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6月,在企业界联合学界的反对声浪中,我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劳动合同法》。针对该法的执行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合同法》一号修订案及相关的《劳动派遣暂行规定》逐步出台。伴随着中国经济下行,政界、企业界和学界要求修改《劳动合同法》的呼声再度高涨。对此,破土已经刊发了一系列文章,从劳动合同法执行、工资上涨原因、经济发展模式等多个方面对劳动法修改呼声的立论基础进行了批驳。 笔者的前一篇文章针对的是《10大佬:劳动合同法到了该修改的时候了》。该文指出,中国经济确实在下行;《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不仅没有僵化劳动力市场反而诱使中国劳动市场更为灵活化;中国农民工工资绝对水准确实在上涨,但是这种上涨主要由生活成本上涨等因素推动,劳动合同法在其中的作用微乎其微,而且工资上涨有助于推进中国经济转型。在这一篇文章中,笔者试图以驳斥华东政法大学教授董保华的《<劳动合同法>的十大失衡与修法建议》(以下简称《修法建议》)为引子,论证当前形势下切实维护劳工权益的必要性。 一、《修法建议》的主要观点 董文《修法建议》认为,2008年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及其配套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标志着我国个别劳动关系进入高度管制时代。该文认为这种管制造成了十种失衡,并提出了相应的修法建议: 1、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解雇,工人却可随意辞职 ——建议:不再将连续签订两次劳动合同后续签作为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2、法律要求是死的,用人单位用工是活的 ——建议:限定书面合同效力,承认口头合同等其他形式,承认用人单位依据劳动纪律等惩 戒工人的正当性 3、现在规范劳动派遣与企业灵活用工需求不符 ——建议:法律要为灵活化用工的健康发展留出空间 4、工资依靠政府之力推高,缺乏市场约束 ——建议建立反映劳动力市场供求和企业效益的工资决定机制 5、劳动法变相激励劳动者提起仲裁诉讼,增加了企业灵活化用工成本,导致了“碰瓷”维权大量发生 ——建议:劳动争议中避免惩罚性补偿 6、劳动争议收费太低,劳动者容易上诉 ——建议:劳动争议采取正常收费制度,调整劳动争议时效制度 7、用人单位照顾义务强化,劳动者忠诚义务缺失 ——建议:取消优先留用制度,扩大违约金范围并好好落实 8、打击了奖勤惩懒制度,不利于企业参与市场竞争 ——建议:末位淘汰、竞争上岗、合同约定终止允许范围要大,促使企业用人符合市场规律 9、劳动者内部异质性高,法律保护一刀切 ——建议:小微企业没有条件执行法律标准,要建立小微企业劳动法豁免制度 10、劳动法中强制条款太多 ——建议:减少强制性规范,增加任意性、引导性规范 二、《修法建议》是想变法为企业所用 董先生这十条失衡和相应建议可以说比较完整地概括了当前企业界对于完美劳资关系的期许: 1、我要灵活化用工,法律不能限制我 2、如果我损害了工人的利益,法律不要惩罚我 3、虽然我损害了工人利益,但我不想被起诉甚至被再上诉,法律要帮我摆平 4、工人要是不按我的心意办事,法律一定要严惩不贷 5、劳动法嘛,指导性意见就行,不要来真的啊 6、劳动法我有条件就施行,强扭的瓜不甜 由此可见,如果《劳动合同法》完全按照董先生的意思加以修改,那就不是修订了,而是彻底改变该法的性质,将其从保护劳动人民的利益变为保护企业主的利益。 那么问题就变成了如下:法律的天平偏向保护企业主的一边是否有利于中国绝大多数老百姓的利益?老百姓的利益,仅就经济方面而言,主要是充分的就业和充裕的工资。短期内,我们可以看到,通过修改《劳动合同法》,企业想实现的是降低用工成本,即不外乎降低工资、福利和工人使用数量,这显然与广大人民的利益背道而驰。如果说现在经济下行,很多企业处于艰难时期,短期内帮助企业减轻负担是“留得青山在,不怕没柴烧”的明智之举,长期内活过困难期的企业必将有利于经济的复苏,从而有利于老百姓的利益。这种说法不是完全没有道理,但是将这个问题放在中国整盘棋下看,就会有不少问题。 三、当前社会经济形势下看《劳动合同法》修改问题 我们不能脱离经济社会形势来讨论《劳动合同法》的修改问题。我国的政治权力比较集中,这有很多问题,但也有优势,比如便于全国一盘棋——全面安排、互相协作、顾全大局。这个大局在抽象层面就是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根据前文的分析,以前的经济形势是出口和投资双拉动、消费疲软,现在的形势是出口和投资都在负增长,消费有所增长,但有限,所以经济增速减慢严重。