;从农民是私有者和农产品的出卖者这种性质所发展的个体经济的积极性,表现出农民的自发趋向是资本主义。这就不可避免地在农村中产生了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这两条发展道路的斗争,而由于农业经济的恢复和逐步上涨,这两条发展道路的斗争,就越来越带着明显的、不可忽视的性质。我们的政策是在于积极地而又谨慎地经过许多具体的、恰当的、多样的过渡的形式,把农民的个体经济的积极性引到互助合作的积极性的轨道上来,从而克服那种建立在个体经济基础上的资本主义自发势力的倾向,逐步过渡到社会主义。” 第二,把发展初级社作为是引导农民过渡到高级社(完全社会主义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的中间形式和重要环节。决议指出:“这是自然地不勉强地吸引农民走向社会主义的过渡形式。这种形式,使个体农民和加入了互助组的农民在他们进到农业的完全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的时候不感到突然,而是事先有了精神的和物质的准备的,因而能够避免由于突然变化所可能引起的种种损失。” 《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4册,P662、663 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年版 第三,规定了中国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具体道路。即从具有社会主义萌芽的互助组、到具有更多社会主义因素的初级社、到完全的社会主义的高级社的发展道路。 第四,在发展农业互助合作运动的指导方针上,如果说,第一个决议强调“稳步前进”;第二个决议则突出“积极领导,稳步前进”。 第五,毛主席特别注意到在农业生产合作社大发展的潮流中可能发生歧视和打击个体农民的情况,提示各级党委注意这个问题,并在决议修改时,提议增加一节关于不准歧视单干农民的内容。(见毛泽东对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决议稿的批语、手稿,1953年12月13日。)根据他的建议,该节又引用了第一个农业互助合作决议中关于耐心教育、热情帮助单干农民的内容。其中“要充分地满腔热情地没有隔阂地去照顾、帮助和耐心地教育单干农民”一句,是毛主席修改第一个决议时加写的。 党的《建组》和《建社》两个决议体现了毛主席关于完成中国农业合作化的思想路线即:要加强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方向、依靠贫下中农、搞好示范、教育群众、尊重群众、有计划、按步骤的实现农业合作化。这条路线,既鲜明的突出两条道路的斗争,又精彩的团结了最广大的劳动农民,在思想和政策上引导劳动农民自觉投身于社会主义道路。从根本上规避了苏联在农业集体化中出现的错误。 1953年,虽然高层中以“反冒进”为名的冷水泼向了互助合作运动,还是阻挡不了贫下中农搞农业合作化的积极性。到1953年底全国参加互助合作组织(组+社)的农户总数已达到约5千万户,占比全国农村农户总数的近50%左右,比上一年还是递增了3%。初级社(包括群众自己建立的很多自发社)已发展到1.5万多个,比上一年增长了3倍多。并且其中的80——90%都办得比较好。实践证明,在同等生产条件下,互助组、合作社的产量一般要比单干户高10—20%。 1954年至1955年上半年,是初级社在全国普遍建立和发展的时期。该时期同时试办和示范高级社,也是发展高级社的准备时期。 《建社决议》发表后,农业生产合作社从试办时期开始进入发展时期。到1954年春,全国合作社已发展到10万个左右,入社的农户达到170多万户。这一年大约有75%的社粮食增产。 (引自叶杨兵《中国农业合作化运动研究》P.753) 中央农村工作部于1954年4月2日至18日在北京召开了【第二次全国农村工作会议】。会后,中央农村工作部向中央和毛主席写了关于这次会议的情况报告。毛主席在审阅修改中央农村工作部的报告时,提出了在农业合作化过程中要进行“两个革命”即社会革命和技术革命的新概括。 农工部的报告中说:“这种有计划地大量增产的要求和小农经济分散私有的性质之间的矛盾是越来越明显了,困难越来越多了。这是带根本性质的矛盾。解决这一矛盾唯一的办法,就是实行农业合作化,就必须把个体所有制逐步过渡到集体所有制,逐步过渡到社会主义。” 毛主席将这段话修改为:“这种有计划地大量增产的要求和小农经济分散私有的性质以及农业技术的落后性质之间的矛盾是越来越明显了,困难越来越多了。