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刘少奇反复宣扬“剥削有功”解放以后,在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之前,我们应该如何对待私人资本呢? 1949年3月5日,毛主席《在中共七届二中全会上的报告》中强调:“在这个时期内,一切不是于国民经济有害而是于国民经济有利的城乡资本主义成分,都应当容许其存在和发展。这不但是不可避免的,而且是经济上必要的。但是中国资本主义的存在和发展,不是如同资本主义国家那样不受限制任其泛滥的。它将从几个方面被限制——在活动范围方面,在税收政策方面,在市场价格方面,在劳动条件方面。……必须容许它们在人民共和国的经济政策和经济计划的轨道内有存在和发展的余地。对于私人资本主义采取限制政策,是必然要受到资产阶级在各种程度和各种方式上的反抗的,特别是私人企业中的大企业主,即大资本家。限制和反限制,将是新民主主义国家内部阶级斗争的主要形式。” (《毛泽东选集》第四卷,P.1431—1432 人民出版社1991年6月版) 1951年6月6日,毛主席在中共中央《关于民主党派工作的决定(草稿)》上写了批语。批语指出:“在打倒地主阶级和官僚资产阶级以后,中国内部的主要矛盾即是工人阶级与民族资产阶级的矛盾,故不应再将民族资产阶级称为中间阶级。” (《毛泽东文集》第六集,P.231页,1999年6月版) 1949年4月,刘少奇到天津视察统战工作。他于5月2日,邀请了128位民族资本家座谈,并发表了讲话。他在讲话中说:“……今天资本主义的剥削不但没有罪恶,而且有功劳。封建剥削除去之后,资本主义剥削是进步的。今天不是工厂开得太多,工人受剥削太多,而是太少,你们有本事多剥削,对国家和人民有利。” 《刘少奇提出“剥削有功论”的前前后后》《党史纵览》2004年第1期 该时期,“类似‘剥削有功’的话,刘少奇在不同场合先后讲了多次:同年5月12日在全国青年第一次代表大会上的讲话,5月19日在北京市干部会议上的讲话,8月28日在东北局干部会议上的讲话,直到1950年1月23日同安子文等的谈话中还说:现在剥削是救人,不准剥削是教条主义,现在必须剥削,要欢迎剥削,工人要求资本家剥削,不剥削就不能生活。今年关内难民到关外去,要东北的富农剥削他,他就谢天谢地。” 引自:(林蕴晖:《刘少奇“剥削有功”说的来龙去脉》2010-8-26) 刘少奇的上述思想观点与共产党的纲领是截然相反的。 五、农业集体化的基础是互助合作经济还是富农经济?刘少奇认为,富农与地主不同,是农村中的资产阶级,代表着农村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他们的土地、农具等生产资料一般占优势,且长于生产的经营与管理。他们当中不少人兼营商业,与城市民族资本主义经济息息相关,是发展农村商品经济的重要力量。因此在新民主主义社会要保护和发展富农经济,并且以此作为农业合作化的社会基础。 刘少奇认为,实行农业集体化的前提条件,一是个体富裕农户(富农)经济较为普遍的发展,农村中“三马、一犁、一车”的富裕农户(富农)达到总户数的80%。二是农业机械化发展到一定规模,农业机械在农村较为普遍的应用。 刘少奇认为,农村互助合作组织,是建立在破产、贫苦的个体经济基础之上的,这是一个不好的基础。农村互助合作组织是不能逐渐发展提高成为农业集体经济的。 1950年1月23日,刘少奇同中组部常务副部长安子文等人进行了工作谈话。在这次谈话中刘少奇提出了富裕农民个体经济(“富农经济”)的发展模式即“三马、一犁、一车式”。 他认为:“现在东北“三马、一犁、一车”的农户大概不会超过10%,真正的富农更少。今后应该让这种富裕中农发展到80%,其中有10%的富农,才具备搞集体化的基础。而今天东北的变工互助是建立在破产、贫苦的个体经济基础之上的,这是一个不好的基础。将来的发展,个体经济都能独立生产,变工互助势必要缩小。” 他说:“现在的变工互助能否发展为将来的集体农庄?我认为是不可能的。这是两个不同的阶段,不能把新民主主义阶段同社会主义阶段混为一谈。由个体生产到集体农庄,这是一个生产方式上的革命,没有机器工业的集体农庄是巩固不了的。” 