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草案)》,提出对中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作出改革。看似一个小小的提案,却是中国司法的一个重大改革的前兆,更是中国民主进程的一个福音。

官不大来头不小
陪审制度是与法制一起萌芽的。古罗马是近代法制的发源地,在那里,法律被赋予了至高无上的权力。但是为了保证这个权力切实为人服务,且不被执法者乱用,所以又推出了陪审制度,由民间派出代表在法庭上监督法官执法,保证法律的为民服务。
正是通过民主与法律的结合,使得法律具有了公信力,成为了文明进步的标签。虽然罗马国已灭,但是这一了不起的发明穿越历史,被近代欧美所继承,成为了近代文明--民主与法制的核心之一。
在近代西方国家里,一般是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法官本该拥有最高的司法权,但有了陪审团的存在,法官必须采用陪审团的意见,陪审团几乎拥有与法官同等的权力。
为 保证公平性,在经过一些硬性规定(如有过重罪之人、精神残缺之人、与罪案有关之人等)进行筛选后,进行随机抽取陪审团成员。一般来讲,为了让陪审团起到作 用,人数上不能低于司法者,所以要达到十二人。在陪审团权力上,规定陪审团享有与法官同等权力,陪审团的一致意见,法官不得忽略。在保障陪审团的正常运作 上,要给予陪审员津贴,因陪审时间冲突,陪审员所在单位不得阻碍或者减发工资。
西方的陪审团制度基本沿袭了陪审制度的主旨,即保证法律的民主性与公正性。但是民主过于滥用的话会带来混乱,陪审团成员选拔随机,面对严肃而复杂的法律很难做到正确的判断,但是却有绝对的发言权,所以经常会影响司法公正。
因为西方陪审团成员的非专业性以及其权力过大,造成的恶果也是不少的。例如在美国,裁定某一有争议性的新型案件时,该庭审结果往往是下一次该案件的法律依据。所以说,陪审制度,也不是那么好掌握的。中国陪审举步维艰
西方的陪审制度虽然基本完善但也有弊端,那么在与西方从内到外都迥然不同的中国,又有怎样的陪审制度呢?
提起当今中国的陪审制度,想必很多人都会产生疑问:“中国有陪审制度吗?别开玩笑了!”
中国其实是有陪审制度的,在法庭上的一个角落,会有一两个在那里打着哈欠、结尾的时候只说“同意”的人,他们就是“人民陪审员”。
中 国1954年宪法里有明确的关于陪审员的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法律实行人民陪审制度。”可是合理的陪审制度却是在2004年的一个人大常委《决 定》中才落实的。该决定第一条即规定:“人民陪审员依照本决定产生,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享有同等权利。”看似人民陪 审员与法官享有同等权利,但是却没那么容易。
中国的陪审制度,还很不健全,人称“陪而不审”。法律虽然声称陪审员享有与法官同等的权力,但 是并没有落实到细则,在具体操作中,陪审员没有实权,案件的主导权都在法官一方。我国法律规定,陪审员只限于参加有重大影响案件的决策,可是这个“重大影 响”却很难划定范围,所以,陪审员的位置很尴尬,所以在绝大多数案件中,有发言权却没有力度。缺乏明确的权责下,陪审员的参与积极性就很难调动起来,位置 也很尴尬。
而从陪审员个人角度来讲,也很难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中国的陪审员不是随机抽取,一般是由法院院长提名,或者是地方政府推举,这明 显削弱了民主性,使陪审员的民主色彩淡了很多。而就算是这样的陪审员也不太容易在法庭上发挥作用。一方面,陪审员在开庭之前很少能够有充分时间了解案情, 往往都是临时指派的,所以对于案件,陪审员的参与性大大降低;另一方面案件开庭时间不定,陪审员有本职工作,二者经常冲突,而去所在单位往往不给于体谅。
在这种情况下,陪审员的积极性大大降低,所以现实中很少有人能够履行陪审员职务,每次几十元的津贴,只够雇佣一些闲散人等,所以在不同的案件会有一些相同的面孔,人称“陪审专业户”。
