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妇女生产积极性的提高 对于“同工同酬”政策的实施效果,各类媒体曾广泛宣传:妇女解放了,妇女撑起了“半边天”,男人能做的事妇女都能做,男女达到了同工同酬。的确,这一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妇女的劳动积极性,无论是合作社时期还是人民公社时期,都有一些例证。 在初级社阶段,男女“同工同酬”的口号刚刚提出,妇女的工分就开始增加,生产积极性也随之显现出来。在阜平县南五合作社,利用春耕机会,按件记工和包工制重新评定妇女的劳动能力,工分由过去的五六分增至八九分。由于工分提高,妇女参加生产的人数由开始只有几人增至300多个。社员孟小香说:“真是参加生产的情绪一天比一天高了,能与男子得同样的工分。”(18) 到高级社阶段,社员报酬完全以工分为核算标准,妇女的出勤率和生产积极性进一步提高。如完县光明社,每锄一亩地,不论男女均记6分;除虫也是男女一样,每天记8分;打场一天,男的干重活,记10分,女社员打杂,于轻活,翻场、耧场等,记8分,基本达到了同工同酬。因评工记分合理,全社男女老少的劳动得到了相应的报酬,大部分女社员的生产情绪提高了(19)。 到人民公社时期,经历一段时间的供给制后,又重新提出合理评定工分,实行“同工同酬”政策,女劳力的生产效果又显现出来。如陵川县黑山底生产大队,在合作社时期一直是男社员10分,女社员7分。进入60年代,开始修订劳动定额,评工评分,不论男女老少,不受底分限制,以活记工,有定额按定额,无定额按记工,极大地刺激了妇女的生产积极性。完县北关生产队每人一天运粪16小车记10分,每超过1车多记1分,每差1车减1分。青年女社员朱秀珍,过去一天只推10小车,包工定额后每天增至21小车。有的妇女为多运粪,由挑、抬改为小推车。10天之内,20名妇女共运粪1500大车,占运出总量的50%(20)。 在“文化大革命”时期,尽管处于动荡岁月,但男女“同工同酬”政策仍取得了一定成绩。阜平县西庄公社,1975年实行男女劳力统一站队,妇女工分突破了过去的老6分。据138个妇女劳力的统计,7分以上者达到70多个,占妇女劳力总数的50%以上,于是妇女生产的积极性被调动起来,出勤率和劳动工效都明显提高。如四队的砖窑生产,用同样的劳力,过去出窑入窑需三四天时间,评工后两天就完成了。过去的女劳力背砖坯十五六块,实行“同工同酬”以后,增到二十四五块(21)。邢台县石门公社35个大队,男女整半劳力共计12800名,其中女劳力6596名,已达总劳力的50.1%。女劳力的底分普遍提高,到1979年提高工分的女劳力有4961名,占女劳力总数的75.2%,其中评为一级10分的有718名,9分以上的有2666名(22)。 通过以上举例可以看出,集体化时期30年,“同工同酬”政策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无论是包工还是“死分死记”,妇女的工分报酬都有所增加,乃至与男性相同。相应地,妇女的生产出勤率也明显提高。也正是因为此,妇女的经济地位、政治地位都随之提高。昔阳县后龙风垴生产大队社员李冈成的一句话,大致表明了妇女经济地位的变化,他说:“过去妇女吃汉、穿汉,现在妇女养活家庭。”(23)妇女政治地位的变化,主要表现在妇女担任社队干部的人数增加,如长治专区118个农业合作社中,就有女正副社长95人(24)。可以这样说,在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农村建设中,中国妇女的社会地位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 四、“同工不同酬”现象的多样性 在看到同工同酬政策绩效的同时,也要看到一个矛盾:“同工同酬”政策虽然提高了妇女的工分报酬和劳动积极性,但“同工不同酬”的现象实际上仍一直存在,否则就无须对这一政策从上至下反复进行宣传和动员了。至少在各级党组织和政府看来,此一政策的执行并非一帆风顺,“同工不同酬”的现象在不同时间、不同地区始终存在,从而显示了历史的交错性、复杂性和不平衡性。 首先是初级社时期,重男轻女的观念和低估妇女劳动价值的现象普遍存在。男社员常说:“男子吸袋烟,顶妇女干半天”,妇女“生来就是做饭养孩子的玩艺”,“生来就不能和男子讲平等”,让不让妇女劳动、给不给妇女报酬应该是男子的权利。一些合作社有意压低妇女工分,把妇女当零工或半劳力使用,只给五六分,或三四个妇女折合一个男劳力,甚至根本不给记工(25)。邢台县折虎村,女社员、副社长郭爱妮带领妇女完成了锄麦和运土积肥两项任务,当要求给妇女评工分时,男社员说:“不能光看这两样活干的不错,比比担粪、造林时刨坑就不行了,妇女工分总也不能和男的评一样。”