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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讨薪民工非正常死亡事件的前前后后

2015-1-9 23:55| 发布者: 龙翔五洲| 查看: 1746| 评论: 1|原作者: 求宇 |来自: 红歌会网

摘要: 正如巩献田教授说的那样,这一事件绝对不是个别的和偶然发生的事件,它是我国当前社会矛盾、阶级矛盾、劳资矛盾冲突的一个典型反映和突出案例,是违背和践踏我国现行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的必然恶果。

寒江钓雪发文《从民工讨薪被致死案带来的惊悚拷问说:

慢不说这是发生在名为社会主义中国的事,即便是在当今任何一个国家,任何一种社会制度主使下的国家,劳动总是还能换来相应报酬的。工人与资本区别在于,工人缺乏资本,所以必须付出劳动以换取生产必须的相应报酬;而资本家由于具备资本实力,所以无需自己劳动却需付出一定报酬从而换取工人的劳动。这种劳资交换方式被私有化形态社会沿袭多年,私有化政府也会出台相应法律制度为这种交换作维护。即便如此,共产党还是发动人民起来斗争以暴力手段推翻了私有化的社会体系。在此还需要多说几句,旧中国社会虽然被称为是万恶的剥削与压迫制度,但无论是地主还是资本家都还是要付给农民与工人报酬的,虽是微薄却不能免除。   

我们赶上了一个号称特色的社会主义社会,过去上学时语文、历史课本中常有的一幕幕却不幸惊现于面前。时年47岁的女农民工周秀云,因讨薪,也就是讨要自己劳动所得,但未果,并还被前来出警的警察殴打,其丈夫与儿子皆未能幸免被打,不幸的是,周秀云被殴打致死;幸运的是,其丈夫与儿子由于抗打击能力较周秀云更强从而幸免于死。让人们倍感可笑的是,涉案三人仍被称为民警。所谓民警,人民警察之谓也。岂有人民警察却出手打死人民的?

警察与人民究竟是什么关系?他们无论被赋予了怎样的国家职责,但也无法回避有保护人民安全的责任。但此一事态告诉人们,涉事警察是履行了国家赋予的维稳职能,不过是过失了,也无法否认他们捍卫了那些富人(应该也为人民的范畴吧)们免受麻烦,但代价是打工者非但没有讨到该得的打工报酬,反而以为警察插手过问而被殴身死。在此,警察是具备先入为主的倾向性所谓执法理念的,无论是自觉还是不自觉,他们以自身的行为反映出一个理应感到羞耻的问题:他们充当了富人的帮凶与走卒,却将讨薪工人当做了敌我矛盾来凶暴处置。

警察是为人民服务还是为权贵利益服务?太原讨薪事件的不幸演绎,应该说无比清晰地揭示了这个问题。今次围绕该起事件而爆发的警民冲突是否反映了“特别是”时代社会矛盾的一种常态?谁敢说民工讨薪被致死不是一个特定社会阶级斗争存在并且正在演绎的最客观映现?而此是否反映如此之问题:政府与国家暴力机关为谁服务的问题才最客观反映出一个政权的本质? 

 

郝贵生教授在《为什么会出现“太原警察暴行”现象?》一文中说: 

一、私有化和市场化改革是这次事件的深层次的首要的最根本的原因

为什么会出现“农民工讨薪”现象?“农民工讨薪”现象自改革开放以来年年都发生。现实中的相当多的农民工讨薪过程中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一些人无可奈何选择自杀甚至与欠薪老板同归于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为什么会出现如此之多的欠薪讨薪现象呢?

从理论上讲,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基础是公有制。生产资料归全民和集体所有。所有的劳动者在企业和集体中都是社会的主人。社会主义公有制实现按劳分配原则。工人和农民按照这一原则领取自己的劳动报酬。理论上不存在拖欠劳动者报酬的现象。中国前三十年的社会主义实践中,也确实是建立的真正的社会主义的全民和集体所有的公有制,在实践中也基本不存在拖欠工资和劳动报酬现象。

但自上世纪80年代开始的改革开放实践中,最大的变化就是把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直接或间接改为私有制。就全民所有制而言,几乎所有的地方国有企业都改为所谓的民营实质是私营企业。几乎所有的农村集体所有制都因“小岗村”而变相变为土地私有制,只有华西村、南街村等极少数村庄还在坚持社会主义的集体所有制。同时自90年代之后,又根本改变社会主义的计划经济体制而实现市场经济原则。这种市场经济原则的最大显著特点就是把几乎一切社会资源都通过市场来调节。

