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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点的确不是无关紧要, 因为, 这体现着劳动者个人是生产资料的主人. 不能认为生产资料公有制, 只是属于公有, 似乎和个人无关. 好象是国家的, 是全民的, 而唯独不是个人的, 不是我自己的. 错了, 要用马克思的深刻思想去纠正. 当我们说全民所有制的时侯, 当然排斥了私的个人的所有, 那是个人的私有制, 但是, 却承认了作为联合起来的社会的个人的一员的个人所有, 在这里公有和个人所有是一个意思, 公有就是每个人都所有, 而不是排斥个人. 为什么说这一点很重要呢?它不仅涉及到谁是生产资料的主人, 而且涉及到在管理社会主义生产资料的时侯, 如何体现每个人的权利, 如何体现人民不仅是劳动者而且也是主人. “公”、 “全民”, 不是空洞的, 企业的管理者, 不是所有者. 以怎样的形式, 才能真正体现社会主义所有制的实质, 是一个不能不注意的问题. 马克思这样提出问题是有道理的. 从<政治经济学批判(1857__1858年)草稿>看, 他是下了大工夫, 专门研究了这个问题. 为了解释资本所有制的起源, 他研究了前资本主义的所有制形式. 他从当时他所能了解的原始的公有制的历史作探讨. 这和我们这里要探讨的理论提法很有关系. 他在探讨 “劳动的个人对其劳动的自然条件的原始所有制”时, 写道: “劳动者把自己劳动的客观条件看作自己的财产;这就是劳动同劳动的物质前提的天然统一. 因此, 劳动者甚至不依赖劳动就拥有客观的存在. 个人把自己看作所有者, 看作自己现实条件的主人. 个人看待其它人也是这样, ……各个个人都不是把自己当作劳动者, 而是把自己当作所有者和同时也进行劳动的共同体成员.”又说: “单个的人把劳动和再生产的自然条件看作属于他的条件, 看作客观的条件, 看作他在无机自然界发现的他的主体的躯体”. 这些话, 很容易使人想到个人所有制提法的由来, 也就是说, 对于正确理解马克思个人所有制的含意是有帮助的, 马克思讲的个人所有, 绝不是私人占有, 而是一种 “天然统一”下的自然状态, 既然公有, 就是每个人所有. 这里的个人所有制, 离不开 “共同体”, 或者各个家庭组成的 “公社”, 一句话, 离不开 “公”字. 未来的共产主义的公有制下的个人所有制, 可以理解为这一原始的共同体或公社下的个人所有制的否定之否定. 当然,
马克思当时对原始社会的认识还有局限, 真正比较正确的认识是在摩尔根的<古代社会>出版以后, 例如把原始共同体和西方公社放在一起, 就不合适. 因为一个是比较完全的公有, 一个已经是公有制解体过程中的形式了. 但毕竟还是和共同体有联系的, 所以马克思是深刻的, 他对抽象力的运用太好了. 这一论述对于我们的启发意义在于, 根据马克思的意思, 公有制和个人所有制, 无论从哪方面, 即无论是从生产资料所有, 还是从劳动所有, 还是从分配所有, 都是不矛盾的, 这正是杜林不懂的地方, 也是眼下一些提倡搞社会民主主义的人不懂的地方. 在社会主义、共产主义条件下, 应该是这样的, 应该贯彻这一精神, 应该让劳动者树立这种主人翁的观点. 可以看出, 尽管我们使用的关于社会主义所有制的一些概念, 如: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 全民所有制, 集体所有制, 等等, 并不错误, 但是, 马克思的意见对我们依然还是有启发的, 还是应该遵循的, 要在具体落实、 创建社会主义公有制形式时, 真正加以贯彻. 这就是弄清这一理论的极其重要、极其现实的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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