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新生鞋厂工人维权事件分析 本案从9月5日开始,到12月3日结束,历时88天,真可谓旷日持久。单就工人这种长期抗争的紧密团结、坚忍不拔、勇敢执着的精神而言,就已经可歌可泣了。 这个案例可以总结的经验有很多,比如工人们的团结和组织、劳工NGO的专业性辅导、一张一弛的集体行动节奏,都是可圈可点的。这里主要找出其特殊性。 1、 罢工之外的另一种集体行动模式:集体上访和请愿。 罢工这种集体行动的有效性在于企业的生产仍然在正常进行过程之中,因此一旦罢工,中断了生产链条,会给资方带来比较严重的经济损失,当然还有其社会形象也会受到损伤,在这种情况下,两害相权取其轻,资方会对工人做出一定的让步。新生鞋厂的情况却是,工厂实际上已经处于停产状况了,资方已经把订单和部分资产转移到新厂去了,工人已经找不到老板了。在这种情况下,罢工已经失去效力了,工人若守在厂区里,最终可能会一无所获:第一,劳资双方会发生剩余资产的争夺战,对此,劳方没有胜算的把握,会面临一系列的法律风险,甚至会以“侵占私有财产”的罪名而被警察打压和抓捕;第二,即使政府和警方不站在资方一边,即使劳方获得了厂里的全部剩余资产,这些资产能否变卖,能变卖出来多少钱,也是未知之数。 新生厂工人正确地判断了形势,果断把集体维权的重点转向第二种模式:面向地方党政工的集体上访和请愿。老板跑路,拖欠工人的社保、公积金、年休假期加班工资、高温补贴,也拒绝按法定程序就不愿搬迁的工人的安置问题与工人进行协商,对此,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负有监管的责任,当地工会负有维护工人合法权益的职责,工人当然有权去找它们解决问题,而且,既然问题对于所有的工人都是共同的,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和工会请求帮助,就一定是并且必须是集体性的,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和工会有义务接待上访和请愿的工人,并满足他们的合法诉求,如果它们置之不理,工人有权向当地党委、政府、人大、政协,向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和工会,向上一级单位、政府、人大、政协上访和请愿。 新生鞋厂工人正是按照这样的程序逐次展开他们的集体行动的。 2、面向政府的集体上访和请愿,比厂内罢工面临更大的风险,需要聚集各方面的力量才有可能成功。 中国法律不保护罢工权,因此,在厂内罢工,也很可能会被扣上“破坏生产经营罪”,或者被企业以“旷工”之名惩处乃至开除。但相比之下,工人走出厂门,成群结队地去集体上访或请愿,风险要大得多,因为厂外集体行动的确多少会影响到公共生活,如果我国能够落实公民集会示威游行的权利,公民可以按法定程序行使这一权利的话,工人厂外集体行动就是合法的并且不至于造成不良的社会后果,但我国各级政府一方面不批准公民的集会示威游行申请,另一方面,一旦未经批准发生了集会示威游行,就会以“非法集会示威游行”、“扰乱社会秩序”、“扰乱交通秩序”等种种罪名加以严厉的处罚。因此,厂外集体行动比厂内集体行动需要高得多的策略和技术,在避免政府打压的同时实现行动的目的。 应该说,劳工公益机构和新生工人维权团队,密切配合,统筹安排,很好地调动了各种社会力量,形成了一种有利于工人的合力和形势,最终使问题得到了最低合理程度的解决。 