由于中国当今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私有化和市场化的程度越来越高,整个经济发展完全抛弃了计划经济的特征。因此在每个具体项目的招标、开工和建设过程中必然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因此大多是在资金或资本不完全到位的情况下盲目进行的,同时一个项目建设又涉及到相当多的企业或部门包括政府部门的参与。因此马克思揭露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交换方式存在的各种坑蒙拐骗现象也几乎贯穿于中国当代各种项目建设的全过程,由此导致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必然会出现资金运转的种种断链现象。而参与者都要保障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或不受、少受损失。由此导致实际的受害者大多是权力、资本相对弱势者。而中国农民工是整个经济运行和项目建设中的最低层和最弱势者。其基本工资受层层盘剥之后,已经低得非常可怜。即使这样,当由于各种具体原因导致这种资金断链现象出现时,受害者最终还都要转化到农民工身上。这就是中国农民工遭受欠薪和讨薪的最深层次的经济根源。

二、党和国家部分权力变质变色是这次事件的第二个根本原因

农民工几十年来为国家、社会做出了极其巨大的贡献,然而他们确实是中国当代社会的最底层,从事着各种条件最差、又苦又累又脏、报酬又低的工作。中国传统文化中根深蒂固的“欺弱怕强、欺善怕恶”的心理导致现实生活中部分强权、强势者常常把农民工当作欺压的对象,由此导致农民工的许许多多的基本权益往往得不到保障。作为“为人民服务”为根本宗旨的国家机器的各级政府、公检法等应该最大限度地为农民工服务,最大程度地保护他们的各种权益,打击一切危害和侵犯农民工利益的行为和坏人。农民工主动讨薪完全是合理合法的维护自身正当权益的行为。而太原的个别公安机关和个别警察却自觉不自觉地站在农民工的对立面,把农民工作为专政对象,任意殴打、欺凌、侮辱农民工,由此导致农民工的死亡。他们身上还有一丝一毫的“人民”警察的味道吗?也许这个警察有满腹的牢骚和怨气,因为他认为是在执行上级维护“社会稳定”的任务。

自上届党中央把建立社会“和谐”作为奋斗目标之后,各级政府特别是公检法系统的一个极其重要任务就是“维稳”。而在他们看来,造成社会不和谐、不稳定的原因不是私有化、市场化导致的社会不公、贫富差距拉大,而是老百姓行使正当的上访、讨薪、游行、罢工、集会等基本权利。因此拿出超过军费的所谓“维稳”经费采取多种多样的方式力图压制、瓦解、镇压群众的上述行为,甚至连人民群众自发纪念开国领袖毛泽东的各种活动他们都要阻止、反对和镇压。近些年来,他们利用公检法特别是利用警察队伍威胁、恐吓、阻挠、压制人民群众各种正当行使法律赋予的基本权利的活动还少吗?甚至对他们中的某些人以莫须有的罪名拘押、逮捕和判刑。在他们看来,不管白猫、黑猫镇住老百姓的上述行为、维护表面的社会稳定就是好猫。“太原警察粗暴执法”恰恰就是他们以“法律”的名义“维稳”的重要表现。  

社会主义的国家权力特别是作为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公检法系统最重要的职能就是分清敌友我,就是对人民实行最大的保护和对敌人的专政。如果我们当今社会连最基层的普通农民工的基本权益都不能得到保障,甚至把他们作为专政对象,这还是社会主义的公检法吗?还是人民民主专政吗?

 

北京大学教授、法学博士巩献田发表《一起极其严重的践踏人权、违法犯罪事件》

该文称:

正值全党全民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的决定》之时,为什么还会发生性质如此严重、情节如此恶劣的违法犯罪事件呢?我完全赞同天津师范大学郝贵生教授对于这一事件的分析。  

我们认为,这一事件绝对不是个别的和偶然发生的事件,它是我国当前社会矛盾、阶级矛盾、劳资矛盾冲突的一个典型反映和突出案例,是违背和践踏我国现行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的必然恶果;是改革开放以来,背离社会主义改革的初衷,大肆鼓吹私有化,严重削弱公有制经济,致使公有制主体地位丧失的必然恶果;是破坏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鼓吹市场化神话的恶果!也是对抗党中央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依法治国、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正确决策的必然恶果!

为什么新一届党中央加大反腐力度之后,不到两年就查处贪腐的高级官员超过了建国以来六十二年的总和呢?是不是我们共产党的教育背离了“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只提“解放思想”,很少或者不强调“改造思想”的恶果呢!

