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革命”还是“执政”?人们往往认为,1949年掌握政权之前,共产党是革命党,此后就转为执政党了。是毛泽东不停的“折腾”,破坏了执政党的平稳运行。 事实上,共产党在1949年前夺取政权的斗争,与历史上多次上演的改朝换代相似,有充分的历史经验可以借鉴(只有食洋不化如二十八个半者流,才会视而不见,盲目遵照莫斯科的指令,几乎将中国共产党搞死)。正如毛泽东在七届二中全会上指出的,1949年的胜利,在中国革命的历史上,只是“序幕”,而这“序幕还不是高潮”。换而言之,1949年夺取政权之后,革命的主体才可能展开。后来在读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时他更明确指出“民主革命在全国胜利之日,才是社会主义革命的开始。”(《读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的谈话(节选)》(一九五九年十二月——一九六○年二月) 《毛泽东文选(8)》)这革命的核心任务就是建立持续运行,并且可以战胜私有制的公有制社会。 然而公有制社会绝不仅仅是生产资料领域的事。考诸中国历史,我们先民的社会最早发源于家族,一个家族就是一个社会,家长天然地为全家族着想,社会成员天然地为以社会家。不同的家族间,交往很少。在这样的社会中,公有制自然而然。 随着人类能力的逐步提高,家族越来越大,内部结构越来越复杂。家族间的接触日益增加,为争夺生存资源而发生的对抗越来越多。于是出现了两股潮流: 其一,家族内部,能继承并掌握先辈积累的知识者,日益占有优势,渐渐向“劳心者治人”的方向发展;而大多数成员,必须为家族的生存从事艰苦的生产劳动,没有可能学习掌握先辈积累的知识,只能沦为“劳力者治于人”。这样的分化,至少在“黄帝考定星历”之前很久就发生了。到夏、商、周三代,“学在官府”、“学术官守”已经制度化。所谓“学”,只是“王官之学”。具体表现为:惟官有书,而民无书;惟官有器,而民无器;惟官有学,而民无学。 其二,家族之间,各家族在争夺生存资源的斗争中相互征伐,如炎黄之间,炎黄与东夷之间的战争。到夏代,各家族已经不可能维持“小国寡民”“邻国相望,鸡犬之声相闻,民老死不相往来”的生存状态,他们已经不得不融合为一个规模更大的社会了。夏启的“家天下”表明,最强势的宗族按自己的内部结构来建构社会结构。那时的社会基层单元是大小氏族、部落、族落,即基于血缘关系的宗族。其中夏后氏取得了“天下共主”的位置,其他宗族与夏后氏之间,则是程度不等的从属关系。 此时,社会的公权力已经私有化了,而最主要的生产资料----土地却是公有的,直到周代,仍是“溥天之下,莫非王土”。这时的“公”,不过是“天下共主”的私。生产资料私有制启源于“井田制”,研究中国土地制度史的大家赵俪生认为,它是中国“土地私有化之滥觞”。何兹全、裘锡圭等人的研究结果是,井田制起源于商代。可见,生产资料的私有化是在公权力私有化的大背景下展开的。 直到唐代杨炎的两税法,由政府调整、分配土地的“名田制”、“授田制”、“占田课田制”、“均田制”等终止,“兼并者不复追正,贫弱者不复田业,姑定额取税而已”(《文献通考》卷3《田赋三》)。政府不再限制兼并者,也不再管贫弱者有无生产资料,只管收税。与之相应,文献中带有贬义的“豪民”、“兼并之徒”等称谓被中性的“田主”替代,恰如今天“资本家”被改称为“企业家”乃至“改革家”。此刻,才在产权意义上最终确立了生产资料的私有制。这时距夏启的“家天下”已经超过2700年。 由此可见,公权力的私有化是生产资料的私有化的前提而非结果。生活在19世纪的马克思、恩格斯,不可能接触到中国的史料,基于他们能接触到的欧美文化学者、人类学者的研究(尤其是摩尔根的研究),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描绘了人类文明的起源:早期的氏族、部落是以血亲为纽带的公有制社会,随着分工的发展,先是出现了两性间的分工,由此出现了私有财产,逐渐形成了生产资料的私有制,与此同时,社会发生了阶级分化,在此基础上才诞生了国家这个阶级压迫的工具。 因此,他们认为生产资料所有制是经济基础,政治结构是上层建筑,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所以将注意力主要放在建立生产资料公有制上,认为这是解决问题的关键。苏联学者以此为基点,由逻辑推演得出: “随着资本主义的消灭和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化,人们成为自己社会经济关系的主人。人们认识了客观规律以后,能够完全自觉地掌握和利用这些规律来为整个社会谋福利。”(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修订第三版下册,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446页) “由于剥削的消灭,脑力劳动者和体力劳动者之间的关系根本改变了。资本主义所特有的工人和企业领导人员间的利益对立消失了。