由此可见,中国现行的陪审制度可以说是有名无实。
不平衡实出无奈
造成这种陪审制度在中国有名无实的原因,主要在于中国法制体系的不健全,但其根源在于中国在坚持共产党领导和民主制之间存在着断层。中国现行体制的本质是民意推举下的核心领导制。其本质还是代民言,不过在如何代民言上徘徊不定。
中国人口众多,国情极其复杂,为了使国家有序正常地向前发展,必须树立法则和权威,也符合近代文明的发展潮流,所以,法制成为治理国家的准绳。而为了使法律在全社会具有公信力和约束力,就要把法律推到至高无上的地位,这正是各个国家都在努力的方向。
近代中国经历了数个混乱的时期,全国上下深知秩序的重要,所以在加强法制建设上不遗余力,任何与司法的权力所能冲撞的可能都要扼杀在萌芽里。
然 而,法律的本质是为了社会有序,是为保证人的基本权益而存在。一味推崇法律的权威,就会使得司法有凌驾于社会之上的权力。司法是为人民服务,那么它就应该 为人民所约束。冰冷的法律条文并不会完善到应付得了所有实际情况,而且这种纯粹的司法,容易产生暴力独裁,谁掌握了司法权力,谁就有了绝对的生杀大权,后 果极其可怕。所以,为了使得法律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本质,充分发挥其为民服务的本义,在司法中加入民主元素是非常重要的。
但是,把民主融入司法没那么容易。中国近几年一直在法治的道路上摸索,当今中国的法律体系较之西方还不算健全,还在努力追赶中,所以对于在形式上会给司法权威带来掣肘的陪审制度,中国对其的态度一向是礼遇有加、实战弃置。
中国的立法者非常担心陪审制度的滥用会影响法官的权力,会失去司法的权威。这种担心,虽然有一定道理,但不能因噎废食。没有民主的司法是危险的,就如一个没有灵魂的暴力机器,容易引起民众的恐慌和混乱。
其实在司法中加入民主的元素没有那么可怕,反而会更加有利于依法治国的国策的推行。落实陪审制度,能够给拉近司法与民众的关系,有人民陪审员的参与,案件结果更有公信力,更能树立司法在社会上的权威。
另 外,有了合理的陪审制度,能够有效地把国家的治国理念贯彻到百姓的生活中去。政府的各项措施中,与百姓每个人密不可分的就是司法,这是百姓的生活准则,也 是连接民心与执政党的关键。执政党是否关心民间疾苦,主要体现在司法公正上。而司法公正的公信力并不是法律专家们论证出来的,是要有万千百姓认可的。
司法与民主并行,才能够保证依法治国国策的可持续发展。这一点,也得到了执政党的认可。虽然改变原有机制很难,但政府现在改革的决心之大,让人重拾信心。
行良方中西结合
这次的提案提出的陪审制度的改革结合了西方的可取之处与中国的实际情况,改善了东西方不足,使得中国的司法改革透露出与众不同的意味。
首先对于陪审团成员的选拔上,借鉴西方经验,从推举和指派改为硬性条件下的随机抽取,大大增加了人民陪审员的民主性。还把陪审员的年龄提高到28岁,将学历要求降至高中以上,但地方有声望者可不受限,这几条对优化陪审员的素质,是很有必要的。
另 外,规定了陪审员职责的具体方向,要求陪审员只审理事实认定,量刑范围还在于司法人员,这一规定很好地解决了陪审员的非专业性对法律的干扰,也明确了陪审 员在案件中的权责,让司法裁判与社会结合,大大提高了法院裁判的社会认可度;还要求在重大案件时,至少有三名陪审员出席;要健全人民陪审员提前阅卷机制; 等等。
从上面的内容可以看出,中共司法改革的决心还是很大的,方向也是很乐观的。其司法改革既包含向西方学习、在民主上的改善,也有对现行东西方陪审制度的革新。
中 国司法的这个方向的改革,不是在旧有理念上修修补补,体现了改革上断腕的决心,更是展现了新一代的执政理念。法制与民主的冲突,是中国在前进道路中不可回 避的问题,弘扬依法治国,弘扬中国的现代化道路,软实力必须跟上。而软实力,最重要的是要聚拢民心,要提高政府的公信力、政策的公信力,而这一切,都应该 从提高最接近百姓生活的司法公信力上开始。
这是个良好的开头,但也透漏了其改革的艰难,把民主融进依法治国的国策里,不但需要的是几个条款,更需要的是稳步的后续。不要让这希望被淹没,要把陪审制度作为健全中国法制的新的突破口,引导中国走向真正的法治社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