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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罗宣言》法律效力比不了《旧金山和约》?

2014-11-8 23:29| 发布者: 龙翔五洲| 查看: 1179| 评论: 1|原作者: “一道闪电”|来自: 乌有之乡

摘要: 《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是要求日本的投降书,是胜利者取得胜利成果和战败者必须付出代价的基本契约,还是对德日法西斯的审判和道义定性,是战后国际关系的基础,毫无讨价还价的余地。

 

  要关注黎窝藤,此人是见到的最有“学术份量”的“汉奸”,他站在美日越立场上,在钓鱼岛、南海问题上千方百计的给外方找法理,研究得很深,比那些颠三倒四、不下功夫被愤青轻松驳倒的自由派们不知强多少倍。

  黎蜗藤是美国维珍尼亚大学哲学博士,现在美国学术机构从事研究工作,近年专研东海及南海历史、国际海洋法及东亚国际关系,今年9月刚出版学术专著《钓鱼台是谁的------钓鱼台的历史与法理》,该书厚达592页,共有130多幅图,对中日双方关于钓鱼岛主权主张的历史和法理依据做了全面介绍和分析。最近,因该书其博克被新浪查封。

  黎蜗藤很能迷惑人:他有个观点,他说:《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法律效力比不了《旧金山和约》。抬高《旧金山和约》,淡化《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这正是当今日本安倍政府的伎俩。有必要予以揭露。

  黎蜗藤说:

  “《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自然是算数的,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些二战时期的文件可以有无限的权力和无限的时效。作为战时的声明,《开罗宣言》是一份没有签名的新闻公告,《波茨坦公告》更为正式一些(有签名并且在日本投降书中被明确接受)。尽管都有不同程度上的法律效力,它们都不是有实际操作效力的条约。如果用民法来形容,它们属于“意向书”,而不是正式的“合同”。它们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但是却无法取代真正的战后和约。否则,我们就无法解释为什么战后需要有正式的条约(如《旧金山和约》以及《中日和平条约》)。

  《旧金山和约》的法律效力要高于《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第一,它是正式的经过各方详细认真讨论的条约,经过漫长的讨论和修正而成(从初稿到定稿有6年时间),细致地规定了对日和约的每个方面,具有明确的可执行性,并非短短几天会议而匆匆拟定的宣言可比。第二,它代表的是绝大部分参战国家的意志,而不是仅仅局限于三四个大国组成的小圈子的意志,更加符合广泛参与的原则以及国与国之间一律平等的原则。第三,《旧金山和约》符合《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的精神,是一份既体现和具体化战时的大国共识,又加入众多盟国意志的正式和约。”

  他的观点是错误的,《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和之后的《旧金山和约》的关系,不是“意向书”和正式的“合同”的关系,《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是要求日本的投降书,是胜利者取得胜利成果和战败者必须付出代价的基本契约,还是对德日法西斯的审判和道义定性,是战后国际关系的基础,毫无讨价还价的余地。

  在大内容大框架确定落实后,而之后将剩余部分具体化、细化是《旧金山和约》等协议的由来,这是讨价还价的产物。这在盟国和日本之间,盟国相互之间都有争议,其中苏联、代表中国人民利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都没有参与和承认《旧金山和约》,所以其代表性、法理地位远远比不了《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

  非要对比,也应该是宪法和普通法律的关系。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基础,任何法律条文都必须遵循宪法提出的宗旨,并且不能超越在宪法规定之上。且并无时效性替代性的问题。

  这才是《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和《旧金山和约》的关系。

  其次、黎蜗藤以更有代表性来突出《旧金山和约》的地位也是荒唐的。“法”是阶级或者集团维护统治地位、保护胜利果实的方式是其意志的体现。当然有其阶级性、集团性,是胜利者的成果。所以,我们看到新中国成立后,所制订宪法、法律是以共产党为代表和组织制订的,为保护工农阶级的利益而产生的。

  二战中,五大国对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贡献最大,牺牲也最大。怎么可能将其胜利果实和战争补偿和其他贡献牺牲不大的国家平分?话语权怎么可能同等?这是对人民用鲜血和生命付出的否定。

