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总统候选人普川所在党派阵营里,有大佬出来号召民众支持另一党派侯选人希拉里。在美国这样民主囯家里,个人独立思考,真相,良知,人性立场,远远高于政治同盟。这可能就是成就美国人幸福的关键原因吧。 再瞧瞧我们中国人,因为政治的需要,抹煞人的独立思考、良知,对真相的追寻、抹黑个人的人性立场,因为政治的需要,把错说成对的,把美的说的丑的,把犯罪说成行善,我们必要有独立思考能力,敢于说出自己看到的真相,敢于说出的自己良心所认知的正义,不要以为政治认同感而高于一切,人性立场要永远高于政治立场。 有位农民工网友,据说在网络中与人吵架,对骂中骂了些过激的话,被人挖坑被抓了,网友凑点钱,帮他请了个律师,其实案子并不严重。 如果律师负责任的话,可以依据刑诉法的规定,做大量的工作,为当事人获得轻判打好基础。 一,侦察阶段的律师作为。 第一百五十四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九条 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在逮捕后的二个月期限内,律师可以会见当事人,了解情况,与侦察机关联系,了解罪名认定情况,收集当事人罪轻或无罪的证据、整理辩护意见,提交侦察机关,像本案中的当事人,底层民工,很穷,有个年老母亲需要照顾,有个十四五岁的女儿需要抚养,老婆十几年前跟人跑了,完全可以向侦察人员打打悲情牌,万一感动了侦察机关呢,在移交起诉意见书上形容词用的好一点,情节恶劣、较恶劣、特别恶劣,这些都是形容词,一个形容不同,那可能是多判少判几年的差别。 根据本案当事人情况还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二,移交检察院公诉审查阶段: 前面《一,侦察阶段》除了做了那些工作,律师还要掐着手指算期间,与侦察单位联系,案子是否移交检察院了,这个期间问题至关重要,律师一定要盯紧了,在侦察阶段律师不能阅卷,移交公诉机关律师就可以阅卷了。 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律师阅卷后,就可以看到侦察机关的证据了,这个时候律师就可以有征对性收集当事人罪轻或无罪的证据,本案当事人据说是网络与人对骂,律师可以在当事人的扣扣群,微信群收集聊天记录、网友证人证言、准备相关证人出庭,证明当事人只是互骂中的临时情急言论,没有犯罪的真实意图,且相关涉嫌犯罪言论也有对方网友过错诱因,你警方怎么只抓他不抓另一方? 除了以上说的收集证据、辩论意见提交检察院外,还有一个关键的事,申请取保侯审,这是律师想尽办法要做的事,如果取保候审成功,那几乎可以说是生米做成了熟饭,当事人被判重罪被收监狱的可能性就很少了。 检察院公诉这个环节,律师是倍加努力争取的,因为起诉书的内容直接关系当事人判决结果量刑。 像本案当事人如此苦穷,他的女儿乖巧懂事可爱,老母身体瘫痪白发苍苍可怜,律师完全可以把他的家庭居住情况,老母幼女的话录音录像交给公诉人,现在公诉人基本都是女的,同样上有老下有小,说不定她心一软,搞个取保候审,那就大功告成了。 第一百七十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第一百六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三,移交法院阶段: 检察院经过一个月,案子移交法院提起公诉。 这个时候律师要固定好出庭证人,向法院申请证人出庭。 汇见当事人,研讨庭审辩论方案,达成一致,当事人与律师在庭上要一唱一和配合好。 参加庭前会议,观看侦讯时的同步录音录像,庭前交换证据。 ………… 最让我喷血心寒的就是以下剧情: 当事人的案子本月21日开庭,只差七天,法官看来是实在找不到律师,让自己孩子联系到当事人的孩子,(二个孩子可能是同学,都十四五岁的样子),这位法官这样做实际自身是有风险的,他实在是同情这位民工才冒这样风险,至少在人性立场上,该给这位法官点赞。 当事人的孩子与亲属都联系不到律师,只好微信群里求助。我们大家又打电话联系律师,好不容易才联系上。 