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修订本上卷),P.205;高化民《农业合作化运动始末》,P.6—7 据薄一波回忆,毛主席对刘少奇的这个谈话十分不满。 (薄一波《若干重大决策与事件的回顾》(修订本上卷),P.207) 1951年7月3日,刘少奇在对山西省委《把老区的互助组织提高一步》报告的批语中写道:“在土地改革以后的农村经济发展中,农民的自发势力和阶级分化已开始表现出来了。党内已经有一些同志对这种自发势力和阶级分化表示害怕,并且企图去加以阻止或避免,他们幻想用劳动互助组和供销合作社的办法去达到阻止或避免此种趋势的目的。 已有人提出了这样的意见:应该逐步地动摇、削弱直至否定私有基础,把农业生产互助组织提高到农业生产合作社,以此作为新因素,去‘战胜农民的自发因素’。这是一种错误的、危险的、空想的农业社会主义思想。山西省委的这个文件,就是表现这种思想的一个例子,特印发给各负责同志一阅。 《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2册 P.350 中央文献出版社 1992版 1951年7月5日,刘少奇在中南海春藕斋为中央马克思列宁学院第一班学员做《中国共产党今后的任务》的报告说:“土地改革后农村的发展,初期会表现为很大的农民小生产者的自发力量,这种自发力量一方面使生产发展,另—面要使农村重新发生阶级分化。一部分人贫困下来,变为贫农雇农,少数人变为富农。新区老富农占人口的百分之三四,老区新富农也可能发展到占人口的百分之二三。这种自发力量是不能阻止、不能避免的,并且也不是可怕的。有些人表示对此害怕,并企图去阻止,企图避免,结果会要走上错误的道路。 …………… 四、企图在互助组内逐步动摇、削弱、直至否定私有制,走上农业集体化。这是完全的空想。对私有制或私有基础采取逐步动摇、削弱以至否定的想法,在目前是冒险的,‘左’的,带破坏性的,在将来是右的,改良主义的。 五、目前的互助组或供销合作社都不能逐渐提高到集体农场。集体农庄是另外一回事,另外来组织,而不能“由互助组发展到”。也不能由供销社发展到。” (《建国以来刘少奇文稿》第三册,P.545—546) 1951年7月(下旬) 毛泽东在丰泽园卧室客厅里,召见了刘少奇、薄一波和刘澜涛。毛泽东说 : “我看了山西省委的报告和你们的批示及少奇同志的几次讲话,我不得不向你们表示,你们的意见是错误的。我支持山西省委和赖若愚同志的看法。你们的观点反映了你们的思想大大地落后于人民群众的觉悟。你们作了广大农民群众的尾巴。你们被一种富农经济的假象迷惑住了双眼。你们至今毫无搞社会主义的思想准备。这可是危险的啊!”毛泽东批评了互助组不能生长为农业合作社的观点和现阶段不能动摇私有基础的观点。他说:“既然西方资本主义在其发展过程中有一个工场手工业阶段,即尚未采用蒸汽动力机械,而依靠工场分工以形成新生产力的阶段,则中国的合作社,依靠统一经营形成新生产力,去动摇私有基础,也是可行的。” (《刘澜涛生平纪事》 P.63 中国文史出版社 2010 ) 1953年11月4日,毛主席再同农村工作部副部长陈伯达、廖鲁言谈话中说:“…… 现在的农业生产合作社还是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之上的,个人所有的土地、大牲口、大农具入了股,在社会内社会主义因素和私有制也是有矛盾的,这个矛盾要逐步解决。到将来,由现在这种半公半私进到集体所有制,这个矛盾就解决了。我们所采取的步骤是稳的,由社会主义萌芽的互助组,进到半社会主义的合作社,再进到完全社会主义的合作社。一般讲,互助组还是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基础。” (《毛泽东文集》 第6卷,第301—305页 人民出版社 1999年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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