难道不是改革开放以来,对于毛泽东同志和毛泽东思想,对于毛泽东同志为代表的老一代无产阶级革命家创建和领导的中国共产党,对于以毛泽东同志为主席的党中央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建立的人民当家做主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制度,对之竭力“隐瞒、屏蔽事实真相”,刻意“放任、散布栽赃流言”,实现丑化和妖魔化罪恶意图的必然恶果吗?难道不是一再嘲笑、讽刺公有制和计划经济体制,一再污蔑我国建立的社会主义制度,一窝蜂吹捧资本主义制度的恶果吗?难道不是矮化、丑化毛泽东时代树立的劳动模范和先进典型,蔑视劳动和劳动人民,歌颂资本和剥削的必然恶果吗?难道不是部分国家政权变质的恶果吗?不是资本主义改革导向和政策的必然恶果吗? 

改革开放开始之后,在“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口号下,由高干子女带头,许多党员变为老板;同时有些老板变为党员,越来越多的剥削者加入了中国共产党,党章的庄严规定公然被践踏了。在首先造成这样的既成事实的条件下,党的十六大公然修改党章,改变了党的工人阶级先锋队的性质,让资本家合法地加入共产党。2005年资本家中共产党员的比例进一步提高到33.9%,更加显著地超过了工人、农民、劳动知识分子中共产党党员的比例。

这样的趋势和结果,难道国家部分政权变质还有什么疑问吗?政权的本质变了,那么保护谁,压迫谁,镇压谁,不是就与宪法的规定完全颠倒了吗?

这样来看,太原警察的行为也就不奇怪了。 

我们说“12.13”事件,不是孤立的和偶然的事件,其最根本的原因就在于它是我国经济基础性质的变化所造成的一个必然恶果!是背离毛泽东思想,背离中国共产党的宗旨,背离人民民主专政,背离社会主义,即背离“四项基本原则”这一立国之本的必然恶果!完全是私有化的罪孽!

如果我们党和政府不竭力遏制继续私有化的趋势,那么,非但《劳动法》不能得以落实,非但宪法不能得到遵守,非但人民群众的人权不能得到保障,连社会的稳定,国家的安定也是难以预料的!

“坚持依法执政。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深刻认识到,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法律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法律实施就是保证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实现。各级领导干部要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不得违法行使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众多学者、中青年同志发出公开信

 

沈原、潘毅等学者联名致信习近平:请保护建筑工的合法权利

清华大学社会学系教授、系主任沈原,清华大学社会学系教授郭于华,北京大学社会学系教授佟新,北京大学社会学系副教授卢晖临,香港理工大学应用社会学系教授潘毅,北京市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教授、前所长戴建中,中国政法大学社会学院教授郭伟和,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发展战略研究院研究员沈红,南京大学社会学院副教授、副系主任郑广怀,中山大学社会学系副教授任焰联名致信习近平主席。

联名信称:

我们作为多年从事建筑业农民工研究的学者、教师,关注最近在山西太原发生的农民工讨薪却“非正常死亡”事件。2014年12月13日,13名在山西省太原市“山西四建集团经贸龙瑞苑工程项目”工地打工的河南郸城建筑工人,被拖欠2.9万元的工钱,多次催要未果。春节临近,工人们计划直接向项目部讨要工钱,被保安阻拦,发生争执。警察到场后,暴力侵害讨薪农民工母亲周秀云,导致她“非正常死亡”。一位母亲以这样的方式猝然离去,她到底受到了怎样的殴打、虐待,直至毙命,人们难以想象。

这一事件不仅表现了警察的违法执法,也反映了我国多达4000万建筑业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难的问题,以及由此产生的长期存在的欠薪、讨薪难、没有社保、缺乏劳动安全保障、罹患职业病和遭遇工伤后得不到合理赔偿等一系列严重问题。十八届四中全会再次强调了依法治国,我们认为,就建筑业农民工中而言,只有真正贯彻《劳动合同法》,才是依法治国方针的落实,也才能避免“12•13”悲剧的发生。

我们自2007年发起“关注新生代农民工计划”,对4000万建筑业农民工的劳动状况进行了调查研究。发现如下问题:

第一,劳动部门执法不力,使得《劳动合同法》形同虚设,建筑业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比率长期保持低位。

第二,建筑业农民工的工资严重地拖欠,工伤和职业病得不到赔偿。

第三,《建筑法》明文禁止建筑公司违法转包、分包建筑工程的行为,现实中却屡禁不止。

为此,我们提出以下几点工作建议供参考:

第一,严肃查处建筑业的违法转包行为,打掉“工程违法转包”的“大老虎”;

第二,问责劳动部门,将规范的劳动合同和社保关系落实到每个农民工手上;

第三,从中央到地方政府,要求设立农民工维权热线、微博、微信和邮箱等,每月向全社会公开欠薪公司名单;

