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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然全面取消药品管制不可取 不作为同样是腐败

2015-5-7 09:23| 发布者: 玉表| 查看: 519| 评论: 0|原作者: 江宇|来自: 东方早报

摘要: 近日,国家发改委等有关部门联合发出通知,从2015年6月1日起取消绝大部分药品政府定价,逐步建立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这意味着新一轮的药品价格市场化改革即将迈出重要一步。药价管制是国际普遍做法。中国自己正反两方面的经验,也足以证明,全面放弃药价管制是一个不科学、不慎重的决策。 ... ...

【近日,国家发改委等有关部门联合发出通知,从2015年6月1日起取消绝大部分药品政府定价,逐步建立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这意味着新一轮的药品价格市场化改革即将迈出重要一步。药品价格关系国计民生,通知一发出,就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强烈关注。】

江宇:贸然全面取消药品管制不可取 不作为同样是腐败


近来,一些媒体报道了即将全面取消药品价格管制的传言,但也有一些观点认为,对于这样一个关系国计民生和医改全局的政策,决策确实应该科学慎重。无论从国际经验还是中国实际来看,贸然全面取消药品管制都是不可取的。

药价管制是国际普遍做法

美国商务部的一份报告曾经对11个OECD国家(经合组织,包括主要发达国家)的药品价格政策进行了详尽的分析,发现全部11个国家都不是靠市场竞争来确定药品价格的,而是大量地运用了政府价格管制,阻止药品公司按照市场价格销售药品,从而控制政府药品支出。采取这种政策的国家在制定药物价格时,多考虑药物本身的治疗价值、替代疗法的成本、药物销售对国民经济的贡献以及该药在其他国家的销售价格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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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不完全统计,几乎所有的OECD国家都会采取药品定价控制。包括澳大利亚、奥地利、比利时、加拿大、捷克、芬兰、法国、希腊、匈牙利、意大利、日本、韩国、卢森堡、墨西哥、荷兰、挪威、西班牙、瑞典、瑞士、土耳其等。一些实行社会保险的国家,政府还会设定医保参考价格。

除了政府直接定价之外,还有国家采取价格冻结或削减的办法。例如,法国有一套与药物消费量相联系的价格削减方案,当药物价格上涨,导致医保基金出现风险时,政府就会降低药品价格,削减幅度通常在3%~20%之间。

更进一步,一些国家不仅政府管制药品价格,而且还限制药品企业的利润。OECD国家中,控制药品利润的包括捷克、韩国、墨西哥、西班牙、土耳其、英国等。

其中,实行全民免费医疗的英国是最为典型的实施药物利润控制的国家。自1957年开始,这一管制方案就覆盖了提供给英国国家卫生服务体系(NHS)的所有商标药物,这部分费用大约占NHS药物费用的80%。目前英国协商通过的目标利润率(资本回报率)范围在17%~21%之间。NHS年销售额在2000万英镑以上的制药公司,必须每年向英国卫生部提交财务报告,每个制药公司具体的目标利润率根据其以往在英国药物市场长期的经营状况及由此所承担的风险而定。

英国政府还同时管制药厂的营销费用,不得超过销售额的9%,其中最大制药公司的营销费用大约占销售额的7%,这个比例大约是西班牙、意大利和法国的三分之二水平,也远远低于美国22.5%的水平。当制药公司的实际净利润超过上限时,该公司只能面临两种选择:要么降价,要么将超额利润上交给卫生部。

由此可见,绝大多数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对药品价格的管制比中国都更加严格。中国一些官员和学者习惯于借鉴“国际经验”,要和国际接轨。不知道有关部门在酝酿全面放开药价决策的时候,是否注意到了普遍的药品价格管制这一国际经验?还是仅仅从新自由经济学的理念出发,认为“市场是万能的”?

盲目放开药价曾有失败教训

中国自己正反两方面的经验,也足以证明,全面放弃药价管制是一个不科学、不慎重的决策。

中国药物价格管理发展过程可以分为以下几阶段:第一阶段是20世纪80年代末期以前,国家对绝大部分药物价格从出厂、批发和零售三个环节进行严格控制。第二阶段是20世纪80年代末期至1996年,这是第一次放弃药价管制,除极少数特殊药品外,绝大部分药物价格处于放开状态。而历史证明,这一次药价放开,成为导致1990年代末期开始看病贵的重要原因,医药购销领域出现不正当、不规范的竞争行为,并愈演愈烈。

第三阶段是1996至2000年,1996年下半年,针对药物价格上涨过快、过猛,流通秩序比较混乱等问题,国务院要求价格主管部门对药物价格秩序进行治理整顿,并着手改革药物价格管理体制,1997年,国家计委提出了“顺加作价”的规定,该方法规定了不同种类药物的成本和费用的范围、利润率等,以期制约药厂的虚高定价。2000年之后,药物价格管理制度逐步完善,主要是实行了药品最高零售价管制。

可见,当年第一次放弃药品价格管制,成为看病贵和药品流通秩序混乱的诱因,当前的药品价格管制,正是要应对这些问题而出台的。

诚然,当前药品价格管制有很多问题,甚至是非常严重的问题。但是,一件事过去政府没有管好,不代表这件事就不该管。如果说哪个部门没做好工作,就干脆把这项工作取消了,不干了,这究竟是承担责任的态度呢,还是推卸责任的态度呢?

