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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取消90项行政审批和67项资格认定

2015-8-17 12:04| 发布者: 远航一号| 查看: 2999| 评论: 1|原作者: 2015年2月

摘要: 经研究论证,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90项行政审批项目,取消67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取消10项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将21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建议取消和下放18项依据有关法律设立的行政审批和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

68

调整矿产勘查风险分类审批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促进整装勘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55号)

取消

69

船舶污染物清除作业单位资质认定

交通运输部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1号)

取消

70

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或者财务保证证书核发

交通运输部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1号)

下放至省级及以下海事机构

71

水运工程监理甲级企业资质认定

交通运输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4年第5号)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72

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水路运输审批

交通运输部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5号)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73

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人员资格认可

交通运输部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子项装卸管理人员资格认可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子项申报人员资格认可集装箱现场检查员资格认可下放至省级及以下海事管理机构

74

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机构、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评价(甲级)机构认定

国家卫生计生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75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有关科研项目审查

国家卫生计生委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

取消

76

关税及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延期缴纳审批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国务院令第392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取消

原由直属海关审批

77

关税及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滞纳金减免审批

海关总署

《海关税款滞纳金减免暂行规定》(署税发〔2012437号)

取消

78

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

质检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119日国务院批准,19872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质监部门

79

设备监理单位甲级资格证书核发

质检总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质监部门

80

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的重要出口商品注册登记

质检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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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远航一号 2015-8-17 12:04
责任编辑:远航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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