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30年﹕61%职工可能参加群体事件﹖ — 兼评它释放的积极信号和自由派观点 国家发改委研究所 夏小林 香港传真NO.2008-84(修订稿) 一﹑劳资关系:脆弱的“和谐稳定” 近期发表的中华全国总工会〈第六次全国职工队伍状况调查总报告〉[1](以下简称〈总报告〉)中的数据显示﹐现在﹐全国企业职工多数已经在非公有制企业工作(58.6%)。全国产业工人的主体 — 农民工大部分集中在非公有制企业。[2] 这与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数据显示的事实基本一致。[3] 在改革30年周年之际﹐以最新的全国大规模职工权益调查报告为镜﹐观察在以私有制经济为主体的产业工人就业所有制格局中﹐职工﹐尤其是其中的工人阶级的权益状况和维权行为的基本取向如何﹐对于总结改革中的正﹑反经验(包括审视自由派的理论和政策主张)﹐扬长避短﹐是有必要的。 〈总报告〉的数据和判断给人的印象是﹐与上一次即2002年调查的状况比较﹐2007年各类所有制单位职工劳动权益状况总体上得到“明显改善”﹐“劳动关系状况基本和谐稳定”。[4] 这些内容在〈总报告〉中比较醒目﹐就不重复了。 感到〈总报告〉中提出的一个重大问题需要再突出一下。它是: 在“劳动关系状况基本和谐稳定”的局面下﹐这次调查仍然发现﹐当企业发生集体劳动争议导致的群体性事件时﹐61%的职工表示有参加的可能。[5] 这就是说﹐在我国“劳动关系状况基本和谐稳定”的权威语意中﹐包含着实证的比较强大的不稳定可能性﹐即绝大部分被调查职工表示有参加群体性事件的可能。显然﹐建立在这种基础上的“基本和谐稳定”是较脆弱的。 无疑﹐这反映了30年改革中存在的一大缺憾。为什么﹖ 〈总报告〉和相关分报告把直接原因在“一些劳动争议得不到及时有效解决”的层面上进行了归纳。[6]但是﹐这一套系列报告的诸多数据和分析显示﹐形成这种威胁“和谐稳定”因素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这种当下的新鲜数据﹐值得一读和思考。例如: 第一﹐收入分配﹑就业结构﹑私有制和经营者主导 〈总报告〉的数据显示﹐2007年比2002年﹐虽然一些指针显示职工的劳动权益状况得到“明显改善”﹐但是收入分配和相关的社会问题仍然十分突出。覆盖了多数产业工人的非公有单位的表现尤为突出。 这次调查的普通工人月平均工资收入为1155.88元﹐为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的84.6%。[7] 与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06年和2007年全国城镇职工的月均工资1750.1元和2077.7元比较﹐这次调查的普通工人月平均工资分别仅为其66.1%和55.6%﹐2007年比2006年还下降了10.5个百分点。 另外﹐72.4%的普通工人月工资收入低于全国平均工资收入。55.5%的普通工人月工资收入低于一千元。26.7%的普通工人过去五年来未增加过工资。[8] 其中﹐作为产业工人主体的农民工(占比为69.7%)﹐月工资低于本次调查的普通工人月平均工资。52.2%的农民工月工资低于一千元﹐并在国家统计局2007年全国城镇职工月均工资水平的48%之下。[9] 不知道为什么﹐〈总报告〉和相关分报告都没有涉及不同所有制单位职工之间的工资差距。但是﹐由于报告数据覆盖的“农民工”和“普通工人”多数都在私营单位工作﹐而在被调查的全部“职工”中﹐这两个群体的工资又分别倒数第一﹑第二﹐所以﹐可以认为﹐私营单位工人收入水平低﹐是普通工人和农民工工资水平低的主要成因之一。 另外﹐总工会课题组一份分报告的内容也在支持这种判断。它特别指出了形成低工资的一些原因﹐如“部分职工超时加班严重”﹐“部分企业以最低工资标准作为职工工资标准”﹐企业单方面确定劳动定额和工资标准﹐“工资收入保障机制不健全”在私营单位普遍存在﹐“特别是许多私营企业并不执行”政府公布的工资指导线等,[10]——这些现象也都主要存在于私营单位。这再次显示了古典经济学描述的在私营工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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