在庆功大会上,主持人彭家勇列举了各种帮助工人维权的社会力量:@新生鞋厂工友维权微博的阅读量超过了三千六百万人次,还有美联社等26家国外媒体,新生工友群、劳工研究群等38个微信群,南方工报等4家国内媒体,劳工互助网、中国红旗网、红色中国网等59家网站,工评社、来泊湾、杨锦麟、王江松等有影响力的微博,做了大量的报道;有广东劳维、广东金启、广东岭南等律师事务所和11名公益律师提供法律援助;有广东番禺打工族服务部、青岛小陈热线、深圳春风劳动争议服务部、向阳花女工活动中心、北京工友之家、浙江小小鱼等87家NGO机构提供支持和帮助;有刘少明、黄敏鹏、陈云飞、李小玲等公民义士加入了新生工人维权的队伍;有一些政府官员和工会干部在背后默默地支持和帮助新生工友的维权斗争;有佛山市工艺总厂工人、广州市大学城环卫工、广州某医院保洁工人等8个集体维权团队、 9家劳工机构和194位个人给新生工人捐款,累计收到爱心捐款16000多元。 这些社会力量汇集了舆论、道义、法律、经济、知识、技术、与政府沟通等多种资源,最终对资方形成了强大的压力。当然,政府出于其一贯的执政方针和治理思路,不可能百分之百地迫使企业履行其法定责任,也没有对受到非法拘押的工人提供国家赔偿,更没有通过这一事件形成一种调节和治理劳资冲突和劳资关系的公正的、法治的机制,但一百来个工人抱团抗争,抓不散打不散,一直坚持到最后,并达成了部分维权目标,已经是非常难得的结果了。段毅律师后来给这起工人维权打了90分,其中工人和劳工机构贡献了60分,公益律师贡献了20分,社会力量贡献了10分。 其中最为关键的因素是工人的团结组织和劳工公益机构的科学合理的协调。通常,工人代表一旦被抓,工人就群龙无首作鸟兽散了。在这个关节点,新生工人出色地经受了考验,他们不仅没有被打散,反而同仇敌忾,更加紧密地团结起来了。他们一起去派出所要人,一起去更高权力机关申诉和喊冤,尤其难得的是,他们一致拥戴被抓的工人代表,坚决反对绕开这些代表另起炉灶与政资方谈判,接受政资方提出的3-5折的赔偿方案。虽然最后的6折赔偿并没有高出多少,但这是在全部工人代表都被释放而不是以他们的牺牲为代价的情况下获得的,其价值和意义不可同日而语。一个最重要的收获是,工人们在共同抗争过程中,提高了阶级团结的意识和水平,为其他工人维护和争取自己权益的集体行动提供了榜样和示范。 在工人还没有普遍有效地组织起来并形成横向联系的情况下,劳工公益机构承担着不可或缺的辅导者和孵化器的作用。介入新生工人维权的劳工机构,出色地承担了这一职能,对内加强工人教育和工人的团结和组织,通过工人大会统一思想和行动;对外调动各种社会资源,与工人发生化合反应,鼓励和激励工人的意志和决心,比如,在工人代表被抓后,迅速协调安排了9名公益律师一对一地跟进和提供法律援助,这对工人的帮助是无论如何估计也不过分的;同时,动员和组织其他工厂的工人维权团队和其他劳工公益组织,为新生工人提供精神的和物质的援助,使新生工人感受到了天下工人是一家的阶级团结以及人多力量大的阶级自信。 3、公民力量成功介入新生工人维权,开辟了民运与工运相结合的有效路径。 这次新生工人维权的一大亮点是,著名的民主界人士刘少明、黄敏鹏、陈云飞、李小玲等人成功地介入其中,并且起了良好的、难以替代的作用。当工人代表被抓以后,刘少明和黄敏鹏立即跟随工人们一起去派出所要人,途中黄敏鹏被抓走并被行政拘留5天。刘少明和工人到达派出所以后,当场接受工人委托,作为公民代理与警方交涉。当他看到警察对着工人拍照摄影、引起工人一定的恐慌时,他对工人们说:你们也拍警察,他们把你们拍进卷宗,你们把他们拍进历史!此后,刘少明帮助彭家勇、邓小明做了大量工人教育和组织工作,在最危险的时候,他总是冲在最前面,赢得了工人的信任,工人们都尊敬而亲切地称他为“刘叔”!直到2月1日,他和陈云飞被抓走并被行政拘留5天。他们面带微笑地与工人告别,当工人去拘留所看望他们的时候,他们还在继续鼓励工人坚持维权。 