照目前证据来看,这位律师前期工作一点也未做,就只逮捕前与当事人会见了一次,我也问过当事人的女儿,她说律师也只会见过一次, 离开庭只差七天,你连案卷都没看,连当事人都未会见,你不但自己手中无任何证据,你还不熟悉检方的证据,你连当事人的态度都不了解,你庭上怎么辩护,唯有向法检下跪求轻判。如果你他妈的手中无任何证据无底气,一爬上辩护席就摆出副与法官不共戴天与检方不共戴天的样子,作秀给我们这些底层网友看,把我们当傻子玩。你这纯粹是拿可怜底层人的人身自由当作秀的外衣,我就要网上点你的名,让你晒自己的会见证明,向侦察机关公诉机关提交辩论意见或证据的回执。 如果你他妈前期工作没做,你他妈唯有下跪求情。 这位律师的作为无关乎政治,纯粹就是没有为当事人所托之事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职业道德都没没有,而且也是违反律师法的。 因为该律师有什么“民主、人权”标签,我批评他受到许多底层同道的误解,难道因为政治的共同认同,我认为他错要宣传成对,失职宣传尽职,黑要宣传成白。如此,我们底层背离了自己独立思考,真相,良知,人性。所有追求民主的结果可能是捧出个“红太阳”,再饿死底层三千多万。 往后底层维权组建支援的律师团队,要经过一定遴选,签订具体的代理合同,刑事案子,律师在刑拘、侦察、公诉审查、提起公诉阶段要具体交出哪些成果要明确约定。民事案子律师要向当事人提交一份诉讼策略方案。维权地带充满苦与泪与悲甚至与血,不是你走秀的舞台,律师有权不接受委托,接受了委托当事人就是你的老板,你就是他的雇佣人,哪怕你没收一分钱。 不负责任的律师严重伤害维权者的感情。 相关联文章 极个别律师只不过用人权二字骗底层人http://blog.sina.cn/dpool/blog/s/blog_89e7d0f70102wgwp.html?type=-1
立此篇为证,希望我是错的,希望我道歉
今天发生了一件事,严重影响了我的心情,有个农民工,因为一些言论被抓,他很穷,只有一个女儿,老婆早十来年就跑了,网友凑了点钱帮他请了个律师,他的案子本月21日开庭,法官看来是实在找不到律师,让自己孩子联系到当事人的孩子,(二个孩子可能是同学,都十四五岁的样子),这位法官这样做实际自身是有风险的,他实在是同情这位民工才冒这样风险,至少在人性立场上,该给这位法官点赞。 
当事人的孩子与亲属都联系不到律师,只好微信群里求助。我们大家又打电话联系律师,好不容易才联系上。这事对我影响很大,让我心寒。 依据刑诉法,案子移交检察院公诉,律师就有权阅卷发表意见,这阶段的律师意见至关重要,可以直接影响起诉书的形成,起诉书又直接影响法院的判决。对于一个受委托的律师,在案子移交公诉阶段就要开始尽心尽力为当事人服务,对案子进行各种推演。与当事人会见沟通,拿出几种辩论方案与当事人研讨。 本案看来,法官联系不上律师,检察官肯定也没联系上律师,本案中律师错过在移交起诉后的关键辩论意见是不可原谅的错误,离开庭只差七天还没有开始阅卷,那在庭上能发挥什么作用。 这样的律师应当由当事人解聘,另行聘请律师,重新阅卷,重新指定开庭日期,虽然如此,在移交公诉环节错过的辩论意见依然无法弥补。看来有的主流媒体说:“有的律师以人权为名就是做秀,弄钱”,并非完全都是抹黑。 一个刑辩律师,居然让法官找不着,还错过了移交公诉阶段的辩论意见,是不可原谅的错误,简直一文不值,除非能证明是不可抗力的原因 这件事对我最大的领悟,很多所谓人权民主人仕,还是在把底层当傻子使唤。 刑诉法 第三十八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第一百五十四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九条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第一百六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看看律师有多少工作没做,应该是律师根据法定期限盯案子。哪有收了钱就不闻不问,等办案单位来找你律师的,毕竟律师是当事人花钱请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