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兰世界天生 “反同”?历史并非如此 | 政见CNPolitics
然而,西方殖民时代的世俗化法律改革打破了这一切。殖民者废除了伊斯兰教法,引入欧洲的世俗法律体系。由于当时欧洲各国法律基本都存在迫害同性性行为的条款,这些 “反同” 法律也就移植到了伊斯兰世界中——在原本不将同性性行为定罪处罚的穆斯林国家,同性恋罪行条款出现了;在原本就将同性性行为视为罪行的国家,欧洲司法体系的证据要求取代了原先伊斯兰教法中极其苛刻的定罪标准,使得法律的执行变得容易许多。 换句话说,让伊斯兰世界的法律变得 “反同” 的,正是欧洲殖民者。不过,由于伊斯兰社会对同性性行为普遍宽容,这些 “反同” 法律在殖民时期并未能得到很好的执行,当代的司法者仍对同性性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转折点出现在 1930 年以后。随着穆斯林国家纷纷结束被殖民的时代,殖民者发起的世俗化法律改革也显现出了 “后遗症”——社会撕裂。一方面,世俗化改革彻底否定传统的伊斯兰教法体系,严重伤害了宗教知识分子的感情;另一方面,伴随着这些改革,伊斯兰社会出现了一批世俗精英,他们拥护世俗化的“现代”司法、不希望伊斯兰教法回归。 “反同” 如何变成 “伊斯兰传统” 国家独立以后,应该建立一种什么样的法律体系?就这个问题,各个穆斯林国家的宗教知识分子和世俗精英打得不可开交,矛盾逐渐升级。最终,在大多数国家,两拨人达成了这样一种妥协:家庭法按照伊斯兰教法体系来,其他法律则延续殖民者建立的世俗法律体系(惩罚同性性行为的刑事法条也被保留)。 仅仅手握家庭法这一 “胜利果实” 的宗教知识分子们自然不会甘心,他们积极呼吁全面的法律改革、希望法律能更充分地体现伊斯兰教法精神。由于家庭法是他们手中唯一的武器,他们对于伊斯兰教法精神的阐释也更多地以家庭法为话语基础。换句话说,宗教知识分子力求法律回归 “伊斯兰传统”,但究竟什么是 “伊斯兰传统”,那要看家庭法怎么说。 由于家庭法在性别角色与性行为领域体现出较鲜明的保守色彩,宗教知识分子开始将这种保守话语动员起来、摆在 “伊斯兰传统” 的显著位置。当家庭法的保守成为 “伊斯兰传统” 的核心部分,这种被宗教知识分子所创造出来的 “传统” 也就不可能再容忍同性性行为了。于是,宗教知识分子们开始推动国家严格执行惩罚同性性行为的法律。他们开始将 “反同” 塑造成 “传统” 的一部分,而使人们忘记了,“反同” 的司法实践恰恰不属于历史上的伊斯兰教法,而是由欧洲殖民者带来的。 同时,宗教知识分子和世俗精英的斗争也带来了另一个重要后果:本土与西方、宗教与世俗、传统与现代、被压迫与压迫的二元对立,开始广泛渗透进伊斯兰世界的文化观念。一切议题,都开始被放在针锋相对、水火不容的二元框架之下考量。 “反同” = “反西方” 以此为背景,伊斯兰世界在 1980 年代后的反西方情绪开始明显上升。穆斯林国家越发希望在自身和西方之间画上一道清晰的、截然对立的界限,通过对于西方文化的否定来定义自己的文化和民族认同。这样一来,“同性平权” 思潮在西方国家的大规模兴起,在伊斯兰世界反而起到了反作用。西方社会在同性平权问题上向伊斯兰世界施加的压力,越来越被认为是包藏着 “渗透、同化、破坏伊斯兰文明” 的祸心。 换句话说,当 “同性平权” 被看作是西方价值,那么伊斯兰传统既然反西方,也就必须 “反同”。对同志群体的敌意,进一步被描绘成伊斯兰传统从古至今的一部分;与此同时,各个国家也越发积极地执行严惩同性性行为的法律。 所以说,伊斯兰世界的 “反同” 是和殖民主义的历史分不开的。通过世俗化改革,殖民者不仅强行切断了伊斯兰世界的固有历史脉络,也制造了宗教知识分子和世俗精英之间的对立和斗争——而一种对于 “伊斯兰传统” 的全新阐释,就在这种斗争当中被创造出来。到了后殖民时代,伊斯兰世界反西方情绪变得高涨,“反同” 便成了反西方、反殖民的一种具体表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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