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体力劳动者和企业领导人员是统一的生产集体的成员,他们都极其关心生产的发展和改进。由此就产生出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旨在不断改进生产的创造性的合作。”(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修订第三版下册,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 第500页) “充分认识社会经济发展规律的社会主义国家,依靠群众——共产主义建设者的积极活动,能够及时克服产生的矛盾,因为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没有力图保存腐朽的经济关系的阶级,对社会发展进行着有意识的有计划的领导。”(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修订第三版下册,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444页) 在《教科书》作者看来。只要建立起生产资料公有制,就会有一个和谐的社会。而实际领导苏联的斯大林却不能不注意到冲突的客观存在: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通常不会弄到生产关系和生产力发生冲突,社会有可能及时使落后了的生产关系去适合生产力的性质。社会主义社会有可能做到这点,是因为在这个社会中没有那些能够组织反抗的衰朽的阶级。当然,就是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也会有落后的惰性的力量,它们不了解生产关系有改变的必要,但是这种力量,当然不难克服,不致把事情弄到冲突的地步。”(《斯大林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577页) 斯大林将“冲突”归之于仅仅是“落后的惰性的力量”,如果他看到了苏联的解体,就不会再以为“这种力量,当然不难克服”;就会知道,在苏联照样存在“衰朽的阶级”,这个阶级就在苏共和苏共中央内部,这个阶级之所以会存在、发展,直到将苏联瓦解,这一切都源于斯大林自己建立的Номенклату'ра(“官僚等级名录制”)。 直面现实,鄙视“本本主义”的毛泽东,看到了真相。 “我们的经验,如果干部不放下架子,不同工人打成一片,工人就往往不把工厂看成自己的,而看成干部的。干部的老爷态度使工人不愿意自觉地遵守劳动纪律,而且破坏劳动纪律的往往首先是那些老爷们。不能以为,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不用做工作,就自然会出现劳动者和企业领导人员的创造性合作。” (《读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的谈话(节选)》(一九五九年十二月——一九六○年二月) 《毛泽东文选(8)》) 尤为深刻的是,毛泽东指出:管理国家、管理军队、管理各种企业、管理文化教育的权利,对劳动者而言是根本的权利。 “这里讲到苏联劳动者享受的各种权利时,没有讲劳动者管理国家、管理军队、管理各种企业、管理文化教育的权利。实际上,这是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者最大的权利,最根本的权利。没有这种权利,劳动者的工作权、休息权、受教育权等等权利,就没有保证。”(《读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的谈话(节选)》(一九五九年十二月——一九六○年二月) 《毛泽东文选(8)》) 这里毛泽东明确指出:将这些“最根本的权利”委之于他人,劳动者自己的“工作权、休息权、受教育权等等权利,就没有保证”。今天的事实完全证实了毛泽东的这一判断。由此,方可理解毛泽东的一系列举措。这些举措中最核心的有二: 其一是“鞍钢宪法”。 没有社会主义建设经验的中国,当时主要是学习苏联,而苏联体制建立在斯大林的官僚等级名录制(Номенклату'ра)之上。在苏联工业企业中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的,是其最大钢铁厂马格尼托哥尔斯克冶金联合工厂的一套管理办法。其核心特征是:实行“一长制”,依靠专家和规章制度进行管理,靠物质刺激提供动力。工会、党委成为厂长的附庸。厂长与工人的关系,有如猫鼠。这其实与资本主义企业的管理体制无异。 1960年3月11日,中共鞍山市委《关于工业战线上的技术革新和技术革命运动开展情况的报告》,汇报了鞍山地区技术革新和技术革命群众运动的情况,并提出要“继续彻底地批判坚持一长制、实行经济和技术挂帅、依靠少数专家办企业的资产阶级路线,坚决地贯彻执行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政治挂帅、依靠广大群众办企业的无产阶级路线。” 