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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依宪治国、依宪执政需要迫切解决的几个问题 ...

2014-12-10 00:41| 发布者: 龙翔五洲| 查看: 1022| 评论: 0|原作者: 马钟成|来自: 华夏网

摘要: 四中全会《决定》公布后,西化势力异常活跃,费劲心机要干扰、破坏及绑架中国的社会主义法治进程。

  二、人大代表及法治队伍的资格审查问题

 

  在任何一个国家,法律都不会自动去实施。宪法和法律要得到实施,首先是要有推动它、落实它的有组织化的政治力量。美国宪法的核心就是保障资本寡头的私权,限制人民大众的公权,美国宪法之所以得到了很好落实和实施,关键是资本寡头们的严密的组织化及经济、政治、文化霸权的异常强大,而人民大众尤其是普通民众是一盘散沙。在社会主义中国,宪法是人民意志的体现,中国共产党是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的先锋队,宪法是否得到落实是否能够拥有权威,关键是搞好党的建设,确保党的先进性、纯洁性,使党成为一个真正的为人民服务的共产主义政党,在党的领导下,要有一批真正代表人民利益的法治工作队伍,只有如此,人民的意志才能通过宪法的实施在社会实践中得到体现。

  决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大力提高法治工作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着力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强有力的组织和人才保障。”

  其中包括三点:

  1、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加强理想信念教育,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坚持党的事业、人民利益、宪法法律至上,加强立法队伍、行政执法队伍、司法队伍建设。”

  2、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加强律师队伍思想政治建设,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律师从业的基本要求,增强广大律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3、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坚持用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全方位占领高校、科研机构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阵地,加强法学基础理论研究,形成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

  在法治工作队伍中,人大代表是一个关键点。对于党员中的人大代表,要由党中央建立专门机构,按照党章审查其是否信仰共产主义,是否符合优秀共产党的资格,对于其中的腐败分子和西化异己分子,应先坚决清除出党,再由全国人大终止其人大代表资格。应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使党的群众路线日常化、法律化,使党的群众路线得以全面贯彻实施。

  当前某些人民代表及法治工作人员,并不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社会主义,思想政治问题严重,热衷于在中国推行经济私有化和宪政民主,这样的人是不可能代表人民利益的,他们必定会按照或缓或急的步骤推翻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在当前社会各种思潮复杂,颜色革命势力和西化派势力在各领域滋长壮大的情况下,人大代表资格审查问题应该提上议事日程。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及相关机构要把代表资格审查工作当做一项经常性工作,将脱离人民群众、背叛党和人民、属于敌我矛盾范畴的人大代表坚决清除出去。其内容包括:1、审查人大代表是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否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和道路。2、审查人大代表是否走群众路线,定期与人民群众会面,并与人民群众保持血肉联系,捍卫人民根本利益。接受人民群众对人大代表的举报、监督并根据线索依法审查。3、审查人大代表是否同情颠覆势力和敌对势力并与之保持联系。

  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当前中国社会存在各种阶层,但是工人、农民等劳动人民的人口占人口份额90%以上。因此,宪法有必要做出规定,人大代表中代表工人、农民利益的人大代表要占90%以上。代表新社会阶层,如代表私营企业主阶层利益的人大代表数额应按照人口比例严格限制,且必须拥护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在相关部门的立法工作中,经常会有法学学者和律师的参与,未来法治队伍也有可能向这两个群体吸纳人才。然而,西化派深入渗透、影响和控制法学界和律师界是一个客观事实。类似上述宪政派参与司法部的课题并提交《宪法解释程序法》进而颠覆社会主义宪法和制度的案例,应坚决纠正和杜绝,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人大常委会有必要设立专门的机构,对全国人大、最高法院、国务院司法部等机构咨询、联系和合作的专家队伍进行资格审查,对当前中国著名和活跃的法学家和律师队伍进行系统的摸底调查和研究,分清敌我,坚决防止西化派通过参与立法、司法等工作破坏中国的社会主义制度。

  三、全国人大及常委会的主要工作,应是在党的领导下,落实宪法核心条款、巩固社会主义基本制度

 

  全国人大是立法机构,同时也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当前宪法六十二条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七)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八)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九)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一)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二)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十三)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十四)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十五)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宪法第六十七条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四)解释法律;

  (五)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八)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十)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十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

  (十二)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

  (十三)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十四)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十五)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

  (十六)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

  (十七)决定特赦;

