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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代农民工的组织化趋势

2014-12-23 00:24| 发布者: 龙翔五洲| 查看: 1096| 评论: 1|原作者: 沈原等|来自: 共识网

摘要: 在现行的“农民工生产体制”之下,农民工只能作为世界工厂的廉价劳动力要素而存在,难以在城市和企业中寻求稳定、长远的发展。当我们持续地将关注焦点放置在新生代农民工群体上,对他们进行长期和深入地观察时,就一定会发现,组织化是这个群体当下正在出现的一个重要趋势。

四、劳工NGO:推动农民工组织化的外部引擎

尽管从调查数据来看,劳工NGO在很长时间内影响有限,但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一些劳工NGO和劳工维权律师事务所转而积极推动农民工集体维权,其努力也已初见成效。农民工的维权活动常常被分成个体维权和集体维权两种形态。个体维权一般是指受损农民工个人的维权抗争行动,集体维权则是指农民工围绕保护自身权利的群体行为。与个体维权相比,集体维权当然更可能在维权活动之后,保留下比较长久的组织成果和制度后果。劳工NGO经常在农民工的维权活动发动之初介入,能够为他们的抗争提供信息、经验和策略上的支持,推动抗争运动以有效、合理的方式开展,律师事务所则往往在农民工抗争进入法律程序后介入,在具体程序、谈判、辩护等法律技术层面提供相关支持。同时,在劳资纠纷的若干典型案例中,农民工维权的成功也在更大的范围内鼓舞农民工,培育他们的维权和团结意识。从总体上说,劳工NGO同时承担了社区服务、个体法律维权和集体维权的功能。在正常条件下,后两种功能本该由企业内代表农民工利益的工会组织履行,但由于独立工会的广泛缺失,使得劳工NGO成为推动农民工组织化不可或缺的外部引擎。表1展示了劳工NGO的不同功能对农民工组织化的可能意义。

尽管乡缘关系网络在一定程度上能为农民工提供物质和精神层面的社会支持,但是这种支持在很大层面上并不能真正促进农民工有效适应城市社会(所谓“适应”仅仅指农民工对城市文化、语言、生活习惯等层面的接受与改变,在户籍制度壁垒下所谓“社会融合”几乎是不可能的),反而有可能将其日常交往进一步局限于老乡亲属群体中。劳工NGO的社区服务工作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弥补这方面的不足。典型的社区服务工作包括建立夜校、举办晚会、放映电影、开展公益慈善活动、排演戏剧、工地探访等。这些活动在丰富农民工社区生活的同时,也能在一定程度上拓展他们的视野。农民工在相关活动中的参与过程,也是能力锻炼和尝试自我表达的重要过程。几乎所有的活动都会涉及到对农民工城市工作生活体验的表达和权益问题的探讨,因此这也是农民工意识启蒙的重要过程。

帮助农民工维权是劳工NGO的另一主要功能,这一过程中同样能够启蒙农民工意识,但其意义还不仅限于此。个体法律维权涉及最多的是工伤、职业病的赔偿问题。工伤探访是珠三角大多数劳工NGO从事的主要活动之一,劳工NGO在帮助工伤者维权的过程中,构建工伤者网络,并将工伤探访逐步发展为一种比较成熟和系统的工作模式。工伤者网络建设的具体活动可分为工伤探访、法律援助、互助网络建设、志愿服务队伍建设、社会倡导等。这种工作方式对农民工的组织化进程具有重要意义。首先,这是培育农民工内部社会网络和团结互助意识的重要过程。劳工NGO在医院探访和法律援助过程中发展并组织工伤志愿者参与,通过小组活动,构建工伤者互助网络,促进工伤者和农民工的团结,提高其权利意识和群体意识,并通过发展志愿者和社会倡导链接外部社会力量。其次,从工伤者网络的实际效果来看,它确实催生了一些农民工的组织者和新的劳工NGO。这些组织者大多经历了“工伤者——工伤探访受助者——工伤探访志愿者——劳工NGO干事——新的劳工NGO创办者”的成长历程。

