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50308 周秀云之女王倩向两会建议修法(全文):主张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受侵权赔偿与相应损失对应 (转按:王倩在这份提案中提及:“我这份建议是在法律专家著名的公益护法维权律师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劲松律师的直接指导下写出来的”。这里完全按原文转载,仅对过于松散的分行略做处理,其他无任何改动。——工评社) 来源:王倩为母申冤微博http://weibo.com/2900646965/C7DPnh0do 我今天向全国人大邮寄了一份《公民立法建议书》http://t.cn/Rw3i0Nk 2015年3月8日 谨 致
3月8日 20:10 来自 vivo智能手机客户端 转发 5 评论 3 赞 2 我今天向全国人大邮寄了一份《公民立法建议书》 2015年3月8日 20:10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切实建立“有助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护法维权的司法保障机制” 之 “公民立法建议”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三次会议主席团: 尊敬的各位主席团成员好! 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王倩,1213被太原小店警察王文军打死的河南讨薪农工周秀云之女。 一个普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我的居民身份证号是 412726199008191368。联系电话是15513631036。 一、首先,我借此向“深爱着自己顶天立地的良心,深爱着与自己亲密相连天生唯一不可改变的家人,深爱着与自己紧密相连天生唯一不可改变的祖国,深爱着与自己紧密相连天生唯一不可改变的民族,深爱着与自己紧密相连天生唯一不可改变的同胞,眼眶还会为自已的祖国自已的民族自已的同胞发热,心中的正义感及社会责任感还会不时心底涌出,抱着正直善意和谐的愿望,正在理性建设性地关注中华民族、关注中国社会、关注中国百姓、关注社会的公平正义、关注国家的民主法治,并在各尽己力顺手尽责维护和推动中国社会稳定发展进步”的所有前辈所有同胞,诚致敬意和谢意! 因为,我本人、我的家人、我的晚辈,和所有无力移民或不想移民的同胞一样, 其实正是中国社会的公平正义和中国社会稳定发展进步的利益攸关人! 因为,我知道,在所有真在用心致力把中国建设成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和谐社会的建设者中, 最辛苦最心累的,并不是体制外坚守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理念的民间精英, 最辛苦最心累的,其实是执政党内和国家机关和政府部门内象正在坚守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理念、正在坚持践行依法治国之路、正义良知犹存正在“坚持权为民所赋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信仰”的民族精英们。 二、人们常说,社会公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方面的需求,是两会代表和委员的工作信号。 我深知,两会代表和委员从事的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工作; 我深知,两会代表和委员是天职就是“了解和掌握民声、民意和民情”; 我深信,两会代表和委员有能力切实做到牢记和践行习近平等同志所说的“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我深信,两会代表和委员有能力切实做到牢记和践行“反映群众诉求,与老百姓心贴心”。 习近平同志在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中强调,“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已经被新一届执政团队当作开创依法治国新局面的重要内容。 我坚信,真正和谐稳定的社会,必然是一个民主法治的社会。 构建真正稳定和谐社会, 应该在立法及司法机制上,切实有力地保障和支持权益受到侵害的弱势群体“运用合法方式表达自已的合理诉求”。 然而,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却存在着, “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残疾人、消费者、劳动者、农民”等社会弱势群体“护法维权的成本极高”、 祸国殃民的强势贪官污吏及无良企业主“违法侵权成本极低”状况。 我认为,如此司法效果继续存续下去, 必定会助纣为虐,导致更多侵害“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残疾人、消费者、劳动者、农民”等弱势群体法定权益事件的层出不穷。 它将迫使守法者向违法者低头,正义向邪恶屈服。 因为,普世人类的天性就是趋利避害,人类既都是社会人也都是经济人。 当“弱势群体护法维权的成本极高、祸国殃民的强势贪官污吏及无良企业主的违法成本极低”这一显失公平的现象成为社会常态时, 谁愿意去信仰法律呢? 当“弱势群体护法维权的成本极高、祸国殃民的强势贪官污吏及无良企业主的违法成本极低”这一显失公平的现象成为社会常态时, 谁又愿意去走护法维权路呢? 祸国殃民的“矿难命案”, 祸国殃民的“毒奶粉事件”, 祸国殃民的“水污染事件”, 祸国殃民的“雾霾事件”, 还有太原小店警察打死我妈周秀云打残我爸王友志案, 就是活生生血淋淋的铁证。 三、为了切实做到“让每一个护法维权的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残疾人、消费者、劳动者、农民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为了切实充分有力地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为了切实充分有力地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 为了切实充分有力地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为了切实充分有力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为了切实充分有力地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为了切实充分有力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为了切实充分有力地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我认为,必须尽快切实建立有助于“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残疾人、消费者、劳动者、农民”等弱势群体护法维权的“利益保障机制”。 四、当今中国,已经有了很多法律。 但可以说,其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真是“就在每个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残疾人、消费者、劳动者、农民身边”的法律。 中国社会,象太原小店警察打死我妈周秀云这样的生死大案相对不多;中国的“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残疾人、消费者、劳动者、农民”,基本上都还是,从切身的护法维权案件,“认知法律的尊严、感受法治的温度和力量”。 每一个公正的判例,都可能为护法维权的“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残疾人、消费者、劳动者、农民”及其家人的法律信仰添加一块基石。 而每一次不够公正的判决,也都可能成为这一信仰崩塌的链条。 为此,我现特抛砖引玉, 向国家立法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呈交本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建立“有助于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护法维权的司法保障机制”之“公民建议”(我这份建议是在法律专家著名的公益护法维权律师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劲松律师的直接指导下写出来的)。 敬供同样也在思虑关注着“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残疾人、消费者、劳动者、农民”权益保护问题的“国家立法机构中负责立法工作的相关人大代表”参考! 五、我的具体修改建议及相关修改意见说明: 1、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将这七部法律中“法律责任”里的相应条款修改为: 侵犯“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残疾人、消费者、劳动者、农民”合法权益的赔偿数额, 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 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付出的时间价值成本、精力损耗成本及法院案件受理费、鉴定费、交通费、通讯费、打印复印材料费、律师费等合理开支”。 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 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惩罚性赔偿金。 2、修改意见说明: A、依照这七部法律中法律责任里的现有条款, 目前司法实践是,法定权益受到侵害的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残疾人、消费者、劳动者、农民的胜诉获赔偿数额, 并不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付出的时间价值成本、精力损耗成本、及交通费、通讯费、打印复印材料费、律师费等合理开支。 这就使得,被侵权的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残疾人、消费者、劳动者、农民等弱势群体, 就算打赢了官司,也不能给侵权人的违法侵权行为带来实质上的打击, 就算打赢了官司,被侵权弱势群体护法维权所得也不能完全补偿所失。 即: 目前存在着“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残疾人、消费者、劳动者、农民等弱势群体护法维权的成本极高,祸国殃民的强势贪官污吏及无良企业主等侵权责任人违法成本极低”这一显失公平的社会常态。 B、上列显失公平的问题, 在下列知识产权等类立法实践中,数年前即已得到了立法纠正。 然而,在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残疾人、消费者、劳动者、农民等弱势群体相关的立法中,却迟至今日还没能得到修改纠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四十八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六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最后: 向出席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正在尽心尽力为国计民生建言献策的全国人大代表们”深致敬意和谢意! 并此, 让我们共同祝福: 我们的人民安居乐业 全面从严治党! 我们的社会真正和谐 全面依法治国! 我们的祖国繁荣富强 全面深化改革! 我们的民族真正复兴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王倩 [ 本帖最后由 工评社 于 2015-3-12 03:05 编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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