毛泽东认为这是一部有别于“马钢宪法”的“鞍钢宪法”,此后“鞍钢宪法”被概括为“两参、一改、三结合”(工人参加管理,干部参加生产劳动;改革不合理规章制度;领导、技术人员、工人相结合)。显然,“鞍钢宪法”试图从正面确立劳动者对企业的管理权,防止企业成为官僚的私产。 其二是“四大”(即大鸣、大放、大辩论和大字报)。 在中共八届三中全会上,毛泽东说: “一九五七年中国革命创造了一个最革命最生动最民主的群众斗争形式,就是大鸣大放大辩论和大字报。革命的内部〈容〉找到了适合自己发展的形式。从此无论大是大非、小是小非的问题,无论是革命的问题、建设的问题,都可以用辩论的形式去迅速地解决。发挥群众的主动性、责任心,克服领导者的主观主义、官僚主义和命令主义,领导与群众就容易打成一片了。”(毛泽东《在中共八届三中全会上的讲话提纲》 1957年10月9日 《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 可以看出,毛泽东提倡“四大”的目的在于“发挥群众的主动性、责任心,克服领导者的主观主义、官僚主义和命令主义”。这是从负面制约官僚主义的膨胀。 1966年,当时主持中央日常工作的领导人发出《八条指示》,规定“内外有别”、“注意保密”、“大字报不要上街”。可见“四大”与官僚管理体制处于天然对立状态。 在1975年宪法13条规定:“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是人民群众创造的社会主义革命的新形式。国家保障人民群众运用这种形式,造成一个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以利于巩固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的领导,巩固无产阶级专政。”这部宪法甚至将罢工的自由列入公民权利之中。 传统的官僚政治,依靠“儒表法里”制约官僚集团私欲的膨胀,这本质上是精英集团内部的自我监督。而靠人民的监督制约官僚集团私欲的膨胀,其实是共和国第一代领导人的共识。陈毅在《七古·手莫伸》中写道:“汝言惧捉手不伸,他道不伸能自觉,其实想伸不敢伸,人民咫尺手自缩。”在他看来,只有人民近在咫尺的监督,才能让官僚们“手自缩”。 毛泽东治国,站在大多数劳动人民的立场上,试图制约官僚集团的膨胀,建立起劳动人民的管理权,亦即建立一个公有化的公权力。这本质上是一场深刻的社会革命,它与官僚集团“打江山、坐江山”,充当执政党的目标相悖,理所当然地受到精英集团的反对。无怪乎精英集团指责毛泽东是“民粹主义”: “胡绳于1998年在《中共党史研究》第6期发表《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的关系:世纪之交的回顾和前瞻》,集中批判了毛泽东的所谓‘民粹主义’错误。同年的12月下旬,中央文献研究室和中共湖南省委在长沙召开‘毛泽东邓小平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理论研讨会,请胡绳作报告。他在会议期间的12月26日的发言中,指责毛泽东在解放后一系列问题上‘受了民粹主义的思想’影响。”(见孙学文、李建斌《关于毛泽东是否犯了民粹主义错误的争论概述》党史文汇1》2000年第5-7期) 此文还历数了众多学者对毛泽东的所谓“民粹主义”的批判,更有人宣称“讨论和研究的意义在于,‘不要再犯恐资病,走回头路’。因为有些人不是‘从生产力的观点出发’,‘总把眼睛盯着姓公姓私、姓社姓资’,使中国的改革步履维艰。”(同上) “姓公姓私、姓社姓资”?事实上,毛泽东去世后,1982年宪法中就删除了75年宪法中关于“四大”和公民罢工权的条款。同时宣布“永远不搞群众运动”。摆脱了人民的监督,官僚集团迎来了他们的“春天”,可以自由挥洒而无所顾忌了。将“全民所有”变成“国有”,就是他们隐而不宣的核心纲领。 回顾过去30年的历程,可明显看到两个相辅相成的过程: 首先,工人群体从理论上的企业“主人”演变为法律上与“用工单位”签约的雇佣劳动者。在这一过程中,几千万国企工人被“下岗分流”,国有单位就业占社会劳动者合计的比重,从1981年的19.34%降到2009年的8.23%,2013年的8.03%。
这一过程使少数人占有的人均生产资料远超过社会平均水平,导致国企内部平均工资远高于社会平均水平。并引发了另一个并行的过程:官僚集团的收入增加远超过平民百姓。2011年5月9日媒体报道中海油员工人均年薪38.67万,而高管均薪更达460.5万,舆论哗然。事实上央企高管年薪上百万、上千万的早已屡屡见诸媒体。有好事的记者分析上市公司2010年1-6月半年报,更发现一批高龄退休官员以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身份,从上市公司获取高额报酬。