一些观点认为,当前实行医保总额支付和药品招标采购,就可以起到控制药物价格的作用,所以政府价格管制没有必要。这种看法有一定道理,但是根本上是不成立的。在理论上,仅仅依靠医保和卫生部门的招标采购,可以控制住药价,国外也有这种模式,但是,我国的医保职能,是分散在卫生、人保和发改委等几个部门的,其中发改委承担的价格管理职能,在多数国家也是医保调控手段的一部分。而一旦发改委放弃了药品价格管制,就等于医保部门失去了价格调控的手段,仅仅靠医保的团购力量,还不足以对药品费用形成约束。

而且,当前中国药品招标采购和医保控费的机制还不完善,在这种情况下贸然取消药品价格管制,就会使得药品招标和医保控制机制的改革更加困难。退一步说,即使有关部委要取消药品价格控制,也应该按照统筹兼顾的要求,同药品招标采购以及医保控费机制改革进行对接,而现在并没有这个条件。

不作为同样是腐败

另外一种理由则更加危险。据媒体报道:一位行业协会负责人透露,腐败案爆发后,有关部门“彻底不想管了”,“此前还有一些顾虑,现在腐败案一出,加快了放权的速度”。

我们希望上述行业协会负责人发表的只是个人看法,而不是这个部门领导的真实想法。因为这个理由不仅是站不住脚的,而且是危险的,它从一个极端走到另一个极端:一个部门在履行职责时出现了腐败,那么就要把这个职责取消。按照这个逻辑,是不是军队出现了腐败,军队就不打仗了呢?是不是法院出了腐败,法院就不审案子了呢?

中国历史上,在反腐败之后个别单位不作为的事情也曾多次出现过,被当时的文件称为“躺倒不干”,其目的是以故意消极怠工来对抗反腐败。我们不希望这种状况重演。贪污受贿是一种腐败,不作为同样是一种腐败。今天的中国已经走向了依法治国,腐败要受到法律的惩处,不作为、乱作为同样会受到法律的惩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决定,对于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检察院可以提出公益诉讼。

所以,药价领域固然出现了腐败案,令人痛心。正因为如此,只有按照依法治国的要求,把过去没有做好的事情做好,实事求是地作出决策,而不是简单地一推了之,才能真正弥补腐败案造成的损失。

(本文原载于2014年11月18日《东方早报》)

药价全面放开引热议 你属于哪一派?

来自破土网

观点一:支持由市场主导药品价格

国家卫计委卫生发展研究中心药物政策研究室主任傅鸿鹏认为,放开主要指的是最高零售价。“政府定的最高限价,并不是药企和医院最终形成的真正的交易价格,而真正的交易价格是通过集中招标最终形成的购销合同的价格。最高限价已经不适用,放开管制也是一种市场的选择。”他还表示“所谓的‘全面放开’仅仅是从政府定价的角度来说,并不是说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全面放开。”

《每日商报》评论员岑嵘早先发表针对性评论文章称“从理论上说,市场化的充分竞争一定会使药价进一步下跌。”,“当药品的价格被限定在厂家的目标利润外,厂家就会抛弃这种药品的生产,或者用其他形式,比如改换包装规格等,规避限价令。因此,用人为因素来限定药品价格肯定不如用市场的手段来得有效。”

《第一财经日报》的相关报道称,在回答“医药价格一旦放开,会不会让药品涨价成风,医保报销额度被迅速用完呢?”这个问题时,“企业和业内专家”的观点是:“短期内不会出现这样的情况。”

全国人大代表、河南辅仁药业集团董事长朱文臣早在今年两会期间就表示“药品价格应该由市场来决定。”朱文臣说,降价必须是建立在企业自愿的基础上才能实现,政府用行政手段强行降价走不通。

观点二:坚决反对药价自由化

《中国经济时报》的一篇名为《药品价格放开需慎行》的文章称全面放开药品价格意味着药品价格市场化改革的大幕再度拉开。与此同时,也引发民众的担忧。在“以药养医”尚未完全解决、公立医院垄断大部分药品市场、患者没有用药自主权而必须遵守医嘱等情况下,药价是否会再度失控?