结果,妇女标准分为3至7分,而男劳力则是7至10分(26)。在此情况下,妇女认为“刮风不刮风,一天5分工”,生产积极性受到影响,有的长期住娘家不劳动,即便下地也带针线活,消极怠工(27)。 到高级社阶段以后,“同工不同酬”的现象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未制订劳动定额,仍实行男多女少的“死分死记”。如灵寿县西托乡,男社员一天记8分,女社员一天记6分。而在春耕时,妇女和男社员干活一样多,质量也一样,记分仍比男社员少2分。女社员孟兵兵说:“比男的不少干活,硬少记分,我不参加生产了。”(28)第二种情况,虽然实行了定额计酬、按件记工,但对妇女故意挑毛病,提高标准,男女干一样的活却记不一样的分。如行唐县苑羊关社,种棉花时规定拉磙子15亩记一个工,男女干活一样,但男的记8分,女的记4分,妇女很有情绪:“高级社哪点也不错,就是记工分我们实在受刻薄。”(29)第三种情况,包给妇女的农活,定额偏高,很难完成。如灵寿县西托乡社,棉花整枝1亩为1个定额,记3分工,但一般妇女没有这个能力,起早贪晚也无法完成整枝1亩的定额,而一个男劳动力用中等牲口不到一天就可以完成10亩的定额(30)。 在人民公社时期,60年代初,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有的生产队为了减少工分总量,也经常压低妇女工分。如平山县北贾壁生产大队,妇女做活即使超过男的,也不能同工同酬。六队女社员刘九书与男社员刘五魁栽山药,干活一样多,刘五魁挣10分,刘九书挣8分(31)。平定县张家庄三队,男人锄黑豆一亩记10分,妇女锄一亩黑豆只记6分。张庄四队割麦,男女社员20人包9亩小麦160分,每人平均8分,但完成任务后,男社员记13分,妇女仍为8分(32)。 到“文化大革命”时期,尤其是进入70年代实行“大寨工分”后,又回到了“死分死记”的方式,“同工不同酬”现象仍然存在。在阜平县,据1975年一项落实男女同工同酬政策的统计,在11个公社98个大队中,落实政策的有25个大队,占总数的25.5%;未落实的有50个,占总数的51%;没有进行统计的有20个,占20.4%(33)。妇女工分之所以低,也与评分办法有关。如西庄公社太口大队,不是按出勤的数量、质量、劳动态度评定妇女的工分,而是把妇女分成结婚的与未婚的、上学的与在农村的、脚大的与脚小的等等,妇女工分最高为5分或6分,再能干也不得超越。已婚妇女即便是壮年,也一律定5分。在西庄大队,妇女结婚后就由原来的6分降至5分,甚至3.5分。而有的男青年却相反,本来干不了10分的活,也提到10分工。女社员陈守英,因订成“老五分”,感到“妇女受歧视,男女不平等”,从此就不上工了。(34) 由上所述,在整个集体化时期,伴随着“同工同酬”政策的实施,“同工不同酬”现象始终存在。不过,以上材料是将各种不同类型的现象放在一起描述的,其实可区别为两种不同的情况:第一种是包工定额,男女完成同样的劳动,而记分却是男多女少,这是非常典型的“同工不同酬”现象。第二种情况是死分死记,妇女工分低于男子,也属于“同工不同酬”现象。这种情况需要具体分析,有的男女工分差距是与男女的实际贡献不相匹配的,有的男女工分差距则体现了男女劳动的差别。 五、性别差异与“同工同酬”的关系 如果说定额记工或包工制的“同工不同酬”,与“男尊女卑”的思想意识有关,而“死分死记”之下的男高女低,除了差别太大,一般不能简单地说是“同工不同酬”,更不能用“男尊女卑”的观念来解释。笔者以为,以下两个方面值得注意: 第一,男女体质的差异。 一般而言,男子体格高大健壮而有力,能胜任繁重的劳动,女子体形小巧苗条而柔和,常胜任细致的工作。(35)也就是说,男女天生就有劳动分工。“同工同酬”政策则是企图打破这种分工,追求男女报酬的一致,以实现男女平等,但生理差异使得男女很难实现“同工”,不同工何谈“同酬”? 如前所述,只有计件劳动、定额记工才比较容易做到同工同酬。但在集体化时期,能够严格计量和进行比较的农活并不多,所以它只是一种辅助计酬形式,最主要的计酬方式一直是“死分死记”和“死分活评”。这种固定的记分方式,男劳动力所付出的总劳动强度显然比女劳动力要大。男社员正是在此基础上提出异议的。他们认为,“同酬”的前提是“同工”,妇女和男子做同样数量的活,才谈得上同酬,“男推小车,女也推”,“男背粮袋女也背”,否则就不能“同酬”(36)。不仅男子,大多数妇女也对此表示认可。河口乡源头村冀淑英说:“当时男的八分。妇女六分,因为妇女没劲儿。”“挑水、耪地、推粪的时候,如果你跟得上男的,干一样的就挣一样的分,如果干重活肯定跟不上。”