这是两个带根本性质的矛盾。解决这些矛盾的第一个方针,就是实行社会革命,即农业合作化,就必须把劳动农民个人所有制逐步过渡到集体所有制,逐步过渡到社会主义。第二个方针,就是实行技术革命,即在农业中逐步使用机器和实行其他技术改革。” (见毛泽东对农村工作部关于第二次全国农村工作会议报告的修改,手稿,1954年6月7日) 后来毛主席在《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报告里又系统的阐述了这一思想。 毛主席破除先机械化后合作化的苏式迷信观念,开辟了以农业合作化促进农业机械化的中国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新道路。他绝非不重视并且十分重视农业机械化。他认为足够的农业机器和先进的农业技术装备是农业合作社赖以巩固和发展的物质基础。但由于中国工业基础十分薄弱,我国工业化体系建设和完成农业机械化,都需要一个逐步的发展过程。我国小农经济的基本国情,决定了必须具备农业合作化的基础,才能迅速积累工业发展资金、稳定保障工业生产原料、充分开拓工业产品市场、积极创造农业施用机械化及现代农业技术的社会条件。所以,他主张农村社会革命作为农业技术革命的前提条件、基础条件;农业技术革命作为农村社会革命的巩固条件、发展条件。两个革命有序并举、相互促进。 自第三次全国第农业互助合作会议以来,农业合作化一年来的发展是比较迅速的。农业生产合作社1954年春发展到10万个,秋前又新建社12万个,互助组也有很大发展。原建的10万个社百分之九十以上有不同程度的增产,合作经济的优越性已为群众所公认。 1954年10月10日至31日,中共中央农村工作部主持召开了《全国第四次农业互助合作会议》。 【中央农村工作部】主持的这次会议认为:我国农业社会主义改造事业发展的大体步骤将是:第一步,先于1957年前后基本上完成初级合作化,第二个五年计划期间再陆续转入高级合作化,在这时期内只实施初步的技术改良和部分的机械耕作。第二步,约在第三、第四个五年计划时期,将依靠发展起来的工业装备农业,实现大规模的农业机械化。为了用三年左右时间基本上完成主要地区初级合作化任务,会议计划1955年春耕前将农业生产合作社发展到60万个。 对于过渡时期党在农村的阶级政策,会上有分歧意见:有的认为,“土改依靠贫农,生产依靠中农“;有的主张以“依靠新中农”来代替“依靠贫农”;有的认为,新中农不能依靠,因为他们的经济地位上升了,思想上就要抵抗社会主义;有的主张,“贫农和新老中农都应成为合作化的依靠”,等等。 毛主席对此作了指示,通过会议讨论大家统一了认识,一致赞同毛主席的意见。 毛主席的表述是:“党在农村的阶级政策是:依靠贫农(包括全部原来是贫农的新中农在内,这样的贫农占农村人口总数百分之五十到七十),巩固地团结中农,发展互助合作,由逐步限制到最后消灭富农剥削。” (《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5册,P.730 中央文献出版社 1993年版) 这是自第一个农业互助合作决议以来,在党的文件上,对合作化的阶级政策表述得比较完整的一次,是主席在审阅中央农村工作部关于第四次农业互助合作会议报告时,作了修改补充而确定下来的。后来,随着农业合作化运动的深入,毛主席对农村阶级作了更细致的分析,主要是把原来是贫农的新中农和原来的老中农,根据他们的经济状况,分为新上中农和新下中农,老上中农和老下中农,以新老下中农为依靠力量,新老上中农为团结对象。 20世纪60年代,毛主席反复强调:“依靠贫农、下中农,是党要长期实行的阶级路线。在整个社会主义历史阶段,一直到进入共产主义以前,我们要在农村中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要发展农业生产,不依靠他们,依靠谁呢?不依靠他们,怎么样能够有效地、巩固地团结中农呢?他们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事业在农村中的社会基础。在农村中,无产阶级专政只有依靠贫农、下中农才能实现,才能形成巩固的工农联盟,才能很好地管理国家,才能办好农业集体经济,才能有效地镇压和改造一切敌对分子,才能击破资本主义自发势力的包围。否则,这些就都办不到。” (《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6册,P.277 中央文献出版社 2011年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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