  (十八)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

  (十九)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

  (二十)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二十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当前宪法对全国人大及常委会的规定,几乎与82宪法完全一致。在82宪法制定的计划经济时代,【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是一项重要的工作,这也保证了全国人大及全国人民管理经济事业的基本权利。

  然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代,国民经济计划重要性逐渐下降,至今天计划早已不存在并被规划所取代,但是宪法却没有依据新的情况作出基本修改。这样,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民管理经济事业的权力客观上被剥夺了。一定意义上说,中国全国人大对经济事业的管理权力,还没有美国国会大。美国众、参两院下设200多个委员会和小组委员会。中国华为、中兴等企业收购美国企业,就是被美国国会众议院情报委员会以经济安全的名义所阻止的。中国不应照搬美国体制,但美国一些好的东西可以借鉴学习。加强全国人大代表人民群众对经济工作的管理权力,应该是一个重要方向,也是加强人民民主的必然要求。

  中国宪法中的核心条款,如人民民主专政条款及基本经济制度条款等等,虽然都是中国最重要的条款,但是往往缺乏必要的专业性法律法规进行落实。比如,宪法规定,中国的经济以公有制和按劳分配为主体,但是究竟什么是“主体”,没有相关法律进行具体规定。全国人大有必要对上述基本条款进行专门立法,例如《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法》、《社会主义基本分配制度法》等等,对基本的社会主义制度作出更加具体明确的规定,比如究竟何为公有制经济为主和按劳分配为主,以巩固基本的社会主义制度。这是一个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与此同时,由于立法工作具有滞后性,单纯通过立法手段还无法保障全国人民参与经济事业管理的基本权利。

  对此,宪法应根据当前中国实际状况,对全国人大及常委会代表人民管理经济事务的职权进行更新和补充,其中应包括:

  1、审查基本经济制度的落实状况。按照宪法及基本经济制度法,应保证公有制经济在经济总量中占60%以上,公有制经济劳动力就业人数占总就业人口比例60%以上,全国人民中收入按劳分配收入的比重应占总收入的60%以上,公有制经济在关系国家安全和国计民生的重大行业中的比例应占90%以上。此外,要保证非公经济作为社会主义经济的有益补充,沿着改善民生和自主创新等方向健康发展,对其积极因素进行鼓励,对其消极因素进行节制。对于非公有制经济中广大工人群体的最低工资标准应提出指导性意见,保证广大工人阶级依法享有、占有自己的劳动果实,不被资本过渡剥削。对于已经出现的行政部门对基本经济制度和人民基本生存权利的破坏情况,应优先启动违宪审查机制,督促其改正,并督促司法部门追究相关部门和政策主导者违背宪法的终身责任。

  2、涉及人民根本利益和国家安全的重大经济社会改革。例如国有企业的私有化和产权交易,金融和资本市场领域的改革和开放政策,外资对中国企业的收购,教育、医疗、住房、养老、公共交通等基本民生福利领域的重大改革等等都要经过全国人大的批准。国有企业是人民的财产,生产资料人民所有权,是人民最根本的权力,决不能仅凭几个官员、几个部门的个人意志就将其贱卖,这是最根本、最严重的违宪行为。对于一些涉及重大国计民生的经济事务,比如大型国企的私有化、土地制度改革、住房改革、外资对中国企业的收购、等等,全国人大常委会要组织专业委员如国企改革委员会、经济安全委员会、人民基本福利委员会等等进行审查和调查,并向国务院等机构提出指导意见,以保证广大人民群众管理经济事务的基本权利,维护国家安全和人民根本利益。

  3、纠正违法的重大经济改革和犯罪问题。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自1997年十五大以来,中国某些涉及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的重大经济改革没有得到过全国人大及常委会的调查、评估和批准,也没有相关法律依据。例如,在大规模的国企私有化中,正是由于无法可依,于法无据,因此存在巨额国有资产流失、侵吞国有资产等犯罪问题,这是改革开放以来规模最大的腐败问题,直接危害基本社会主义制度,广大人民群众对此深恶痛绝并深受其害。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应建立专门的国有资产安全委员会,对17年来的国企改制中国有资产流失问题进行调查,对错误的国企改制案例进行纠正,并督促国务院、法院、检察院及公安系统对侵吞国有资产的犯罪行为依法查处。

 

  首发:华夏网http://www.hxw.org.cn/html/article/info40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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