(37)河口乡东河口村边燕青说:“那时男的十分,女的八分,因为男的干重活,男的劲大。”“女的也没什么意见,一辈子都这样。”(38) 但有些被称为“铁姑娘”的妇女,表示可以消除男女生理差别,男子能做的妇女也能做。有的妇女干部,鼓动妇女做不能胜任的体力劳动和技术劳动。于是,有些妇女和男子一样抬石头、打井下水、担挑推车等。有的在月经期和怀孕期,因过度担负重劳动和下水,导致月经病、大出血、流产甚至死伤,严重伤害了妇女的生理健康。如邢台县东川口村王志琪农业社,男社员要求与女社员比赛打井、扛石头,妇女投入了比赛,结果一些人累得做不了饭,吃不了饭,躺在炕上起不来(39)。在灵寿县西托乡,女社员刘福为了多挣工分,不顾安全,参加挖井两天,劳累致病。(40) 在当时的劳动生产条件下,“死分死记”方式下的“男高女低”,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男女劳动差异的社会实际,不能一概认为是男女同工不同酬。 第二,家务劳动尚未社会化。 由于历史传统和生理差异的原因,中国家务劳动大部分是由女性承担的。新中国成立后,党和各级政府虽然提倡“妇女解放”,发动妇女走出家庭,参加农业生产,但考虑到社会实际的需要,仍不可能消除传统的妇女家务劳动形式。中国妇联领导人康克清指出:“家务劳动不仅在过去是需要的,是辅助农业生产和为生产服务的,就是在高级合作化以后,家务劳动的重要意义也并没有改变,如果说过去是为个体农民、互助组的农民服务的,而今天是辅助农业社的农业生产,是为集体农民—社员服务的了,应当说更有了新的意义。也仍然是生产需要的,农民生活不可缺少的。家务劳动不仅目前不能很快地社会化,即使在几个五年计划以后,也不能完全社会化。”(41)可见,妇女承担家务劳动是受到新政权的认可和支持的。 井陉县贵泉村农业社的调查表明,家务劳动非常繁杂,包括做鞋、做布袜子、做单衣、拆洗棉衣、拆洗被褥、补补丁、捻线、补洋袜子、洗衣、做饭、照看孩子、推碾子磨面、摘菜、晒菜、洗菜、喂猪等。做鞋袜一般要8天左右才能做成一对,一双鞋底就纳两天,拆洗旧被褥要5天。尤其是缝缝补补,颇费功夫,以致流传着这样一句话:“绣花剪样不算巧,补衣补袜难死人。”(42)人的能力和精力是有限的,既然农村妇女背负了生育抚养后代和家庭劳动这些没有社会价值的重担,在集体劳动中的工作时间和工作量就会大大减少,很难做到和男子“同工”,自然也就很难实现“同酬”了。
电影《万紫千红总是春》讲述了大跃进时期上海里弄妇女组织托儿所、生产小组,走出父权家庭,参与社会劳动的故事。 正因为家务劳动的拖累,妇女对工分少也没有太多意见。笔者在太行山区村庄做口述调查时,当问及这个问题,她们几乎都做了同样的回答。顺平县白云乡西庄村人程振花说:“也没什么意见,有孩子的妇女该到家里喂孩子就喂孩子,该做饭就做饭,反正总体就是分少呗。”(43)不过,这种对工分男多女少的认同,也多少反映了一种无奈,因为“同工同酬”只是对参加集体劳动的计算,而女性生育抚养后代和家务劳动的工作量,是难以计算的,由此也被隐形了。 总之,男女“同工同酬”政策在太行山区农村的实施,为中国乃至世界提供了一个“同工同酬”问题的案例。太行山区是中国同工同酬政策的发源地,在中共中央及各级政府的指导和推动下,这一政策曾推向全国,各地所出现的现象与太行山区也基本类似。比如,各地都比较重视“同工同酬”政策的宣传,都注重工分制度和思想观念的改进,妇女的生产积极性也有所提高。但与此同时,同工不同酬的现象也一直都存在(44)。通过太行山区和全国其他地区的实施过程来看,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在特殊的集体化历史时期,男女“同工同酬”政策的贯彻过程,既是一个与传统男尊女卑观念做斗争和追求平等的过程,也是一个向妇女生理极限和传统男女分工方式挑战的过程。妇女不仅担负起传统的家务劳动,还要挑起新的体制下“同工同酬”的重担,乃至力争“男人能做的事妇女都能做”。这种做法的影响也是双重的,它一方面鼓舞了妇女走出家庭,促进了农业生产,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同工同酬”,提高了妇女的社会地位;但与此同时,男女绝对平等观念下的“同工同酬”,也对一些妇女尤其是“铁姑娘”带来身体的伤害。除此以外,更值得反思的是,由于多种社会原因,男女不平等意义上的“同工不同酬”现象一直存在。即使到了今天,中国经济发展的程度虽然与集体化时期已不可同日而语,男女工作的劳动强度差异愈益缩小,但男女“同工不同酬”的现象仍然存在。不仅中国如此,其他各国也是如此,要想真正实现“同工同酬”的目标,仍然任重而道远。 注释: 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70、452页。 ②李明舜、林建军:《妇女人权的理论与实践》,吉林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93页。 ③任扶善:《世界劳动立法》,中国劳动出版社,1991年,第248页。 ④工分制与中国农业集体化的实行几乎是同时诞生的,它是计量农民参加集体劳动的数量、质量并获取相应报酬的一种形式,有的称为劳动日制。 ⑤一般谈论“同工同酬”问题的文章,都将山西西沟村合作社作为中国男女“同工同酬”政策的发源地(参见晓晋:《申纪兰首倡“男女同工同酬”》,《党史文汇》2000年第3期;刘翔霄:《申纪兰:第一次提出男女“同工同酬”》,《法制日报》2009年11月11日;徐恒杰:《西沟村:太行深处的一个村庄》,《农民日报》2009年9月17日;蒋永萍:《男女同工同酬:梦想与现实的距离》,《中国妇女报》2010年3月10日),但对此段历史缺乏论证。 ⑥蓝邨:《劳动就是解放,斗争才有地位——李顺达农林畜牧生产合作社妇女争取同工同酬的经过》,《人民日报》1953年1月25日。 ⑦章蕴,生于1905年,新中国成立后任全国妇联第二、三届副主席,时任中共中央妇女工作委员会第三书记。中国妇女管理干部学院编:《中国妇女运动文献资料汇编》第2册,中国妇女出版社,1988年,第147页。 ⑧当代中国农业合作化编辑室:《建国以来农业合作化史料汇编》,中共党史出版社,1992年,第174页。 ⑨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国农村的社会主义高潮》(上册),第66、357页;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国农村的社会主义高潮》(下册),第1159页。 ⑩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联合会:《通报:山西省长治专区农业生产合作社中女社员活动情况》(1952年10月21日),河北省档案馆藏,档案号899-2-44。 (11)河北省妇联会:《邢台县东川口村王志琪农业生产合作社发动妇女参加农业生产情况》(1955年),河北省档案馆藏,档案号899-1-57。 (12)赞皇县妇联会:《积极分子会议所交流的工作经验的综合》(1956年10月22日),赞皇县档案馆藏,档案号9-1-11。 (13)参见《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7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4年,第381—384页。 (14)《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2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6年,第171—172页。 (15)《妇女劳力大有用武之地——关于充分发挥和使用妇女劳力的经验》,《山西日报》1963年5月24日。 (16)中共西庄公社委员会:《关于落实男女同工同酬政策试点工作的情况报告》(1975年5月25日),阜平县档案馆藏,档案号3-1-48。 (17)阜平县西庄公社委员会:《关于落实男女同工同酬政策试点工作的情况报告》(1975年5月25日),阜平县档案馆藏,档案号3-1-48。 (18)阜平县妇联会:《关于四月份妇女工作的情况报告》(1955年5月),阜平县档案馆藏,档案号3-1-3。 (19)完县妇联会:《关于北下叔光明社农业生产合作社一年来发动妇女参加社内生产情况和几点经验向专区妇联的报告》(1955年8月28日),顺平县(1993年完县改称顺平县)档案馆藏,档案号7-5-4。 (20)完县妇联会:《北关生产队发动妇女生产有方》(1960年9月15日),顺平县(1993年完县改称顺平县)档案馆藏,档案号7-5-6。 (21)阜平县西庄公社委员会:《关于落实男女同工同酬政策试点工作的情况报告》(1975年5月25日),阜平县档案馆,档案号3-1-48。 (22)河北省妇女联合会文件:《南石门公社党委是怎样巩固男女同工同酬成果的》(1979年6月2日),平山县档案馆藏,档案号17-1-60。 (23)昔阳县妇联会:《后龙风垴生产大队关于妇女劳动保护工作的调查报告》(1961年),昔阳县档案馆藏,档案号16-1-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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