  黎蜗藤说“《旧金山和约》符合《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的精神,是一份既体现和具体化战时的大国共识,又加入众多盟国意志的正式和约”是胡说八道。

  《旧金山和约》是冷战爆发之初修订的,片面强调了美国等西方国家的利益,还把日本纳入其中,而忽略和排斥了苏联、中国的合法利益。苏联和中国都没有参与和承认《旧金山和约》怎么可能是“大国共识”?其合法性代表性很成问题。当时的台湾政权已经失去了代表性,因为流血牺牲的是大陆人民而不是台湾,战败国补偿和分配胜利果实应该且一定是交给大陆人民的,不论台湾政权有多少法理地位,台湾政权客观上已经失去了代表性而且越来越失去。

  再次、《旧金山和约》之前,盟国已经落实了大部分胜利果实,比如台湾、东北已经回归中国,日本战犯已经被审判。《旧金山和约》即便再有法理地位再认真讨论再有具体性可操作性,也必须尊重《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不可能推翻和修改《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让中国等国取得的胜利果实再退回去。

  最后、《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是战后一切法律的法理基础,其本身具有道义审判的内容。《旧金山和约》仅仅是落实其中一小部分内容,根本不可能替代。

  日本作为战败国必须无条件接受《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这是投降停战的基本条件,如果日本妄图推翻,就是对投降停战的反悔,等于宣战,按《联合国宪章》联合国任何成员国都有责任和义务对日继续反法西斯战争,将日本军国主义彻底消灭干净。

  2013年中国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访问德国期间,在波茨坦会议旧址发表讲话强调,《开罗宣言》和《波茨坦公告》是用几千万生命换来的胜利果实,也是二战后世界和平秩序的重要保证。所有热爱和平的人,都应该维护战后和平秩序,不允许破坏、否认这一战后的胜利果实。

  日本右翼的图谋就是抬高《旧金山和约》而颠覆《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的基础地位。日本内阁官房长官菅义伟表示,中国总理的讲话是基于中方对钓鱼岛的主张,日方无法接受,也不会对日本的立场产生影响。他还强调,“日本领土在法律上是由《旧金山和约》确定的。”日本右翼以已经认真履行《旧金山和约》为名,谎称自己是世界的和平国家,该谴责遏制的是那些不尊重《旧金山和约》的国家,自吹要推行“积极和平主义”,讨好美霸、欺骗世界,实际则妄图重走军国主义的老路。这类诡辩必须戳穿。

  另:

  善于玩弄文字游戏是日本政府的一贯拿手好戏,对APEC峰会前,中日达成的四项协议不能过高估计。

  这份协议的核心内容是第三条:双方认识到围绕钓鱼岛等东海海域近年来出现的紧张局势存在不同主张,同意通过对话磋商防止局势恶化,建立危机管控机制,避免发生不测事态。

  重点是“防止局势恶化,建立危机管控机制,避免发生不测事态”。

  这次“共识”,愤青很容易受骗以为日本让步了。其实在主权问题上日本毫无半步退让,仍然在“糊弄”。黎窝藤是这样解释过日本的立场:中日之间之前的一系列声明和谈话仍然表明:钓鱼岛主权属于日本没有争议,但日本了解了中方的不同态度,可做出的让步仅仅是“已经了解”而已。黎蜗藤就此驳斥了中方说钓鱼岛存在争议是两国共识,日本现在是出尔反尔之说。

  再看看以下共同社的新闻:

  【共同社11月7日电】日本政府承认围绕尖阁诸岛(中国称钓鱼岛)局势与中方存在“不同主张”,两国就展开磋商达成了共识。亚太经合组织(APEC)北京峰会召开在即,而能否在此期间实现日中首脑会谈是最大的关注焦点。日方可谓是在最后关头做出了让步。原因是作为举行首脑会谈的条件,中方一直要求日方承认存在主权问题。

  文件中写道,围绕出现的紧张局势存在不同主张。

  日方认为“不同主张指的是紧张局势,而‘原本就不存在主权问题’这一日本的立场不变”(外务省干部语)。而对于中方而言,有可能把“紧张局势”解读为“主权问题”,也可预想中方向国际社会宣传日本已部分接受了中方主张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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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远航一号 2014-11-9 02:52
责任编辑:远航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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