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据媒体报道,重庆市涪陵区有一名男子由于举报并阻挠中石化违法修建加油站,最近被当地公安局以涉嫌破坏企业生产经营的罪名刑拘。从报道内容看,这是一个比较典型的能够体现出当代法制困局的案例。 在 涪陵区焦石镇的中石化加油站是经重庆市规划局监察执法总队及焦石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认定的违法建筑项目,然而,该项目又是市发改委、安监局、环保、消防等 部门开会,以“会议纪要”形式并经过政府各级部门开会同意了的项目。这是一个涉及土地使用并建设永久性建筑的项目,从立项而言并不一定需要先行办理土地手 续,但从报道看,该项目已经投入运营,也即是已经完成建设并进行正式营业了的项目,因此,虽然有发改委批准立项,但由于不具备土地手续,该项目就仍然属于 非法建设项目并进行了非法营业。 中石化涪陵区焦石镇加油站项目的非法性程度极其严重。假设重庆市发改委给予了立项批准,但是,当不具备土 地手续时,其全部的建设活动就都是非法的,因为立项后办理一切的建设手续都必须要有土地手续为基础,包括所谓的安监、环保、消防。如果安监、环保、消防批 准并通过了该项目,那么,就一定是非法批准和通过。该项目不仅完成了建设,而且已经进行营业,如果营业是有手续的话,那么,这些手续就也一定是非法的。 可 以不怀疑这种非法活动中是否有一连串个人腐败活动,但项目的非法性是理解举报男子被拘事件的大前提。然而,在当代中国并不这样简单。根据涪陵区刑侦支队谭 政委对记者的解释,警方拘留该男子是以政府各级部门开会同意该项目为前提的。从法律制度而言,警方这种说法是彻底错误的,因为,不管开会如何同意法,项目 的合法性终究要落实到正式的批准、验收文件和证书上。警方不会没有这样的常识,因此,对于警方来说,拘留举报男子的真正理由不过是“涪陵区领导对此作了批 示”,也即,并不一定是警方认为可以拘留举报男子,而是“涪陵区领导”决定了进行拘留。 拘留名义是涉嫌破坏企业生产经营罪,当项目为非 法,拘留举报男子就显而易见地荒唐,因为准确来说就应该是“涉嫌破坏企业非法生产经营罪”了。然而很难苛求警方。警察部门是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在任何国 家都存在无法摆脱的矛盾:既要依据法律,又要听命于所属政府首脑。这是一种深刻的痛苦,在任何国家都难以彻底摆脱。当在一个政府首脑严格受制于法律的社 会,则警方就较少痛苦;当在一个政府首脑自以为可以支配法律的社会,则警方就极其痛苦。中国自古的实际,向来流行的是政府首脑自以为可以支配法律,因此, 警方的痛苦从来就是深重的。警方应该是绝对服从,还是以法律的名义拒绝服从?这恐怕是无法讨论出结果的中国难题。 然而,该案例所透露出的 糟糕信息不止如此。中石化江汉油田涪陵项目部的报案,给出了一个企业损失约500万元数字。这是一个欲置举报人于“死地”的数字,显然表达出了要令举报人 被判决重刑的意志。完全可以经验地假设,该报案在送达警方之前,报案单位已经跟“涪陵区领导”进行了洽商,互相形成共识,欲置举报人于“死地”的意志也正 是“涪陵区领导”的意志。按照这一意志,警方不过是执行了置举报人于“死地”的初级程序而已。当地司法机关是否也要在这种意志的支配下,不得不执行后续的 中、高级程序呢? 涪陵区刑侦支队谭政委对记者说:“如果警方抓错了,甚至涉嫌违法,也会受到相应处理。”这不过是一种高调。该案例中警方 已经做很“完美”,执行拘留是在获得“批示”之后,有了这一“批示”证据保护自己,怎么做都不会遭受处分。既然这样,抓错举报人就不会有任何责任人受制 裁。然而,举报人终究是遭受了牢狱之灾,他即使有点补偿也无法弥补这一代价。因此,既然已经抓了,即使承认错抓,将举报人及时释放,非法项目的非法行为者 也已经实现了对举报的恫吓,而中石化江汉油田涪陵项目部对举报人的报复、陷害,作为法人行为特别是作为国有企业的法人行为,在中国司法实践中又是不可能被 追求刑事责任的。总之,只要有了领导“批示”的名义,相应的任何非法行为都将是安全的。 2015年4月22日 2015年5月2日发表于南方都市报。 (责任编辑:新愚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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