文章称,药品作为一种特殊商品,其需求价格弹性小,为基本必需品,加上医患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等,目前,除美国采用药品自由定价之外,欧、日、澳大利亚等大多数发达国家都对药价进行管制。其中,药品最高限价也是发达国家采用的政策之一。近年来,发达国家开始从对药价的直接控制,转为对药品总费用的间接控制,即通过医疗保险的支付标准来制约药价。

与发达市场国家相比,中国的医药市场还不完善。目前,中国的药企众多,药品市场表现为药企供方的过度竞争和公立医院的买方垄断。加上尚未实现医药分开,药品仍主要通过医院销售,加之法制不完善,医药之间形成的利益共同体很难切割,新医改推出的“药品零差率销售”(即医院取消药品加价销售给患者,也就是进价多少,就卖多少钱)政策也难以彻底改变“以药养医”的局面。去年,葛兰素史克的商业贿赂案就是例证。

因此,尽管放开药价能鼓励药企的积极性,让廉价药重回市场,可是在现有的药品市场格局下,难以避免药价上涨、医疗费用上升等情况的发生。

北京大学医药管理国际研究中心主任史录文在早先接受新闻媒体采访时称“放开药价的时机,从医药工业市场化程度来说,是成熟的,但从销售药品的终端渠道来说,还是不成熟的。”

史录文分析说,药品的主要销售渠道仍是公立医院,而公立医院目前仍是管制的。“所谓市场化,商品的交换主体之间应该是平等关系,但在目前在医疗机构仍处于强势地位的情况下,药品市场仍然是‘买家市场’,尤其在我国大型公立医院众多的情况下,这是不公平的。比如说301医院想要买药,药企恨不得贴钱也得卖给它。”

史录文表示,如果不改变“以药补医”的模式、不改变公立医院以药品销售收入作为维持生存和发展的主要渠道,即便放开药价,但因医院采购能产生较大利润的药品的诱导仍存在,就仍然不能形成以药品质量、价格的合适比来采购药品的正常市场行为,依旧还是一个扭曲的市场化。

 人民网强国论坛的一篇文章则从政府职能角度对这个问题进行分析,认为“不加于区分地完全放开价格不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是懒政”。 药品价格是“管制”好还是“放开”好,显然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实际上,目前严格实行药品价格管制的国家并不在少数。从全球主要药物市场的价格管理的特点中反思得出,改革药品价格管理机制本身才是正途,让药品价格直接交给市场之后撒手不管,不但达不到控制药价的目的,反而是政府失职的表现。(《药品价格全面放开是懒政》)

还有人强调药品的特殊性。江苏省卫生法学会副会长胡晓翔说,药是特殊产品,是不符合市场规律的,所以,药价放开,他是反对的。市场调节定价机制,一般来讲,不适合于药品价格。市场上的商品供给者和商品需求者所形成的两股不同力量角力,才能够导致市场调节价的形成。这就有个前提,商品供给者与商品需求者“直接对话”。而药品的流通,一般而言,不存在这个前提,绝大多数的药品(非处方药)系经由“药品使用者”——医疗机构这个第三者,才能到达患者身上。

另外,药品,毕竟属于人命关天的特殊产品。药品的生产有严格的准入制度,其供给与价格弹性均很小。尤其是处方药的定价,依然应当坚持政府指导定价模式,严格把控。

网民观点摘编:

微博网友沂蒙海龙发微博说:“医疗市场化必然导致对公益卫生事业的污名化和对政府监管的抵制。市场化又拿下一城!”

hz行者:世道简单,药价全面放开马上实行了,意味着什么,药价将完全由市场掌控,市场是资本控制的、谋利是第一位的,涨价是不可避免的。住房,医疗,教育市场化之后,全部涨价,就不难看出了。就靠这些不得不买的东西,他们才能发财。

医药纵横:【全面放开药价是政府失职】1)药价之乱当治,可用什么方法?零差率还没全推开,又要全面放开药价了,能不这么折腾吗?2)看看印度巴西南非,哪个政府不因药价、专利问题与跨国公司斗争?看看OECD国家中有几个国家政府不管药价?3)印度巴西南非政府都难敌跨国公司,放开药价医院和患者议价能力何来?

西地笺儿:药价又要折腾了。前几年,国家统一定价,药价越来越高,结果是老百姓吃不起药住不起院。说是贪官捣鬼,虚高定价;奸商贿赂医院,医生拿回扣。计划经济被黑了一把,倒霉的是咱老百姓。如今放开药价搞市场经济,定价机制怎么形成?国家怎么监控?药价会降下来吗?别到头来又是老百姓倒霉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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