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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建立“有助于弱势群体护法维权”的利益保障机制

2015-3-13 12:07| 发布者: 远航一号| 查看: 1676| 评论: 2|原作者: 周秀云之女王倩向两会提交修法建议

摘要: 1213案被太原小店警察王文军打死的河南讨薪农工周秀云之女王倩,向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三次会议主席团特快专递了一份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7部法律切实建立“有助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护法维权的司法保障机制”之公民立法建议。

150308 李劲松律师支持周秀云之女王倩向两会提交修法建议 主张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受侵权赔偿与相应损失对应

来源:李劲松律师长微博
http://weibo.com/p/1001603818116202269548

忆通李劲松律师 发布于2015年3月8日 13:41

您好!
我是北京市忆通律师事务所李劲松律师。
今天是三八妇女节,
今天中午,
1213案被太原小店警察王文军打死的河南讨薪农工周秀云之女王倩,
向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三次会议主席团特快专递了一份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切实建立“有助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护法维权的司法保障机制”之
“公民立法建议”。

王倩的具体修改建议是: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将这七部法律中“法律责任”里的相应条款修改为:

侵犯“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残疾人、消费者、劳动者、农民”合法权益的赔偿数额,
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
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付出的时间价值成本、精力损耗成本及法院案件受理费、鉴定费、交通费、通讯费、打印复印材料费、律师费等合理开支”。
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
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如方便的话,想烦请您和贵单位采访二会的记者,帮将此修改建议转交“两会妇女代表、农民代表、工人代表、消费者代表”或正在关注“妇女权益保护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农民工权益保护问题、老人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问题”的两会代表委员参考!

我这也有王倩此建议的电子版,
如需要的话,
可将您的电子邮箱或QQ号短信告知我。
王倩本人的手机号是155 136 31036 。

并此,
顺祝您及我们的所有亲人:
健康!
平安!
开心笑度新年每一天!
李劲松律师

 

王倩同志立法建议的全文见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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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

引用 长沙666 2015-3-12 22:17
可惜,细胞只爱保护祖宗资本家。你们在做梦!
引用 远航一号 2015-3-12 12:12
责任编辑:远航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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