除个体维权外,劳工NGO还致力于推动集体维权和集体谈判,这两类工作通常分别由NGO和支持劳工维权的律师事务所负责。劳工NGO外部组织的典型流程为:权利受损的农民工找到劳工NGO进行咨询;得到咨询意见后回厂联络工人群众,选举工人代表,凝聚共同诉求,签署维权授权书,明确工人代表的权力和义务;工人代表向资方发出谈判邀约书,并以书面形式向工会和政府相关部门表达诉求;如若资方拒绝协商,或者工人的主要诉求未得到回应,工人代表即组织工人进行集体抗议;劳工NGO在维权过程中会与工人代表保持联系,为工人提供法律知识、经验和策略上的支持;在活动取得成果后进行进一步的总结和宣传。

根据惯例,律师事务所在代理劳工集体谈判之前,会先对集体案件的影响力和谈判的可能性进行评估,然后分类处理。对于劳资双方关系破裂没有谈判可能性的案件,则协助提起劳动公益诉讼。对存在谈判可能性的则积极介入,推动劳资双方开展集体谈判,其主要工作内容包括:组织农民工采用集体谈判的形式与资方进行平等对话,促成双方就劳资争议进行协商谈判,鼓励在双方互相让步妥协的基础上达成一致;在此过程中,律师事务所协助组织工人队伍,整合集体利益诉求;挑选有维权经验的工人接受相关培训,学习组织集体谈判的方法以及与资方博弈的策略。

近年来,劳工NGO和相关律师事务所还在努力推动相关制度建设,包括参与法律法规修订、组织学术研讨、推动相关企业建立工会和常规化的集体谈判制度等。劳工NGO和相关律师事务所的工作同时起到了维护工人集体权益、启蒙工人意识、培育工人领袖、推动工人集体团结的重要作用,并在更广泛的层面鼓舞了为整个农民工群体的团结行动提供了经验和信心,具有以点带面的作用。这些活动的一个副产品是促使工会在竞争性的环境中进行一定程度的调整。

劳工NGO和相关律师事务所的活动也在很大程度上面临限制。这种限制首先表现在政府放开的活动空间有限。劳工NGO很难以社会团体的名义在民政部门登记,而只能以个体工商户的名义在工商部门注册。一些劳工NGO还经常面临基层政府各种职能部门的反复检查和严密监控,甚至被强力逼迁。政府还通过购买服务,有意识地推动劳工NGO机构“社工化”,达到吸纳它们的目的。另一方面,在普遍的专制工厂政体、弹性用工制度和城市公共服务缺失的制度背景下,农民工高流动、短工化的就业趋势也大大削减了劳工NGO工作的成效,劳工NGO很难与农民工建立长期联系,难以有效发展稳定的志愿者团体和农民工网络。此外,相当一部分劳工NGO长期将自身的议题局限在社区服务和个体维权方面,在社会倡导和政策推动方面着力较少,对农民工集体团结意识和组织能力的培育也缺乏关照。

五、企业工会:处于争夺地带的正式制度力量

改革开放后,企业工会很长一段时间处于被权力和资本双重整合的状态,即在行政关系上受制于上级工会,在职业关系上则被整合到企业管理层,这使企业工会在农民工中的代表形象大打折扣。尽管从官方统计数据来看,企业建立工会的数字和劳资双方签订集体合同的数字都在逐年攀升,但这种表面上的统计数字并不能说明企业工会在维权功效上的提高,反而在一定程度上暴露了其“形式化维权”的本质。近年来,主要以农民工群体本身诉求和行动的变化为源动力,推动部分企业工会开始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民主化转变趋势。

农民工群体的变化是以下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相比老一代,相当一部分新生代农民工已经不再将城市工作作为农村家计的补充,他们有着更强的城市化诉求和自我发展期望;部分农民工在长期的工业化经历中逐渐实现了阶级体验的再造、社会网络的拓展以及视野、能力、意识的提升的过程;信息技术的广泛运用也为农民工的知识获得、文化表达和行动动员提供了前所未有的便利。