(见《央企薪酬真相 中海油高管均薪460.5万》京华时报 2011年05月09日) 官僚集团的胃口绝不止于高薪,他们要国企的实际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于是他们的御用“经济学家”们鼓吹“国有企业改革”应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对经济官僚们放权、让利,限制政府对企业经营的干预。自从国企利改税后,长时间内,国企只需依法向国家纳税,无需向国家上缴利润。直到2007年12月,财政部会同国资委发布了《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规定央企国有资本收益将按“适度、从低”原则,分三档上缴财政部。其中,石油石化、电信、煤炭、电力、烟草五个行业的上缴标准为税后利润的10%;科研院所和军工企业3年内暂时不上缴;其余央企均按照5%的标准上缴红利。 这一决定背后的逻辑是:国企是官僚集团的,由官僚集团权衡利弊,决定分配方案。所以他们大方地让经济官僚们自由支配超过90%的资本利润。尽管在现行宪法中,国有“亦即全民所有”,但全民根本没有享有国有资本的收益,在社会保障、医疗卫生、教育、就业等非常急迫的民生问题上,看不到“国有资本”贡献。 但如此优厚的特权,仍不能满足经济官僚们的胃口。在基本掌控企业,事实上控制了劳动者的饭碗,形成独立王国后,经济官僚们最后盯上了企业所有权,要将企业变成自己的私产。此刻,他们的御用“经济学家”们又改口说:“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导致“代理成本太高”,不如两权合一。于是从英美贩来了“管理层收购”即臭名昭著的MBO,帮助这群经济官僚窃取原来的“国有”企业。 1997年,我国发生第一起上市公司MBO,此后MBO迅速发展,2001 到 2002 年更是达到高峰,虽然国内质疑不断,但无济于事。直到2004年8月起,香港中文大学教授郎咸平发表文章、谈话,指国内TCL、海尔、格林柯尔等国有企业以产权改革为名,变相侵吞国有资产,引发舆论大哗。当局才于2005年 4 月份,在国资委的《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中明令禁止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向管理层转让国有股权。 但国务院办公厅随后又在 2006 年年初转发了国资委对于进一步规范国企改制的意见,透露出解禁国有大型企业管理层持股的信息;9 月证监会公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明确允许管理层收购上市公司;2008 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也没有禁止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 注意,禁止向管理层转让国有股权的只是一个暂行规定,为MBO留后门的却是正式的法规。暂行规定的禁令仅适用于“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绝大部分地方国企,已经被“陈卖光”们私有化殆尽了。原来名义上的“全民所有”资产,正式转化为经济官僚及其利益相关者法律上的私有财产了。 有了私有财产,他们下一步就是要立法保护,于是不顾社会上强烈的反对意见,于2007年强行通过了《物权法》。 由此,在经济官僚群体中,诞生了国内最大的一个“高净值人群”,中国金融业出现了一个专为他们服务的子行业----私人银行业。中国的新生官僚资产阶级就此最终成型。而他们收购国企的资金,来自私募基金,这私募基金的来源却“主要来自海外”,整个游戏的关键在于一个幕后协议:“这样操作的时候我们一般都会与管理层达成协议,在他们实行收购的同时,以同样价格将一部分股权转让给我们。”而这私募基金却只能偷偷摸:“说实话,我们真的不愿光明正大地运作。”“我们的优势正是在‘地下’,如果我们招安了,不仅投资者不来了,而且可能公司也不再找我们做MBO了。”(《揭密私募MBO基金》搜狐工商财经>> 财经首页 >> 基金观象 >> 基金动态 http://business.sohu.com/29/87/article204618729.shtml)由此我们看到,中国的新生官僚资产阶级同时是海外资本的地下代理人。 更令人匪夷所思的是,当局以“引进战略投资者”的名义,让海外资本进入国有银行。交行、中行、建行分别引进了汇丰银行、苏格兰银行和美国银行,“这三家银行出售股权的价格差不多都只反映了净资产的价值,而没有更多地考虑其它价值因素”(吴靓《中资商业银行引进战略投资者之攻略》)众所周知,银行的价值中,净资产的份额很小,更多的是来自其商业网络和市场信誉,作为国有银行,它还享有政策优惠,甚至独家许可,因为它属“国之重器”。此举暴露了中国的新生官僚资产阶级浓厚的买办气息。 最新评论E_mail: [email protected] 2010-2011http://redchinacn.ne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