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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地改革不能犯颠覆性错误

2016-3-25 23:21| 发布者: 龙翔五洲| 查看: 1016| 评论: 0|原作者: 陈锡文|来自: 瞭望智库

摘要: 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部署,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诸多试点工作已铺开一年有余。农村土地制度是改革的深水区,既涉及亿万农民的财产权利,也关系农村集体经济的未来发展。

 


陈锡文:农地改革不能犯颠覆性错误

(图片来自网络)

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部署,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诸多试点工作已铺开一年有余。农村土地制度是改革的深水区,既涉及亿万农民的财产权利,也关系农村集体经济的未来发展。

在现行的农村土地制度下,确有许多矛盾和问题时时困扰着农民,如被征地后对失地农民的补偿不足,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够稳定,土地经营权流转后承包户的权益缺乏保障,农民因土地抵押受限而难以获得贷款,农民进城后宅基地和住房的处置与如何在城镇获得稳定的住房,等等。

能否通过农地制度改革来找到求解之道,人们对此期望很高。

十八届五中全会《建议》和“十三五”规划纲要均提出,改革既要维护进城落户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也要支持和引导其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上述权益。

但关于“转让”,在中央批准的有关改革试点中,均明确规定现阶段只能限制在本集体范围之内。而在中央批准的试点地区之外,有些地方以改革的名义突破了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建售“小产权房”、向非本集体成员转让宅基地和农民住房、未经规划许可用“以租代征”形式转让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等等。还有一些地方,为保障集体成员权益而推行的股份合作制改革,也引发了人们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来走向的种种猜测。

如何看待这些问题,新华社瞭望智库于全国两会期间,就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走向、底线等问题,专访了全国政协常委、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兼办公室主任、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陈锡文。

陈锡文:农地改革不能犯颠覆性错误

全国政协常委、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兼办公室主任、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陈锡文

陈锡文表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须持审慎推进的态度,涉及突破现行法律的试点必须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并得到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涉法问题的授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要求坚持农村集体经济,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因而改革应在这一大框架的底线之上稳步推进,不能犯颠覆性的错误,避免千里之堤,溃于蚁穴。

1、底线何在?

瞭望智库:土地问题攸关“三农”未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后,中央就农村土地问题推进了一系列改革试点。但近两年时间过去,不少人认为改革似乎进展不大,并未达到期望值,你怎么看?

陈锡文:2014年,中央安排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在33个县级单位开展试点,被称为“三块地”改革。此后,中央对农村集体产权股份权能改革、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等试点,也做出了安排。

当前,这些改革试验还正在进行之中,对改革进展状况的判断,可以用多种指标来衡量,但首先要看对改革的期望与此项改革必须坚持的底线、方向、目标是否吻合。

以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为例,有些人的期望是,应当取消只有农村集体组织的成员才能取得本集体宅基地的限制,允许任何人都可以到农村去买地买房。但这大概不是此项改革的本意。

宅基地制度改革,主要是因为农村人(户籍人口)增、地减的趋势,使得原先“一户一宅”的宅基地分配制度已经难以为继。

试点的目的,是要探索出既能向集体组织成员提供基本住房保障,又能最大限度节约农村建设用地的制度。

同样,一些人对征地制度改革的期望,是破除国家的土地利用规划和用途管制,认为应当实行谁的土地谁做主,想怎么用就怎么用。这显然与现代国家的土地管理制度相悖。

一些人的期望与改革本身的目标不符,对改革进展的判断当然也就不同。

瞭望智库:农地改革触及诸多利益方,改起来不容易,中央明确提出要审慎推进。那么,改革的难度究竟在哪?会否挑战现有的基本制度?

陈锡文:改革难度大,是因为它受到一系列制度边界的约束。应当承认,现行的法律并不完善,需要修改。但怎么改、改成什么样,要有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社会的基本共识为支撑,这就需要进行改革试点。

这样的试点当然会涉及突破现有的法律,因而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试点地区授权,批准其在试点期间(至2017年底)暂停执行某些法律条款,然后再根据试点的情况来决定是否和怎样修订法律。

以宅基地制度改革为例,至少需要考虑三大基本问题:

其一,是成员权问题。

宅基地制度是农村集体组织保障其成员居住权的制度,因此,它是集体组织成员权的体现。如果非成员也能获取宅基地,那就侵犯了成员的权利,甚至可能导致组织本身的瓦解。

其二,是土地利用规划和用途管制问题。

农村的基本功能是提供农产品(000061,股吧)和生态环境产品。农村不是搞建设的地方,只是为了满足农民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才允许有建筑物。城市是集聚人口、财富之地,需要有大量多样化的建筑来满足人们的各种需求。随着农业人口的城镇化,农村的建筑物理应逐步减少。

进城农民的闲置住房,可以按有关法律规定复垦为耕地,整治为生态用地,有些还可以按规划转用于服务业,发展旅游、休闲、养生、养老等产业。但如允许其转为非农民的私家乡间别墅,恐怕既不符合中国国情,更不符合发挥农村应有功能的作用。

其三,是产权性质问题。

因获取财产的途径、方式不同,人们的财产就有完整产权和受限产权之分。农村宅基地制度是农民住房保障制度的基础,它是由符合条件的成员从本集体组织无偿获得的,因此在宅基地上所建的农民住房就属于保障房性质。

保障性住房不能如商品房那样不受限制地进入市场交易,这是人所共知的常识,否则就会造成社会财产关系的紊乱。

这些问题,关系到农村集体经济制度、国土利用的空间结构和社会大众的财产关系,当然也关系到农村经济、社会的基本制度,不能不慎重对待。

2、改革究竟要解决什么?

瞭望智库:我们了解到,各地对土地改革都进行了颇多尝试,实践中难免有“出格”和“走偏”。人们的困惑很多,比如农地改革的真正目标是什么?究竟要解决什么问题?

陈锡文:改革要在明确底线的基础上,更有效地保障农民的合法财产权利,寻求提高农村土地利用效率的途径。

按《物权法》规定,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等,是农民的财产权利。因此首先必须对农民的这些权利进行确权、登记、颁证,为获得法律保障提供基础。这些工作都在进行之中。

在明晰和保障农民财产权利的基础上,要通过改革来探索提高农民运用财产权利取得收益的有效途径。

例如在耕地上,可以通过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土地股份合作、代耕代种、土地托管等,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此外,对一些村庄中废弃或闲置的农民住房,可在国家支持下实行土地整治或复垦,也可以由集体经济组织将其“租”回来,修缮之后搞休闲旅游等。当农民的财产权利得到可靠的保障之后,提高农村土地利用效率的途径很多。

但是,改革不能颠覆集体经济,这是上述这一切的前提,因而当前的很多观念和做法需要纠偏。

《物权法》规定,农村集体经济是一类特殊的经济组织,它不是共有制经济,集体财产的收益可以量化到成员,但集体的财产不能分割到成员。

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地域性、唯一性和排他性,这明显不同于企业组织。企业经营不善可以清算、破产,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破产,因为不能让农民“下岗”。

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革,但量化到成员的“股份”,只是获得集体资产收益的依据而不是资产本身,这种量化到成员的“股份”,不能像合伙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那样可以自主转让或上市流通,它的转让只能限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因此,不能以企业制度的理论来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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