普通农民工主要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推动企业工会转变:一是以集体罢工行动推动企业组建民主工会或者改组原有工会;二是在工会的日常运作中,以默契的行动力促工会职能转变、选举能够代表工人利益的工会干部、支持工会的集体谈判。比较而言,第一种方式更为常见。农民工日常工作中的持续团结,在形成难度上,远高于片段式的集体抗议行动。

工会转变的源动力还来自其他方面。案例表明,基层管理者和技术人员也是农民工自组织工会的重要力量。一方面,他们比普通农民工的工业化经历长、关系网络广、组织领导能力强、议价能力高;另一方面,在处于全球资本体系生产链末端的世界工厂中,他们的薪酬待遇、发展空间相对比较有限,难以真正满足其城市化和个人职业发展的诉求。这些都成为推动基层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参与自组织工会建设的动力。此外,如上所述,部分劳工NGO也根据农民工群体的变化,积极调整工作策略,推动农民工依法自发组建工会。农民工的行动和劳工NGO的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对“老板工会”、“官僚工会”形成压力,为自组织工会的建立开拓了空间。

在农民工集体行动的推动下,一些地方工会为因应形势变化,开始在辖区内推动工会民主选举和集体协商制度化改革。深圳市总工会推动163家工会直选企业工会主席的举措就引起媒体、学界的广泛关注,尽管其最终执行效果尚有待进一步观察。 又如,广东省总工会和大连市金州新区总工会都根据地方农民工集体行动的状况与经济发展模式特征等因素,对集体协商制度做出了因地制宜的地方性改革。

面对在农民工通过集体团结自下而上和上级工会利用行政影响力自上而下推动企业工会转变的两种路径,课题组着眼于两种路径对农民工的影响,分别将新生代农民工在企业内的组织化趋势概括为“自组织”和“被组织”两种状态。所谓“被组织”主要是指农民工被自上而下的机构力量组织起来,组织动力往往来源于政府部门,有时也来自企业管理部门。处于“被组织”状态的农民工推动企业工会转变的作用有限,在工会选举、日常权益表达、集体协商等工会工作中,农民工参与的主动性不高,其集体团结意识尚处于比较蒙昧的状态。所谓“自组织”主要是指农民工出于各种需求,自发地组织起来,参与工会民主选举并从事集体协商谈判。但囿于《工会法》对工会组织权的严格规定,即便是农民工通过集体行动“自组织”产生的工会,其合法性也极易受到挑战,很可能在随后的日常运作过程中失去对工会的控制权。上级工会和企业只要通过干预选举程序、指定工会主席和其他关键职位候选人,便可基本保证对企业工会的控制。而工会工作人员在工作机会、收入、发展前景等方面对企业的依赖,更是进一步影响了企业工会的自主性。

但无论其效果如何,企业工会民主选举、组织集体谈判等相关实践的开启,对于农民工群体而言,本身就是一个重要的学习和启蒙过程。许多农民工正是在选举过程中才真正意识到选举的重要性,在集体谈判的过程中才意识到谈判对工人的意义所在。维权意识和阶级意识由以发端。而一部分农民工也能够通过自己主动参与企业工会的工作,逐步成为工运积极分子,为自己所代表的群体维权发声。因此,即便是以协调劳资关系为主的企业工会实践,对提升农民工行动能力、表达诉求、提升团结意识、增长工会认知,也都具有重要作用。

当然,企业工会提高代表性的实践还面临诸多限制。就政治空间而言,基层工会改革仍旧不能僭越现有工会制度以及总工会的底限。基层工会的转变尚只具有狭小的腾挪空间,其基本定位仍旧是充当企业内部劳资矛盾的“缓冲器”,依靠现有的制度资源与上级工会提供的行政力量的支持,尽量塑造工人对工会的认同,进而成为一个协调型组织。