所以现在在提经济转型,具体而言就是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从要素、投资驱动,转变为技术创新驱动,进行产业升级,同时要从过度依赖外需转变为拉动内需,减轻经济的外部依存性。另一方面,改革中积累的矛盾不断增多,群体性事件尤其是劳资冲突呈高发态势,对基本的社会稳定造成一定影响。这构成了我们考察《劳动合同法》修改问题的基本视野。 (一)产业升级与《劳动合同法》 产业升级不是平地起高楼的容易事,需要钱,更需要人,主要是技术工人。但当前我们国家十分缺少技术工人。有多缺少呢?图表1显示了中国117个城市分专业技术职务的岗位空缺与求职人员的比率,从中可以看出,2001-2011年间,中国117个城市对初、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需求与供给的比率即技术人员的缺口总体上都在不断增大;而且,越是高级的技术人员越是短缺。这种缺口在2014年仍在持续。在2014年第三季度,技师、高级工程师、高级技能人才、高级技师的岗位空缺与求职人数的比率较大,分别为2.78、1.99、1.76、1.61。此外,2004年第一季度基于全国104个城市的抽样数据显示,对技术等级有明确要求的占总用人需求数的46%,而2011-2014年间,这个数字在55%左右波动。 图表 1:全国117个城市分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空缺与求职人数的比率(2001-2011年)
图表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监测中心,2011年度全国部分城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市场供求状况分析 既然技术工人这么短缺,那么如何培养技术工人?我们国家的制造业中农民工占50%以上,大多数仍然是城市的工厂和乡村的家之间迁徙的候鸟,同时在不同工厂之间高度流动,这与培养技术工人所要求的稳定是完全不相容的。所以要培养技术工人,我们需要首先做到让这些工人在城市中安居乐业,也就是城镇化,这一方面要改革户籍制度,另一方面靠现在的工资水平(民工工资约为城镇职工平均工资的60%)是远远不够的。由此,切实执行而非削弱《劳动合同法》是符合我国产业升级的基本战略的。 (二)拉动内需与《劳动合同法》 如何拉动内需?这一点我们国家很清楚。林毅夫在多个场合提到,城镇化是扩大内需的最大潜力所在。一方面大规模城镇化必然要求基础设施相应配套,这有利于拉动政府消费,另一方面,相对于农村部分自给的生计模式,城镇化将带来更多民众生活更深的商品化,从而深化了国内市场。然而,城镇化不是住处的城市化,而是个人及家庭整个生计模式的城镇化。如果解决个人及家庭城镇生活的经济基础问题是关键。对于绝大多数老百姓而言,这个经济基础的来源就是工资与福利。因而《劳动合同法》的切实执行,是为打造中国城镇化的经济基础添砖加瓦。 (三)社会稳定与《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不是政府一拍脑袋就决定的,而是工人通过斗争换来的成果。根据中国社科院法学院研究所发布《2014年中国法治发展报告》,2000年以来,中国境内群体性事件显著增多,其中约三成源于劳资纠纷,是为头号诱因。如图表2所示:2001年至2012年间,中国劳动部门处理的总案件数(包括受理案件数和案外调解案件数)总体上呈不断上升趋势,同时受理案件中劳动者当事人数亦呈同步上涨态势。2010年,以富士康“n连跳”和广东南海本田工人罢工为标志,中国以新工人为主体的劳资冲突进入第一波高潮。2014年4月,广东东莞裕元鞋厂工人为争取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举行大罢工,据报道有6万多人参与,成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涉及人数最多的罢工事件。同时,有关工厂内部小规模斗殴和大规模骚乱的新闻频频见诸报端。这一切表明,中国的劳资关系,正在急剧紧张化,已经严重威胁社会的基本稳定。《劳动合同法》的切实执行有利于平衡我国“强资本-弱劳工”的基本关系从而促进社会和谐。 图表2:中国劳动部门劳动争议处理件数和相关人数(2001-2012年)
综上,《劳动合同法》的切实执行而非修改削弱是顺应我国当前经济转型和社会稳定的基本要求的。以个别阶层利益之名,行损害广大老百姓利益和中国大局的行为是绝不能容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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