第四,推动一线建筑工人的工会组建工作,发挥群众力量监督违法用工行为。

国家的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必须建立在建筑业农民工的劳动权利保障的基础上,要让农民工干活干得踏实,劳动得到尊重。对于4000万建筑业农民工而言,坚持走群众路线,就是给他们一份代表劳动尊严的劳动合同;依法治国,就是给他们一张能保障劳动权益的安全网,不能让工人对法治的期望一再落空。

 

李民骐等16位中青年同志在网上发起关于周秀云女士被害案公开信。

该公开信说:

2014年1213日,一位47岁的河南籍建筑业女工周秀云在山西太原讨薪未成,反为偏袒资方的警察蓄意伤害,导致意外死亡;其父其子与工友也遭警察殴打拘留,近在咫尺而无法施救。春节即临,夫失爱妻,子失慈母,阴阳两隔,闻者莫不悲戚。逝者虽逝,其冤何得雪?生者固在,身心已创竭。此案一出,举国震惊,民愤滔滔。案件发生后,山西省和太原市政府部分工作人员一再诿过饰非、拖延调查,并对当事人家属软硬兼施企图掩盖事实真相。后来经周秀云家人和工友不懈努力,再加之互联网和媒体的披露,才使问题得以曝光。这起事件,虽然是极为恶劣的个案,但这种现象并非山西太原一省一市之责,也并非极少数个别官吏操行不检所致。这恰恰反映了当前社会大量存在的深层次矛盾以及党群关系、政群关系中一些严重不正常的状态。

作为国家法律机器的公检法机关,本应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建筑法》等相关法律,帮助广大农民工维护他们的基本权利。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上述法律往往得不到有效执行。更严重的是,部分公检法人员与开发商、建筑商等资方人员官商勾结,偏袒资方,乃至公然威胁、恐吓、打骂争取正当权利的农民工,这在有些地方也已经成为常态。

在一定意义上,周秀云女士是千千万万农民工的缩影。在中国现有的维稳体制下,本应属于全体人民的公检法权力,在某些地方,已经成了少数人的私产,甚至于与黑社会相勾结,俨然成为地方一霸,不仅不能维护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反而成了当地的公害。这种局面再不改变,中国就有国将不国的危险,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基础就有被颠覆的危险。我们殷切期望,中央、山西省等各级党政领导,能够以周秀云女士被害为契机,从人民的立场出发,下大决心、花大力气,从依法治国的原则出发,按照群众路线的要求,做几件得民心、得党心的大事,把上述的几种深层次社会矛盾认真、彻底地加以解决。

为此,我们呼吁:第一,公正审理周秀云女士被害一案,依法严惩杀人凶手以及其他参与殴打、恐吓周秀云女士及其家属的涉案人员。第二,在公检法领域开展一场大整顿,全面深入地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加大公检法领域的反腐力度,纯洁公检法系统,扫除一批损害人民利益与国家公权力形象的害群之马,恢复国家在基层的社会治理秩序。对于公安部门的执法权力,要依法予以约束,保证人民群众的人身自由和安全不受侵犯。第三,下大力气解决建筑业和其它各行业农民工被欠薪的问题。对于大量、一贯拖欠工人工资的地产资本与建筑公司,要予以严惩;对于国有和国有控股的建筑业企业,可以将是否解决好农民工欠薪问题,作为其法人代表行政考核的一个主要指标。

 

小结:“依法治国,依宪执政”的口号不能光说不练

 

十八届四中全会才开完不久,“依法治国,依宪执政”的口号声还在回荡,可这边“民警”作恶施暴的事仍照样发生。理想与现实的差距为何这么大?可见法律的执行力度非常不够。

在这起严重事件中,“特色”的种种弊端暴露无遗,造成此次事件的深层次的首要的最根本的原因是私有化和市场化改革,第二个根本原因则是党和国家部分权力的变质变色。难怪很多人直陈拖欠农民工工资是中国特色的野蛮抢劫式剥削。

正如巩献田教授说的那样,这一事件绝对不是个别的和偶然发生的事件,它是我国当前社会矛盾、阶级矛盾、劳资矛盾冲突的一个典型反映和突出案例,是违背和践踏我国现行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的必然恶果;是改革开放以来,背离社会主义改革的初衷,大肆鼓吹私有化,严重削弱公有制经济,致使公有制主体地位丧失的必然恶果;是破坏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鼓吹市场化神话的恶果!也是对抗党中央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依法治国、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正确决策的必然恶果!

“依法治国、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不能只挂在嘴上,必须落到实处,就像为呼格吉勒图冤案平反昭雪一样,有实实在在的行动。否则,一切都是作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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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远航一号 2015-1-10 00:11
责任编辑:远航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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