众所周知,若没有合法化的“罢工权”,基层工会绝不会具有自身的力量,遑论成为工人集体行动的领导者。政府和上级工会推动企业工会转型,从话语上看是为了主动维护工人权利、督促资本与工人分享发展成果,但是从实质上看仍然是为了消除潜在集体抗议,实现维稳目标。农民工在劳动力市场上高流动的现状,也可能消解集体团结的形成,降低农民工群体对企业工会的影响力。例如,在流动性较高的那些企业,工人共同熟悉的只有车间管理者,因此即便赋予他们民主选举的权利,最后选出的工会干部也更有可能是各级管理人员,而不是位于生产线上的工人本身。这也间接导致了企业工会更倾向于在代表会员利益与维护管理秩序之间做出妥协与平衡,而非完全站在劳方的立场上说话办事。最后,在全球资本体系下,代工厂普遍利润空间有限,由于缺乏议价空间,即便是代表性较高的企业工会,也会试图说服农民工“理性对待”集体协商结果与农民工期望之间的差异,并寻求农民工对企业工会行为的理解。。

总之,推动企业工会改革的源动力是新生代农民工构成结构的变化、团结意识的提升和行动方式的转变,而企业工会改革的过程必然要受到更为复杂的环境因素影响,农民工从被组织加入工会到自组织成立工会的路径也必然不会平坦。必须承认,一些开明的地方工会给予企业工会改革的制度支持,既开启了企业工会提升其代表工人权益的可能性,又提供了企业工会团结工人的合法性空间。在这个空间中,企业工会与农民工开始形成新的互动关系,农民工群体也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团结意识的再生产,由此可能推动企业工会进一步的改革。但是,这种变化更需要现有工厂体制、劳动制度给予积极回应,只有将集体权利真正赋予农民工,企业工会才能更加有效地地代表和维护农民工的权益。

六、总结

综上所述,当我们持续地将关注焦点放置在新生代农民工群体上,对他们进行长期和深入地观察时,就一定会发现,组织化是这个群体当下正在出现的一个重要趋势。

首先,我们必须承认,新生代农民工的组织化趋势是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研究表明,通过不同方式、借助不同资源组织起来,既是新生代农民工表达和实现利益诉求的必然路径,也是他们寻求社会支持,努力融入城市生活的重要渠道。联合起来,寻求劳工阶级的集体团结权和谈判权,是近年来新生代农民工组织化的最重要的表现。在集体抗议行动中,争取劳工NGO的支持,并要求建立企业工会和落实集体谈判制度,是新生代农民工组织化诉求提升的重要表现。农民工群体行动与诉求的变化,也正在推动工会的民主化转型和劳工NGO工作定位的转变,近年来,部分企业工会和劳工NGO也已越来越主动地介入劳工维权行动。从单纯依赖非正式关系网络,到诉诸正式组织力量,新生代农民工的组织化趋势正在出现重大转变。同时,基于自致而建构的业缘网络,也在一定程度上取代其先赋的地缘网络,成为新生代农民工团结的重要纽带。另外,如果我们更进一步,跳出新生代农民工群体之外,以更为宽广的眼光看其组织化趋势,则不难发现,包括工人领袖、劳工NGO、律师、学生、学者在内的各种社会力量,在不断介入到各种劳工集体维权事件的过程中,逐步形成跨阶级的团结网络。

新生代农民工的组织化,是多元主体参与社会治理的具体体现,有助于化解劳资矛盾,实现社会稳定和新型城镇化,应该得到尊重。农民工只是出于共享企业发展成果、改善薪酬待遇、维护合法权益的素朴经济诉求,才要求工会和集体谈判制度的建立,他们很明确地将行动指向和组织诉求限定在经济层面,并严守法律的准绳。企业工会和集体谈判制度的确立,是农民工作为利益主体参与社会治理的主要路径,有助于畅通农民工诉求表达渠道,化解潜在的劳资冲突,为企业的生产管理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同时,这也是农民工合理分享企业发展成果,顺利融入城市,推动国家实现新型城镇化的重要制度保证。藉此,我们向企业和政府提出以下倡议:

农民工的组织化诉求只能引导,不可压制,否则只能进一步激化劳工政治。我们的研究案例表明,当农民工缺乏代表自身利益的工会组织时,他们往往会向劳工NGO寻求帮助,即便工会和劳工NGO的支持都难以获得,农民工也可能以非正式关系网络甚至城市的帮派力量为组织资源,表达自身的诉求。即便通过一系列的企业管理制度强力打散农民工的社会关系网络,他们仍会以跳楼自杀、厂外报复、频繁离职、“野猫式罢工”甚至群体性骚乱等方式,持续地表达自身的不满。农民工的原子化并不能消解农民工的抗议,反而可能使劳工抗议走向暴力和无序,不利于和平稳定的产业关系的维系,不利于经济的平稳发展和国家的长治久安。

一些地方工会近年来的改革举措值得肯定,应加以推广。前文述及,一些地方工会在推动企业进行工会直选和落实集体谈判制度、推行职业化工会干部制度等方面做出了有效努力并取得了相映成果,地方工会通过购买社会服务,为劳工提供福利,也是另一个不可忽略的趋势。如果说前者是农民工实现利益表达制度化的基本保证,后者则为农民工建构社区生活、再造社会支持、融入城市提供了一定条件。尽管改革的力度和效果存在争议,但是地方工会改革的努力本身值得肯定,应当加以逐步推广。

工会应与劳工NGO联袂共进,加强分工与合作,共同推进劳工处境的改善。以工会购买社会服务为契机,也可以进一步推动工会与劳工NGO、社工机构的合作。工会难以替代劳工NGO在社区服务方面的职能,同时部分临时用工的劳工群体,其利益维护和组织化也需要劳工NGO的支持,通过工会购买社会服务,可以进一步释放社会组织在劳工维权和服务方面的潜能。反过来说,劳工NGO也难以替代企业工会在组织农民工方面的作用,尽管现阶段由于工会角色的限制,劳工NGO部分承担了组织农民工集体维权的职能,但这只是作为农民工团结的助推器而暂时存在,最终企业工会理应成为新生代农民工组织化的主渠道。在现阶段,工会与劳工NGO既应加强合作,又应相互理解。对劳工NGO的诸多工作应该加以肯定,并借以进一步推动地方工会的改革;工会也应该充分认识到劳工NGO在农民工维权和服务方面的建设性作用,学习和放大其在劳工维权行动中的经验。

合理利用和引导非正式组织资源。在许多农民工集体维权案例中,正是农民工的非正式关系网络有效地凝聚了农民工的诉求,协调了农民工的行动,最终促进劳资矛盾以和平有序的方式解决,部分此类行动还推动了企业工会和集体谈判制度的建立。此外,农民工的非正式关系网络也是其城市生活的重要支持来源。但是,农民工的非正式组织渠道的影响效果往往是不稳定的,甚至导致大规模骚乱等非意向性后果。如果新生代农民工在长期的打工生涯中长期缺乏制度化的利益表达渠道和流动渠道,那么农民工很可能通过街头的帮派团伙,寻求另类的生存和行动方式。因此,唯有尽快赋予农民工的工业公民权和城市公民权,才能有效地将农民工的非正式组织资源和表达予以制度化。

尽快建立完善保护和吸纳农民工代表的相关机制。需要指出的是,在农民工集体行动和劳资集体协商过程中,尽管农民工代表站在农民工立场行动,但从全局看,农民工代表对于凝聚劳方诉求、推动劳资友好协商同样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对农民工代表的打压、对农民工诉求的压制无益于劳资矛盾的解决,反而可能催生出更多更有经验更富战斗性的农民工领袖,并由此引发更为激烈的产业抗争行动。值得强调的是,在现阶段,即便是在集体维权行动中沉淀下来的农民工领袖,其行动仍然是守法的、温和的,维护农民工权益,推动建立劳资常规协商机制仍然是其努力的基本方向。因此,从立法、司法、劳动监察、工会履职等层面入手尽快建立完善保护农民工代表的相关机制,并通过企业工会吸纳农民工代表,是有效治理劳动关系、化解劳资矛盾、实现社会长治久安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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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远航一号 2014-12-23 1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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