此前刘少明等人也介入了东莞裕元鞋厂、深圳奇力田、广州大学城环卫工集体维权行动,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发挥了一定的作用,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民运人士为工人维权带来了新的抗争元素:第一,他们是久经沙场的老将,出入看守所如履平地,如吃家常便饭,能够有效地帮助工人消除对政府、警察和其他维稳力量的恐惧;第二,他们具有较为丰富的法律知识和与权力部门打交道的经验,可以教会工人们与之打交道的程序和方法;第三,他们是社会公益人士,无偿支持工人维权,代表了社会公义和道义的力量,能够极大地鼓舞工人们的信心和斗志;第四,他们能够弥补劳工公益机构人员和力量的短缺,整个珠三角地区也就那么些劳工机构,每个机构也就那么几个人,而且为了机构的生存,机构人员往往不能展开现场工作,而民运人士正好可以弥补这方面的空缺。 新生工人集体维权案之后,刘少明等人又相继介入了广州出租车司机罢工维权案、深圳庆盛皮具、水谷玩具、东莞普威鞋厂、惠州富安、广州花都西铁城工人集体维权案、中山翠亨制包厂工人集体维权案,进一步积累和丰富民运人士介入工人维权的经验和方法。其中广州花都西铁城案取得巨大成功,为1000多名工人争取到5000多万元的经济补偿金,真正达到了劳资政三赢,得到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也为工运与民运的合作开创了先河。 民运界人士介入劳工运动的意义是非常重大的,一是可以动员更多社会资源帮助工人维权,二是可以加强工人的动员和组织程度,三是可以提高工人的思想水平和政治素质,引导工人追求现代民主政治,四是可以内在地打通民运和工运两种主要的社会运动,形成推动社会转型的联合力量。 但是这方面的工作还处在起步阶段,并且阻力重重。 一是观念和认识上的阻力:相当多民运界人士没有意识到劳工运动对于社会转型的伟大杠杆作用,其中一些人认为劳工维权只是为了满足经济利益,不可能提高到追求政治权利和宪政民主的层面,因此不值得去关注,一些人则认为劳工运动一定会导向无产阶级专政,因此不仅不应该去推进它,而且应该去阻止它;另一方面,绝大多数劳工在目前阶段的确也主要限于维护和争取经济利益,不仅没有认清自己受剥削被压迫的制度根源,而且也没有萌生现代意义上的政治权利要求。 二是经验和能力上的阻力:即使是少数民运界人士冲破了意识和观念上的阻力,希望能够向工运领域延伸和渗透,而少数工人和工运界人士也意识到争取民运力量支持的必要性,但双方都不知道如何接近和联合,如何打通两者之间的隔阂,如何找到打通两者的通道和方法。 这正是刘少明等人的探索的可贵之处。可以把他们的经验初步总结如下:第一,以公民代理、公益志愿者的身份进入劳工维权(刘少明们恰当地把自己定义为“工维义工”),这个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依据,可以减小进入的风险,也很容易被工人所接受;第二,不能把民运界的目标和口号不加转换地搬移和套用到工运领域去,要结合工人的意识和组织程度与工人运动的实际发展阶段,尊重工人的实际利益要求和维权主体地位,把民运界的政治诉求融合到工人的诉求之中去,而不是把工人的诉求人为地拔高到民运的水平上来;三是要利用自己抗打击、抗风险的优势,勇敢走在工人集体行动的前列,以自身的示范、以对工人的实际帮助来赢得工人的信任,在这样的基础上,才能逐步引导工人更加深刻地认识到他们遭受痛苦和打击的制度根源,进一步提高他们的政治意识和思想水平;第四,要尊重劳工公益机构的专业维权知识和技术,服从劳工公益机构的统一安排和协调,在实战中不断积累自己的劳工维权经验和技能。 鸣谢:本文主要根据@新生鞋厂工友维权 与广东劳维律师事务所工人培训部的工作日志写成,谨致谢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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